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指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指引

一、受理

综合信访组根据来信来访和接收的转办线索,填写受理登记表并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

二、初步核实

1、案件检查组填写《初核呈批表),确定初步核实人员。

2、制定初核方案。

3、进行初核。

4、撰写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签名后,呈报纪委书记审批。

5、对初核结果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转入立案调查处理;需要诫勉谈话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转案件审理组完成相关工作;不需要立案的,转综合信访组归档备查并回复相关单位或人员。

6、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7、初核后超出本级纪委查处权限需要移交省纪委的,经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立案调查

1、立案呈批报告。①案件检查组指定专人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②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根据管理权限报本级纪委或党委审批。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核情况及初核小组意见等。

2、立案决定及立案决定书。①审批机关及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②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决定书》;③责成立案的,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3、调查核实。①组织调查组,研究确定调查方案,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后执行。②通报被立案人所在党组织,适时谈话,宣布立案。③调查取证,主要收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4、有关调查措施。①行使强制措施。对涉案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实施。②停职检查与建议暂停执行职务措施。③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措施。

④暂予扣留、封存与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措施。

5、调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在书面报经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同意后,可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四、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1、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结论材料。

2、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其意见。

3、被调查人签署意见。

4、针对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写出说明。

5、案情复杂或时限性紧的,在书面报经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同意后,可商请案件审理组提前舟入。

五、撰写调查报告

1、收集、整理、归类案件证据材料。

2、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3、撰写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材料,落实一案双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后,准备移送审理。

4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①将案件剖析报告重要内容以纪检监察建议书发送案发单位。②征求有关组织意见。③整理调查卷宗。④清点暂扣、封存涉案款物。

六、移送

1、信访结案。经纪委书记签批同意了结,不作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调查组整理成卷宗后,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签字后移交综合信访组做结案处理并存档。

2、移送审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经纪委书记签批同意移送审理后,调查组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整个案卷材料,包括领导有关查办案件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的书面意见、暂扣或封存涉案款物情况及其处理意见等收集齐全,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制作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卷宗,按照移送审理要求办理材料移送手续。案件审理组提出审理意见并报经委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后,视情况由案件检查组按规定将审理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有关案件材料复制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或由案件审理组按照规定完成报批工作后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3、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件审理组进行审查处理,报经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案件检查组按照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手续。如已商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调查组应将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函件和所经办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组。

七、审理和归档

案件审理组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审理工作流程后,在当年应将案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立卷,交综合组案管人员负责归档保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