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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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生猪屠宰必须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私自屠宰;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建成区内不再新设定点屠宰厂(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设一个,其他乡(镇)可设一至二个,偏远山区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一个。

第七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经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由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行,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猪屠宰许可证办理1. 申请材料:(1) 申请表;(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 有关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证明文件;(5) 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1) 材料审核:屠宰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现场审查:屠宰行政部门对申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批:屠宰行政部门对整个申请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

3. 有效期限:生猪屠宰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续签手续。

三、屠宰场设施和设备要求1. 建设规范:屠宰场应按照卫生、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

2. 设施要求:(1) 设有猪只待宰区、宰杀区、肉品处理区、包装区等功能分区。

(2) 猪只待宰区应设有充足的清洁水源和猪只储存设备。

(3) 宰杀区应设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备,包括屠宰线、杀猪槽等。

(4) 肉品处理区应设有冷藏、储存和加工设备,以确保肉品质量和卫生。

(5) 包装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3. 设备要求:(1) 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四、屠宰过程管理1. 疫情防控: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加强猪只健康检测和流行病监测。

2. 屠宰操作规范:(1) 屠宰操作人员应遵循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正确使用屠宰设备进行操作。

(2) 屠宰过程中,应保证猪只的福利,采用无痛宰杀和合理杀猪流程。

(3) 屠宰场应配备专业兽医,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 肉品质量把关:(1) 肉品应经过合理的冷却、分割、包装等处理,确保其质量安全。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称“生猪屠宰”是指将健康的生猪以一定方法屠宰成肉类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屠宰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猪屠宰,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猪屠宰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屠宰产品”的范围包括生猪肉及其制品、生猪内脏及其制品、生猪血及其制品等。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设立相关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及监测,确保产品的合格出厂。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消毒,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洁净。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许可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取得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九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2.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3.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4.有具备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能力的质量检测部门;5.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6.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仓储和运输设施;7.具备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

第十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场地、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3.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说明;4.质量检测部门的设立与运行情况说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6.仓储和运输设施相关证明;7.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的证明。

第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对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

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

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

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饲养区―待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存放间―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制定目的: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布局要求。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屠宰许可证;(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4)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3.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猪屠宰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

四、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1. 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从事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3.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生猪屠宰厂(场)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紫金县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紫金县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紫金县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渔业局是本县生猪屠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县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财政、发改、环保、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要高度负责,要建立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动物卫生监督等职能部门做好镇内生猪屠宰(含肉品流通、销售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处理。

食品部门是生猪屠宰经营的主渠道,负责全县生猪流通、屠宰和新鲜肉品的批发,并参与生猪产品的零售业务;负责做好全县猪源的余缺调剂工作,解决群众卖猪难问题,切实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县城、圩镇辐射范围内及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沿线村点都必须列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范围。

离定点屠宰场较远和交通不便的山村,可以按省、市的规定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但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在该区域范围内销售,也可以由定点屠宰场实行生猪产品配送制。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定点屠宰场以外的地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违者,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生猪接收与检疫1. 所有进入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每批生猪进场后,应先行隔离,并进行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方可进入待宰区。

3. 对于疑似病猪,应立即隔离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二、待宰管理1. 待宰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有足够的空间供猪只休息,避免过度拥挤造成应激。

2. 待宰区内应设有足够的饮水设施,保证猪只能随时饮水,但需在宰前12小时停止供水。

3. 待宰期间,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猪只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处理。

三、屠宰操作规程1. 屠宰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屠宰技能并了解相关卫生知识。

2. 屠宰过程中,应遵循人道原则,减少猪只的痛苦。

3. 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锋利,避免对肉质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4. 屠宰完成后,应对猪肉进行初步冷却,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冷却室进一步降温。

四、卫生与质量控制1. 屠宰场应建立严格的清洁消毒制度,每日作业前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

2. 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产品。

3. 成品肉类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五、追溯与记录1. 屠宰场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记录每一批次生猪的来源、检疫信息、屠宰日期等信息。

2. 对于每一批次出厂的产品,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产品流向、数量及检验结果等。

3. 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必要时进行追溯。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疾病传播。

3. 强化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七、应急处理机制1.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和规划。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事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监管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监管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监管实施方案为了保障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加强监管,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特制定生猪屠宰监管实施方案。

一、监管责任部门。

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屠宰场所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生猪的健康检疫和疫病防控。

二、监管标准。

1. 屠宰场所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包括场地、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

2. 屠宰过程中必须做到无菌操作,避免交叉污染,确保生猪肉品质安全。

3. 屠宰场所必须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负责生猪的健康检疫和疫病防控工作。

4. 屠宰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屠宰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每一头生猪的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三、监管措施。

1. 加强对屠宰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2. 定期开展生猪屠宰场所的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对合格者予以认定,对不合格者予以整改或者关闭。

3. 加强对屠宰场所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立生猪肉品质安全监测体系,对屠宰的生猪肉进行抽检,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管效果评估。

对生猪屠宰监管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监管宣传。

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管政策的宣传,提高屠宰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

六、监管协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落实,形成监管合力。

通过以上生猪屠宰监管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高屠宰场所的食品安全水平,保障生猪肉的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多的保障。

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疫病的传播和环境的污染,维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屠宰场所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监管方案,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政府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日期:2000-4-10执行日期:2000-4-1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点屠宰(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

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生猪屠宰活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依法行政、强化责任;(四)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五条生猪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工艺和技术标准;(二)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完善的屠宰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合格的屠宰人员。

第六条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七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八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依法取得屠宰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入场查验制度;(二)屠宰过程记录制度;(三)检疫检验制度;(四)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五)屠宰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三章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生猪屠宰加工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加工实施方案

生猪屠宰加工实施方案一、前言。

生猪屠宰加工是肉类加工行业的重要环节,对生猪的屠宰加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生产效率。

因此,本文档旨在对生猪屠宰加工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生猪屠宰加工流程。

1. 生猪接收与检疫。

生猪到达屠宰场后,首先进行接收与检疫工作。

对生猪进行体温、疫病等检查,确保生猪符合屠宰条件。

2. 生猪麻醉。

针对生猪进行麻醉处理,以减轻生猪的痛苦并确保屠宰操作的安全性。

3. 生猪宰杀。

在麻醉后,进行生猪的宰杀工作,确保宰杀过程快速、准确、无痛苦。

4. 生猪分割。

对宰杀后的生猪进行分割,根据不同部位进行分割处理,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和规格。

5. 肉类加工。

将分割好的生猪肉进行加工处理,生产成各种肉制品,如鲜肉、腌制品、熟肉制品等。

6. 包装与冷藏。

对加工好的肉制品进行包装和冷藏,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三、生猪屠宰加工实施方案的要点。

1. 遵循卫生标准。

在整个屠宰加工流程中,严格遵循卫生标准,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卫生,确保生产出的肉制品符合卫生标准。

2. 安全操作。

屠宰加工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避免意外伤害和交叉污染。

3. 质量控制。

对生猪屠宰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4. 环保要求。

屠宰加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合理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护环境。

5. 设备维护。

对屠宰加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四、结语。

生猪屠宰加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生产效率,是肉类加工行业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对生猪屠宰加工流程、要点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确保生猪屠宰加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8.02.18【实施日期】1998.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8年2月18日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自199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生猪定点屠宰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生猪屠宰,经营者应当选择定点的屠宰场(点)自宰或委托代宰。

第三条对生猪的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统收税费,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市农牧渔业局是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农物渔业(畜牧)部门(以下简称农牧部门),是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布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区市县农牧部门会同商业、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经区市县农牧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不便,尚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乡(镇)村,由县级农牧部门决定可允许其分散屠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地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二)具有寄存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等生猪屠宰场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四)屠宰人员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2024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2024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2024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猪养殖和屠宰产业正面临着各种挑战和机遇。

为了规范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促进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屠宰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基本原则
生猪养殖企业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屠宰标准、加强监管、提高技术水平、优化服务。

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主要内容
1. 规范屠宰标准。

制定生猪定点屠宰操作规范,明确屠宰程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屠宰过程安全卫生。

2.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提高技术水平。

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屠宰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屠宰过程中的事故和质量问题。

4. 优化服务品质。

推动生猪屠宰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与养殖企业的沟通合作,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2024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的基本要点,希望能够为我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屠宰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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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7•【字号】鲁政发[1995]66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

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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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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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贸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职责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市商务局、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物价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及秦城、北道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参照第三条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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