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中法网基础串讲班刑诉 李奋飞讲义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人大法学院李副教授主讲第67届教授沙龙: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李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其提出“中国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之理论的动因与契机。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构造模式在纵向上具有“流水作业”的特征,侦查游离于“诉讼”之外并主导“诉讼”。
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可以说是“顺”侦查之意识、“承”侦查之结果的自然推进,这种构造下审判形式化的不利后果也增加了诱发冤错案件的风险。
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被李奋飞副教授总结为“顺承模式”。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刑事诉讼也迎来了理性转型的新契机。
通过对改革进路的解读,相对于“承顺模式”,李奋飞教授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层控模式”,使案件在程序推进的过程中递次接受愈加严格的审核,通过逐层控制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
这两种模式都建立于本土制度环境的需求之上,既一脉相承,又体现了发展与进步。
有望通过这两种“中国模式”的提出,使得在现有诉讼构造下公检法三机关扭曲的关系回归正常,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品质和理性发展。
李副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刑事诉讼两种模式的关联与发展。
首先,两种模式都产生于中国特有的司法语境之下,生长于政治体制影响下的本土经验之中,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共性。
在从“顺承模式”向“层控模式”改革的过程中,在价值诉求方面,犯罪控制理念继续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线不会变;在诉讼构造方面,现有的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形式不会变;在主体关系方面,官方掌控刑事诉讼的整体基调不会变;在程序流转方面,以案卷材料为媒介的流转方式不会变。
其次,“顺承模式”与“层控模式”尽管存在共性基础,也在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方面存在本质不同,这些变化也构成了诉讼制度改革能否付诸实现的关键指标。
变化之一体现在优先地位的归属方从侦查走向审判。
在“顺承模式”中“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异常明显,侦查程序奠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基调,甚至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而其他诉讼环节的作用只在对侦查程序做有限的补充,价值也仅体现为保障侦查目标的实现。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
09年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一、简答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保险诈骗罪有什么特征?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7.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8.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10.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1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12.连续犯的特征及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13.保险诈骗的特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及处理保险诈骗案件时如何区别一罪与数罪14.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15.试根据刑法的规定,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6.论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17.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8.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19.简述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20.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1.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22.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线23.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24.简述报复陷(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25.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26.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7.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8.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29.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的体现。
30.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3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32.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
3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34.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35.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及处罚原则。
36.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规定。
37.犯罪主观方面意识因素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意志因素的表现形式。
38.犯罪故意的特征。
39.犯罪过失的特征。
40.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4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李奋飞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李奋飞李奋飞男,汉族,生于河南上蔡,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新闻'>2012.1-2013.1,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9-2004.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8.9-2001.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1.9-1995.7,河南农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微生物专业本科生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2007)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优秀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7)(2008)论文和学术随笔:1.《对立案与侦查关系的再认识》,载《法学家》2006年第3期。
2.《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第二作者)3.《通过程序制裁遏制刑事程序违法》,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
4.《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第二作者)5.《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第二作者)6.《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10期。
(第二作者)7.《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第二作者)8.《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9.《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虚置”的成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转载于《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5期。
10.《为什么人们对“杀人狂魔”充满同情?》,载《法学家茶座》第14卷。
11.《论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年第3辑。
刑诉点睛飞越班讲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某甲,于1999年7月20日因抢劫罪被捕。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迅速对其进行审问,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7月31日,在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某甲因突然患病,医治无效死亡。
检察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案件 B.作出终止审查起诉程序的决定C.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将案件退回原公安机关处理答案:C2、检察员何某曾参与办理杨某贪污一案的侦查,在杨某被提起公诉后,何某被调到同级人民法院工作。
法院刑庭庭长认为何某是本案的侦查人员,熟悉案情,决定让何参加合议庭的工作。
何某应当:()A.参加审判B.主动申请回避,不再接受任务C.经院长同意后,继续参加审判D.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才回避答案:B 回避的方式。
3、某从事电脑生产的单位因涉嫌走私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公诉人之一王某,对电脑不感兴趣,而且有证据表明其对电脑有厌恶感,因此其参加案件审理,可能会导致不公,申请王某回避。
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宣布延期审理 B.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决定C.由法庭当庭驳回 D.宣布休庭,报检察长决定答案:C4、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在签订一份商业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A)A.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D.若案件事实清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在从莫斯科飞往北京的飞机上,中国人甲与俄罗斯人乙发生争吵,情急之中,乙用饮料瓶将甲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飞机就近在中国丙地机场降落后,将受害人送往医院。
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B.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C.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D.丙地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6、孙某因犯抢劫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监狱(监狱在乙县)服刑。
09中法网法条精讲班杨艳霞刑法讲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四种管辖原则之间彼此并不重叠,对同一种犯罪,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例如对在中国杀害我国公民的外国人,只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其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
5.对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时“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6.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本条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
1.判断精神病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注意双重标准,第一是医学标准:患有精神病;第二是心理学标准: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无责任能力人,相反,如果仅仅具备一个医学标准,但是缺乏心理要件,比如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则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组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12条)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6-11条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空间效力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内犯和国外犯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
09刑诉法讲义(个人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杨雄(pkuyx@)绪论一、命题的重点(表-1)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2004年(1)一审程序;(2)二审程序;(3)辩护制度;(4)侦查程序2005年(1)证据制度;(2)一审程序;(3)执行程序;(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6年(1)一审程序;(2)证据制度;(3)立案与侦查程序;(4)审查起诉程序2007年(1)一审程序;(2)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审与再审程序2008年(1)附带民事诉讼;(2)一审程序;(3)证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共计分数考查细目基本原则2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2分)诉讼参与人1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1分)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分);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1分)回避1检察人员在被决定回避之前所取得的证据效力问题(1分)辩护与代理1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1分)强制措施5拘传的适用对象(1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分);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1分);先行拘留适用的法定情形(2分)证据7证据的合法性(1分);证据的运用规则(1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分);证明对象(2分);证据的理论分类(2分)附带民诉20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调解、第二审程序(20分)期间、送达1期间的重新计算(1分)审查起诉程序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管辖(1分);不起诉的适用、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赃物的处理(1分);不起诉的决定主体(1分)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13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1分);审理程序中发现新犯罪事实的处理(1分);法庭审判程序的顺序(1分);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2分);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级别管辖(2分);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分);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2分);对物证的调查程序(2分)二审程序2二审的处理方式、审判组织、公开审判原则(2分)死刑复核程序2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复核程序(2分)审判监督程序2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2分)执行程序8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停止执行(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刑罚的执行机关(2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2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表-2)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3)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
09中法网主观题韩景惠刑法讲义19页
一、刑法基本知识案例1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
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
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线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适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
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
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打发谭某上路。
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
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
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
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
[问题]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是,可根据何种原则进行管辖,为什么?如否,说明理由。
4、如果宋某是我国某市卫生局职工,针对其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6、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2009决战司考完美篇:刑事诉讼法冲刺全攻略
随着考试时间的逼近,考试压⼒的加⼤、紧张程度的增强,考⽣⼼理承受能⼒⾯临严峻的考验,许多考⽣情绪波动⼤,有的考⽣出现厌考、厌学、甚⾄放弃复习的想法。
司法考试最后冲刺阶段⾄关重要,考⽣在这⼀阶段稍有差错就会前功尽弃。
为此,在这最为关键的复习阶段,今天我们邀请有关专家为⼤家谈谈刑诉冲刺阶段的复习计划与复习技巧; 主持⼈:第⼀个问题,在冲刺阶段考⽣如何调整复习⼼态,给⾃⼰减压? 专家:这⼀阶段考⽣的⼼态⼀般可以⽤焦虑和迷茫来形容: ⼀、焦虑 (⼀)来⾃复习本⾝的焦虑 1、担⼼复习的⼴度不够(还有⼀些法条没看,还有⼀些法条没背熟,不看不背总不踏实) 2、担⼼复习的深度不够(法条是看了⼏遍,但是没有形成体系感,看的时候明⽩,合上书了全没了;看法条时挺明⽩,⼀做题就错了) 3、担⼼复习的轮次不够(看了⼏轮,但总感觉看的次数少,不踏实) 4、担⼼复习的时间不够(看着倒计时牌直哆嗦,⽆法集中精⼒,责备⾃⼰之前为什么没有更⽤功些,希望时间再延长哪怕半个⽉就好了) (⼆)来⾃外界的焦虑 1、和别⼈攀⽐产⽣落差、⾃卑(别⼈每天只睡5个⼩时了,真题做了6遍了,法条看了7遍了,模拟基本不错了等等,感觉⾃⼰全⾯落后于⼈) 2、受到⼈云亦云的不可靠信息影响(说今年这点⼀定考了,那点⼀定不考了;今年的可能要很⾼或者很低了;或者⼏个⼈就⼀个有争议的疑点问题讨论⼏个⼩时) 3、受到社交、家庭、感情因素的⼲扰(哥们朋友的事、单位同事上司的事、亲戚的事、家⼈的事、孩⼦的事都成为复习中的⼀个个绊脚⽯;对于还未结婚的,感情上的波动都会严重影响正常复习) ⼆、迷茫 1、总感觉脑⼦⾥⼀⽚空⽩,什么也没学到 2、考前模考错题多多,⾃信⼼崩溃 3、考上后前途渺渺,不知所措 三、考前出现以上焦虑和迷茫的感觉是正常的,但如果考⽣不能够正确的应对就不正常了,因此,司考取得胜利⾸先要打赢⼼理战。
具体⽽⾔这⼀段考⽣应当注意⼀下⼏个具体⽅⾯: 1、关于复习的⼴度和深度。
法条串讲刑诉讲义
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于这条,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一)对外: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接受党的领导,但党只能从思想、政治、路线领导。
(二)对内: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也不是指检察官独立;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级别上和地区上的“一对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的含义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定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法院,反过来也是正确的,即特定的法院永远对应着特定的检察院。
这包括两层含义:(1)地区上的“一对一”,即特定地区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特定地区的法院;(2)级别上的“一对一”,即一定级别的检察院永远对应着相应级别的法院。
1、管辖上的一对一《最高法院解释》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中法网基础串讲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四)由许霆案引发的对沉默权问题的思考三大诉讼案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四) 十九、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与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1、上诉的主体(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上诉主体2、抗诉的主体(1)独立的抗诉主体 (2)申请抗诉的主体题29、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05、76)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行使诉讼权利,在该题中显然不符,因此答案只有AB.【答案】AB二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5)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6)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2、上诉不加刑原则(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09中法网主观题李伟刑诉讲义
刑诉历年主观题分析02年分析不当起诉书03年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改错04年问答式审查起诉补充侦查05年法律文书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07年分析不当讯问程序、庭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职权、裁定的适用情形、二审的审查原则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2007年卷四3题)08年全国问答式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8全国卷四第3题)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8年延考问答式辨认庭审失分原因其一,做题速度过慢,根本没能做完所有试题,部分考生甚至还遗有2—3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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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侦机关: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检察机关除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外,还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权力。
(4)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人民法院不能行使侦查权。
(5) 除法律规定外,以上权力任何机关、国家团体都不能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学习本原则,主要应当加强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司法考试中经常有大型的综合案例分析题,让考生 指出某一个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类问题时,考生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思考:(1) 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2) 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手续;(4) 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5) 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6) 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联系起来考虑,才能作到融 汇贯通,全面理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部分理念篇(略) 1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二部分原则篇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1)公安机关;2)国家安全机关3)人民检察院;4)监狱;5)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 6)走私犯罪侦 查局。
(2)侦查权的具体分工: 1) 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5) 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6)(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独立于行政,而不独立于立法。
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 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所以《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宪法相关条文中写的是 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 检察官个人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系统掌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立案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二是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3)审判监督。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抗诉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提起第 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的,可以在开庭以后,由人民检 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4)执行监督。
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是对刑罚执行机关 收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对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 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 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的以内,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和辩论, 有权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 公安、 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强调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差异,而不是普通话和地方方言之间的差异。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时,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6、两审终审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只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才适用两审终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实行 两审终审。
(2)第一审判决以后,存在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如果第一审以后没有上诉、 抗诉,或者上诉、抗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上诉、抗诉主体不合法,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会发生法律 效力,不必经过第二审程序。
3)死刑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以后,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执行。
7. 审判公开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这一原则不是建立 并且要向人大报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死 20日这表明:3)被告人为 14岁以上不满 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 16岁以上不满 18岁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即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原则, 公开审理仅是例外。
3)不公开审理的要求: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 听。
( 《高法解释》第 122条)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 应当告其退庭。
(《高法解释》第 148条)4)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的,按未成年人案件对待。
5)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力,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2) 理人到场。
对于不满 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3)控告。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三种方式:(1) 自行辩护,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2) 委托辩护,到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3) 指定辩护,只有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才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 定辩护人。
具体内容, 应当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章学习。
2.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
(1)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能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限制的只是行使辩护权的方式;(3) 犯罪嫌疑人、 人就没有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影响,不能认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4) 犯罪嫌疑人、 据充分确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必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情况的影响,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10.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从定罪权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定罪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 2)法院定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只能以判决的行使; 2)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制作判决书。
(3)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 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4)从证明责任来看,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控诉方(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负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
11.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15条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 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 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 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高检规则》第 262条)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 决,宣告无罪。
12. 刑事司法协助1)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双边协议; 2)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 3)互惠原则。
2)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取证;3)引渡。
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协助没有判决、裁定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第三部分制度篇、管辖制度1、立案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八类;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 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 (主罪为标准)2)特别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行贿案, (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2. 审判管辖1)普通管辖1)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重点)5))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2)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