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控制和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为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和排放对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总氮和总磷是污水中主要的营养物质,过量的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起水华等环境问题。
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和用途,制定了相应的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以控制其对水质的影响。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包括悬浮物、油脂、有机溶解物等。
过量的有机物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对水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了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制有机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等。
过量的重金属排放会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减少重金属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重金属排放标准,限制重金属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4. pH值和悬浮物排放标准pH值和悬浮物是污水处理排放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过高或者过低的pH值会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过多的悬浮物会导致水体浑浊,影响水质。
因此,制定了pH值和悬浮物排放标准,以控制其对水体的影响。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排放对象和环境要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 排放浓度限制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和排放对象,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制。
例如,对于总氮和总磷,普通要求其排放浓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控制其对水体的影响。
2. 排放总量限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总量,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还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总量限制。
例如,对于有机物和重金属,普通要求其排放总量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保证水体的健康和安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排放,制定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适合范围本标准适合于各类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等。
三、排放指标1. 总氮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总氮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总氮排放标准为X毫克/升,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总氮排放标准为Y毫克/升。
2. 总磷排放标准:同样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总磷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总磷排放标准为X毫克/升,工业废水处理厂的总磷排放标准为Y毫克/升。
3. 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COD排放标准为X毫克/升,工业废水处理厂的COD排放标准为Y毫克/升。
四、排放监测与报告要求1. 监测频率:污水处理厂应每日对排放口进行监测,记录相关数据。
2. 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总氮、总磷、COD等指标。
3. 监测方法: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报告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放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监测数据、监测方法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五、处罚措施对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同时,对于多次违规的污水处理厂,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直至关闭。
六、技术要求1.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
2.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排放水质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七、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厂在新建或者改建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结论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可以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简介
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关键设施。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需要确立合适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些基本准则,以便制定适用的标准。
排放参数
悬浮物
- 排放悬浮物的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 悬浮物粒径不得超过X微米。
生化需氧量(BOD)
- 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
- 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总氮和总磷
- 总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 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X毫克/升。
PH值
- 排放污水的PH值应在X范围内。
污水处理技术要求
-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能够达到上述排放标准。
- 运行和维护污水处理设备的人员需要受过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
-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验,确保排放达标。
监管和处罚
-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确保其合规。
- 如果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超出标准,监管机构可采取罚款、暂停运营等处罚措施。
结论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
本文档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排放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监管和处罚措施,
用于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排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环境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
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
昆明滇池是中国西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泊,也是昆明市的重要水源地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滇池水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威胁。
其中,总磷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保护滇池水质,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旨在规范排放标准,减少总磷对水体的污染。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滇池水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针对不同的排放源头,制定了相应的总磷排放标准。
对于工业废水排放,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总磷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工业废水中总磷的含量。
对于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排放,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水中总磷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值。
此外,对于农业面源污染,也有相应的措施和要求,确保农业活动不会对滇池水体造成过多的总磷排放。
为了确保《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排放源头的监管和检测工作。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促使排放单位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总磷的排放。
除了对排放源头的严格控制外,《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还规定了对滇池水体中总磷含量的监测要求。
要求定期对滇池水体进行总磷含量的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为后续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总的来说,昆明滇池地方标准总磷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它为保护滇池水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滇池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一标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美丽滇池,让后代子孙也能够享受到清澈的湖水和美丽的自然风光。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源,制定的对污水排放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限制的规定。
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一、工业污水排放标准:1. 总氮排放标准:根据不同工业类型和排放对象的不同,总氮排放标准有所差异。
以某化工企业为例,其总氮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放不超过100毫克。
2. 总磷排放标准:总磷是指污水中的无机磷和有机磷的总和。
以某纺织企业为例,其总磷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放不超过30毫克。
3.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COD是指污水中可被氧化的有机物质的总量。
以某食品加工企业为例,其COD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放不超过150毫克。
4. 悬浮物排放标准:悬浮物是指污水中悬浮在水中的固体颗粒。
以某造纸企业为例,其悬浮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放不超过50毫克。
5.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指具有较高密度和较高原子序数的金属元素。
以某电子制造企业为例,其重金属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放不超过0.1毫克。
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 生活污水是指居民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厨房污水、洗浴污水、厕所污水等。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和水生态系统的破坏。
2. 生活污水中主要的污染物包括有机物、氮、磷等。
以某小区为例,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为COD不超过100毫克/升,总氮不超过15毫克/升,总磷不超过1.5毫克/升。
三、农村污水排放标准:1. 农村污水主要来自农田排水、养殖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等。
农村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农田、水体和农民的健康。
2. 农村污水中主要的污染物包括有机物、氮、磷等。
以某农村为例,其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为COD不超过150毫克/升,总氮不超过20毫克/升,总磷不超过2毫克/升。
四、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1. 污水处理厂是指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的设施。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定的水质要求,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排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大气造成的危害。
下面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排放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污水被排放到环境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资源和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企业和居民的污水处理行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环境的健康。
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内容1. 污水处理工艺要求:污水处理厂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对污水中的有机物、悬浮物、氮、磷等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 污水排放水质标准:根据不同的污水处理厂和排放目标,制定了不同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普通包括对污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如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悬浮物(TSS)等。
3. 污水排放量控制:对于工业企业和大型污水处理厂,还需要对污水排放量进行控制。
普通通过设置排放限额、排放浓度限值等方式来控制污水的排放量,以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监测与检测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检测体系,对污水处理过程和排放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监测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效果、排放水质等。
5.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强制执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实施和管理1. 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实施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2. 企业责任:污水处理厂和企业应承担起污水处理排放的责任。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昆明市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发布
昆明市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发布经昆明市政府批准,4月15日昆明市发布了DB5301/T 4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月28日已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完成备案工作。
该标准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领域最严的标准。
该标准在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基础上,针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5项主要水污染物提出了“分区分级”的执行要求,将执行标准分为A、B、C、D、E五级标准。
其中,A级限值是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尾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5个级别的标准中属于最严格的标准,也是现阶段全国范围内最严的排放标准.其各指标,除总氮外均已达到地表水(湖库)皿类标准。
B级和C级标准分别适用于滇池流域和螳螂川-普渡河流域内富民大桥国控断面上游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岀水除总氮外,其余指标分别与地表水IV类和V类限值相当。
D级标准适用于昆明市其他流域的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指标除化学需氧量收严外,其余指标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级A标准一致。
其中,关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控制项目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
排放限值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A、B、C、D.E五个级别,每一个级别污染物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分级单位为毫克每升序号污染物项目D级E级1生化离氣£(BODs)j10302化学需氧童(a»…>J'丿30丁40、L4070 3MM(WXit)3<5)'R5(8)4总《1<WNi+W5J^O(15)^1”-5总确(以Pi豪,.0.52•括号内頌值为水蛊w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级执行要求级别A级特别搏放限值・适圾:府弋豊抹境彗磐且水环境彫响较大的城複污水B级除执疔A级限值外.悠曲找妁楼污水处理厂执疔B级礙值C级除执行a级限值外.出丄算川■勺涉富凤呼斷面上引■的域镇污水处理厂执行C级限值. D缘除执行A、B、C级限值以科炉之©||^{厂执冷虽|值.E级建设有一级曹化处理设施的城雨季污水题舅设计处理規模的1.1倍时.超量溢流污水经-级强化处理后的煉独项目的限值详见表1。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
区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云环发[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
(2010~2020年)的通知
(云环发〔2014〕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1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复审)》已于2010年12月31日期满。
为强化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类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区划的范围和类别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结果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实施。
在实施中,各地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和水质类别,对水质现状低于水质要求的水体,抓紧制定水质达标时间及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各功能区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的混合区,各地可根据需要组织划定,结果需报省环境保护厅确认。
未纳入省级区划的水体,各地可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环境功
能区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附件:《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31日。
云南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云南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云南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废水排放的限制和要求,旨在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相关文件,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污染排放标准,并经过预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2. 水资源方面较为紧缺的城市和地区,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废水量,实行减量排放的原则。
3. 禁止排放重金属、有机物、氰化物、硫化物等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污染的物质。
其它有害物质排放也要严格控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4. 进一步加强特定工业废水的管理,对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必须进行专业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 要求企业使用环保型材料和设备,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该标准的实行,保障了云南省水环境的安全和人民健康,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非生态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非生态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云环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云南省非生态环境敏感区村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治理的指导意见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推进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精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村庄所处区位、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用简便实用的污水收集处理模式治理。
对于人口规模小、居住分散,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便于集中连片整治的村庄,要坚持以用促治的方针,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治理;要建立常态化的运维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的清理管护,确保村庄内及周边排水沟渠通畅,沟渠、塘、库内不形成黑臭水体。
二、适用范围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国家和我省有专门保护要求和规定的区域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按相关要求开展治理。
本意见所指非环境敏感区村庄是指除上述区域以外,常住人口在400人以下,居住相对分散,日污水产生量20立方以下,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不便于集中连片整治的自然村。
本意见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是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对人口规模较大,居住较为集中,且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倡导采取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方式,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适度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治理。
废水一二三四级排放标准
废水一二三四级排放标准废水是指通过人类使用和生活活动方式产生出来的水,其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和微生物。
如果废水排放不当,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制定废水排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了解一下废水一二三四级排放标准。
第一级废水排放标准第一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小于50mg/L,总氮小于15mg/L,总磷小于0.5mg/L的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或接受地下渗漏处理。
这样的废水排放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较小。
第二级废水排放标准第二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小于100mg/L,总氮小于20mg/L,总磷小于1mg/L的废水,可以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或接受地下渗漏处理。
这样的废水排放会比第一级废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应尽量避免。
第三级废水排放标准第三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小于150mg/L,总氮小于30mg/L,总磷小于2mg/L的废水,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才能排放到江河湖海或接受地下渗漏处理。
这样的废水排放对环境危害较大,必须经过更严格的处理。
第四级废水排放标准第四级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对于生物学需氧量(BOD)大于150mg/L,总氮大于30mg/L,总磷大于2mg/L的废水,不能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海,必须进行高级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这样的废水排放对环境危害非常大,必须管控到最低程度。
综上所述,废水排放标准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的废水排放标准对于废水的处理要求各异,需要制定不同的废水排放标准,以满足环保与发展的双重目标。
因此,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全力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环保治理工作。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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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届时,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也执行此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
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
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
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
基本项目。
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
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表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
值单位: mg/L
表 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
值单位: 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