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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与赠与
主讲人:赵腾
一、继承与赠与
(一)概念与分类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由法律规定 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无偿取得死者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又称财产 继承权。
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既遂与否)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的利益造成生活困难)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有关继承的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遗嘱继 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 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 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 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 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 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 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 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继 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 法有效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 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 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 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 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二)房产继承操作及收费介绍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
(1)继承权公证(遗嘱;法定) 收费:2%,最低200元 (2)继承登记,登记费:100;合同印花税:
估价0.05%;权证印花税:5元;契税免缴 办理期限:25日内 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产赠与及交易 费的规避问题
(一)房产赠与的概念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 偿赠给他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一、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缴纳契税。 三、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徐男离异,与厉女再婚。徐男婚前有一房,曾立 具一份公证遗嘱赠与其与前妻所生之女,徐小某。 与厉女再婚期间,徐男办理了该房的产权变更手 续,将房屋产权变更归厉女所有。后徐男死亡, 徐小某得知该房已生变后遂起争执,诉至法院。 徐小某诉称,厉女所得该房系其婚后所得的受赠 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 父理应享有该房产的一半,而不应全部归属厉女, 遂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产一半。
(二)办理房屋赠与登记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的两个条件: 1、是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2、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他人, 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 与登记。
(三)交易费的规避问题
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房给父母, 过户费太高。问怎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 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 爸妈离,老公和老妈结,房证加妈名。老 公再与妈离,放给老妈,去老公名,然后 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 房优惠。共离结婚六次,工本费每次9元, 共计54元。
三、继承权的取得与 丧失
(一)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 和丧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 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 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 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 承开始的时间。”
办理公证。根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 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 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 书和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Leabharlann Baidu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首先得具有两个条件:首先是 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 该房屋赠与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 屋的权属赠与登记。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国有化和没收、生产、 收益、对无主物的占有)、继受取得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 他人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 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 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 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四、房屋继承
(一)房屋遗产分配与处理方式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 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 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需加分割再作 为遗产来继承。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 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二、赠与、遗赠、遗赠 抚养协议关系
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 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 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 精神,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 受遗产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 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 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 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 主张其继承权。《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 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 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 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 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 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 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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