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海市土地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2010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11年3月份,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43号文”于2015年5月1日颁发实施,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43号文”部分分类与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为使我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加贴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工作进程,迫切需要对“43号文”进行修订完善,颁布实施新修订后的补偿办法。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六)《广东省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正文、《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及《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四、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对“43号文”进行了全面调整,大部分补偿项目上调幅度约为6%-25%,但结合珠海市工程成本造价及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下调了个别项目补偿标准。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2年9月18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修编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修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珠国土字[2011]965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修编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96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升温和快速发展,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填土工程相继动工,全市各区对土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土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原于2008年开始编制,2010年正式实施的《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由我局牵头,正式启动《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的修编工作。
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共同做好此轮取土点规划修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轮取土点规划修编规划期调整为2011-2015年,即与“十二五”规划期相同。
今后,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
二、规划修编工作由我局牵头组织,各区参与。
并请各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根据各类用土项目对土石方需求情况,对“十二五”规划期的土石方进行年度需求量以及规划期需求总量进行预测和估算,并填报附表1。
(二)根据土石方需求总量、现有规划取土点储量等,在对拟纳入规划取土点完成地质勘察,并征求本区国土、规划、林业及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编制本区新一轮取土点初步规划方案(规划建议稿)。
初步方案应具体包括取土点位置、坐标、面积、储量等方面内容,并填报附表2。
在编制初步规划方案时,要特别注意结合本区土石方资源禀赋条件等实际情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对土石方缺口较大的区,大型填土项目及建设用地回填均应采用以海(河)砂回填为主,山泥覆盖(40-50CM)为辅的办法解决,防止对山体的过度开挖和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尽可能保护好珠海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山体、林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粤府[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以及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对本地区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目录序言一、规划背景(一)自然状况与特点(二)国土开发现状(三)存在问题(四)面临挑战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战略格局(一)指导思想(二)开发理念和主体功能区分类(三)开发原则(四)主要目标(五)战略格局三、广东省域范围主体功能区(一)优化开发区域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发展布局(二)重点开发区域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发展布局5.分区指引(三)生态发展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分区指引(四)生态发展区域(农产品主产区)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3.发展方向4.发展重点(五)禁止开发区域1.综合评价2.功能定位和目标3.管制原则4.分类管制四、区域政策和绩效考核(一)财政政策(二)投资政策(三)产业政策(四)土地政策(五)农业政策(六)人口政策(七)环境政策(八)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九)绩效考核评价五、规划实施(一)省有关部门职责(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三)监测评估附件1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附件2 图集图1 广东省行政区划图图2 广东省地形地貌图图3 广东省城市化战略格局示意图图4 广东省农业战略格局示意图图5 广东省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示意图图6 广东省综合交通战略格局示意图图7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分总图图8 广东省优化开发区域分布图图9 广东省重点开发区域分布图图10 广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图图11 广东省农产品主产区分布图图12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图13 广东省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图图14 广东省可利用水资源潜力评价图图15 广东省生态系统脆弱性评价图图16 广东省生态重要性评价图图17 广东省国土开发强度评价图图18 广东省人口聚集度评价图图19 广东省交通优势度评价图图20 广东省大气环境容量评价图图21 广东省水环境容量评价图图22 广东省自然灾害危险性评价图图23 广东省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图附件3 地级以上市开发指引一、广州市二、深圳市三、珠海市四、佛山市五、江门市六、东莞市七、中山市八、惠州市九、肇庆市十、汕头市十一、潮州市十二、揭阳市十三、汕尾市十四、湛江市十五、茂名市十六、阳江市十七、韶关市十八、河源市十九、梅州市二十、清远市二十一、云浮市序言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珠府[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幸福村居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设立由镇(街道)相关人员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不少于1名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报建资料。
二、加强村居用地管理(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由市测绘单位负责相关测绘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村居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村居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村居建设规划。
(三)对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后办理宅基地手续。
房屋登记确权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三、调整报建管理规定(一)对新报建的村民住宅,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把关,新建村民住宅应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
对符合要求的,免缴地价。
市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中相关“建筑面积10%的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不再执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等转发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等转发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转发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级国土资源、发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林业部门:现将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以来,省有关部门就补充耕地工作特别是质量管理和种植管理问题已多次联合下发通知。
各区、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资金保障、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种植等过程进行管理和指导。
斗门区要严把质量关,务必完成我市今年500亩补充耕地开发任务;金湾区、斗门区和高栏港区要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国土资耕保电[2010]249号)要求,及时做好2009年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回头查”的整改工作。
二、补充耕地管理是2010年度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考核检查组一般于明年3月份到各市抽查,国家考核检查组一般于5月份到各地抽查,请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和档案随时抽查的准备工作。
专此通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结束——。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香洲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香洲区范围内(不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香洲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四类):1. 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 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 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4. 写字楼、办公用地。
5. 总部办公用地。
6. 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 工业用地。
8. 物流、汽车展销用地。
9. 仓储用地。
10. 旅游用地。
11.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12. 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3. 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4. 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台湾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 (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 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 1.0 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 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6.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1991年6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市区及城市近郊区和牵涉全市的重点地区(下简称市区)。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
出让土地回收的征地补偿费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之于加强城市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及其后各资源的开发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国土局是主管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土地管理和有偿、有限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六条土地的统一规划。
(一)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使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我市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沙、石、土、矿产资源,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矿委)指定市国土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勘测、统一计划开采,并按规定统一收取资源费。
(三)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土地的统一征用。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建设需要由市国土局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二)单位或个人过去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市国土局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收回,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另行调整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珠府[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珠府[2003]5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府(2001)50号)关于“各市、县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征用、收回、置换和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和利用,再以公开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并按市场需求供应土地。
二、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后,政府土地储备库是土地供应的主要来源,经营性商用土地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库经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标、拍卖供应。
三、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一)荒地和划拨的未建设土地。
(二)围垦的土地。
(三)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四)因建设需要征用的集体土地。
(五)因单位改制、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或土地整理等其他原因调整出来的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六)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收回(购)或置换的土地。
(七)违反出让、划拨合同和改变用地功能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请求政府收回(购)的土地。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珠府〔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珠府〔2012〕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5日珠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通过财政转移方式,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职工)收入,提高农民(职工)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补偿范围为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对象为珠海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责任单位。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0元。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筹措。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出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发放。
自2013年起,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每年下拨一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部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能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部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能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部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能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与省厅新成立的省土地开发储备局业务衔接,根据《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珠府办〔2010〕10号)和市局2010年第7期工作会议纪要,经局研究,决定将我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中有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由珠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负责。
具体事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含补充耕地)开发管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含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含补充耕地)信息报备市级审核、市级补充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和全市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使用台帐管理,以及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珠府[2006]9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珠府〔2006〕92号)为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平沙华侨农场、国有红旗华侨农场的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是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下属各分局负责办理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确认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国有平沙华侨农场和国有红旗华侨农场是本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
三、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
各农民集体依法拥有的集体土地,应连片申请划分宗地,同一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或其它国有土地分割开的,应按照权属界线闭合的范围分别申请划分宗地。
国有华侨农场国有农用地宗地的划分,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划定的农用地图斑为依据,并按照上述原则划定。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华侨农场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受理机构为土地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或办事处):香洲分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4号;电话:************。
高新区分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乐园南路8号;电话:************。
斗门分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白蕉连桥路168号五楼;电话:0756-*******。
金湾分局: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7号办公楼;电话:************、726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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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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