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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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分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条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内部往来和上下级往来的处理;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章原始凭证

第四条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五)分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六)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

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以复印件附后。

(七)购入电力费必须取得经各相关部门确认的电量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电力必须取得经各相关部门确认的售电收入明细表或电量电费结算单。

第五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六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相关人员证明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章记账凭证

第七条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并由录入记账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第九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当为财务部门受理会计事项、编制记账凭证当天的日期。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益、分配费用、结转成本利润等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日期应为当月末的日期。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编号的方法按记账凭证的类别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经济业务摘要应当按每一笔业务填写,摘要的文字描述应当简洁、完整。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摘要混合编写。

(四)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记账凭证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应当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或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也可以直接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直接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错误更正凭证应当附有必要的账务处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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