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第一部分: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配备。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可专设会计机构、也可不专设会计机构。
专设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专设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并在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2、会计人员资格要求。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集团规定:委派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会计中级职称及以上,从事集团会计或审计工作不少于五年。
)3、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做到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
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稽核、财产保管等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稽核,出纳,工程核算管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无形资产核算管理,对外投资核算管理,存货核算管理,职工薪酬核算管理,收入核算管理,纳税核算管理,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往来款项核算管理,总账报表,财务分析与评价,财务决算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票据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兼容岗位)。
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工作,根据《公司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司内控制度》、《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指引》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2.1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公司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其中会计科目体系由集团公司统一设定,增减明细科目按照下发的FAM财务信息申请维护程序进行申请。
在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及编号。
2.2 原始凭证的会计基础规范2.2.1原始凭证(含收取和对外开具)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税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2.2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验收单或零星购置验收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
2.2.3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2.4职工借款凭据(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2.2.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2.6公司内部填制的原始凭证,须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2.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10•【文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三、要把抓会计基础工作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要注意对基层单位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39-40页
主题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划单列;化管理;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会计专业;主管部门;规范化考核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二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6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e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5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f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3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2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一汁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国5院业务主管部J”1负责直属单位会计自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爿便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管理权限,E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贝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B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
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财务处制订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六)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七)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2.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3.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4.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原始凭证1.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开出的票据收入须及时入账且在票据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
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注“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要素齐全,填制符合规定,报销时手续完备;如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为了更好地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性,并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需要全面加强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会计基础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知识和技能,做到精益求精,勇于创新,保障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是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障会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流程,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和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好财务预算和资金管理,落实会计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会计基础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核算和数据处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会计处理效率和质量,减少会计错误和风险,提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数据和信息支持,促进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数字化和现代化,为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
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实时监控和动态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会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队伍建设是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及后勤服务集团、工会、等单位的财务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及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通过政策指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其会计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
第十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各单位都必须明确一名分管本单位经费的负责人,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其负责人的签名印章应送财务处备案。
同时各单位要相对固定1—2人具体办理有关借款、报账等经济业务的人员,以便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其名单要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主管校长的同意。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及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会计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收集、记录、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可靠、完整、及时。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范围1. 会计记录管理: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分类,记录和保存企业财务信息,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财务报告管理: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审核和公布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 预算管理:协助管理层制定年度预算和长期财务计划,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4. 成本管理:建立和实施成本核算体系,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
5. 资产管理: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台账,做好资产的登记、折旧和处置工作。
6. 其他相关工作:如税务申报、内部控制和合规审计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要求1. 规范的会计核算政策: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核算符合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2. 记账准确、及时:严格按照会计科目和核算要求,确保会计凭证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归档。
3. 完整的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时,要确保全部的财务信息都被收录,避免遗漏或错报。
4. 预算编制和执行:与管理层密切合作,参与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进行预算控制与分析。
5. 成本管理控制: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规范计算方法,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资产登记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资产净值。
7. 税务合规申报:确保企业按时、准确地完成各类税务申报工作,遵守税收法规和政策。
8. 内部控制和审计: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体系,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的会计管理办法可以减少误差和失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提高管理层决策的可靠性:准确的财务信息是企业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的会计管理可以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持。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财务核算的及时、准确,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七条公司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数量、单价、金额等。
经济业务需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审批流程必须完整,原始凭证还应包括审批文件。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清楚、及时、内容完整、手续完备、金额正确。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分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条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内部往来和上下级往来的处理;(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章原始凭证第四条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五)分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六)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以复印件附后。
(七)购入电力费必须取得经各相关部门确认的电量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电力必须取得经各相关部门确认的售电收入明细表或电量电费结算单。
第五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六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相关人员证明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章记账凭证第七条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分为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并由录入记账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第九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当为财务部门受理会计事项、编制记账凭证当天的日期。
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益、分配费用、结转成本利润等会计分录的记账凭证日期应为当月末的日期。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编号的方法按记账凭证的类别按月连续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经济业务摘要应当按每一笔业务填写,摘要的文字描述应当简洁、完整。
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摘要混合编写。
(四)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记账凭证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应当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或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也可以直接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直接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错误更正凭证应当附有必要的账务处理说明。
(六)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于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存款之间划转的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传递及保管(一)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流程应当符合本单位的管理需要和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保证会计凭证的及时传递。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本月总册数及本册编号、凭证种类、起讫凭证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骑缝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对外开具收款收据和各类发票的存根、进项税抵扣联、汇总表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会计档案目录和档案卷宗加以注明。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应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会计账簿第十一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帐的形式采用三栏式,也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
明细账可以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多栏式等。
日记账一般采用三栏式。
各单位应当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其中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账应当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
第十三条会计帐簿包括封面、扉页和帐页。
会计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会计帐簿名称和会计年度;会计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会计帐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种会计帐簿应当定期打印,一般按会计年度打印。
打印出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用打印输出的活页帐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登记业务不满一页的可按满页打印输出。
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多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年度终了将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装订成册,并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往来单位或个人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核对相符,包括:每日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银行存款日记账至少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二)账证相符:是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核对相符。
(三)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核对相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核对相符。
(四)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核对相符。
第十六条按月及时办理结账手续(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未余额;(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会计报告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