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建设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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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建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方案》(佛办发〔2014〕10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粤司〔2014〕159号),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部署,有效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为广大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载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建设,对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整合现有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资源,搭建起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领域、服务便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三大平台。

三、建设原则

(一)把握标准,规范建设。根据省、市要求,我区相应制定了《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对平台设置、平台外观及内部标识、窗口和基本设施、人员组成、服务项目、方式、内容、服务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台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各镇(街道)要把握标准规范建设;条件较好的,可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可以利用好现有资源,夯实基础,再逐步规范提升。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重点抓好镇(街道)、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要做好实体平台选址、人员配置、服务项目进驻、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强化平台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在注重平台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抓好服务流程、服务行为、服务质量、工作台帐、监督考核等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平台的运作管理水平。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结合实际,坚持以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对建设规模、服务广度、服务深度等不提硬性要求,不

搞一刀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建设步骤

(一)2015年4月底前。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挂牌成立,实现“三个到位”(基本设施配置到位,基本服务项目进驻到位、服务人员上岗到位)。

(二)2015年6月底前。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部建立。

(三)2015年底前。全区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不断扩大服务领域,细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深化服务管理,加强服务保障,提升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管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级实体平台建设由区司法局负责,镇(街道)实体平台建设由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负责,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由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指导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推进。

(三)注重协作配合。各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司法所)要加强工作协调,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做好实体平台建

设。

(四)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其他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基层群众有法律服务需求首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解决,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优势和作用。

附件: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附件

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标准

一、平台设置

(一)区级设立“佛山市顺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已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处,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窗口承接服务职能。

(二)在镇(街道)设立功能定位清晰、服务便民的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服务,以及镇(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业务。名称统一为“佛山市顺德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简称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依托村(居)委会或者村(居)行政服务站、综治工作站,设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村(社区)律师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联系点等法律服务资源。名称统一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标识可以简称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二、平台外观及内部标识、窗口和基本设施

(一)外观(A类)

1、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大门正上方(门楣)

挂横式标识,区名称为“佛山市XX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名称为“XX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门楣标识以蓝色(C100M0Y0k0,R0G160B233)为底色,名称前缀司法行政徽。名称字体原则为“方正大黑简体“,其次为”方正大标宋简体”,字体颜色为白色(C0M0Y0K0,R255G255B255),标识下边为橙色长条(C0M50Y100K0,R243G152B0)。

A-1-1(司法行政徽前缀)

2、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可以根据实际设置标牌,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方牌或门牌。

A-3-1 (方牌) A-3-2(门牌)

司法行政徽 XX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司法行政徽共有三种标准规格,直径分别为100cm 、70cm 、50cm 。大小可视标牌实际大小而定。

XX 村(居)

公共法律服务站 公共法律服务站

XX 村、居(社区)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 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共法律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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