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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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开公示的内容1.服务范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3.服务承诺: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三、首问负责制度一首问负责的目的针对群众对中心内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结合本中心实际,而制定的便民工作制度.二首问负责的要求1.对来访来电者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2.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4.答复、介绍或指引时,首问负责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三首问负责的责任追究“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四、一次性告知制度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二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五、督查督办制度一督查督办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3.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三督查督办的主要程序1.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2.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3.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4.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领导汇报.5.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六、便民服务制度一实行警务公开.通过公开栏、触摸屏、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二落实服务承诺.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申请,即时办理入矫手、援助、公证、鉴定手续.对于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保证律师现场进行解答,案件复杂的三日内电话回复.三推行“温馨服务”.对前来办事群众,受理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实行挂牌上岗,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工作时间不得脱岗.四开通绿色通道.对急需各项法律服务人员,实行预约服务,最大限度的提高快捷服务,实行班后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值班制度.七、质量评价制度一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事一卡,办结法律服务事项时由当事人填写交回.二定期回访.每月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三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及时回复.四当事人投诉的,由中心主任接待.承办人员应当做出服务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对已调查清楚的投诉,中心主任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办公会作出决定.八、服务承诺制度一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五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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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一)督查督办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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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共法律服务指政府依法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规范、服务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公民权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需要社会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和组织可以向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帮助以及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公正、便捷地为需要援助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援助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法律咨询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向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问题咨询的服务。
司法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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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共法律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普及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依法合规、服务公平、质量高效,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遵循坚持依法治国、公开透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坚持责任、专业、服务、奉献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七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积极推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育和提高,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
第八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营造文明法治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第九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第十二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办公时间、咨询方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不断完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公众需求,提供更加贴近实际的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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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1.服务范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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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一、总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本工作制度是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适用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工作时间三、休假制度1.年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年假10天。
2.病假:员工如因病需要请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提交医生证明。
病假时间根据医生证明的病情判断,一般不超过连续3天。
3.事假:员工如需要请事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超过3天需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四、考勤制度五、奖惩制度1.奖励:对于在岗员工表现优秀,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公司将通过评选和公示等方式进行奖励,奖励内容和形式由公司自行确定。
2.惩罚: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工资、调离岗位、降职等,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六、安全管理1.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禁止随意乱放易燃物品。
2.紧急情况的处理:如遇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员工须听从领导的指挥,按照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撤离和救援。
七、保密制度八、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组织各类培训。
员工需按时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公司进行安排。
九、绩效考核以上便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所有工作人员能够遵守并执行这些制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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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1.服务范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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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目录1.首问首接制度 (1)2.一次性告知制度 (3)3.限时办结制度 (5)4.举报投诉制度 (6)5.仪容仪表规范 (8)6.文明用语规范 (9)7.纪律作风规范 (12)首问首接制度一、凡群众来请求解决问题和要求提供服务时,无论涉及哪个窗口的业务,首次接待来电或来访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耐心接待,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窗口。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窗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值班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窗口。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能范围的,或确实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解决不了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六、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所提的意见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出具法律文书告知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负责到底。
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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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1. 引言本工作制度为了规范和优化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法律服务中心正常运营。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工作时间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6:00,中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
2.2 休假制度2.2.1 年休假员工在法律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
每满一年增加1天,最多不超过10天。
请假需要提前至少一周向上级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2.2.2 病假和事假员工如需请病假、事假,需提前尽量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病假不得超过3天,事假不得超过5天。
2.2.3 产假和陪产假员工享受合法的产假和陪产假,具体请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2.4 婚假员工如需请婚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
婚假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2.2.5 丧假员工如遭遇家庭成员的重大丧失,可请丧假。
具体假期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3. 工作流程3.1 案件接受和登记3.1.1 案件接受法律服务中心接受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咨询和委托案件。
接受案件前需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并记录案件类型、时间和受理人员。
3.1.2 案件登记接受到的案件需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编号、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案件概述等信息。
登记表格需按规定保存,并定期整理。
3.2 案件处理和跟进3.2.1 案件分配接受到的案件由负责人进行评估和分配给合适的工作人员。
负责人需考虑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负荷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3.2.2 案件处理案件处理包括对委托人的咨询、法律分析、起草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协助解决纠纷等一系列法律服务工作。
在处理过程中,需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和相关信息。
3.2.3 案件跟进对于长期时间需处理的案件,需定期跟进并与委托人保持沟通,及时更新案件进展,解答疑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工作。
湘潭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湘潭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f98b50e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d0.png)
湘潭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中心各窗口的服务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相应登记。
(2)群众再次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应尽可能安排首次接待的服务人员继续服务(法律咨询除外)。
(3)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事项应分类处理,属于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安排中心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对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范围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或告知、指引来电、来访群众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并告之其办公地址、电话。
确有必要的,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2、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如需群众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2)群众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3)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群众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3、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如法网登录、在线咨询回复及时,解答准确。
公共法律服务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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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室,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室应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一)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整体规划、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副主任: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委员:由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具体业务执行。
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开展法律宣传、法治教育;(四)协助调解矛盾纠纷;(五)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法律文书和资料;(六)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室的信息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公共法律服务室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一)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人民调解:协助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治素养;(五)其他法律服务: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第九条公共法律服务室服务流程:(一)接待:接待群众咨询,了解群众需求,做好登记工作;(二)咨询: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三)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四)调解:协助群众解决民间纠纷,调解达成协议;(五)宣传: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法治素养;(六)其他: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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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该制度旨在解决普通公民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了解,维护公平正义。
下面我将从设立背景、功能职责、服务范围、特点优势等方面来介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的设立背景主要是为了满足广大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门槛较高,一般公众往往难以从中受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设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使得普通公民也能够享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职责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
法律咨询是指为市民提供法律问题解答和咨询建议,帮助他们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是指面向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教育是指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多个领域。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这些领域往往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
通过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使广大公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得到解决,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的特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托政府机构,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能够为广大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其次,实施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使经济困难的人也能够享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广大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了解,维护公平正义。
它不仅能够为市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也能够通过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的特点优势使得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公众,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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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制度
咨询接待制度
1、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要事项做好记景
2、解答问题必须依法、合情、合理
3、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纠纷等易激化矛盾,应及时向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反映
4对一般问题及时依法解答,复杂向题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发现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2、週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向题,应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逐级请示,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录,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井及时落实。
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6.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顾问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
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制服务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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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制服务中心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专门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心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下设综合办公室、法律咨询部、法律援助部、法律服务部等部门。
第五条主任职责:1. 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制定和实施中心发展规划;2. 负责中心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3.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4. 对外代表中心,处理中心重大事项。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职责:1. 负责中心内部行政事务管理;2. 负责中心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发等工作;3. 负责中心内部档案管理;4. 负责中心内部沟通协调工作。
第七条法律咨询部职责:1. 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 收集、整理和发布法律信息;3. 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4.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法律援助部职责:1. 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2. 指导、协调、监督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3.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等工作;4. 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法律服务部职责:1. 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法律服务;2. 开展法律咨询、代理、调解等工作;3.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服务对象与受理范围第十条中心服务对象为社会各界人士,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十一条中心受理范围:1. 法律咨询;2. 法律援助;3. 法律服务;4. 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心受理的事项。
第四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十二条服务流程:1. 服务对象提出服务申请;2. 中心受理并审核申请;3. 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服务;4. 服务完成后,中心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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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效劳中心工作制度一、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效劳水平,标准办事程序,承受社会各界的监视,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1.效劳范围:〔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4〕受理对法律效劳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效劳工作等。
2.效劳人员:包括效劳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根本信息。
3.效劳承诺:〔1〕即时效劳:工作人员对效劳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标准效劳:工作人员对效劳对象依法提供标准有序的效劳,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效劳对象利益。
〔3〕高效效劳: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效劳,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效劳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效劳: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视,电子邮箱等。
5.效劳流程:包括效劳事项,效劳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效劳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播送、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视作用,从而到达提升效劳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展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展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效劳的群众进展分类接待登记。
〔二〕效劳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效劳事项进展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双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双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f0627e1aeaad1f346933fe1.png)
首问责任制度1.首问责任制是指当事人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服务或请求解答其他法律问题时,由首次接待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2.群众来访,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本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要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单位;4.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值班主任和带班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单位;5.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本中心职能范围的,或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解决不了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6.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限时办结制度1.限时办结制是指公民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2.服务对象到本中心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并当场开具受理单;3.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前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4.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心能够当场解决的,工作人员应该当场办结。
需上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没有规定时限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5.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对需要实地核实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核实;6.信函件(包括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7.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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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
(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三、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的目的
针对群众对中心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结合本中心实际,而制定的便民工作制度。
(二)首问负责的要求
1.对来访(来电)者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
2.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
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围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3)可用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转告有关的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4.答复、介绍或指引时,首问负责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负责的责任追究
“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
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二)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
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
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3.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容,对需要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围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规定,注意采取措施。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程序
1.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2.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采取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3.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4.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回复。
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领导汇报。
5.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六、便民服务制度
(一)实行警务公开。
通过公开栏、触摸屏、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服务承诺。
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申请,即时办理入矫手、援助、公证、鉴定手续。
对于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保证律师现场进行解答,案件复杂的三日回复。
(三)推行“温馨服务”。
对前来办事群众,受理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实行挂牌上岗,警容严整,仪表端
庄,工作时间不得脱岗。
(四)开通绿色通道。
对急需各项法律服务人员,实行预约服务,最大限度的提高快捷服务,实行班后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值班制度。
七、质量评价制度
(一)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事一卡,办结法律服务事项时由当事人填写交回。
(二)定期回访。
每月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三)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及时回复。
(四)当事人投诉的,由中心主任接待。
承办人员应当做出服务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
对已调查清楚的投诉,中心主任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办公会作出决定。
八、服务承诺制度
(一)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
(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四)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五)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