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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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在我们伟大的祖国,每一位公民都依法享有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国家主人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我们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石。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平等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性别、种族、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着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这意味着,在求职就业中,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性别或者出身而拒绝其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在法律审判中,无论贫富贵贱,都应依据同样的法律标准进行裁决。

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我们能够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言论自由,使我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无论是通过口头交流还是书面文字,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权畅所欲言。

出版自由,为知识的传播和思想的交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则为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精神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有权利选择信仰何种宗教。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止宗教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或者逮捕公民。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是个人生活的私密空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侵入或者搜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了公民的私人交流不被随意干涉。

监督权,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平等权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本文将从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探讨平等权的内容。

一、法律方面的平等权法律是保障平等权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平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在法律方面,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 平等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对每个人都平等对待,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公正审判权和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 平等的法律程序: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政治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政治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选举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选举权,并严格执行选举法规。

2. 平等的参政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参政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参政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政治机会。

3. 平等的表达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表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

三、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经济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收稿 日期 : 0 1—0 2 1 4—1 7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就可以适用劳动合 同法 , 这样 , 农 民工就可以在劳动合同关系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得 到平等保护 。 ( ) 业 促 进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0 3就 0 8年 1月 1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下简称《 《 ( 就业促 进法》 的施行 , ) 标志着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迈入 了法 制化轨道 。该 法第二章 “ 策支持 ” 2 政 第 0条 明确规 定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 建立健全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 的制度 , 引导农业 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就业 ”该法第三章“ , 公平就业” 3 条规定 ,农村劳 第 l “ 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 不
基金项 目: 中华 全 国供 销 合 作 总 社 20 08年度 合 作 经 济 及 相 关 领 域 研究 课 题 ( X S80 C) 高等 学 校 省 级 优 秀青 年 人 才 基 金 项 目 G Z 03 Z ;
(01Q 49 2 1 S RW0 ) 作者简介 : 邵朱励 (9 3一) 女 , 17 , 安徽蚌埠人 , 副教授 , 士。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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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在 我 国 , 等 就 业 权 的 1宪 平
法律依据首先来 自宪法上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我国 历次宪法都确认 和保 护公 民的劳动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4 第 2条第 1 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 劳 动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同 时 , 国宪 法 还确 认 ” 我 了公 民的平等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3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 , “ ” 我 国公 民应当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的权利 , 且应当得 到同 等的保护 , 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 () 2 劳动法及劳动合 同法 中的相关规定。在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前 , 劳动关系主要 是靠 19 95年 1 lE实施 的《 月 t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 以下简称《 ( 劳动法》 调整 的。该法第 3条规定 : ) “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 的权利。 ”但 是, 在平等就业权 的 保护对象上 , 劳动法》 《 的适用范围较窄 , 根据《 劳动部 关 于 贯彻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法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中的规定 , 公务员和 比照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 以及农村劳动者 ( 乡镇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平等就业权简论

平等就业权简论

平等就业权简论[摘要]就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平等就业权作为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化,对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权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不平等的统一,其核心内容是促进就业。

平等就业权注定是一项无法实现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平等就业权实质平等的追求,形式平等是为实质平等服务的。

[关键词]就业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就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竞争日趋激烈,薪资差距天壤之别,就业流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区域化、集中化的趋势,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成为各种各色择业人员的聚居地,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也成为劳动力流动的首选之地,这些地区多有“人满为患”的趋势,但不管采取何种措施也难以阻止大量劳动力的涌入。

中部尤其是西部地区,即使采取种种优惠措施和条件,也难以像东部地区那样对劳动力有极大的吸引力。

这已经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制约。

劳动力流动为什么会出现此种趋势?原因其实很简单,并不是由于上述地区的收入极高所导致的,而在于上述地区为各种劳动者就业提供了足以供其选择的平等机会,为其创造了足够多的可供选择的就业岗位,为其各尽所能、各展所长搭建了宽阔的平台,平等就业权在上述地区得到充分的诠释。

一、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和体现1、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同时,我国《劳动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就业权虽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四个方面的无差别对待,并没有更多实质的内容,但毕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平等就业权的客观存在。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内容摘要】就业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就业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更关系到公民的尊严。

当前社会,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存在诸多难题,尤其是农民工、妇女和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更是困难重重。

如何有效破解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平等就业权,更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就业面前人人平等的美好理想。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妇女平等就业权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一、平等就业权的由来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享有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发轫于西方的人权理念,平等就业权与就业权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产生于宪法时代,很多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人民应当享有劳动并取得生活资料的机会。

”在1946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以及休息和休假权等。

在我国,就业所体现的权利属性有其特殊的涵义:一方面,就业权具有政治属性。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主人翁”资格,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依法为其安排工作;另一方面,就业权还具有经济属性。

在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基本手段的历史条件下,就业权承载了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属性。

平等就业权主要是通过反就业歧视和践行有关平等就业政策而得以贯彻和落实;平等就业权在各国受到不同文化和“意思场域”的影响,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平等就业权似乎很难在西方语境中探究其直接而完整的概念支撑体系。

同时,平等就业权概念的解读还与平等具有不可分割的内生关系,平等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平等的历史证明了平等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多形概念,平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传之久远并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其实质是得益于它作为一种理念的内涵的含糊和泛。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公民平等权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主要内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公民平等权注意事项第一,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在平等权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确了立法不平等。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法律必须只能反映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意志,也即只能反映人民的意志。

所以,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

第二,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权利对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人们只能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律的公正对待。

第三,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这些内容无疑属于平等权范畴,但基于特定主体的因素和传统因素,它们容易为人们所忽视或为人们所违犯,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国家安定团结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宪法和法律特别强调对它们的确认和保护,成为社会生活、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和予以确保的权利。

公民平等权宪法规定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就业平等权的私法基础——就业平等权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阐释

就业平等权的私法基础——就业平等权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阐释

宪法规定的劳动权 , 身并没有直接 涉及就业 机会平等权 。 本 首次以法律层面 明确 规定 就业平 等权 , 在 19 则 94年制 订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中。该部法律 在总则部 分第 3 之 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和选择职业 的权利” “ 。一般认 为, 无论是宪法规范还是《 劳动法》 都属 于公 法范畴 , 劳动权
第4 0卷第 6期
20 09年 1 月 1
南昌大学学报 ( 文社会科 学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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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0 No 6 14 . No . oo v2 9
就 业 平 等 权 的 私 法 基 础
就 业平 等权 的 民事 权 利 能力 理论 阐释
就 业过程 中不得 因工作能力之外的原因而受到差别待遇 。 ( 就业平等权 在公法理论和规范上存在先天不足 一)
正因为就业平等权关系到劳动者权利 , 各种理论 阐述基 本上集中于宪法 、 行政 法和 劳动法等 公法理 论和规 范层面 。
限制 , 但就业歧 视现 象仍 然有 增无 减 , 大有 愈演 愈烈 之 势。
支持。
选择 。这些政策 的实施 都相 当程度地优 化 了劳动力资 源的 配置 , 更好地达 到了人尽其 才 的社会 政策 目标 。然 而 , 国 我 就业制度的改革并 不彻底 , 旧的政策在某些 领域仍然顽固地
发挥作用 , 妨碍劳动力 自由平等 地流 动。新型的以市场化为
导 向的就业制度 , 使相 当数量 雇主 ( 此处 的雇 主系包括 国家 机关 、 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一切用人单位的统称 ) 以用工 ,
原 则对 私 法 自治 原 则修 正 的 产 物 。

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作者:龚鹤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尊严问题,更加是一个人得生存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过度里面,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劳动权,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劳动法》第12条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在我们生活当中,真的就如宪法和劳动法所说的一样吗?其实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力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导致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反就业对策作者简介:龚鹤方,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1-02一、就业平等权的含义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力,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平等保护:第一,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力和资格;第二,合理差别,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第三,针对一些特殊职位,公民可以通过相同的平台竞争。

劳动法中的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职业的权力、取得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就业平等权的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力观念的理解也在日益深入,对就业平等的权力就尤为关注,这关系到人民的生计营生。

就业平等权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广泛认可。

但是,另我们十分遗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于充分有效地实现。

其中,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经验歧视、农民工歧视、政治面貌歧视等。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指就业机会上平等的权利。

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二是针对特定职位时,公民有相同平台竞技;三是认可合理化的差别待遇,例如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妇女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政策。

平等就业权,不是一种道德要求,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每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应有获得工作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是目前公民平等就业受到诸多限制,就业歧视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维护就业平等权,就必须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受到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就业歧视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它不仅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而且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现阶段主要存在的就业歧视的形式有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户籍歧视等。

《就业促进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歧视行为,但是这种列举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就业促进法》未规定的其他的歧视行为就不算歧视,这对以后的劳动者维权行动造成了困难。

目前我国的现有制度存在缺陷1.立法上存在不足。

一是现实中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二是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不清晰;三是我国立法中除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就业所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外,并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其他例外规定,这不符合国际就业歧视立法的一般规则;第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2.我国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3.行政救济渠道不畅通。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如何操作并未规定。

对平等就业权的简析

对平等就业权的简析

对平等就业权的简析作者:周怀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

由于对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对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缺乏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所以怎样认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成为当前社会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从平等就业权概念入手简要的介绍了就业中歧视与合理条件的辨别及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平等权平等就业权人权体系作者简介:周怀梅,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85-02一、对平等权及平等就业权的认识(一)对平等权的理解平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核心理念之一,同时也是西方法律和政治传统中的核心理念,它起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是人类克服各种社会生活困苦的一种理想追求,平等与自由也是人权体系内的两个基础性权利。

当平等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最早出现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其后许多国家大多数肯定了这一原则,平等渐被各国宪法所普适化,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广泛地进入法律视野。

法律上的平等包含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

前者要求国家必须平等地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即国家在权利保护上的积极的作为,这在法律上称为法律面前平等和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后者则禁止国家无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即国家在权利保护上的消极的不作为,这在法律上称为禁止歧视。

所以平等权利,是指所有社会成员普遍地、无差别地享有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平等救济和保障。

它要求做到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浅谈平等就业权

浅谈平等就业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浅谈平等就业权浅谈平等就业权一、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平等就业权是指就业机会上平等的权利。

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平等就业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而在现实生活中,与之对应的就业歧视问题时有发生。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三、就业歧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①根据歧视因素不同,可以将就业歧视行为分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体健康及残疾歧视、地域歧视等;②根据歧视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就业歧视行为分为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

而后者更有利于法院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判定,有利于在不同类型的就业歧视案件中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劳动者的宗教、性别、民族、年龄等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且没有正当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使其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与别人不平等的待遇,包括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对待和就业后所享有的待遇,如工资待遇,接受培训等。

间接歧视是指表面上看起来公正公平的规则,在实际情形中使某一些人由于其年龄、性别、民族等某个因素处于比其他劳动者不利的地位,并影响到其寻求就业和就业后的待遇,除非这些规则有法律规定。

其相对于直接歧视更具有隐蔽性,又称隐性歧视。

论就业平等制度

论就业平等制度

论就业平等制度作者:梁鸿展梁世威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9期[摘要]就业问题正在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关注就业问题的本质就是关注民生问题,而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本质就是维护民生。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社会中就业市场的歧视行为大量存在。

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8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这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快速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011-02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在我国促进就业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针对近几年在我国就业领域中出现的许许多多非常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该法在总则和第三章“公平就业”章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表明我国立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性。

该法的出台,顺应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公平、公正。

一、平等就业权的内涵平等就业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平等就业权包括获得工作机会的平等权以及工作待遇的平等、安全平等。

狭义上的平等就业权仅指就业者的平等应聘权。

[1]我国多数学者对平等就业权使用的是狭义概念,认为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出现就业机会时,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血型、姓氏、学历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者在就业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这就是法律提供给广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依据。

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略论

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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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公 民 平 等 就 业 权 保 障 略 论
宁 立成
【 摘 要】 笔者分析 了 目前我 国公 民平等就 业权保障状 况 , 出了存在 的 问题 , 指 追溯 了问题产 生的原 因, 出 了相 提 公 民 保 障
应 的 解 决措 施 。
【 关键词 】 平等就 业权
【 中图分类号 】2 1 【 F 4 . 文献标识码 】 【 4 A 文章编号 】0 6 2 2 (0 8 0 — 0 7 0 10 — 0 5 2 O )8 0 8 — 3 【 基金项 目】 文 系江西省社会科 学规 划重点项 目“ 本 反就业歧视 法律问题研 究” 阶段性成 果,项 目编号 :6 X0 ) ( 0 F 1。 【 作者 简介 】 宁立成 , 南昌大学立 法研 究中心研 究 员, 昌大学法 律学 系副教授 , 南 法学博 士,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宪法
学、 法理 学 、 政 法 学 ( 西 南 昌 行 江 30) ) 3(1。 3
平 等 权是 一 项最 基 本 的 人权 ,平 等 就业 权 是 平 等权 的一 种 , 平 等权 在劳 动领 域 的延 伸 和具 体化 . 平 等权 是 是 和劳 动就 业权 的结合 。 具体 来说 , 等就 业 权是 指在 就业 平 的机 会 、 位等 方 面 , 地 每个 求 职者 和 劳动 者 都享 有 平 等 的 权利 , 能 因 为性别 、 不 民族 、 种族 、 宗教 信 仰等 与工作 内在 需要没 有直接联 系的原 因而遭到不 合理 的区别对 待 。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围就业 促进 法 》 第 3 明确规 定 了平 等就 业权 :劳动 者 依法 享 有平 等就 条 “ 业 和 自主择 业 的权 利 。劳 动 者 就业 , 因 民族 、 族 、 不 种 性 别、 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我围包括《 ” 就业促进 法》 内的法 律 对公 民平 等 就业 权有 所 规定 。 是 对其 保 在 但 障却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了解 我 国公 民平等 就业 权受 侵 害的现 状 , 析 我 国公 民平 等就 业权 受 侵 害 的原 因 . 究 分 探 完 善我 国公 民平 等就 业权 的保 障途 径很 有必 要 。 我 国公 民平等 就 业权 受侵 害 的现 状 及特 点 现 阶段 我 国 ,公 民平 等 就业 权 受侵 害 的情形 较 为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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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论文
题目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姓名任红霞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2009 级 2 班
学号00906033
指导教师程建
日期2010 年1 月5 日
得分
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内容摘要】人权理论中最主要的观念就是平等权观念,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我国相关立法中都有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实践中的就业歧视问题屡禁不止。

本文由平等就业权及其重要性引出就业歧视问题,并对我国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人权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
一、就业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又是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平等权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就业平等权
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财产状况等等,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得做出不同的待遇,包括区别对待、排斥和优先对待。

就业平等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

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业资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

在劳动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

(三)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意义
1、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全世界都在呼吁保障人权,人权在我
国也日益受到重视,提倡要尊重人权。

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

因此,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

2、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
只有实现平等就业,各种不规范现象才会消失。

例如因相貌受歧视而去整容的现象;因年龄受歧视而更改年龄的现象;因学历受歧视而伪造学历的现象;因健康受歧视而隐藏病例的现象等等。

3、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只有实现平等就业,有稳定的收入,公民对社会的满足感才会提高,才不会想做一些报复社会的事儿,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我国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指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公民在就业时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被拒绝录用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当然也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地方保护主义,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等的影响。

罗列一下就业歧视的现象: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份歧视、血型歧视、相貌歧视、户口歧视、地域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等。

其中最为常见的有以下四种:
(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指女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这种歧视随处可见,甚至光明正大。

我们随处可见的招聘启示上,大都写着“男性优先”,甚至“只要男性”。

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女性受歧视的现象仍然特别严重,值得深思。

(二)相貌歧视
受社会审美价值观的驱使,用人单位都喜欢招用形象好的员工,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形象。

在一些诸如礼仪等确实需要形象好的员工的职业外,一般职业是不需要的。

但是实践中的招聘启示上,大都有“形象好,气质佳”的字眼,即使有
的用人单位怕糟官司不写在招聘启示上,在面试中也会找理由把形象不好的排除在外。

相貌歧视会使本来因形象不好就很自卑的人,更加自卑,对一个人的成长极为不力,这种现象亟待改善。

(三)身高歧视
同相貌一样,身高也是一个人天生的,是一个人不能决定的,但它仍然是被用人单位所考核的对象之一,什么“男性不低于170cm,女性不低于160cm”的规定随处可见。

著名的“蒋韬案”就是因为身高而引起的,这个案件对用人单位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威慑力,但最多也就是不把身高条件写在招聘启示上,在面试中仍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还有一个由身高受歧视引起的案例是发生在法院的,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典范,也发生这样的事,对其他用人单位无疑不是一个坏的影响。

(四)健康歧视
健康歧视中有残疾人歧视、艾滋病歧视、乙肝歧视等,影响最大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乙肝曾被列入公务员的禁考条件之一,在其他工作岗位受到歧视那就更可想而知了。

其实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其就业平等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

公务员法已率先做出改革,废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规定,其他用人单位也应当紧跟步伐,避免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三、如何解决我国就业平等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相关立法和建立相关救济机制
1、保护平等就业权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的努力。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制定法律制止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虽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但是这些立法都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就业歧视。

在这个方面国家应参照国际上的规定,从歧视行为、歧视后果、歧视类型、歧视领域、歧视原因、歧视例外这六个当面对就业歧视做出界定。

二是没有规定违反就业歧视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当面国家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违反就业歧视的企业采用罚款、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措施来规范这一现象。

2、要完善劳动者受歧视后的救济途径。

现阶段,我国就业受歧视的问题很
难得到解决。

从劳动法方面,就业歧视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仲裁和诉讼那一套程序;从宪法方面,我国又规定不能以宪法提起诉讼。

所以只能依就业促进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途径过为单一。

在这方面国家应在立法的时候,应拓宽救济途径。

(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
1、用人单位的上一级机关要对各用人单位做好监督,将就业歧视作为考核用人单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国家不可能直接管理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可见用人单位行使监督权是非常重要的。

2、用人单位自身要转变用人观念,将工作能力作为考核求职者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要颠倒主次,将人与身俱来的、无法改变的外在作为考核的重点。

(三)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素质
光靠国家和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劳动者自身的努力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劳动者不仅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还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者要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面对熟知的、肯定会受到就业歧视的时候,不要灰心,不要浮躁,更不要放弃,仍要学好最基本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坚信终会得到别人的赏识。

2、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看到招聘启示上赫然写着不符合我们的条件时,例如身高条件、相貌条件,我们是会选择维护我们的权益还是叹一口气放弃呢?我想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这是错的。

只有我们去维护我们的权益,立法者才会认识到立法的缺陷所在,我们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综上所述,就业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很难得到维护,求职者屡遭就业歧视,在社会上造成一系列不好的影响,对维护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阻碍,这就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配合,各尽其能,以此来消除此类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书目:
[1] 李维,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河北法学》,2008.6
[2] 张学亮,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甘肃理论学刊》,2003.6
[3] 张卫东,平等就业权初论(J),《政治与法律》,2006.2
[4] 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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