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合集下载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就业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法律规定了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旨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就业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工作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的权利。

三、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对就业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 雇佣与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规定。

四、就业平等权的规定1. 招聘与录用(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婚姻家庭状况等歧视性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当一视同仁。

(3)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妇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照顾。

2. 工作条件(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工资福利(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在我们伟大的祖国,每一位公民都依法享有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国家主人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我们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石。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平等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性别、种族、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着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这意味着,在求职就业中,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性别或者出身而拒绝其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在法律审判中,无论贫富贵贱,都应依据同样的法律标准进行裁决。

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我们能够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信任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言论自由,使我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无论是通过口头交流还是书面文字,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权畅所欲言。

出版自由,为知识的传播和思想的交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则为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精神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有权利选择信仰何种宗教。

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也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止宗教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或者逮捕公民。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是个人生活的私密空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侵入或者搜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了公民的私人交流不被随意干涉。

监督权,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平等权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本文将从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探讨平等权的内容。

一、法律方面的平等权法律是保障平等权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平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在法律方面,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 平等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对每个人都平等对待,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公正审判权和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 平等的法律程序: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政治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政治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选举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选举权,并严格执行选举法规。

2. 平等的参政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参政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参政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政治机会。

3. 平等的表达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表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

三、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经济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收稿 日期 : 0 1—0 2 1 4—1 7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就可以适用劳动合 同法 , 这样 , 农 民工就可以在劳动合同关系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得 到平等保护 。 ( ) 业 促 进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0 3就 0 8年 1月 1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下简称《 《 ( 就业促 进法》 的施行 , ) 标志着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迈入 了法 制化轨道 。该 法第二章 “ 策支持 ” 2 政 第 0条 明确规 定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 建立健全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 的制度 , 引导农业 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就业 ”该法第三章“ , 公平就业” 3 条规定 ,农村劳 第 l “ 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 不
基金项 目: 中华 全 国供 销 合 作 总 社 20 08年度 合 作 经 济 及 相 关 领 域 研究 课 题 ( X S80 C) 高等 学 校 省 级 优 秀青 年 人 才 基 金 项 目 G Z 03 Z ;
(01Q 49 2 1 S RW0 ) 作者简介 : 邵朱励 (9 3一) 女 , 17 , 安徽蚌埠人 , 副教授 , 士。 硕
有刻 意强 调 “ ” “ 公 ” 而且 把 国家 机关 、 业 单 公 与 非 , 事 位、 社会 团体也包括在内。 _ 因此 , 2 只要农 民工与用人
保 护
( )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在 我 国 , 等 就 业 权 的 1宪 平
法律依据首先来 自宪法上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我国 历次宪法都确认 和保 护公 民的劳动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4 第 2条第 1 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 劳 动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同 时 , 国宪 法 还确 认 ” 我 了公 民的平等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3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 , “ ” 我 国公 民应当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的权利 , 且应当得 到同 等的保护 , 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 () 2 劳动法及劳动合 同法 中的相关规定。在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前 , 劳动关系主要 是靠 19 95年 1 lE实施 的《 月 t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 以下简称《 ( 劳动法》 调整 的。该法第 3条规定 : ) “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 的权利。 ”但 是, 在平等就业权 的 保护对象上 , 劳动法》 《 的适用范围较窄 , 根据《 劳动部 关 于 贯彻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法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中的规定 , 公务员和 比照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 以及农村劳动者 ( 乡镇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平等就业权简论

平等就业权简论

平等就业权简论[摘要]就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平等就业权作为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具体化,对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权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不平等的统一,其核心内容是促进就业。

平等就业权注定是一项无法实现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平等就业权实质平等的追求,形式平等是为实质平等服务的。

[关键词]就业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就业,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竞争日趋激烈,薪资差距天壤之别,就业流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区域化、集中化的趋势,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成为各种各色择业人员的聚居地,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也成为劳动力流动的首选之地,这些地区多有“人满为患”的趋势,但不管采取何种措施也难以阻止大量劳动力的涌入。

中部尤其是西部地区,即使采取种种优惠措施和条件,也难以像东部地区那样对劳动力有极大的吸引力。

这已经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制约。

劳动力流动为什么会出现此种趋势?原因其实很简单,并不是由于上述地区的收入极高所导致的,而在于上述地区为各种劳动者就业提供了足以供其选择的平等机会,为其创造了足够多的可供选择的就业岗位,为其各尽所能、各展所长搭建了宽阔的平台,平等就业权在上述地区得到充分的诠释。

一、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和体现1、平等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同时,我国《劳动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就业权虽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四个方面的无差别对待,并没有更多实质的内容,但毕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平等就业权的客观存在。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内容摘要】就业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就业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更关系到公民的尊严。

当前社会,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存在诸多难题,尤其是农民工、妇女和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更是困难重重。

如何有效破解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平等就业权,更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就业面前人人平等的美好理想。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妇女平等就业权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一、平等就业权的由来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享有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发轫于西方的人权理念,平等就业权与就业权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产生于宪法时代,很多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人民应当享有劳动并取得生活资料的机会。

”在1946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以及休息和休假权等。

在我国,就业所体现的权利属性有其特殊的涵义:一方面,就业权具有政治属性。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主人翁”资格,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依法为其安排工作;另一方面,就业权还具有经济属性。

在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基本手段的历史条件下,就业权承载了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属性。

平等就业权主要是通过反就业歧视和践行有关平等就业政策而得以贯彻和落实;平等就业权在各国受到不同文化和“意思场域”的影响,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平等就业权似乎很难在西方语境中探究其直接而完整的概念支撑体系。

同时,平等就业权概念的解读还与平等具有不可分割的内生关系,平等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平等的历史证明了平等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多形概念,平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传之久远并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其实质是得益于它作为一种理念的内涵的含糊和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权法论文
题目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姓名任红霞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2009 级 2 班
学号00906033
指导教师程建
日期2010 年1 月5 日
得分
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内容摘要】人权理论中最主要的观念就是平等权观念,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我国相关立法中都有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实践中的就业歧视问题屡禁不止。

本文由平等就业权及其重要性引出就业歧视问题,并对我国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人权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
一、就业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又是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平等权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就业平等权
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财产状况等等,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得做出不同的待遇,包括区别对待、排斥和优先对待。

就业平等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

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业资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

在劳动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

(三)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意义
1、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全世界都在呼吁保障人权,人权在我
国也日益受到重视,提倡要尊重人权。

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

因此,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

2、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
只有实现平等就业,各种不规范现象才会消失。

例如因相貌受歧视而去整容的现象;因年龄受歧视而更改年龄的现象;因学历受歧视而伪造学历的现象;因健康受歧视而隐藏病例的现象等等。

3、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只有实现平等就业,有稳定的收入,公民对社会的满足感才会提高,才不会想做一些报复社会的事儿,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实现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我国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指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公民在就业时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被拒绝录用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当然也有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地方保护主义,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等的影响。

罗列一下就业歧视的现象: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份歧视、血型歧视、相貌歧视、户口歧视、地域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等。

其中最为常见的有以下四种:
(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指女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这种歧视随处可见,甚至光明正大。

我们随处可见的招聘启示上,大都写着“男性优先”,甚至“只要男性”。

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女性受歧视的现象仍然特别严重,值得深思。

(二)相貌歧视
受社会审美价值观的驱使,用人单位都喜欢招用形象好的员工,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形象。

在一些诸如礼仪等确实需要形象好的员工的职业外,一般职业是不需要的。

但是实践中的招聘启示上,大都有“形象好,气质佳”的字眼,即使有
的用人单位怕糟官司不写在招聘启示上,在面试中也会找理由把形象不好的排除在外。

相貌歧视会使本来因形象不好就很自卑的人,更加自卑,对一个人的成长极为不力,这种现象亟待改善。

(三)身高歧视
同相貌一样,身高也是一个人天生的,是一个人不能决定的,但它仍然是被用人单位所考核的对象之一,什么“男性不低于170cm,女性不低于160cm”的规定随处可见。

著名的“蒋韬案”就是因为身高而引起的,这个案件对用人单位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威慑力,但最多也就是不把身高条件写在招聘启示上,在面试中仍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还有一个由身高受歧视引起的案例是发生在法院的,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典范,也发生这样的事,对其他用人单位无疑不是一个坏的影响。

(四)健康歧视
健康歧视中有残疾人歧视、艾滋病歧视、乙肝歧视等,影响最大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乙肝曾被列入公务员的禁考条件之一,在其他工作岗位受到歧视那就更可想而知了。

其实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其就业平等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

公务员法已率先做出改革,废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规定,其他用人单位也应当紧跟步伐,避免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三、如何解决我国就业平等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相关立法和建立相关救济机制
1、保护平等就业权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的努力。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制定法律制止就业歧视。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虽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但是这些立法都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就业歧视。

在这个方面国家应参照国际上的规定,从歧视行为、歧视后果、歧视类型、歧视领域、歧视原因、歧视例外这六个当面对就业歧视做出界定。

二是没有规定违反就业歧视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当面国家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违反就业歧视的企业采用罚款、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措施来规范这一现象。

2、要完善劳动者受歧视后的救济途径。

现阶段,我国就业受歧视的问题很
难得到解决。

从劳动法方面,就业歧视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仲裁和诉讼那一套程序;从宪法方面,我国又规定不能以宪法提起诉讼。

所以只能依就业促进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救济途径过为单一。

在这方面国家应在立法的时候,应拓宽救济途径。

(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
1、用人单位的上一级机关要对各用人单位做好监督,将就业歧视作为考核用人单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国家不可能直接管理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可见用人单位行使监督权是非常重要的。

2、用人单位自身要转变用人观念,将工作能力作为考核求职者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要颠倒主次,将人与身俱来的、无法改变的外在作为考核的重点。

(三)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素质
光靠国家和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劳动者自身的努力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劳动者不仅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还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者要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面对熟知的、肯定会受到就业歧视的时候,不要灰心,不要浮躁,更不要放弃,仍要学好最基本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坚信终会得到别人的赏识。

2、懂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看到招聘启示上赫然写着不符合我们的条件时,例如身高条件、相貌条件,我们是会选择维护我们的权益还是叹一口气放弃呢?我想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这是错的。

只有我们去维护我们的权益,立法者才会认识到立法的缺陷所在,我们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综上所述,就业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很难得到维护,求职者屡遭就业歧视,在社会上造成一系列不好的影响,对维护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阻碍,这就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配合,各尽其能,以此来消除此类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书目:
[1] 李维,论平等就业权的界定,《河北法学》,2008.6
[2] 张学亮,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甘肃理论学刊》,2003.6
[3] 张卫东,平等就业权初论(J),《政治与法律》,2006.2
[4] 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