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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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处理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处理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处理
担保法 2007-3-2 15:22:35 1317
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还有一种情况没有解释,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与解释第8条规定的情况不同。第8条规定的情况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这里所说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是指这两个合同都存在有无效的原因。对此,我认为,担保人的责任应当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应当修改为:“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法》第5第第2条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符合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的。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司法解释对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处理作了规定,但这种解释存在不合理之处。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这一解释的不合理之处除忽视了过错的作用外,还在于:
第一,确定承担责任的根据不合理。按该条解释,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债务人不能清偿”。显然这种确定责任的根据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没有履行的效力。而没有履行效力的合同,也就无所谓“清偿”,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不能清偿”问题,自然也就不能确定“不能清偿部分”。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小来确定责任,而是机械地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1/2,这就忽视了过错在确定责任中的作用。就是说,即使担保人的过错再大,如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故意,而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仅存在一般过错,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保证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话题。

有的观点认为,保证产生之债,从成立、效力、范围上均从属于主债,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损害赔偿的唯一法律约束就是保证合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法律约束就不存在,主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但多数意见认为,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仅意味着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不能履行,并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

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责任,理解和掌握上也很不一致。

有的法院按连带责任判,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都由保证人承担,造成保证合同有效与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一个样;有的判决保证人承担主债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有的判决保证人承担主债务利息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同样的情况,有不同的判决。

我们认为,在保证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承担无效保证责任,其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就无效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而言,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后,关于《〈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1条及《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到20条也作了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在以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其中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doc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doc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签订债务合同的时候,一般情况都会签订一个担保合同。

这个担保合同是附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也无效呢?所以,在下文和大家聊聊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担保合同无效下的保证人责任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下的保证人责任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下的保证人责任问题【摘要】《担保法解释》第7、8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学界对于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均存在争议,而且《担保法解释》第7、8条中也并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差异而笼统为规定。

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其进行评析与质疑,提出保证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以“期限利益、顺位利益、金额利益”为价值导向对上述法条进行改良。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担保法解释》第7条、第8条这两个条文构成了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对于条文,我们可以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中,担保人的过错责任的性质为何?第二,担保合同无效中的担保人责任未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而为笼统之规定是否合理?第三,相比较而言,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中,担保人因过错承担的最高额责任高于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中担保人所承担的最高额责任,这种标准是否真的合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探析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我国学界有过不同的观点,主要是缔约过失说、侵权责任说和区分说。

(一)缔约过失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认为,无论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下,还是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是缔约过失责任。

该说为学界通说,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者也认为,无效担保中担保人的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大小由担保人的过错决定。

(二)侵权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则认为通说所对于担保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非常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因为担保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是担保人在与债权人从事担保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因其缔约行为或者与缔约行为有关的行为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效后担保⼈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种合同,也要适⽤合同⽆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损失。

担保合同⽆效后当事⼈也要根据其有⽆过错或者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效后,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能履⾏债务时,担保⼈就要履⾏债务或者承担债权⼈损失赔偿责任。

担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种过错责任,⼀是要看债务⼈,担保⼈、债权⼈三⽅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都要承担债权⼈的损失;⼆是要看三⽅过错的⼤⼩,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效后,担保⼈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担保责任要⼩。

合同⽆效后,担保⼈究竟应当如何具体承担民事责任,这要区分主合同有效和主合同⽆效情况下,担保⼈的不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效担保合同担保⼈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效担保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效时,只能产⽣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效担保合同当事⼈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因担保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和债权⼈对⽆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和第⼋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的规定,⽆效担保合同担保⼈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效致使担保⽆效时担保⼈的责任,⽆论主合同的⽆效应归责于债权⼈还是债务⼈,还是双⽅都有过错,也⽆论⽆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过错的,担保⼈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时,债权⼈⽆过错的,因担保⼈的⽆效担保⾏为造成主合同债权⼈损失的,担保⼈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种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与担保⼈违反法律禁⽌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介绍的担保⽆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要点,希望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司法考试担保无效的责任认定

司法考试担保无效的责任认定

司法考试担保无效的责任认定担保无效的责任的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担保法第 5 条第二款,但这一款规定太概括,它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但承担多少没有规定,后在担保法解释的第 7 、 8 、 9 条作了规定,这三个条款很合理的把担保无效划分为两种: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从合同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这种情形下又分为两种情形,我们来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之间本身就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甲、乙都有过错,他们之间的主合同无效,这时,无论丙和乙的保证也好、抵押也好、质押合同也好,规定的多么精致,都为无效,无效的话,这时债权人乙有损失,那么乙的损失,丙是否承担责任?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丙承担,要求以丙有过错为前提:一、丙没有过错,则责任为零,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如果丙有过错,这时甲、乙同样也有过错,主合同无效,甲、乙、丙都有过错,则丙承担的损失应当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这是合理的。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种情况,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这种情形下,也分为两种情形,我们也来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之间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 在保证合同中包括:保证人丙是国家机关的、是公益法人的、是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的、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超出了授权范围的;抵押与质押中:丙提供的抵押物是土地所有权、是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是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是违法违章建筑,无非这几种情形。

这些情形中,无论抵押、还是质押,丙都是有过错的,并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财产之上不能设置抵押、质押与保证,尤其是当丙是公益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话,如果分支机构越权,乙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或者当丙用违章建筑提供抵押、质押的话,乙就很可能不知道,丙百分之百的过错,这时我们只要讨论乙是否有过错:一、乙不知情的,肯定能追究丙的全部责任,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能追究丙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要忘了甲才是主债务人,乙有权追究甲、丙的连带责任,其实连带责任的本质就是,授权乙可以单独追究丙的全部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的前提就是丙有过错、乙没有过错。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商业交易和法律实践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常常引发诸多争议和讨论。

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以及交易的稳定性等多个重要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概念。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合同,常见的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它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的。

如果主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可能具有一定的效力。

例如,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并非基于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是基于其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进一步分析,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通常是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赔偿债权人因主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但赔偿范围通常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比如,在某一借款合同中,由于借款用途违法,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而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合同,也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但在这个过程中,担保人明知借款用途违法仍提供担保,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

如果主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也需要具体分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其中,担保合同作为一种从合同,常常与主合同相伴而生,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然而,当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复杂且关键的法律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主合同无效的情形。

主合同无效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或者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当主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其法律后果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那么,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一般来说,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原则上也无效。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的,如果主合同都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么作为保障主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不会完全跟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例如,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可能仍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并非基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而是基于担保人自身的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还需要考虑担保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主合同的无效并不知情,且不存在过错,那么在主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可能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后,各方的法律后果。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失去了通过担保合同实现债权的保障,只能依据主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担保人来说,如果其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自然无需履行担保义务;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范围通常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是无效的的协议。

那么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案情介绍原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被告:上海华某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案由:担保合同纠纷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0年7月,华某公司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提出借款申请,因华某公司不属于某某集团下属企业,所以由我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内部资金调拔使用协议》,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三个月,自2000年7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日止,我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

某某集团于2000年7月13日将100万元汇入华某公司账号。

2000年10月10日,华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于2000年10月31日以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和华某公司名义向某某集团提交《工作汇报》,解释未按期还款的原因,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

2001年12月,某某集团要求我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华某公司偿还借款。

2001年12月31日,我公司代华某公司偿还100万元。

但至今华某公司未将100万元归还给我公司。

经调查华某公司档案,发现华某公司系1997年9月设立,由建设部建设规划研究所(上海)投资250万元、国某公司投资250万元、某亚公司投资180万元、健某集团投资160万元、鸿某公司投资160万元共同设立的。

华某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进行清算,该公司已无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

华某公司档案显示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实物出资。

虽然上海浦南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验资报告》,称实物资产1000万元均已到位,但只附有某亚集团、国某公司购买钢材的发票,此外再无其它出资证明材料。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吴文成
【期刊名称】《楚天法治》
【年(卷),期】2022()18
【摘要】保证在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保证合同基于自身原因无效的情况,不属于本篇论文的探讨范围,本文所讨论的情形是保证合同因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当然随之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与精神基本继承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也虽有讨论,但诸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本文首先讨论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对保证合同的影响,随后定性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性质,进而讨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以及阐述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问题.
【总页数】3页(P0100-0102)
【作者】吴文成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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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担责

主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担责

主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担责签订合同是个人或者企业都很重视的问题,有的合同有主要合同,那么出现主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对于合同的保证人来说怎么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点,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合同无效保证人如何担责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自无效时,我国的《担保法》及其解释都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也没有就此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首先,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这样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

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时,也可能有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

如果债权人无过错,则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吗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对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的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依附于被保证人的过错。

如果被保证人因无效合同的过错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无论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无视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根据债务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设立保证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没有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区别开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若没有特别约定,则会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

但是,若担保合同中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如“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那么,其效力是否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担保人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独立担保在我国是否适用?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一律无效,当事人对此所做的特别约定没有效力。

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根据其自身有无过错来确定。

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即“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目前法律尚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独立担保条款情况下,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担保合同对此做了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的利益,而且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法理精神,故担保人仍需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担保法》第五条规定,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后半段明确规定,担保合同可以对此另有约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若担保合同在约定独立担保条款基础上,还约定“担保人对于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所形成的赔偿责任需承担担保责任”,则该担保合同应为有效。

反之,若担保合同仅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则该担保合同无效。

该观点主要理由是,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地责任问题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地责任问题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1]那么主合同无效引发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呢?通说认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种缔约过失并非是主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通
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通常具有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
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被
认定为无效。

2. 独立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设计为具有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完全依赖于主合同。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独立性条款,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可能有效。

3. 法律后果: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担保人可能不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但如果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担保人则需要根
据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过错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是由于担保人的过错导致的,担保人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 法律适用:在处理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考虑适
用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
有所不同。

6. 合同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主合同无效时,会根据合同的具
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以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7. 补救措施: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允许的补
救措施,如请求赔偿损失等。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合同条款和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论主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保证人责任

论主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保证人责任

论主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保证人责任
劳文苑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
【年(卷),期】2022()5
【摘要】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违法原因及其他原因,在不同原因下保证人因主合同无效后承担的责任也应不同,一概认为其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均有解释上的缺陷。

因此,以导致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区分对保证人责任类型进行讨论,主合同违法无效后保证人责任应为侵权责任,其他原因导致的主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责任又根据其主观故意在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及补充责任中进行划分。

此时在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本质上,应强调保证的人格信赖特殊性,以合理归类主合同无效后保证人责任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担保制度。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劳文苑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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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2-7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1]那么主合同无效引发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呢?通说认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承担的民事鹑我彩堑拊脊 г鹑?但是这种缔约过失并非是主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2]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区别。

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

[3]所以,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主体并非主合同当事人而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实际上是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其承担责任的对象与主合同债务人一样,都是指向主合同债权人。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即使原来的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合同无效,其连带效力也随之消失。

[4]通说进一步认为,《担保法》第5条第2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中所谓“担保人有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做中介等。

[5]担保人此种过错的特点在于:首先,它是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担保人的延伸,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按彰袷略鹑蔚脑 ?担保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又实施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当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6]其次,担保人的此种过错并非表现在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而在于其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就应意识到该合同并无法律约束力,为之提供的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

保证人不履行该项义务,仍提供担保,说明其放任合同无效的结果发生,错上加错,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承担责任。

[7]对于上述通说,笔者表示反对,理由如下:第一,通说对于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非常牵强,不具有说服力。

正如通说所承认的那样,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并非是对主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对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问题是,保证人因保证合同无效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界定为:保证人在与债权人从事保证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因其缔约行为或者与缔约行为有关的行为造成保证合同无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易言之,只有当保证合同因保证人的过错导致无效时,保证人才就债权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债权人因主合同无效而遭受了损失,而保证合同的无效只不过是基于从属性产生的当然结果,保证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来就隔了一层,保证人的过错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叵稻透 T读耍豢銮?保证人又并不是无效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所以,通说实在没有办法将保证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主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于是它只能采取一种笔者称之为“延长过错”的方法强行按照如下逻辑解释:因为保证人对于主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而保证合同又从属于主合同,因此保证人在主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就被延伸到了保证合同无效当中,所以保证人的责任就是因保证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这样解释又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一,既然保证人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而且他与债权人也没有从事缔约磋商行为,那么他对于主合同无效的过错还能认为是“缔约过失”吗?恐怕结论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是针对从事缔约磋商的合同当事人,而非施加给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

保证人既然不负有此种附随义务,那么他只能负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作为义务。

违反此种义务产生的责任当然就是侵权责任。

通说之所以不将保证人的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要求被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绝对权,恶意诱使他人订立无效之合同,侵害的并非是债权人的财产权,因此,很难将之归于侵权责任。

”[8]确实,在保证人通过欺诈诱使债权人订立合同时,债权人遭受的损失是纯粹经济损失,它并不是因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而直接产生或附带产生的,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损失。

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我国的法律并未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那样将侵权行为的对象局限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等绝对权利,而是既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这一点是我国侵权法学界所公认的。

[9]况且,即便是在德国民法中,保证人此种欺诈的侵权行为也完全可以按照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或者第826条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为什么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过错责任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责任,而非要强行界定为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呢?其二,通说认为,不仅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而且保证合同因自身的原因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也是缔约过失责任,那么这两种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分何在呢?从现有的论著来看,区分主要有两点:(1)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前者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首先应当穷尽债务人的财产,赔偿债权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在于:主合同无效主要是由于债务人造成的,保证人只不过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主债务人对此应承担全部的、直接的责任,而保证人只是承担补充责任。

[10]而后者,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共同侵权相似。

[11]《担保法解释》第7条与第8条确认了这一区别。

(2)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主合同无效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费用。

因为在债权人明知主贤 扌 酥撩髦 Vず贤 扌 ?不应当作出接受保证责任的准备,而后者则包括。

此外,主合同无效致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的间接损失因主合同无效而使数额相对降低,比在主合同有效但是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间接损失(即丧失得到合格的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损失)额要低。

[12]但是,这两个区别本身就是可疑的。

区别(1)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既然保证人是在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那么要么他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么按照过错、原因力等因素的不同而确定其承担按份的责任,为什么将其责任确定为补充责任?既然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在解释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时又将其界定为共同侵权呢?退一步说,即便司法解释对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是合理的,那么《担保法解释》第9条为何又不顾补充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分而一概确认保证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呢?这样的规定不是有可能使得补充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最后都统一为保证人的垫付责任吗?区别(2)的可疑之处在于,难道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时,就不存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情形?此时难道债权人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就必须给予赔偿吗?此外,在主合同无效致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的间接损失,根本就不是所谓的“丧失得到合格的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损失”,因为这一损失实际上是债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主合同都已经无效了,即便得到了合格的保证人又有何用?何况按照国内民法学界的通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仅限于信道 娴乃鹗?而不包括合同如果无效且得到良好履行时,债权人能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与其费尽心机地将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界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如直接界定为侵权责任。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首先,能够为准确认定保证人的过错提供合理的基础,避免出现后文将要提到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无效时被普遍地施加责任的情形;其次,能够有效地区分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与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甚至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因各自的原因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最后,能够为准确地回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以及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时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从《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应当是例外,而非原则。

通说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为判断保证人具有过错的标准,结果导致了保证人在主合同无效时承担责任为原则,不承担责任反倒成为了例外。

因为“如果主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总是会认定保证人有过错并让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理由无外乎是既然主合同存在无效事由,保证人总应该知道。

即使保证人不知道,也是应该知道而未知道。

事实上,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免责是很少见的”。

[13] 事实上,上述对保证人过错的判断标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第20条,该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 阑蛘哂Φ敝 乐骱贤 扌Ф 匀晃 峁┍Vさ?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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