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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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改制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明晰村级集体“三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个分离,即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行政职能与发展经济职能分离(村企分离),户籍身份与村集体经济资产权益分离。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三资”经营性收入。
(二)目标要求。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试点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根据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全县范围内选择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基础条件好,产权明晰,有项目注入的昌明镇火炬村、猛安村,云雾镇东坪村、燕子岩村,沿山镇沿山村,盘江镇音寨村,金南街道南平村,宝山街道竹坪村,德新镇晓丰村,新巴镇谷兵村共10个村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2016年7月20日前)。各镇(街道)一是要充分运用宣传栏、宣传标语等进行宣传,使“改
革”工作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二是要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及时召开由包村干部、第一书记、村主任助理、驻村干部、党员、村“两委”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宣传动员、培训会议,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进行宣传培训,并围绕清产核资、股权配置、享受对象、分配比例等进行深入讨论。在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XXX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经群众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张榜公布后,报镇级和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产核资、评估资产(2016年8月20日前)。镇(街道)抽调工作人员汇同第一书记或村主任助理、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群众代表等组成7-9人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统计。清产核资工作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要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并拍照留存)、确认、上报”六个环节逐一进行。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或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同意通过,并公示后,方可作为量化配股依据,并上报镇级备案。
(三)资产量化、股权配置(2016年9月20日前)。
1.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
围、折股量化方式方法等事项,提交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镇级备案。
2.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额总值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村民按份享有。最终的股权设置方案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生效。
3.股权界定。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和股权分配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反复协商,最终成形的股权分配方案,经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经公示后方可实施,并报镇级备案。
(四)建章立制、成立机构。(2016年9月30日前)
实行改革的试点村要建立在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一是村“两委”提名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名单、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二是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两委”提名的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成员名单并公示。三是召开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四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选举结果报镇(街)备案。并登记注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
(五)明晰产权、依法颁证(2016年10月31日前)。改制后的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