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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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全套精品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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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教案第一章绪论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立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重点和学科体系,掌握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了解立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形成的条件、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立法学的研究教学重点与难点: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2、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

教学内容第一节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P21)(一)是以立法规律、立法现象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一、研究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1、研究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2、研究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3、研究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4、研究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立法;第二、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1、研究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2、研究由法案的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3、研究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活动;4、研究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活动;第三、研究各种立法规律:1、研究立法过程中的规律;2、研究立法现象背后的规律;第四、研究与立法现象、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

(二)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最早出现于西方;我国的立法学学科才是80年代以来的事。

条件:作为体系的立法学开始形成。

(三)立法学的研究范围:立法史学、比较立法学、西方立法学、立法制度学、立法原理、立法技术学(四)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立法制度、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一)立法学与法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法理学;立法学与宪法学;(二)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社会学;立法学与经济学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一)中国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先秦法家之思想;近代启蒙思想家:第三节立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1(三思考题1.2.3.4.第二章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立法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含义、多样性和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教学的重点与难点1、立法的概念。

2、立法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本讲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节(一)P48——49)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立法学》教学大纲

《立法学》教学大纲

《立法学》教学大纲《立法学》教学大纲编写说明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良好和完善的立法系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特征,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要高度重视立法和立法学。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及学时安排《立法学》是我校学生的选修课,一般在一年级或二年级开设。

通过这门课的学习,主要让学生对立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有比较系统的了解,进一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理论思维,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课程2学分,讲授30课时,包括2-4学时讨论课。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对立法环节,尤其是对我国立法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会为学习其它有关部门法的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在教学中应当结合法律实践和部门法知识进行讲授。

四、教学重点本课程注重基本知识与概念的传授,教学重点是有关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及《立法法》评介的部分。

五、主要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

六、推荐教材及参考书推荐教材: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资料: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诸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等等。

第一章立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把握立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对立法的发展规律有一个宏观的认识,通过对几种不同历史类型的立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认识,把握立法在价值目标、制度和技术各个方面的发展。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立法产生的原因;立法的发展规律;几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的立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立法的发展规律。

立法学讲义——精选推荐

立法学讲义——精选推荐

第一章绪论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一)基本概念:无(二)基本知识: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2、立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三)基本理论:成文法“两律背反”的理论第一节研究对象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立法学是以立法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立法学的理论体系包括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大内容。

第二节研究意义一、成文法“两律背反”的含义成文法的两种相互排斥,又都可以独立论证的价值之间的矛盾性。

二、成文法“两律背反”的现象和原因(一)、积极价值:法是具有普遍属性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所谓普遍性,首先是指法所设定的内容仅仅是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而完全舍弃同类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个性。

其次,法的普遍性指法所确定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及其行为而非特定的人及其行为。

法是具有确定属性的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所谓法的确定性,首先指法所规定的一定行为和一定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因果联系性。

其次,法的确定性指法一旦设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模式或者方案之后,具有(行为)体系上的稳定性。

成文法的这两个显著特征使其获得了得天独厚的积极价值——社会效率和成员安全。

(二)、消极价值1、法的不合目的性——法的普遍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往往会背离自身目的的现象。

法的自身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法的适用结果却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状况。

2、法的不周延性——成文法不可能涵盖一切需要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一个要求:多。

法却具有不周延性。

因为:其一,立法者的有限认识能力。

其二,(客体)事物的发展。

3、法的模糊性——法有时难以成为人的行为的明确指针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二个要求:明确。

法却具有模糊性。

因为:其一,成文法的载体——语言的局限性。

其二,成文法的对象——客体运动具有连续性以及运动中类属性态的不清晰性。

4、法的滞后性——法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的或大或小的脱节的现象。

法的确定性的第三个要求:稳定。

然而,法却具有滞后性。

因为:一方面,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

讲义1立法学导论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

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

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

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

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

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

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

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

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

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

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

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

但是角度会不一样。

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

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

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

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

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

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

否则的太可怕了。

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

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

法学10级立法学教学计划

法学10级立法学教学计划

课 程 教 学 计 划系别 文法 专业 法学 班级 10-123 2012 —2013学年 第二 学期课程 主讲 助课 采用名称 立法学 教师 教师 教材 人大出版社上课周次及时间课堂教学(包括讲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等)备注学时教学内容(教学大纲章、节和题目名称)第1周3月7日 2 第一章 绪论节1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第1周3月8日2节2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第2周3月14日 2 第二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节1 立法指导思想第2周3月15日 2 节2 立法基本原则第3周3月21日 2 第 三 章 立法与利益 节1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节2 立法中的利益选择与协调及立法群体 第3周3月22日 2 第四章 立法体制 节1 概述 节2 专属立法权 节3 授权立法 第4周3月28日 2 第五章 立法程序 节1 立法程序概述 节2 具体程序第4周3月29日 2 第六章 法律解释 节1 法律解释原则 第5周4月5日 2 节2 法律解释的方法第5周4月6日2第七章 冲突规则 节1 规则内容周数 8 周学时 4 总学时 32课堂教学 32 学时 实验课 学时其它( ) 学时第6 周4月12日 2 节2 裁决机制第6周4月13日 2 第八章法的构造节1 法的结构的要件和类型节2 法的名称第7 周4月19日 2 节3 法的内容节4 目录、标题、序言和附录第7周4月20日 2 第九章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节1 总则节2 分则节3附则第8周4月26日 2 第十章立法语言文字节1 概述节2 语言文字风格第8 周4月27日 2 节3 使用规则李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签字制定日期: 2 0 14 年 2 月24日说明:本表在教研室接到各系的教师工作量通知书确定教学任务后,由各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一式四份,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查签章后,一份留教师自用,一份交教研室,一份送所属系部,一份送教学研究科。

立法学教学课件-立法的历史发展

立法学教学课件-立法的历史发展
《教会法汇编》
教会法在中世纪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教会法汇编》是其中最 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对教会事务和信仰生活进行了全面规范。
04
近现代立法
近现代立法的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经 济快速发展,资本主义制度逐 渐确立,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 的要求。
民主政治进步
民主政治的兴起和资产阶级革 命的胜利,推动了权力分立和 制衡的观念,立法权逐渐受到 重视。
重视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统一标准,减少地方性和 特殊性的影响。
近现代立法的代表
01
02
03
英国
《权利法案》(1689年): 确立了议会主权,限制了 国王的权力。
美国
《联邦宪法》(1787年): 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保 障了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国
《人权宣言》(1789年): 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 重要性,为法国共和制奠 定了基础。
古代立法的代表
• 古代立法的代表包括古埃及的《金字塔法典》、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禹刑》等。这些法典 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03
中世纪立法
中世纪立法的背景
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世纪时期,封建制度逐渐形成并占据主导地位, 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古代立法的特点
古代立法通常具有神秘 性和权威性,被视为神 的旨意或天理。
古代立法注重维护社会 秩序和伦理道德,强调 家族、阶级和宗教的等 级制度。
古代立法通常缺乏成文 法典,法律条文较为简 单、笼统,容易产生歧 义和解释。

立法学资料

立法学资料

立法学资料一、立法学体系三要素:原理、制度和技术一门学科以及这门学科的体系构成,往往要经历一个萌生、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立法学以及它的体系构成也受这一规律支配。

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

但是,另一方面,学科发展包括它的体系构成作为文化现象,其兴起和演变除却与当时物质生活有深刻关联外,还与当时整个文化环境有直接联系。

中国立法学是在整个法学完成了同其他学科分离的过程而形成完全独立的专门学科达一个世纪后,又是在立法学在别国形成几近一个世纪后才出现的。

法学领域中其他分支学科以及别国立法学发展的种种经验积累,正是我们建设中国立法学的主要的文化环境。

这种文化环境使我们在中国立法学兴起之初就完全有可能探讨它的体系构成问题。

这一点我们也应当注意。

正因为后一点存在,我们才说一门学科及其体系构成“往往”而不是“一概”要经历一个萌生、发展、成熟和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立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一个分支学科,首先起于西方而不是中国。

到目前为止,西方人的立法学著述已是非常丰富。

虽然就单个的西方立法学著述看,内容颇为芜杂,鲜有体系完整的,即使是关于立法总论的研究成果也如此。

然而就西方立法学著述所涉及的整个领域看,却可以较清晰地看出它们主要研究关于立法总论、立法原理、立法主体、立法过程和立法技术诸方面的问题。

研究西方立法学的情况,我有两点收获:第一,发现西方人迄今并未解决好这个学科的体系问题;第二,西方人关于立法问题的大量的研究成果已为我们解决这个学科的体系问题准备了素材或曰文化环境。

前一点使我看到在构建立法学体系这个问题上,中国学者还可以有所作为;后一点使我看到中国学者构建立法学体系已有可能性。

于是,在《立法学》一书中尝试着构建了一个包括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要素的立法学体系。

这里的“立法原理”涵盖了西方立法学著述中立法总论、立法原理两方面内容;这里的“立法制度”则涵盖了西方立法学著述中的立法主体、立法过程诸方面的内容。

立法学2009

立法学2009

周旺生: 周旺生: 第一,他们应当具有本国国籍,是人民或主权者中的一员; 第一,他们应当具有本国国籍,是人民或主权者中的一员; 第二,他们应当具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觉悟, 第二,他们应当具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的觉悟,为绝 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利益; 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三,他们应当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政治、法治等素质、 第三,他们应当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政治、法治等素质、 品质和才能; 品质和才能; 第四,他们能认清并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立法, 第四,他们能认清并遵循事物发展规律立法,同时又能发挥 主观能动性; 主观能动性; 第五,他们能尊重、 第五,他们能尊重、研究好汲取法学家特别是立法学家的理 论; 第六,立法人员作为精英人物,最好受过高等教育。 第六,立法人员作为精英人物,最好受过高等教育。
A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议会或权力机关 B国家元首:在立法领域行使的职权和起的作用主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 要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 要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 关权。 关权。如立法法
爱尔兰10月2日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里斯本条约》后, 爱尔兰 月 日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里斯本条约》 日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 27个欧盟成员国中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就只剩下了波兰和捷克 个欧盟成员国中尚未批准该条约的就只剩下了波兰和捷克 两国。 两国。 波兰总统卡钦斯基10月 日在 里斯本条约》上签了字。 日在《 波兰总统卡钦斯基 月10日在《里斯本条约》上签了字。 最后一个尚未完成批准程序的国家捷克,早在2003年举行 最后一个尚未完成批准程序的国家捷克,早在 年举行 全民公决中即达到接近百分之八十的得票 中即达到接近百分之八十的得票, 的全民公决中即达到接近百分之八十的得票,条约也已在参 众两院表决通过,只待总统签上大名。捷克只是一个小国, 众两院表决通过,只待总统签上大名。捷克只是一个小国, 总统的实权不如总理大, 总统的实权不如总理大,更多意义上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荣誉 职位。但是历史却出现一个怪异的时刻,捷克总统克劳斯, 职位。但是历史却出现一个怪异的时刻,捷克总统克劳斯, 这位著名的欧盟否定者的手中现在阴差阳错地掌控着决定这 一具有欧盟基础法律宪章意义的《里斯本条约》生死的权力。 一具有欧盟基础法律宪章意义的《里斯本条约》生死的权力。

立法学课件

立法学课件

三、民主原则 其含义和内容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第三,立法程序是民主的。 四、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要实现立法观念的 科学化;第二,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第 三,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五章 立法主体
§1、立法主体概述 一、立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对“立法主体” 的理解有法治说和功能说两 种: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一致表现在:两者都指国家旨在创立和变 更法的活动,都表示一个过程。区别在于: 第一,法的创制的内涵更广;第二,法的 创制更强调理论的东西。 (二)立法与法的制定 前者多用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后者用于 具体、局部的问题。 (三)立法与法的制订与拟订
第三章
立法原理、制度和技术
§1、立法原理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中 央一级政权机关行使;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指中央和地方两级 的立法权分别由一个机关行使。


不论是一级还是两级,单一的立法体制只 能由一个政权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2、复合的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3、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 原则上的立法体制。 4、其他立法体制。
一、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概述 立法者,首先是指立法机关即议会或代表机关 中有权提案、审议、表决的议员、议会领导人 员,也指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 还指其他参与立法活动、在成文法的制定和判 例法的创制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或立 法性职权发挥作用的有关人员。 立法工作人员,是指不具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 权,但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能起作用,在立 法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 国家公职人员。 二、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条件

立法学

立法学


“一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所见的那样,那种 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的 整个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观点 ,就是建构论所特有的那种意向论谬误( the intentionalist fallacy)的一个结果。它深 陷于那些‘人类制度设计理论’之中;而 一如我们所知,这些设计理论与我们关于 法律和大多数其他社会制度之进化过程的 知识是完全不相融合的。”——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立法学
蔡宏伟 2010年8月
第一讲 导论
教学目标
Think Reflect Consider Not remember
许霆
杨佳
许霆
杨佳
杨佳案

2007年10月5日晚 北京青年杨佳来上海旅游 ,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 北区时,受到巡逻民警盘查。杨佳未带身 份证,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后被带至 闸北区芷江西路派出所,直到6日凌晨两点 左右离开。后来他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 话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认为在派出所期间 遭到殴打,希望赔偿这一过程中的长途电 话费,并出具调解回执。闸北公安分局派 员对杨佳进行解释和劝导,但杨佳对处理 结果不满。
法律(law) 立法(legislation/ law making) egal positivism) 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natural law)
从神话到理性和作为起点的希腊
古希腊的法律哲学
1.荷马史诗 2.智者学派(也称诡辩学派) 3.苏格拉底 4.柏拉图 5.亚里斯多德 6.斯多葛学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 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 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 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 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 、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 、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立法学教程课件 74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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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 思想,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二) 以毛泽东思想立法观指导中国立法
33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 二、 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三、 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 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五、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六、 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研究立法的外延,可以看到:
(一) 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二) 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三) 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22
二、 立法的内涵
立法的内涵立法,可以看到它们有以下共同
特征: (一)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 (二)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 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
在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 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最后,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40
五、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中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编 立 法 原 理
第二章 立法原理总论 第三章 立法的概念 第四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章 立法的国情根据 第六章 立法的历史发展
1
第二章 立法原理总论
第一节 何谓立法原理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立法的物质基础 第四节 立法与利益、治国和秩序
2
第一节 何谓立法原理

最新立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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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什么是立法
二、立法主体 ㈤立法机关的产生 1选举制 2任命制 3世袭制 4当然任命制
选举制
⑴选举权的性质 :三种观点 思考:你认为选举权的性质是什么? ⑵选举资格 ①财产资格②定居资格③教育程度资格④
性别资格⑤种族资格 ⑥较高的年龄资格 ⑶选民登记:任意登记制、义务登记制;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实践的主要形式,政党在立 法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中外。
第一讲 什么是立法
二、立法主体 ㈣立法主体的分类 1立法机关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主体 2法定立法主体和授权立法主体 3专门立法主体和非专门立法主体 4普通立法主体和特别立法主体 5中央立法主体和地方立法主体 6一院制立法主体和两院制立法主体
固定登记/定期登记(专门登记) ⑷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⑸主持选举的机关 ⑹提出候选人 ⑺投票 秘密投票
⑻其他:选区划分、确定选举结果、候补 和替补代表
思考
1现代社会普遍以选举的方式来产生民意代表,由 民意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是最主要的立法主体 ,此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元首等也分担 了一定的立法权。
依循的过程、方法和步骤。 (一)立法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四)法律文本的公布
(一)立法议案的提出
提案权 听证 正当程序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审议的普通程序 审议的特别程序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两院之间的制 对多数统治的制约
第一讲什么是立法
3什么是民主?民主是一种统治的政治形式,在民 主的条件下,统治权来源于人民,或者以公民直 接投票的方式或者以公民选举民意代表的方式, 这个术语来自希腊文δημοκρατία – (dēmokratía) “rule of the people”,was coined from δῆμος (dêmos) “people” and κράτος (Kratos) “power”。自古,平等和 自由就是识别民主的重要特征。在代议民主中, 每个投票权都有同样的分量,任何想要成为代表 的公民都不应该被限制,公民自由(freedom)由 立法所设定的正当要求(rights)和自主权( liberties)予以保障并由宪法一般地予以保障。任 何民主如果不能被立法认真地规制(比如分权和 制衡),那么统治制度的某个机构就会集中权力 并最终成为不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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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教学大纲编写说明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良好和完善的立法系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特征,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要高度重视立法和立法学。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及学时安排《立法学》是我校学生的选修课,一般在一年级或二年级开设。

通过这门课的学习,主要让学生对立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有比较系统的了解,进一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和基本的法学理论思维,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课程2学分,讲授30课时,包括2-4学时讨论课。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对立法环节,尤其是对我国立法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会为学习其它有关部门法的知识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在教学中应当结合法律实践和部门法知识进行讲授。

四、教学重点本课程注重基本知识与概念的传授,教学重点是有关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及《立法法》评介的部分。

五、主要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同时采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

六、推荐教材及参考书推荐教材: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资料: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诸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等等。

第一章立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把握立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对立法的发展规律有一个宏观的认识,通过对几种不同历史类型的立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认识,把握立法在价值目标、制度和技术各个方面的发展。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原理:立法产生的原因;立法的发展规律;几种不同的历史类型的立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立法的发展规律。

【教学时间】3学时第一节立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一、立法的产生立法作为人类一种有意识的创造性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最初的习惯法和后来的制定法分别是立法产生的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的产物。

立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与国家和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样,都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和社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结果。

二、立法的发展规律整个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有:第一,立法经历了由野蛮向文明转变的发展历程;第二,立法的目的和作用经历了由治民、治国逐渐向为民、为国转变的发展历程;第三,立法制度日渐走向正规、完备和法治化;第四,立法技术经历了日渐科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立法的历史类型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先后出现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与此相应,也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立法。

一、奴隶制立法奴隶制立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它的出现标志着立法的诞生。

奴隶制立法以维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为本质特征。

奴隶制的立法权一般由君主独揽,因此,奴隶制国家在君主之外,大都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固定的立法程序。

奴隶制法的体系简单,绝大多数是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但有的国家在法典编纂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显示其立法技术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例如古巴比伦,尤其是古罗马。

二、封建制度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封建制立法的历史都较长久。

封建制立法的本质,集中表现为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维护封建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统治,维护封建主阶级的社会秩序,这因此决定了封建制立法是特权的立法,也是武力的立法。

封建制立法制度比奴隶制立法制度复杂,一般说,在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立法权由君主掌握;在分裂割据的国家,立法权则由割据势力分掌。

但在这两种情况下,也都一般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和固定而严格的立法程序。

由于封建制国家的情况复杂,封建制法的形式也颇为复杂。

封建制法的体系经历了由分散到统一、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立法技术方面也积累了人类立法史上的许多经验。

三、资本主义立法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立法,是在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后才产生的。

资本主义立法的本质和特征在于把资产阶级的共同意志上升为法,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对社会的统治。

资本主义的立法制度是以民主形式出现的立法制度:议会成为主要立法机关;有固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较之先前的立法技术也前进了一大步,无论是在法的形式、分类还是结构上,都有质的飞跃。

四、社会主义立法社会主义来临法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人民,因此,社会主义立法应当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应当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

第三节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概况当代中国立法走过了50多年的历程。

这50多年间,中国立法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命运坎坷。

总结这并不成功的50多年立法历史,其价值在于可为我们以后的立法提供经验。

这一段历史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一、新立法的诞生。

(1949年——1956年)二、跌如低谷。

(1957年——1970年代末)三、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的中国立法。

(1978年底至今)第二章法与立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在把握法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重点把握立法的含义、特征及其功能。

本章基本知识点有:法、法律和法规各自的含义;立方的外延、内含和定义;立法的本质、立法的功能和立法的特征;立法与立宪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立法的本质、立法的功能和立法的特征;立法与立宪间关系的争议。

【教学时间】3学时第一节法、法律和法规一、法的内含和外延正确地理解什么是法,是明确什么是立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立法问题的前提,因此,研究立法也需要已经法的范畴。

立法学所研究的法,是指国家法,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特殊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们是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它表现为国家意志;第三,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第五,法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公开性;第六,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

法的外延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的传统学理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下,我国法的外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法与法律、法规(一)法与法律法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其一,与“法”同义,指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结称和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法。

其二,单指法的形式的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与法规法规通常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其一,指法的形式中处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之下的某种法的形式;其二,指各种法规的总称;其三,与“法”基本同义。

第二节立法界说一、立法的内涵和特征立法是历史的范畴,立法史表明,不同历史阶段的立法都有各自独有的特点。

考察中外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类别的立法,可以总结出立法的含义: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第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第五、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法的活动。

二、立法的外延研究立法的外延,可以看到:1、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立法往往每个历史阶段的立法都有各自独有的特点;2、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中有种种差别;3、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第三节立法的功能立法的功能是指立法所应当起到的效用。

一、立法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立法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立法为人们提供特殊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研究价值;掌握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国情原则等立法基本原则本章的基本知识点有: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含义、基本原则的含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价值;立法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国情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价值;立法的民主原则。

【教学时间】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原则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1、立法主体民主化2、立法内容的民主原则3、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二、法治原则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而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的法治化问题,法治原则也因此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1、立法权限的法制化2、立法内容的合法性3、立法程序的法定性三、立法的国情原则立法的国情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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