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
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
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
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
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 - 副本
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以刑罚特权为例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11正文如下:中国古代贵族官僚自奴隶国家建立到封建王朝结束,一直享受着不同程度的特权。
然而就其刑法特权制度最为典型,如西周时的“八辟”、“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封建时的“上请”、“八议”“例减”“官当”等。
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必然居有其合理性。
本文将从博弈角度对此进行阐述。
1.周礼中特权制度建立的博弈分析周初社会政治并不稳定,管叔蔡叔勾结殷商旧部发动叛变,周公虽经镇压平息,但仍暴露出周天子“仁德”政治的弊端,社会亟需一种有效地政治管理制度。
而对于诸侯贵族来说,天子独掌大权也需要一种制度对其不确定之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自身现有利益。
对于这一信息,天子与诸侯贵族双方就存在各种策略行为选择,我们将用简单的二维矩阵进行说明。
天子极度特权协商规范划地各治服从(-11,9)(5,5)(7,3)诸侯贵族背叛(-10,-10) (-5,5) (-3,-3)在上述情况下,天子与诸侯既要维持其本阶层既得利益又要提防特权内部带来的未知风险,由此诸侯与天子其行为策略如下:⑴如果天子实行桀纣统治,诸侯的策略只有服从和背叛俩种选择,其选择服从则其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短时间内某一诸侯可能得到的收益是正的,但就整个诸侯贵族而言其收益仍然为负,这就是天下诸侯会师孟津而亡殷商的原因。
而天子盘剥诸侯没有限制,虽能满足其一时所好,但诸侯的收益与之相比仍为负,又无正当理由让诸侯承担这一不利,故诸侯会选择背叛(因为这比坐以待毙要强的多,可能成功后有登其大宝的激励,所以本文设定诸侯背叛之代价为-10小于继续服从暴政的代价)。
⑵如果天子任由地方权力独大,就会威胁到自身统治,这是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而对于诸侯来说其实十分乐意的,天子的管制十分有限,其得到的支付为正且远较天子之收益要高。
在此种情况下选择背叛,名不正言不顺,有被镇压的风险,而天子亦可能有镇压失败的不利后果,故定期收益为负。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
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
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
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
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
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
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
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
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
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
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儒家、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
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
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特点:礼法合一,以儒为主。
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没有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带有浓厚神权色彩的宗教法规。
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颛顼时的“绝地天通”标志着人神分离、中国人的哲学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周公制礼作乐”将原始宗教的习惯性规则理性化,将宗教与世俗分离。
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
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论我国封建法制中的特权制度
论我国封建法制中的特权制度作者:尕永强来源:《商情》2013年第47期【摘要】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就是等级社会,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将特权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加以明确规定。
特权常被解释为“法律、制度之外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特权就是法外权利。
虽然产生这个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但它的影响确极为深广,而且往往借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不完善的弱点,继续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
【关键词】特权制度;不良影响;消除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主义影响根深蒂固,深深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侵蚀着中国法律领域和法律文化的社会根基。
尽管当今社会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但作为封建主义残余的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仍然表现在社会的诸多方面。
一、我国封建法制中的特权制度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
秦律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汉承秦制”,汉朝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官僚贵族有罪先请的“上请”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定了“八议”和“官当”制度。
这不仅标志着曹魏时期贵族官僚的特权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也标制着礼治与刑法的进一步融合,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隋朝制定的《开皇律》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为唐朝全面继承,奠定了唐以后封建特权法制的基本框架。
元朝法律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的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
在刑法适用上实行“南北异制”,将这一不平等公开规定在法律中。
明清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明代各级品官所享有的特权是多种多样的:有经济上赐田和优免赋役的等级特权。
在清朝为保护旗人的特殊利益,清朝统治者在法律上赋予旗人以特权地位。
这种特权地位既表现为旗人犯罪其审判机构的专有性,也表现为其法律内容规定中的减轻处罚或特别规定。
二、封建特权制度对当前我国社会的消极影响(一)封建特权制度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消极影响特权思想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对中国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我国封建社会官员所享有的“八议”“官当”等特权,仍存于某些官员的思想意识中。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治理――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中国历史上,明清时期是一个法律体系与官僚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官僚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完善和巩固。
本文将围绕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和官僚制度展开论述。
一、法律体系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律令为基础,贯穿着以吏治为核心的思想。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了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注重以德治国。
君权神授,忠诚和德行成为了官员选拔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通过以德治国的理念,明清政府希望通过官员具备的道德品质来影响民众,建立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秩序。
其次,法律的实施更加注重实效。
明朝实行了以县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实施的政策和法规更加具体,也更加容易执行。
清朝制定了大量的律令,通过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治理能力。
此外,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还注重民众的参与。
这一特点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了体现。
明朝设立了民众上书的制度,使得民众可以通过上书表达对政府不当行为的不满。
清朝则鼓励民众参与庭审,促使司法更加公正和透明。
二、官僚制度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背景紧密相关,为有效统治整个国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明清时期官僚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强调功绩考核。
明朝设立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官员,使得政府机构能够得到稳定和高效的管理。
清朝则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度,并增加了诸多考试科目,保证了选官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注重官员的固定任期。
明朝实行了巡视制度,通过巡视将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并保证官员和地方民众的利益得到平衡。
清朝则设立了举人、贡生、进士等官员的晋升途径,通过不同级别的晋升,保证了官员的轮岗和离任,避免了权力长期集中。
此外,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还注重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中国法制史作业2
中国法制史作业2一、问答题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宋刑统》即《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是由窦仪主持并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是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于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
《宋刑统》的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但它收集了处唐代到宋初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之处。
其篇目与唐律一样,只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共213门。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敕是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决定。
宋代编敕,是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宋代编敕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2、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有:一、集历代立法与司法经验之大成,在刑事立法方面有重大发展。
(一)第一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主要内容有:1、五刑:笞、杖、徒、流、死;2、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4、其他刑法原则:如划分公罪与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别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皇帝的人身安全及其尊严和严禁私度关津要塞。
(三)第三篇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署置过限、不忠职守等行为要受到处罚;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四)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第五篇厩库,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古代中国的制度封建与官僚体制的比较
古代中国的制度封建与官僚体制的比较古代中国的制度:封建与官僚体制的比较在古代中国,封建制度和官僚体制是两种重要的政治制度。
尽管二者都起源于中国古代,但在运行方式和目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古代中国的封建制度和官僚体制进行比较,旨在揭示它们的不同特点和影响。
一、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由封建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政治和军事关系所构成的。
在封建制度下,国家权力被分割为多个等级,皇帝掌握最高权力,而地方的贵族和地主则掌握着地方权力。
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封建君主对领地的分封,以及与臣子之间的地主和农民的农业生产关系。
封建制度的特点是等级分明和权力垂直管理。
在这个制度中,地方贵族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农业和军事事务,他们享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
农民则为地主提供劳动和租税,并依附于地主的保护和统治。
尽管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存在着不公和剥削,但它也保持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官僚体制官僚体制是古代中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
它的核心是由官员组成的政府机构,这些官员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拔和选拔。
这种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政府的运行高效和官员的廉洁。
官僚体制的特点是等级分明和官僚管理。
在这个制度下,官员的职位是根据其考试成绩和官僚等级来确定的。
高级官员在上层规划和决策,而低级官员在下层执行和监督。
官员们通过奉公守法、廉洁奉公和勤政为民来维护社会秩序。
三、封建制度与官僚体制的比较1.权力形式:封建制度强调地方自治和封建关系,权力分散于地方贵族和地主手中。
而官僚体制则强调中央集权和官员的等级管理。
2.选拔方式:封建制度中,贵族和地主可以通过世袭等方式传承地位和权力。
而官僚体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拔官员,强调能力和学问。
3.政治目标:封建制度的目标是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维护封建统治。
官僚体制的目标是确保政府高效运作和廉洁治理。
4.社会地位:封建制度下,地主和贵族享有特权和优越地位,而农民则属于较低的社会阶层。
官僚体制下,官员的地位和社会声誉取决于其官职和能力。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统治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纵观中国封建的法制发展史,对于触犯礼义伦常的刑罚,汉、唐与明、清大体类似。
而对于危及国家统治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罚,明、清则重于汉、唐。
封建统治者力图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达到镇压农民、惩罚犯罪、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目的,因此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公元前2世纪秦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脑地位。
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
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化。
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
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中国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与良贱异罚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了。
如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
现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
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
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官僚制度与贵族
官僚制度与贵族一、引言官僚制度和贵族是两个在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都与权力、特权和社会等级有关。
本文将分析官僚制度和贵族的特点、起源以及它们对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并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二、官僚制度的特征与起源官僚制度是一种以官僚机构为核心,由具备特定权力职能的官员组成的政治和行政机制。
其特点包括权力集中、等级分明、规则化以及官员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官僚主义。
官僚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以及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官僚制度与法律体系紧密结合,通过监督和行政管理确保了帝国的政治稳定和治理效率。
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通过设立各级官职和官员选拔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力。
官僚制度的出现与社会分工和治理需要密切相关。
其目的是确保政权的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为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提供有效的机制。
三、贵族的特征与起源贵族是指特定社会群体中享有特权和地位的人。
贵族的特点包括家族血统的传承、财富和土地的占有、社会和政治特权的享有。
贵族主要是在封建社会中形成和存在的。
贵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部落社会。
一些族群因为军事和经济的优势而成为统治者,拥有土地和奴隶,并逐渐形成贵族阶层。
随着社会的发展,贵族阶层逐渐固化,并与政治和军事权力结合,成为封建社会中的主要统治者。
贵族制度在欧洲封建社会中盛行。
贵族阶层拥有特权地位,并享有丰富的土地、财富和社会地位。
贵族通过与国王和其他贵族的联姻来维持并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力。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以及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贵族的地位和影响力逐渐削弱。
四、官僚制度与贵族的联系与影响官僚制度和贵族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官僚制度的运行可能会导致权力集中和特权阶层的形成,这类似于贵族阶层。
官员通过专业知识和职位的掌握,拥有了特权地位,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和政治利益。
其次,贵族阶层经常在政府和官僚机构中担任重要职位。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以刑法为例(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
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
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
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
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
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史记。
太史公自序》《商君书赏刑》级特权。
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以刑法为例(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
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
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
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
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
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史记。
太史公自序》《商君书赏刑》级特权。
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
中国历史中的官僚主义与权力机制
中国历史中的官僚主义与权力机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官僚主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现象。
它不仅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结果。
官僚主义的存在与权力机制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作用,既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又推动着中国历史的进程。
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秦朝。
它的产生与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有着密切联系。
封建制度赋予了王权巨大的权力,而官僚制度则是为了维持王权的稳定而设立的。
根据封建制度,君主对于国家的所有人事安排具有绝对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往往通过官僚制度的运作来实现。
官僚主义正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的。
在官僚主义的体系中,权力和地位与血缘和身份紧密相关。
社会地位的高低与政府官员的血缘和家族背景有关。
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是普遍存在的,使得官员们更关注个人地位和家族荣誉,而忽视了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初衷。
另外,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也是官僚主义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官员,其任命是基于能力和学识,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科举制度也逐渐演变为官僚集团的选拔机制。
一旦进入官僚体系,官员们更关注个人的考官背景和人脉关系,而不是公正与廉洁的行政能力。
然而,官僚主义并非完全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
它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促进了政府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中国历史上的官僚主义强调中央集权和官方对社会经济的调控,这种中央集权的特点使得中国各地区的统一和稳定得以保持。
此外,官僚主义还提供了各种权力和利益的交换和沟通机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平衡。
然而,官僚主义也给中国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它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在官僚制度下,个人的创造力和独立思考受到了抑制,官员们更关注如何获得更高的官职和更多的利益,而忽视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官僚主义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由于官员更关注个人利益,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和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
贵族制度到官僚制度的概念
贵族制度到官僚制度的概念概述:贵族制度和官僚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们在历史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贵族制度是指社会的精英层通过出身或特权地位获得权力和特权的制度。
而官僚制度则是以官僚机构为核心,通过法律或规章制度来规范权力行使的一种制度。
一、贵族制度的特征:1. 出身决定一切:贵族制度以出身为基础,权力和特权主要通过血缘传承。
贵族通过家族的地位和财富来维持其特权地位。
2. 等级森严:贵族制度中存在着明确的等级,贵族的地位和特权与其所属的等级密切相关。
社会资源、政治权力以及财富分配都集中在高等级的贵族手中。
3. 封建意识形态:贵族制度通常伴随着封建主义思想的流行。
贵族通常视自己为天生的统治阶层,认为其地位是上天赋予的,而其他阶层的人则被认为是应该服从贵族的支配。
二、官僚制度的特征:1. 法治统治:官僚制度注重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
官僚制度通过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定规则规范公共事务的管理,使政府和公共机构运作更加透明和合法。
2. 能力决定地位:在官僚制度下,个人的地位和权力主要是通过能力和知识来决定的,而非出身或特权。
官僚制度鼓励选拔和提拔能干的人才来管理和执行政府事务。
3. 分权与监督:官僚制度下的政府机构通常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不同层级之间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相互制衡机制,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
监督机构的建立也是官僚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以监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由贵族制度过渡到官僚制度:历史的进程中,许多社会从贵族制度逐渐过渡到官僚制度。
这个过程通常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变革。
1. 政治上的变革:由贵族制度到官僚制度的过渡往往伴随着政体的改变。
贵族制度通常是以君主制或封建制为基础的,而官僚制度则更倾向于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加强了分权和监督机制。
2. 经济上的变革:过渡到官僚制度通常伴随着经济结构的变革。
贵族制度下,经济活动主要由贵族控制,而官僚制度的出现则倾向于建立更加开放和市场化的经济体系。
商鞅变法打击贵族的措施(一)
商鞅变法打击贵族的措施(一)商鞅变法打击贵族引言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经济改革,其中打击贵族是变法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详细说明商鞅变法中针对贵族采取的各项措施。
贵族特权的消除•取消贵族特权地位:商鞅变法废除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将所有人都置于法律面前平等。
•实施官僚制度:引入官僚制度,实现以官位、功绩为评判标准,削弱贵族的地位。
农民解放与土地改革•公平的土地分配:商鞅变法对土地进行了公平分配,取消了贵族对土地的垄断,使农民能够拥有自己的土地。
•土地的管理与保护:实行土地的统一管理与保护,严禁乱占乱卖土地的行为,保障农民的权益。
财政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商鞅变法实行了统一的税收制度,取消了贵族的免税特权,使财政收入更加公平合理。
•减轻贫困人口负担: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减轻了贫困人口的负担,促进了贫富之间的均衡发展。
教育改革•普及教育:商鞅变法倡导教育的普及,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消除了贵族的教育优势。
•建立学校:商鞅变法建立了各级各类的学校,培养了大量人才,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
官员选拔制度改革•以实绩选拔官员:商鞅变法改革了官员选拔制度,将选拔重点放在官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政绩上,减少了贵族的政治影响力。
•公平的晋升机制:建立了公平的晋升机制,使人才得以充分发挥,打破了贵族世袭的局面。
结尾商鞅变法对贵族的打击,不仅消除了贵族的特权地位,还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次变法为中国历史上后续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基础,为社会的公正和平等提供了有力保障。
商鞅变法打击贵族(续)经济改革•促进商业发展:商鞅变法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降低了对贵族土地的依赖。
•推行市场经济:商鞅变法推行市场经济,打破了贵族对经济领域的垄断,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创造了条件。
法律改革•公正的法律体系:商鞅变法建立了公正的法律体系,保障了人民的权益,打击了贵族的随意妄为。
•严厉的法律处罚:商鞅变法加大了对贵族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及其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
(1)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论争及其历史意义。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
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3)如何认识和评价秦朝的经济立法?秦的经济立法,维护了市场稳定,促进了市场繁荣,为秦积聚了大量财物,使秦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富国强兵,终于实现了大统一。
秦开创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体,结束了春秋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混乱局面,为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及其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
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黥刑、劓刑、斩左趾、斩右趾、宫等。
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封建刑罚制度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1、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法律溶合;2、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3、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4、法典体例趋向科学性;5、刑罚制度不断改革,逐渐形成新的五刑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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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唐律沿袭《开皇律》的有关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一个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官职,“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但“犯十恶、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这,免所居官”。
陈秋清发言:中国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与良贱异罚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了。如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现举几个典型的例子。(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唐律把社会成员分成几个等级,除凌驾法律之上的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张巧妍发言: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可以从两个角度论述。一是将封建法律制度各个朝代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列举出来。如秦朝的司法制度中有一部分,到汉朝贵族官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中的曹魏律八议、官当。唐朝规定了八议、情简、熟免、官当。二是唐朝是封建王朝最完善的朝代,对封建特权的规定在唐律疏义中都有规定,你可以具体将他们具体的历史渊源等开始论述。中国法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封建特权的维护。
减。减的适用对象的规格又比请更低,是指官爵七品以上人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赎。应当议、请、减者以及九品以上的官品,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是处罚“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等重刑者,“各不得减赎”,须“除名”。
其他人员
发言摘要
(500字以上)
张青秀发言: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和司法的枢纽。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其中我国在唐律中就有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充分反映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比如: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货减刑。这八种人都是贵族。唐律还规定了”同罪异罚“的原则,把社会成员分几个等级,除皇帝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还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这些内容都表明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统治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纵观中国封建的法制发展史,对于触犯礼义伦常的刑罚,汉、唐与明、清大体类似。而对于危及国家统治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罚,明、清则重于汉、唐。封建统治者力图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达到镇压农民、惩罚犯罪、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目的,因此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公元前2世纪秦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脑地位。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诏、令、口、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化。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我国重新犯罪的特点是什么?你认为应采取哪些对策?
八议。唐律继承《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凡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反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照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上报皇帝,一般是要召集公卿进行评议,然后根据他们的地位、身份、功劳及其与皇室的关系等减免刑罚。但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请。请的适用对象规格比议更低,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官爵五品以上人员,犯死罪可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但是“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坚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小组数(5-10人)
5
小组成员
余建水、陈秋清、陈精奕、张巧妍、张青秀
小组长
陈秋清
讨论题目
中国封பைடு நூலகம்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讨论人员
余建水、陈秋清、陈精奕、张巧妍、张青秀
讨论时间
2011年12月26日
讨论主持人
余建水
自我发言提纲
(300字以上)
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基本特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论是《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还是《唐律疏议》,都有同罪异罚的特权法律规定。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唐朝的八议制度、官当制度、赎刑制度等就是这种特权制度的具体体现。
特权制度本身是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但在考察其实际运用的情况时,我们发现,在为后世称赞的唐朝律法,由于其法典中的特权法律体系非常完整,可谓“礼优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导致这种法律不平等的现象在当时以及后世被认为是相当完美的制度之一。因为此时,法律特权背后的政治气氛是比较开明、秩序井然的,而这种法律特权也能发挥出维系统治、调和利益冲突的最大功用。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现象的存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不能一味视其为糟粕,否定其作用,应当认识到它在维护阶级统治、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稳定方面的确起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