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合集下载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规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

首先,汉朝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根据《汉律》,人民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他们的安全和生命有严格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谋杀犯、盗窃犯等重罪犯可以被处以死刑,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同时,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也注重了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其次,汉朝的刑罚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应的刑罚,以此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比如,对于盗窃行为,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者的身份地位等,刑罚可以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化的处理得到了人民的认可。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不仅重视惩罚犯罪行为,也注重矫正犯罪者。

根据史书记载,汉王朝的官员们有时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学问教化,希望通过改造来纠正其错误。

这种教导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法律制度,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深思熟虑。

然而,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阶级矛盾和封建思想的束缚,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显赫和不平等。

例如,对于皇室成员和贵族的犯罪行为,刑罚往往较为轻微,而对普通百姓的刑罚则较为严厉。

这种不平等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刑罚过重的问题。

尽管在对待轻微罪行的处理上注重灵活性,但对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刑罚的制定仍然较为严厉。

这使得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和恐惧感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严厉的刑罚制度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总的来说,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们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它们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平等和过重刑罚的问题。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

秦汉时期的罪与罚法家的法治理论,尤其是韩非子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朝的政权建设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1.“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

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第一,律。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

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第三,法律答问。

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

第四,封诊式。

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第五,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葬中出土了1155支竹简,称为“云梦秦简”,其中载有大量秦的法律,主要包括: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所见律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除吏律》《除弟子律》《牛羊课》《傅律》《戍律》《捕盗律》等近30种。

《为吏之道》规定的是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秦汉时期的刑罚减免述论

秦汉时期的刑罚减免述论

的一个群体 , 对这部分人在司法上予以特殊照顾 , 可 以体 现封建 统 治 者 “ 被 万 方 ” 恩 泽 ; 德 的 同时 , 部 这
分 人 受其身 体 及生 理 的 局 限 , 普遍 不具 备 或 缺 乏行 为责 任能 力 , 因而对 他们 实行 刑罚减 免 , 也有 利于体
法 习惯反映 出秦汉立法和 司法体 系具 有一定程 度的合理性和进 步性 。但作 为封建社会人 治模式 的产物 , 汉时期 秦
刑罚减免的 目的在 于维护封建地主 阶级 的统治 , 而其与 生俱 采的时代局 限也是 在所难免的。 ( 关键词 ] 秦汉 ; 法; 律 司法 习惯 ; 刑罚减免 ( 中图分 类号 ] 2 2 D 2 K 3 ; 9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2 3 0 (0 2 0 — 17 0 10 — 9 9 2 1 )4 0 0 — 6
( 摘 要】 秦汉 时期 , 法的制定和执行 者们 已能注意针 对特殊人 群、 律 特定情 况和特 定情 节作 出相应 的刑罚 减
免规定和决定 , 而使得 秦汉律 法 中的刑罚减免体 系得 以完善和发展 。与此同时, 从 这一时期的 司法 实践 中还 出现 了
自杀免罪 、 职免 罪、 去 以功赎 罪、 替代免刑 , 以及基 于“ 原心 定罪” 的减 罪等若 干免 罪司法惯例 。这 些律 法规 定与 司


秦 汉律 法 中的刑 罚减 免
就 目前 国 内传 世 与 出 土文 献 的 记 载来 看 , 汉 秦 时期 的律法 体 系 中 , 于在 何 种 情 况 下需 要 或 是 可 对
以执行刑罚减免 , 以及这些减免的具体适用范 围与
程 度 , 已经有 了 比较 明确 的规定 。 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而且它还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实施的方式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秦朝,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秦王朝取消了分封制,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了相对的集中,同时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在秦朝,出台了很多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其中最著名的要数《秦律》了。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典,它规定了很多互相关联的刑法条款,包括了父母、君主、臣民、夫妻之间的关系、土地、财产等。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建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汉朝,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发生了一些转折。

汉朝认为刑法过于严厉,社会需要更多的公平正义,因此开始制定了更多的以德治国的法律。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汉律》,这部法典是在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它强调了刑法和德法并举,强调了对人们进行教育,减轻刑法的使用。

二、法律实施的方式在秦汉时期,法律实施的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在秦朝,法庭的数量得到了增加,这样就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率。

秦朝选举了一些法官、检察官来维护法律的实施。

同时,秦朝还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狱官制度,对维护守法公民和惩罚违法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汉朝,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进一步得到了改进。

汉朝设立了很多法院,这些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执行力度得到了增强。

汉朝还制定了一些康乐制度,使得惩罚更加人性化,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不过这些刑法制度较为严厉,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得社会很难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

三、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在秦汉时期,法律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

通过制定公平的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作业

中国法制史作业

中国法制史作业1.试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2.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特权等级体系3.从法经到大明律,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制和内容上经历了哪些变化4.从奴隶制刑罚到封建制刑罚的演变过程5.新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不同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制定内容和评价6. 新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不同时期土地立法的情况内容评价7.马锡五审判方式8.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及特点9.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10.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11.清末修律指导思想、内容及影响12.清末的司法改革1.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和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如伦理纲常入狱,五服制罪、八义入律和官当等。

三是隋唐时期,礼法合一,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在唐朝,立法思想崇尚以礼为纲,进一步完善了封建特权制度,发展了矜老恤幼原则和亲亲的相首匿原则。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它们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秦汉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法治思想的发展,保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它在法律制度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秦朝的统一法律制度非常严格,包括了盗窃、谋杀、贪污等各种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对窃盗者采取“断手”、“放逐山林”等惩罚措施。

其次,秦朝还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刑法程序,采用了日常刑讯、审理、复查等刑法程序,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秦朝还建立了官职制度和监察制度,配合着统一法律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治体系。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是秦朝的延续,同时汉朝也吸收了秦朝制度中的优秀部分,有了自己的创新和进步。

对于法律制度,汉朝实行了更加完善和多元的方法。

首先,汉朝建立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典,形成了汉代六律、五刑、百矛等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其次,汉朝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监察制度,配合“风纪课长”、“推宕狱长”等特殊职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汉朝还开创了堂陪审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制度在汉朝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同时也确保了行政和司法的清晰分工。

三、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结构稳定,也为中国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秦汉时期伟大的法律家和思想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提案和不懈探索下,推进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这些法律家们致力于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吸收国家的优秀部分,并合理地应用到新制度中。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断推行“罚不加一宰之刑,庸不減一斗之税”的原则,力求促进政治和社会发展。

同时,他们也努力提出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机构,及时完善不足,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这些法律家们博采众长,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发展造就出了新的国家民族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的整体性和法治性,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论中国古代法律不平等性

论中国古代法律不平等性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不平等性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9-02摘要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这一点在特权制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

关键词特权不平等平等泱泱中华民族,有着四千多年的法文化历史,在这其中遗留下来的优秀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气势恢宏,博大精深。

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寻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和遗留下来的法文化的辉煌。

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编纂和铸造着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的魅力,更是在为后代塑造和坚固着中华民族的尊严。

卢梭曾说过:一切立法体系最终可以归为两大目标:自由与平等①。

平等对于法的价值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中国古代法律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许多方面体现着不平等。

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

一、平等的法理内涵关于平等的讨论和论述,法学界层出不穷,在这里,笔者以德沃金为例,简要介绍下。

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我们从浅显的含义上使用平等,只是表示在某些优先的或得到理解的方面的相同或同一,这并不意味着说话的人认为在那些方面相同是可取的。

我们从规范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是要表示在某一个或者某些方面应当相同,或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对待是公正的②。

在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中,罗纳德﹒德沃金亦如此论述:今天我们谈论平等,当然也不能忽视不平等,因为作为平等的对立面,不平等有它存在与讨论的价值,因为平等是一个既受人喜爱又令人费解的政治思想。

人们能够在某个方面变的平等(或至少是较为平等),随之而来的是在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或更不平等)③。

但是较之这些晦涩的理解,笔者一直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亦即法律中的平等强调或者追求的更多的是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平等。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秦朝刑法适用制度

秦朝刑法适用制度

秦朝刑法适用制度
秦朝的刑法适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朝实行法家思想,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以官吏为师,让百姓学习法律。

2. 重刑主义:秦朝的刑法非常严厉,对于犯罪行为采取重罚的措施,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3. 连坐制度:秦朝实行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全家连坐。

这种制度旨在加强社会治安,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4. 肉刑和徒刑:秦朝的刑法包括肉刑和徒刑两种,肉刑包括割鼻、砍脚、割耳等,徒刑则包括监禁、流放等。

5. 法律适用的平等性:秦朝的法律适用具有平等性,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只要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秦朝的刑法适用制度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以重罚来威慑犯罪,同时也注重法律适用的平等性。

这些制度对于秦朝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安全的⾏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贼伤⼈的规定,对于这类⾏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甚⾄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难当今政策的⾔论就构成了以古⾮今罪,对于犯以古⾮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罪。

是指煽动*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致有8⼤类30余种。

包括死刑、⾁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

(3)腰斩。

是将犯罪⼈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解分⼫的酷刑。

(5)车裂。

就是⽤马车拉扯,将犯罪⼈⾝体扯裂⽽处死的残酷处刑⽅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命⼜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式,⼀是先戮后杀,⼆是先杀后戮,即戮⼫。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刑。

⾁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从事修筑长城、舂⽶⼀类重苦役的刑罚。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因此我得出结论: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
杨明辉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原则的变化
1.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等级特权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秦汉时期,礼法进一步融合。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差等”的观念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制度上,形成了上请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其成为正式制度,是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5.宋元辽金时期,这一时期继续援用前朝关于官僚犯罪特权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刑法的特权在这一时期有所减缓,不像以前那么明显。
6.明、清时期,明朝关于刑法的特权不是太明显,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例如:笞杖刑可折鞭责,变相减等;徒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等等。
讲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公开赞成“同罪异罚”。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下面我简单讲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制度产生的原因
4.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贯彻“礼有差等”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这些规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唐朝,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及议罪理由上报给皇帝,皇帝一般要召开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与皇室的关系等进行宽宥或者赦免。另外,唐朝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来保证官僚贵族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权原则。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 地方改分封制为郡县制,设郡、县两级机构。郡 设郡守,其下设郡尉执掌军事政务,另有朝廷派 出的监察御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 • 县设县令(万户以上)、县长(不满万户),其 下设丞(“署文书”)、尉(“主盗贼”),执 掌政务与军事。 • 县之下有乡、里等基层组织。乡的主管官吏称有 秩,其下有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司法与赋税、 游徼负责缉查寇盗和维护治安。里的主管官吏称 里正或里典。
(一)汉承秦制
• 中央具体管理机构仍设九卿,但一些官职名称 已改动,如奉常改为太常、郎中令改为光禄勋、 典客改为大鸿胪、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卫尉 改为执金吾、将作少府改为将作大匠,并把隶 属于丞相的九卿逐渐改为三公分治。 • 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沿袭秦制,实行郡、县二级 体制,并分封了一些同姓诸侯王。
(二)刑名
1、耻辱刑 • 髡:剃除头发的刑罚。 • 耐:剃除鬓须的刑罚。 2、财产刑 • 赀:缴纳财物或以徭役抵偿。 • 没:没收财产以充官府。 3、赎刑 4、身份刑 • 废:废除官籍永不叙用。 • 夺爵:削除爵位并剥夺特权。
(二)刑名
5、劳役刑 • 城旦舂(《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 为舂,舂者治米也。”) • 鬼薪白粲(《汉旧仪》:“鬼薪者,男当为祠 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 择米也。皆作三岁。”) • 司寇: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 • 候:于边地充当斥候,侦察敌情。 • 隶臣妾:(《汉书· 刑法志》:“男子为隶臣, 女子为隶妾。”)
• 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治国皆有法式” 的指导思想 • 首创帝制 • 中央设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 1、丞相: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政务; 2、太尉: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 下达皇帝的诏令,兼理监察与举劾官吏。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特权”阶层在我国由来已久,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亦或是明清末期的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特权”阶层都始终存在。

我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时间最久的儒家著作《礼记·曲礼》中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强调官僚阶层特权的言论,可见特权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根深蒂固。

封建特权制度一直贯穿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之中,在生活、文化、律法之中均由体现。

标签:古代封建社会特权制度法律八议必然性合理性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在公元前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历经周、秦、汉、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众多时期,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

而封建社会具有的共性就是它的特权制度,几千年的历程使中国封建特权制度的发展也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本文就就中国古代存在那些特权制定以及这些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我国古代有那些封建特权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缘起西周,西周法律中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是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妻室成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

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即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

西周之后,汉代又有“先请”制度,即对触犯法律的贵族官僚审理前,必须先奏请皇帝,以“请”皇帝作出减免的决定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到曹魏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有了系统的发展,“八议”制度首次入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指: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作者:马冠群来源:《商情》2013年第21期【摘要】本文梳理了“八议”制度在封建时代规定的发展历程,论述了不同的朝代施行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不同特点,对其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发展兴衰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对这一制度对当今中国法制的影响提出自己的感受和观点。

【关键词】八议;儒家化;中央集权“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程序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进行审议的制度。

具体地说,就是具有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犯罪时,不得直接处刑,而是要报请皇帝或者朝廷议决,减轻或者免除罪犯所犯罪行应处的刑罚。

“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贯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始终,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八议制度从产生到终结,贯穿了三千多年的历史进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八议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且随着维护、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还出现了与之配套的“十恶”的规定。

总的来说,八议制度正式确立之后,其涉及的八种身份比较稳定的规定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一)先秦时期八议制度最初的起源是西周时期的“八辟之议”。

西周时期宗法制开始形成,“礼”则是支撑这一制度的重要工具,并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既然这一原则对于以“礼”维系统治非常重要,则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有所体现。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的规定:“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可以认为是八议制度最早的历史起源。

“八辟”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原则,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是否在当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进行制度化的运用则不得而知。

但是,从史料中的其他记载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这种原则在当时确实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八辟之议”的精神内核。

比如,《尚书·酒诰》中记载:“厥或诰曰:群饮。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2、汉代的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 人,完为城旦舂。”(民事十五岁,见《汉书·何武传》) (2) 矜老恤幼原则:除诬告、杀伤等特殊犯罪外,八岁以 下,八十以上,可以免刑;具体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 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 免戴刑具的优待——“颂系”。 (3)礼法合一原则: A.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 刑罚的制度。 B.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包庇犯罪。 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问题:请阐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价值所在?
(四)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的抬头(如高帝时期的贵族有罪 “先请”,惠 帝时期有关老幼、鳏寡、盲人犯法处理的恤刑原则,文帝 时期的“录囚”制度);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及其重大意义;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三)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1、汉承秦制的刑罚体系
死刑——族刑、腰斩、枭首、弃市、醢、脯、殊死; 肉刑——墨、劓、刖、宫、髡等;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罚作等; 罚金刑——无爵罚金; 赎刑——死罪黄金二斤; 身份刑——除名(士兵)、夺爵、禁锢;
2、西汉文帝的刑罚改善
(1)改革背景:肉刑、酷刑对人的身心摧残不利于自新和回归社会;影响社会再生 产力;淳于缇萦为父请刑。 (2)刑法改善 第一,除肉刑 文帝:完——完为城旦舂 黥——髡钳城旦舂 劓——髡钳城旦加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髡钳城旦加笞五百——笞二百 斩右趾——弃市 第二,明确劳役刑的刑期 (景帝:减少笞数,定箠令)

从秦汉奴婢奸罪窥探其法律地位

从秦汉奴婢奸罪窥探其法律地位

摘要:秦汉奴婢所犯奸罪主要有强奸、和奸、禽兽行三种。

秦汉法律对犯奸罪的奴婢的惩罚要重于其他人,而且会因受害者身份不同而不同。

一般而言,法律对奴婢在家庭内部所犯奸罪惩罚最重,反映出秦汉家庭中主奴之间严格的等级界限,以及法律对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维护;相比之下,对奴婢在家庭关系之外所犯奸罪惩罚较轻。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汉时期较为开放的社会风俗。

秦汉时代社会等级制度尚未严格化,这使得奴婢的身份较易得到改变。

在阶级社会中,奴婢作为贱民等级的一员,其地位十分低下。

秦汉时代亦是如此,不仅奴婢数量很多,而且“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卷九九上《王莽传》),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试图从奴婢奸罪的角度,具体探讨其法律地位。

一、秦汉奴婢奸罪概说关于“奴婢”的定义,目前较为流行的是《辞海》的解释:“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人官中为奴者”,即男为奴,女为婢;以后则“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

秦代奴婢的名称有“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臧获”等,这些人都属于本文考察的范围。

何谓“奸罪”?《说文·女部》:“奸,犯淫也。

此字谓犯奸淫之罪。

”具体而言,秦汉时期所谓奸罪,系指“违反封建法律和封建伦常的非婚姻两性关系。

分亲属相奸、常人相奸、主婢相奸、奴婢相奸等”。

也有学者把奸淫罪分为以下几种:和奸、居丧奸、强奸、禽兽行、略诱人妻,并把奸淫罪和不孝罪一起归纳为伦常礼教犯罪。

按此分类,与奴婢相关的奸罪有强奸、和奸和“禽兽行”三种类型;而且奴婢在这三类犯罪中都是作为犯罪人出现的,而不是被害人。

由于史料中对奴婢这类底层人物没有太多的文字记载,使得研究者无从探究奴婢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只能从法律对奴婢所犯奸罪的惩罚来探究其地位的特殊性。

古代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身份法,“律比畜产”、“同于资财”的奴婢作为社会最低等级,其法律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秦汉的刑罚制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没、迁刑和徙边、罚金等不同的处分。

死刑死刑即剥夺生存权。

见于史籍和地下出土简册的秦汉时代死刑名称有枭首、腰斩、弃市、磔、车裂、凿颠、抽胁、镬烹、囊扑、具五刑、定杀等。

后来枭首、腰斩、弃市成为三种固定的常刑。

枭首,“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①,即杀头示众。

如《汉书·高帝纪》:“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

”《汉书·窦武传》:“枭首洛阳都亭。

”腰斩,“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

”②《史记·商君列传》称秦法“不告奸者腰斩”。

腰斩之罪,次于枭首。

《汉书·武帝纪》:“丞相屈氂下狱腰斩,妻子枭首。

”因为刘屈氂的妻子作巫蛊,是主犯,刘屈氂同坐,故腰斩。

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③。

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史记·李斯列传》载:“十公主矺死于杜。

”矺就是磔。

汉初也还用磔刑,至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 年)始废,为弃市所代替④。

弃市,“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⑤。

秦简《法律答问》有两处提到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又:“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汉律盗高庙座前玉环者,“当弃市”⑥。

另外还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等⑦。

族刑族刑实际上是死刑的扩大化,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

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政治犯罪。

关于族刑的范围,见于史籍记载的有“七族”①与“九族”②等说法,但“夷三族”为法定常刑。

汉初“有夷三族之令。

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故谓之具五刑。

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③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如李斯、赵高、韩信、彭越、新垣平等。

有材料证明,夷三族亦称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从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④。

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

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

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浅论秦汉简中的刑事法律制度比较原发法律史学术网随着古代简赎的出土,法制史学界对秦汉时期法律的研究重点已从对传世的文化典籍转到对出土文物的研究。

这些出土文物将秦汉时期法律的真实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为我们研究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真实充分的证据。

依据《汉书•刑法志》的记载:相国肖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晋书•刑法志》中也有“汉承秦制,萧何定律”的说法。

说明秦汉的法律制度应有诸多相似之处,而汉律对秦律有多少继承与发展,只能从原始资料入手,进行比较。

下面我试着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入手,分析一下秦、汉时期有关刑事制度的规定。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法律的简文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与《封诊式》。

其中与刑事制度有关的主要集中在《法律答问》中。

《法律答问》简共二百一十支,一百八十七条。

除刑律外,还包括一些少数民族、诸侯犯罪的规定,还包括了二十五条专有名词的解释。

而在《法律杂抄》中也有一条捕盗律的规定。

秦简中虽然没有具体将各条律文归于律名之中,但依《晋书•刑法志》: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则秦各律文是可以归纳至各律名之中的。

且参照《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其中已详细的划分了各律名。

《二年律令》据考为吕后二年时(公元前186年)当时施行的法律,包含27种律及一种令。

其中规定刑事制度的主要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

由于《二年律令》所载的律文相对而言更规范,所以下面我以《二年律令》为基础,对汉律和秦律加以比较。

一、秦汉简贼律比较《二年律令》中贼律共42条,主要规定了谋反、投降、失火、伪造印信、投毒、杀人、斗殴、亡印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

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在刑法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刑法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形成了刑法特权原则。

分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了解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内容,对于现阶段我国建立法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理论渊源
早在秦汉时期之前,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就出现了一些思想萌芽。

据《礼法•曲礼》记载,周礼中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外特权。

对此,唐代儒者孔颖达曾明确解释说“: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

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

”也就是说“,大夫”都是一些正人君子,是不会作出违法乱纪的勾当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在刑法上对大夫犯罪作预先规定;反过来说,即使大夫犯罪,也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刑罚的特权优待。

这种观点认为,假设官僚贵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国家对其进行任意形式的凌辱、折磨和治罪的话,那么就会动摇封建社
会的等级制度观念,因此贵族官僚的人格与尊严是不能够容许任何形式的侵犯的。

但是,对于“刑不上大夫”的这种刑法特权,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说曾提出过“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口号,对旧贵族在刑法上拥有的特权表示了明确反对,不承认贵族有法律外的特权,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另外,法家还表述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这些论断表明先秦法家针对西周以来的礼法原则,提出了无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的思想,显示出一定的法治主义原则[1]28。

先秦时期,为了保持国君的尊严和维护法令的实施,以商鞅为代表的变法改革者在某种程度上遵循了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比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新法刚刚施行还未到一年,以太子的两个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保守派就跳出来进行恶意捣乱,唆使太子故意触犯规定的法令,达到破坏变法的目的,对此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就将他们分别处以黥刑和劓刑。

秦始皇面对嫪毐的武装叛变曾下达命令说“:有生得者,赐钱一百万;杀之,半百万。

尽得等。

”即便案犯逃离他国,秦朝也会竭尽全力重金所求进行果断惩罚,如秦将樊於期叛逃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顶,邑万家”,最后是荆轲
将樊於期的人头送回了秦朝。

但是,先秦法家的这种做法并非是要从本质上废除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一方面其标榜废除了旧贵族免遭法律制裁的特权行为,另一方面其又重新确立了维护新贵族核心利益的特权行为。

还是以商鞅为例,在太子犯事时,他认为“太子,君嗣也,不可刑”,并且在第一次变法时发布的法令中就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有无所芬华”,并且在刑法上也肯定了新的等级特权。

秦朝在统一全国之后,秦始皇也基本上实行了这一原则,尽管贵族、官僚在法律方面拥有的特权较小,但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在刑罚的适用上是有所区别的,仍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如从云梦出土的秦简当中人们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拥有爵位的人或者是官吏犯罪的行为,朝廷是允许采用金钱来赎罪的,但是某些比如赎死、赎官等赎刑仅仅只是适用于少量的贵族官僚而已。

汉朝时期,随着礼教与法律逐步得到一定的融合“,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被朝廷在治国的刑法当中正式确立下来,其主旨内容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演变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特征。

汉文帝时,著名儒者贾谊曾借周勃在狱中受虐一事上书汉文帝,主张恢复古时“刑不上大夫”的做法。

受到周勃事件和贾谊言辞的感悟,汉文帝于是下令对于皇室宗亲和高官贵族赋予一定的特权,从此,即便大臣有罪,也是一般责令其自杀
自戕,而不再遭受到任何形式的直接刑罚。

当然,自秦朝时就有对官吏的”赎免”优待,汉代也有“上请”制度“,上请”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从“二千石”,扩大到“六百石”,从皇室宗亲,扩大到公侯嗣子,皆须先请而后执行[2]42。

东汉后期,开始出现“八议”的说法,这是儒家经学大师们引“经义”对当时司法制度的特权原则所作的总结,但还没有完全成为法律,只是为封建刑法的特权原则“、八议”制度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二、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几项内容
纵观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其主要包括刑罚适用上的优待、死刑执行上的优待和司法审判上的优待等几项主要内容。

刑罚适用上的优待。

此类刑法特权自古有之,据《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明文规定某些刑罚是不能够运用于贵族官僚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贵族官僚犯罪的,则可以采用“赎”或者“放逐”等较为人性的方式来代替他们应当遭受的刑罚,比如春秋时,郑国大夫公孙楚犯伤人罪,执政子产对他说“: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速行乎,无重而罪”,将他放逐到吴国。

秦朝时期,尽管对于罪犯进行惩戒的刑罚执行形式各式各异,有斩首、戮尸、烹死、枭雄、车裂、诛族等,但是对于上层和贵族的官僚犯罪,则普遍采用劳役、迁移、撤销职务等较轻刑罚。

汉代初期,一些儒家学者对官员贵族遭受严酷的惩罚状况非常不满,他们
主张不能简单地以法律对待贵族官僚,当时上层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无道理,比如汉武帝时,狱吏凌辱大臣仍不足为奇,萧何贵为相国,仅因建议刘邦开放上林苑,就被刘邦投进了大牢;周勃出将入相,为汉室江山立下了汗马功劳,也仅因莫须有的罪名,被逮捕入狱,在狱中备受狱卒的凌辱,周勃无奈之下,只得用千金向狱卒行贿,结果还是在狱卒的指点下,才得以出狱,出狱后,他感慨地说“: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也!”在此种背景下,后期的汉文帝采纳贾谊的建议,对汉朝的皇室宗亲和高官贵族赋予一定的刑罚特权,在刑罚适用上予以适当优待。

死刑执行上的优待。

秦汉时期,一般罪犯的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或斩首、或戮尸、或烹死、或车裂等,行刑手段相当残忍,但对于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

这种优待方式其实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之,比如晋国大夫里克、郑国大夫公孙黑等虽犯有重罪,但都是被迫自杀而死的。

秦汉时期贵族官僚获得这种死刑优待的事情更为常见。

西汉时期,公元前170年,汉文帝的亲舅舅薄昭触犯刑法犯了死罪,但汉文帝并没有采取下狱处刑的方式,而是派人穿着丧服到舅舅家里痛哭流涕,最后,薄昭无奈只得自杀了事,受到了应该得到的惩罚。

司法审判上的优待。

对贵族官僚犯罪的惩戒,早期封建社会一方面是“命夫命归不躬坐狱讼”或“将归死于司寇”,胁
迫他们自行了断;另一方面,据说有“八辟”之法,谓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对这八种人犯罪,法律上规定了特殊的审理程序。

虽然先秦时期是否真正实行过“八辟”之法,目前虽尚无明确史料佐证,但“八辟”成为后世刑法中“八议”制度的渊源应是毋庸置疑的判断[3]42。

西汉时期,法律中开始形成一些保护官僚特权的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官员犯罪“上请”的制度。

所谓“上请”的含义,就是指在贵族官僚实施犯罪后,对于司法官吏来讲,其是无权予以立刻审判的,而应当奏请皇帝按照犯罪者的具体情况由他指示如何进行必要的处理。

汉高祖七年曾诏曰“:郎中有耐罪以上,请之。

”此后,汉宣帝时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汉平帝时下诏:“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上,先请之。


东汉光武帝也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从这些记载来看,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上请”选用范围不断扩大,刑法上的官吏特权逐步形成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