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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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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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官僚贵族特权制度的合理性——以刑罚特权为例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11正文如下:中国古代贵族官僚自奴隶国家建立到封建王朝结束,一直享受着不同程度的特权。

然而就其刑法特权制度最为典型,如西周时的“八辟”、“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封建时的“上请”、“八议”“例减”“官当”等。

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必然居有其合理性。

本文将从博弈角度对此进行阐述。

1.周礼中特权制度建立的博弈分析周初社会政治并不稳定,管叔蔡叔勾结殷商旧部发动叛变,周公虽经镇压平息,但仍暴露出周天子“仁德”政治的弊端,社会亟需一种有效地政治管理制度。

而对于诸侯贵族来说,天子独掌大权也需要一种制度对其不确定之行为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自身现有利益。

对于这一信息,天子与诸侯贵族双方就存在各种策略行为选择,我们将用简单的二维矩阵进行说明。

天子极度特权协商规范划地各治服从(-11,9)(5,5)(7,3)诸侯贵族背叛(-10,-10) (-5,5) (-3,-3)在上述情况下,天子与诸侯既要维持其本阶层既得利益又要提防特权内部带来的未知风险,由此诸侯与天子其行为策略如下:⑴如果天子实行桀纣统治,诸侯的策略只有服从和背叛俩种选择,其选择服从则其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短时间内某一诸侯可能得到的收益是正的,但就整个诸侯贵族而言其收益仍然为负,这就是天下诸侯会师孟津而亡殷商的原因。

而天子盘剥诸侯没有限制,虽能满足其一时所好,但诸侯的收益与之相比仍为负,又无正当理由让诸侯承担这一不利,故诸侯会选择背叛(因为这比坐以待毙要强的多,可能成功后有登其大宝的激励,所以本文设定诸侯背叛之代价为-10小于继续服从暴政的代价)。

⑵如果天子任由地方权力独大,就会威胁到自身统治,这是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而对于诸侯来说其实十分乐意的,天子的管制十分有限,其得到的支付为正且远较天子之收益要高。

在此种情况下选择背叛,名不正言不顺,有被镇压的风险,而天子亦可能有镇压失败的不利后果,故定期收益为负。

八议制度:律法中同罪不同刑的基础,漫谈中国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

八议制度:律法中同罪不同刑的基础,漫谈中国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

八议制度:律法中同罪不同刑的基础,漫谈中国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封建时代经常有一句用来糊弄老百姓的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看上去这句话是社会公平性的体现,代表着统治者注重社会公平理念。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封建时代,“罪”可以同,但处罚“罪则”的方式,却一定是不同的。

因为除了法律论罪的平等以外,在对于相同罪责的处罚上面,皇子贵族是有着法律规定的特权的,这也是为什么说封建时代是特权社会的原因之一。

“同罪不同刑”正是这种特权的直接体现。

而最初诞生于西周王朝的“八议”制度,正是古代特权合法性建设的重要体现。

一、“八议”制度的产生,是古代社会特权阶层为了保障自己的特权,在法律发面进行的特权合法性建设的表现,是“特权”获得的理论基础《周礼·秋官司寇》之中说:“以八辟立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七曰议情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段话说的很繁琐,但总结起来就是一个意思,在面对贵族阶层犯罪的时候,处罚他的时候要考虑到诸如功劳,能力,名声等等诸多方面。

换而言之,就是要杀头的罪过,考虑到他曾经对国家做出的功劳,就罚个几十斤铜代替算了,本质上就是一种为贵族阶层脱罪的手段。

从产生的根源上来看,八议制度产生的根源当然是为了保证特权阶层的利益,并且用法律的形式将之确定下来,告诉世人这些人就是有杀人不偿命的特权的。

那么古代人是傻了不成,把这种社会的不公平明目张胆的告诉大家,岂不是想要引起造反?当然不是,任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环境,讨论历史事件的方法都是不对的,周王朝是一个奴隶制社会关系为主导的社会,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来说,以特权确定贵族的地位,打压奴隶和平民的地位,那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不但不会引起造反,还是能够有效的稳固政权的手段。

说白了,那个时代的统治者不靠“仁爱”来治民,靠的是恐吓。

只要你知道我杀了你也没有罪,你就不敢跟我反抗。

到了秦始皇建立秦朝,中国古代历史迈入了封建社会的大门,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奴隶基本上被废除了,也就是说奴仆在本质上也是自由人,拥有了一定的权利。

商鞅变法损害旧贵族利益的措施

商鞅变法损害旧贵族利益的措施

商鞅变法损害旧贵族利益的措施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运动之一,发生在公元前361年至公元前338年之间。

这场变法推动了中国早期封建社会的变革,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得旧有的贵族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首先,商鞅取消了封建制度中的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是封建时代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通过将土地分配给贵族,确保其能长期拥有土地并享受收益。

然而,商鞅变法推翻了这一制度,取消了贵族的土地特权。

这使得一些贵族氏族不能再完全依赖土地来维持其地位和收入。

其次,商鞅设立了郡县制度。

在此之前,国家采用的是封建制度,国家被划分为小封建领地,由贵族统治。

而郡县制度则废除了这种领地制度,将国家划分为相对规模较小的郡县,由官员来管理。

这一举措有助于降低贵族统治的地位和权力。

此外,商鞅变法还实行了法治,实施了统一的刑法和行政法规。

在过去的封建社会中,往往存在着地方特权和贵族特权,使得统治者和地方官员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判决和执法。

然而,商鞅变法推行的法治原则削弱了贵族特权,并建立了公平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有效地限制了贵族的权力。

总的来说,商鞅变法损害了旧有贵族的利益。

他通过取消井田制度、设立郡县制度以及推行法治等措施,减弱了贵族统治的地位和权力。

这对于削弱封建贵族的特权和推动社会变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

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在刑法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刑法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形成了刑法特权原则。

分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了解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内容,对于现阶段我国建立法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理论渊源早在秦汉时期之前,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就出现了一些思想萌芽。

据《礼法•曲礼》记载,周礼中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外特权。

对此,唐代儒者孔颖达曾明确解释说“: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

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

”也就是说“,大夫”都是一些正人君子,是不会作出违法乱纪的勾当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在刑法上对大夫犯罪作预先规定;反过来说,即使大夫犯罪,也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刑罚的特权优待。

这种观点认为,假设官僚贵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国家对其进行任意形式的凌辱、折磨和治罪的话,那么就会动摇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观念,因此贵族官僚的人格与尊严是不能够容许任何形式的侵犯的。

但是,对于“刑不上大夫”的这种刑法特权,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说曾提出过“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口号,对旧贵族在刑法上拥有的特权表示了明确反对,不承认贵族有法律外的特权,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另外,法家还表述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这些论断表明先秦法家针对西周以来的礼法原则,提出了无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的思想,显示出一定的法治主义原则[1]28。

先秦时期,为了保持国君的尊严和维护法令的实施,以商鞅为代表的变法改革者在某种程度上遵循了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比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新法刚刚施行还未到一年,以太子的两个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保守派就跳出来进行恶意捣乱,唆使太子故意触犯规定的法令,达到破坏变法的目的,对此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就将他们分别处以黥刑和劓刑。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讲解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因此我得出结论:虽然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与现如今法律坚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客观的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历史,研究当时的特权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变化,学习法制史不要用历史虚无主义去苛求古人。
杨明辉
二、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原则的变化
1.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等级特权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2.秦汉时期,礼法进一步融合。西汉确立儒家思想的指导地位后,“礼有差等”的观念受到重视,在刑法适用制度上,形成了上请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这种制度最初始于西晋,其成为正式制度,是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5.宋元辽金时期,这一时期继续援用前朝关于官僚犯罪特权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刑法的特权在这一时期有所减缓,不像以前那么明显。
6.明、清时期,明朝关于刑法的特权不是太明显,清朝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赋予满人各种司法特权。凡属满人违法犯罪,一般可“减等”、“换刑”等特殊优待。例如:笞杖刑可折鞭责,变相减等;徒刑可换折枷号,免予监禁服役或发配远乡等等。
讲解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以公开的形式肯定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适用上公开赞成“同罪异罚”。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下面我简单讲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权制度产生的原因
4.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贯彻“礼有差等”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这些规定对以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唐朝,唐律继承了《开皇律》“八议”制度的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将他们的犯罪行为以及议罪理由上报给皇帝,皇帝一般要召开公卿进行评议,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与皇室的关系等进行宽宥或者赦免。另外,唐朝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等制度来保证官僚贵族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权原则。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如何运作的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一种由皇帝统治下的等级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掌握着最高的权力和地位。

以下将从皇帝、贵族、官员和农民等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运作。

一、皇帝的统治作为封建制度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拥有无上的权力和地位。

皇帝传位由父子,基于血脉关系进行继承。

即皇帝的儿子通常会成为下一任皇帝,确保皇位的延续性。

皇帝通过一系列仪式和制度来展示其权威,如朝会、祭祀等。

同时,皇帝还设立了宫廷,由内廷和外廷组成,以管理和辅助皇帝的统治。

二、贵族的地位贵族在封建制度中处于较高的地位,他们是社会等级制度中的上层阶级。

贵族有特权,包括拥有土地、钱财和特殊的待遇。

贵族地位的传承主要基于家族关系。

贵族通过出嫁、联姻等方式来维持其地位,与其他贵族保持家族关联,以加强权势和地位的稳定。

三、官员的角色官员在封建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被任命为地方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官员是皇帝的代理人,负责统治、治理和维护封建制度。

他们的晋升和任免主要取决于皇帝的决定,皇帝会根据各种不同的因素,如能力、忠诚度和贡献等来决定官员的晋升和任免。

四、农民的地位农民在封建制度中处于最底层,他们是贵族和官员的直接服务对象。

农民耕种土地,为贵族和官员提供粮食和其他生产物资。

他们受封建制度的束缚,必须服从贵族和官员的统治和分配,无法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

农民的地位主要由出身来决定,他们的生活主要依赖于土地的分配和相关政策。

总结: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由皇帝统治并以贵族、官员和农民组成的等级制度。

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掌握着无上的权力和地位。

贵族作为社会等级制度的上层阶级,享有特权和特殊待遇。

官员作为皇帝的代理人,负责统治和管理封建社会。

农民则处于封建制度的最底层,生活和地位受限制。

这种封建制度确立了权力的层级关系和社会等级制度,并对整个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特权”阶层在我国由来已久,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亦或是明清末期的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特权”阶层都始终存在。

我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时间最久的儒家著作《礼记·曲礼》中就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强调官僚阶层特权的言论,可见特权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根深蒂固。

封建特权制度一直贯穿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之中,在生活、文化、律法之中均由体现。

标签:古代封建社会特权制度法律八议必然性合理性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在公元前就进入了封建社会,历经周、秦、汉、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众多时期,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

而封建社会具有的共性就是它的特权制度,几千年的历程使中国封建特权制度的发展也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本文就就中国古代存在那些特权制定以及这些特权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我国古代有那些封建特权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缘起西周,西周法律中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是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妻室成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

这反映出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影响,即身份相当者才能对簿公堂,而身份悬殊者不互相争讼。

西周之后,汉代又有“先请”制度,即对触犯法律的贵族官僚审理前,必须先奏请皇帝,以“请”皇帝作出减免的决定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到曹魏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有了系统的发展,“八议”制度首次入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指: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第1题(33.0) 分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答:唐律继承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对皇亲国戚、国家官吏等一些有地位者,给予特权,使其减免用刑。

这些特权主要是以下这些:议。

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八议依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请。

这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这一特权享有者: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

减。

这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减一等处罚的特权。

适用对象包括: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

赎。

这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第2题(33.0) 分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

答:秦朝: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做出具体说明。

唐朝:《唐律疏义》,元朝改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义》,律疏文又称为疏义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司法断案的依据。

唐律首创“疏议”,把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秦朝的《法律答问》在解释和补充法律内容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不仅解释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解释的面扩大到定罪、量刑等方面,但这种解释还处于局部、不成系统、不完整的状态,汉魏晋时期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唐律“疏议”的诞生,实现了对律文解释和补充做法的飞跃,使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第3题(34.0) 分.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

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

确定“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高三历史教师必备素材: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

高三历史教师必备素材: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

.专业. 教师必备: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每个封建国家建立后,都会制定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

从战国李悝撰封建法典《法经》开始,直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我国封建社会的成文法经过二千多年的沿革和发展,形成别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概括起来,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几点:一、立法以礼教作为指导原则。

自西汉武帝确立了儒家思想正统地位以来,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修撰国家法律的活动中就坚持以儒家的礼教作为指导原则。

西汉时,董仲舒、公孙弘等汉儒主张以《春秋》经义断狱,标志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全面推进了以礼入律的发展,“八议”“准五服以制罪”等相继法律制度化。

到了唐代,立法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封建礼教法律观达到成熟的阶段。

之后,“律出于礼”的思想被沿袭下来。

二、体现礼教法律观的刑事政策。

自汉至清,刑事政策主要是“刑德并用”、“出礼入刑”。

礼是本,是纲;而刑不过是礼的辅助。

对教化不成构成犯罪者,才实施必要的法律制裁。

三、反映礼教规范的法律内容。

我国封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因而法律也把维护族权、夫权、父权的封建家族制度放在首位,将家庭的伦理关系和礼教规范,移于治国立政之道,所谓“正家而天下正”。

儒家礼教的核心是“忠”和“孝”,因此封建法律的许多内容围绕“忠”“孝”来展开,具体表现在:从罪名看,“十恶”是直接侵犯封建王权和封建伦理的不忠不孝行为;从刑罚看,有“族诛”、“缘坐”、“入官”、“没籍”等等;从民事法看,婚姻由父母之命;离婚有七出;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等等。

第四,法典的结构形式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中国封建法律一直是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及经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

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

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

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

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古代封建制度的运行机制

古代封建制度的运行机制

古代封建制度的运行机制一、封建制度的概述封建制度是古代社会的一种政治形态,主要由君主、贵族和农民组成,其中贵族拥有土地并享受封地的收益,农民则为贵族提供劳动力和农产品。

封建制度在古代社会中起到了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统治者权威以及分配土地资源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古代封建制度的运行机制。

二、封建主君与贵族集团1. 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在封建制度中,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其权威和合法性来源于血缘关系、天命以及道德准则。

君主往往通过宗法制度来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自己视为人民的保护者和福祉的源头。

2. 贵族的地位与特权贵族是封建制度中的特权阶层,他们凭借出身和土地拥有权享有特殊的社会地位。

贵族通过掌握地产、兵权和租税等特权,从而牢固地控制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命脉。

三、土地的封赏与农民的依附1. 土地封赏的分配原则封建制度中的土地封赏是封建贵族获取收入的主要途径。

土地赋予的封号被视为贵族社会地位的象征,封赏的多寡与一个贵族的身份和地位息息相关。

土地封赏的分配通常依据封建等级、忠诚于君主以及贵族的功勋等原则。

2. 农民的依附与赋役关系农民是封建制度中的劳动力提供者,他们依附于贵族,为贵族提供劳动力和农产品。

农民的地位相对较低,缺乏财产和社会权利,生活受到严重限制。

农民通过赋役关系与贵族建立起一种切身的依附关系,同时承担着支付租税和提供劳动的义务。

四、封建制度的稳定与变动1. 社会等级和秩序的维护封建制度通过明确的阶级划分和等级制度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贵族享有特权与荣誉,可以通过世袭等方式将这些优势世代传承下去。

而农民则被剥夺了大部分权益,被迫处于被统治的地位,维持贵族的统治地位。

2. 封建制度的变动与危机封建制度也面临着内外因素的变动和崩溃的威胁。

外部因素如战争、侵略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都可能动摇封建制度的根基。

内部因素如君主权力的滥用、贵族内部的争权夺利以及农民的起义等,也可能导致封建制度的崩溃和瓦解。

五、封建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尽管封建制度已经在现代社会中消失,但它仍对人们的思维方式、社会结构以及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各朝对待皇族的方法

各朝对待皇族的方法

各朝对待皇族的方法
古代各朝对待皇族的方法各有不同。

在大多数朝代中,皇族被视
为统治者的亲属,享有特殊的地位和优待。

在秦朝,皇族地位最高,皇帝的儿子被封为王,享受特权,拥有
独立的势力。

他们通常被派往各地担任地方官员,以巩固王室的控制。

在汉朝,皇位世袭,皇族分为贵族和庶族。

贵族享有特权,被授
予高级官职和土地。

庶族则过着相对普通的生活,尽管也拥有一定的
财产。

在唐宋时期,皇族依然拥有高级官职和土地,其中皇帝的儿子通
常被任命为皇太子,准备接替皇位。

他们接受优质教育,学习文化和
政治知识。

明清时期,皇族地位逐渐下降。

皇帝的兄弟被封为亲王,拥有继
承权。

亲王被派往各地担任地方官职,但实际上他们的权力受到限制,皇帝的权威得到加强。

总体来说,古代各朝对待皇族的方法是通过授予特权、封地和官
职来维护王室的统治。

然而,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在不同朝代中存在差异。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

中国封建法律对官僚贵族特权的维护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统治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纵观中国封建的法制发展史,对于触犯礼义伦常的刑罚,汉、唐与明、清大体类似。

而对于危及国家统治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刑罚,明、清则重于汉、唐。

封建统治者力图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达到镇压农民、惩罚犯罪、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目的,因此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公元前2世纪秦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脑地位。

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诏、令、□、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

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化。

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

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中国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与良贱异罚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了。

如唐律是我国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其内容制定完备,体例结构合理,并充分反映了当时封建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

现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

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

而且还规定除这八种人以外,其他几种贵族可以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唐律规定了“十恶”,十种犯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神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与社会秩序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与社会秩序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与社会秩序在古代中国,封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封建法律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的合法性。

虽然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皇权法律,二是地方法律。

皇权法律是统治者颁布的,以皇帝的权威为基础,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地方法律则是由地方官员制定,更加针对性地适应当地的特殊情况。

这种分权制度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全国范围和地方的需求。

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家族血缘关系和尊卑次序为出发点。

根据封建制度,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人们的权益和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

法律起到的作用是为了维护这种等级秩序,保证各个等级之间的平衡。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主要体现在家法、吏治和刑罚方面。

家法是指以家族为单位的一系列规范,主要涉及家族内部的行为规范和家族继承等问题。

吏治则是指官员的行为规范,包括政令、赋税等方面的规定。

刑罚是封建法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用于制裁违反法律的行为。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违法者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封建法律过于强调尊卑次序,限制了人们的个人自由和发展空间。

其次,封建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势滥用和腐败问题,导致法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古代中国的法律相对封闭,缺乏对其他文化的学习和吸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封建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构建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人民在封建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到一定的安全与权益保障。

封建法律对于统治者来说,也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和控制手段。

虽然法律在封建社会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但总体上为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律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合法性的制度。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以刑法为例(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

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

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

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

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

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史记。

太史公自序》《商君书赏刑》级特权。

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

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1123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以刑法为例(非法学张立201322060964)内容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权。

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缘起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最终构成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

另外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展较为稳定,这就为特权思想的发展及演化提供一个很好的土壤和空间,与封建专制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特权特征十分明显。

一直延续到各朝各代,直至当今现代社会,也存留着特权思想,可谓对中华民族影响及其深远。

整个官僚贵族特权制度之所以能够横贯华夏数千年的历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残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性。

本文粗陋简析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以及演化历史,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我们应当怎样以史为鉴,汲取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贵族官僚封建专制刑法特权治吏一、古代官僚贵族刑法特权的起源(一)先秦时期刑法上特权的规定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利益集团的思想家开始了“百家争鸣”,到战国达到了顶峰。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核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而且战国时期法家并不承认贵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权,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强调“一断于法”即“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将这一主张总结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中记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法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即不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之以法。

然而,先秦法家的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废除刑法上的特权,他们是废除旧的贵族不受法律规范的特权,同时确立新的法定等《史记。

太史公自序》《商君书赏刑》级特权。

根据《礼法•曲礼》规定,周礼将“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特权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刑罚适用上的优待。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摘要】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封建制度为主导的社会形态,特权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官吏特权、地主特权、士族特权是封建社会中的主要特权形式,农民则承担着沉重的负担。

特权制度的存在影响深远,既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又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历代统治者曾尝试进行特权制度的改革,但效果有限。

封建社会特权制度的存在给我们现代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即要倡导平等和公正,避免集权和特权现象的滋生。

通过对封建社会特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关键词】中国封建社会、特权制度、官吏特权、地主特权、士族特权、农民负担、影响、改革、现代社会、启示。

1. 引言1.1 中国封建社会的背景中国封建社会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诸侯国相互争霸,社会矛盾尖锐,统一的封建国家开始初具规模。

随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秦汉时期,封建制度逐渐完善,官僚体系和等级制度得到巩固。

隋唐时期的大一统时代,封建制度达到了巅峰,宫廷文化繁荣,科举制度得以推广,社会秩序相对稳定。

在封建社会的背景下,特权制度逐渐形成并得到强化。

官吏、地主、士族等特权阶层享有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他们具有世袭的特权,拥有土地、财富和权力。

这种特权制度严重剥夺了普通农民的权利,导致社会等级固化,贫富分化日益加剧。

中国封建社会的背景是一个充满了等级差别和特权制度的社会。

这种特权制度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给后来的社会留下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1.2 特权制度的起源特权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阶段。

在古代中国,封建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君主和统治者逐渐形成了特权阶层。

特权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的早期,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和统治阶级的形成,特权制度逐渐被确立。

在封建社会中,官吏、地主、士族等特定阶层享有特权地位,他们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财产,能够操控人民的生活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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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

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最早、最集中的体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自从汉代将儒家思想被确定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后,封建法典开始了“礼入律中”、“礼法合流”。

所以, 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体现。

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

而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从它的内容可以看到其阶级本质:它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特点。

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它的继承制度是以维护封建私有制和保障封建剥削特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
法律制度;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仪”条款;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广大人民的苦难。

晋律则规定了《官品令》和“杂抵罪”的刑罚来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它的经济立法特点是,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

“官当”制,是法律允许贵族用官品和爵位抵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规定:在《开皇律》中明确规定“八议”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权。

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几种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

《唐律疏仪·杂律》规定了有关买卖、借贷、贷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而这些民法规范主要是偏袒债权人,即贵族的。

表明唐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特权法。

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所以它有一个不同于唐朝和宋朝的显著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因此汉族人民在政治
上处于最低的地位。

而蒙古贵族却享有许多法律特权。

如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打;除死罪外,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蒙古人犯法,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管理蒙古人专门机关正政府决断,而汉人的审判机关的正长都由蒙古人担任。

从而证明元朝的法律是维护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军事封建专政的工具。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它的主要特点是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清律援用“八议”条款,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凡“八议”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罪,均须奏闻取旨,不得擅自勾问和判决,以便减免罪责;还规定贵族宗室、品官犯罪,可以用暂时罚俸、降级、革职等办法抵罪。

“大清律例”特别赋予满族人以更大的特权,满族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理。

总的来说: 在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内容里,其中一部分就是维护贵族特权,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礼法合流。

从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八议”,再到唐律的“请”、“减”、“赎”、“免”;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杂抵罪”到魏晋隋唐“官当”等,都是贵族特权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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