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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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利用空闲资产,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巴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和同级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租赁方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资产名称
(详见村《现有资产价值及权属明细表》、国土使用及房屋产权证书)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大写)。
三、租赁用途
四、租金标准及交付办法:
1.租金标准:前五年每年元,后每五年按递增,即年至年为每年元租
金,年至年为每年元租金,年
至年每年年为为元整。
2.租金交付办法:实际租金从年月日起付上年年)租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出租的资产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租赁资产有纠正制止权。
3.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时向乙方交付所租赁资产,按时收取租金。
5.同意乙方对租赁范围内的设施进行改建,增加的投入的价值归乙方所有。
6.保障乙方水、电、气、路、通讯设施通畅。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用途享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2.不经甲方同意,对租赁的资产不得擅自转租。
3.依法经营独立核算,按时交付租金及各种税款。
4.租赁期间,有权抵押承租范围内资产。
5.妥善保管好承租资产,按期提取折旧费,租赁期满如数
交还所租资产。
6.如因乙方发展需要,改建原有建筑面貌,需经双方协商折价处理,签订补充协议(包括建筑区域土地租金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600斤黄谷的市场价计算)。合同期满后若不续租,归还甲方原有资产,剩余资产归乙方
所有。
七、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解决办法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协商--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本合同方可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报鉴证机关备案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遇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A、向县、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南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资产的处置:
1.租赁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要负责保值。合同期满后,对实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其增值部分,是由国家、集体、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无偿拨款、生产性补贴、减免税、馈赠和乙方投资等形式形成的,归乙方所有。由甲方
投资形成的,归甲方所有。其中超出原有资产价值的部分由甲方出资购买。如资产减值,乙方负责补足差价款,但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占地,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退给乙方相应的租赁费。国家给予甲方的占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归所有权者所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区镇鉴证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社员代表会记录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