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巨潮资讯网-多层次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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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

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

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近日,中国证监会党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努力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为一体推进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意见》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是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全面领导的重要基础,是担当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重任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

要强化目标导向,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干部队伍,坚持履责意识与履职能力的同步提升,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

要强化问题导向,坚决做到严字当头、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举一反三,着力解决好。

要强化以上率下,中国证监会党委以身作则,带头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提升专业能力、深化作风建设、推进廉政建设。

要强化转变作风,全面贯彻严管理严监管的要求,以自身建设的严,带动监管工作全面从严,真正在思想观念和行动上来个大转变。

要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巡视审计部门、中央金融工委等要求,自觉接受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监督,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和巩固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是指在证券交易和运营过程中,证券公司需遵守的合规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1.法律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证券交易和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2.稳健经营原则:证券公司应该以稳健的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
能力来运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

3.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证券公司应以客户利益为首要考虑,在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产品时,要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充分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4.内部控制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合规监管的有效性。

5.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公司应主动提供及时、准确、公正、完
整的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确保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6.业务扩展原则:证券公司应在符合监管政策和风险管理能力
的前提下,适度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核心竞争力。

7.员工素质原则:证券公司应重视员工的素质培养和业务能力
提升,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机制。

8.合规监管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合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正如您所言,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日益重要。

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证券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更加关注。

2019年至202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其中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

因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

在制度供给层面,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和202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清晰地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以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区分责任的司法理念。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八项:
1.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证券公司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规经营原则: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3. 勤勉尽责原则: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4. 公平交易原则:证券公司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保障交易公平性。

5. 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6. 风险控制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监控和化解,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7. 内部监督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8. 合作共赢原则:证券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各方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实现共赢。

这八项原则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服务,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的连续健康发展。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上市、配股、增发、并购重组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信息披露渠道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地取得公司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报告制度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业绩、财务情形、重点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六条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的管理机制,及时对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进行核查和回应,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价稳定。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沟通与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沟通与服务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需求,供应咨询、投资引导和其他必需的支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第三章资本市场运作管理第八条上市审核和定期监管公司申请上市时应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上市后,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股权结构管理公司应合理构建股权结构,防范并阻拦掌控市场行为,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条并购重组管理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并购重组完成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也称为“八要”。

一、诚实守信要求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证券从业人员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还应该遵守约定,履行承诺,不得违背诺言或违法行为。

二、专业素养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了解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金融产品和市场风险,能够科学分析和判断市场走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三、保护客户利益要求证券从业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客户正确理解和应对投资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交易。

四、诚信交易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他们应该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

同时,他们还应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干扰或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合规管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他们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工作。

六、保守行为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稳健的态度和行为进行投资和交易,不得冒险或追求过高的收益。

他们应该做到审慎研究、谨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风险。

七、保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用于其他目的。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密性原则:证券公司应严格保护敏感信息的机密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2. 完整性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敏感信息的完整性,防止敏感信息被篡改、删除或损坏。

3. 可用性原则:证券公司应保证敏感信息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4. 合规性原则: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进行合规管理。

5. 分级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敏感信息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实施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

6. 权限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明确敏感信息的使用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敏感信息。

7. 监控审计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敏感信息的监控和审计机制,对敏感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应遵循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合规性、分级管理、权限管理和监控审计等原则,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

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

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创新的推进,资本市场风险也逐渐加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与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我国逐步建立了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

首先,在风险预防方面,资本市场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与分析,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提供支持。

其次,在风险预警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传递风险预警信息,向市场主体公布风险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同时,建立健全风险报告机制,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通过积极预警,使市场主体能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减少风险损失。

再次,在风险处置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责,严肃查处。

同时,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此外,对于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的监管人员,应进行问责处理,强化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在问责制度方面,建立权责清晰、制度科学的问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和权力限制。

对于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追责。

同时,加强风险防范与问责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问责效果。

通过完善问责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形成风险防范、预警和处置的有力保障,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是保障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措施。

各级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共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招商证券合规十条

招商证券合规十条

招商证券合规十条招商证券是中国知名的证券公司之一,其合规措施和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招商证券合规的十条原则,总结了招商证券遵守的各项规定和举措。

第一条:合规法律法规合规招商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各项合规义务。

第二条:资本市场准入合规招商证券遵守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客户资金管理合规招商证券建立了严格的客户资金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门的系统对客户资金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内控管理合规招商证券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信息披露合规招商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第六条:勤勉义务合规招商证券秉持“诚实、守信、尽责、勤勉”的原则,履行与客户和投资者有关的勤勉义务,保证其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员工培训合规招商证券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提高其对合规规定和风险管理的认识,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监察审核合规招商证券设立专门的内部监察和审核机构,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进行监察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内部风控合规招商证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风控体系,完善了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环节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条:社会责任合规招商证券坚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以上是招商证券合规的十条原则,招商证券通过依法合规、严格内部风控、保护客户利益等措施,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招商证券还致力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4〕19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192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行业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五要五不”的深刻内涵,积极履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守住合规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意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言行,珍惜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中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相背离的不良行为。

二、各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对照《准则》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宣导活动。

相关制度中应建立形成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明确违反《准则》行为的警示、惩戒措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

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总第13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 2013年6月17日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自2012 年5 月会计部不定期编印《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并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范围内发布。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了“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证券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 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审计监管工作】证监会:对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验交流】深圳局:深化对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的监管厦门局: 认真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课题研究】福建局: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专题研讨预警指标体系【国际动态】IASB 发布有关费率管制业务的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修订《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3-【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近日,证监会在长沙召开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就2013 年度检查工作的分配及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来自证监会会计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沪深专员办、28 家派出机构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同志共计约80 人参加了会议。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先,刘新华分析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指出当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注册会计师的快速流动已成为常态,内资所迅速崛起,分所执业比重不断提高,但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模式尚未形成,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现象有所增加。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信息披露的5大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5大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5大基本原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或组织将相关信息向外界公开披露的行为。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透明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际上普遍认可了五大基本原则。

本文将依次介绍这五大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第一大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公正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公平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对所有投资者平等对待,不得对特定投资者进行特殊待遇。

公开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泄露内幕信息。

只有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信息披露才能起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信息披露的第二大基本原则是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在发生重大事项后尽快、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

及时披露可以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到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

同时,及时披露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避免因信息滞后引发的市场波动。

第三,信息披露的第三大基本原则是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包含全部相关内容,不得有任何遗漏或缺失。

完整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前景展望,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而不完整的披露则容易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

第四,信息披露的第四大基本原则是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与企业的其他公开信息相一致,不得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一致披露可以增强市场的信任度,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反之,如果披露的信息与其他公开信息不一致,将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失去信任,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信息披露的第五大基本原则是易于理解。

易于理解是指披露的信息应该以简明、清晰的语言进行表达,避免使用复杂的专业术语或行业黑话。

易于理解的披露可以让投资者更容易理解和分析披露的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易于理解的披露也有利于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和评价,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我们要时刻遵守行业的行为准则,以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八要”。

一、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

我们应该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客户和投资者。

同时,我们要恪守承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勤勉尽责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我们要勤勉尽责,尽职尽责,为客户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我们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为客户创造最大的利益。

三、客观公正我们要客观公正地对待不同的证券产品和公司,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我们要根据客观的事实和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

同时,我们要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四、保密义务我们要严守保密义务,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隐私和权益。

我们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

我们要妥善保管客户和公司的机密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五、合规经营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我们要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的各项规则,不得从事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交易账户等违法行为。

同时,我们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监管的监督。

六、防范风险我们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风险。

我们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和产品。

同时,我们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风险事件。

七、维护公平我们要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我们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阻碍监管部门的正常运作。

同时,我们要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诚信宣示我们要诚信宣示,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中国股市的风险管控体系

中国股市的风险管控体系

中国股市的风险管控体系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股票市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股市投资可以成为人们的财富管理工具,但也存在着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股市从多个方面建立了风险管控体系。

一、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股市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之一。

如若股票市场缺乏有效信息披露,就会形成资金操纵、内幕交易、封闭式管理等不法行为,危害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金融秩序。

因此,在中国股市中,上市公司除公布财务报表及公告外,每年还需制定年度报告,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公众进行报告。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评级或者其他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情况进行监管。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股市的投资者群体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鉴于每个投资者的经济实力、知识背景、风险承受能力等差异,监管部门建立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即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在做出投资建议之前,先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资产、收入等情况做出评估。

如果这些指标的评估与当前的投资产品不符,那么投资者可能会被告知不应该进行投资。

三、情报套利和操纵管理制度情报套利和操纵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场公平、公开和公正的体系。

中国股市以前难以监控和防范资金操纵、虚假信息、内部交易等不法行为,现在的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情报套利和操纵行为进行管控。

四、股票交易制度股票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

在中国股市中,交易时间每天开盘时间是09:30,收盘时间是15:00,周末为休息时间。

交易方式除场内交易外,还增设了网络交易系统,让投资者只需拥有证券账户,就能进行股票交易。

此外,监管部门还建立了交易规则,限制了一些不良行为和交易实战,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良好交易环境。

五、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和化解股市风险的有效手段。

中国股市风险预警机制主要包括股市监管工作站、重点人员风险监测平台、重点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平台等,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进行分析和预警,发现风险点。

大立科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1

大立科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1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定期报告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2、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的;3、业绩预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存在重大差异的;5、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第七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4、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定期报告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管理层继续规范再融资五项内容“必须披露”

管理层继续规范再融资五项内容“必须披露”

从相关⼈⼠处了解到,管理层正谋求进⼀步加强公开发⾏证券的信息披露,近期有望推出《上市公司公开发⾏证券预案》(下称《发⾏预案》),要求上市公司谋求再融资时需要编制发⾏预案,并作为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其中,对于⽤于还贷、补充资本⾦和投资的募集资⾦,需做较详细的信息披露。

“按照预案要求的内容,相当于要求再融资的公司发布类似于⾸次公开发⾏的招股说明书,这对于引发⼤盘调整的不规范再融资现象会有所遏制。

”⼀位接近证监会的⼈⼠认为。

五项“必须披露”内容 被要求和董事会决议⼀起公布的《发⾏预案》将包括以下5个内容,分别是公开发⾏证券⽅案概要、本次融资必要性和融资⽅式合理性分析、本次募集资⾦使⽤的可⾏性分析、本次发⾏对公司影响的分析和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上述五项内容中,上市公司要求对于募资使⽤的可⾏性与必要性分析,进⾏详细披露。

例如,结合投资需求与公司的货币资⾦余额、交易性⾦融资产与可供出售的⾦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余额,判断是否有必要再融资;⾦融类上市公司募资补充公司资本⾦,应披露补充前后资本⾦与风险资本的⽐例,并考虑其战略与业务扩张的计划,以此分析再融资必要性;⽽对于募资⽤于收购他⼈资产的,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信息。

1⽉21⽇,中国平安公布公开发⾏12亿A股和不超412亿元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计划,⽽对于募资⽤途仅给出⼀句“全部⽤于充实公司资本⾦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

显然,根据《发⾏预案》,中国平安若6个⽉后重新启动再融资,则需要公布详细内容。

《发⾏预案》对于要求募资⽤于偿还银⾏贷款的上市公司,应说明具体数额,并详细分析其必要性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和⾃⾝的判断,监管部门对于补充资本⾦、流动资⾦和⽤于主业⽆关的收购的再融资⽅案可能相当严格,”某券商⼈⼠表⽰,“应该说,对整个再融资状态的影响并不会很⼤,但对于⼆级市场的⼼理正⾯影响,⽐较⼤,毕竟这是监管部门对于再融资⼀事的正⾯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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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扣罚薪金等处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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