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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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
①组织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不同于 一般的日常检查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 用 ④检查必须严格检查 ⑤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对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处罚 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 责任
四、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已 经成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甚 至是对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决策 的重要依据。因此,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对安全生产是一种技术上的监督,也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重要组成部份。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20/11/17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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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 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七条)
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 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 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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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 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权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八、举报的奖励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 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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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 决定、命令的问题。
(2)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依法作出安处全生理产法律决制度[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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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公众的监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 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 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 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督促落实。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安全生四产法律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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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
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
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必须严把审查关,不符合规定的,不 准批准或者验收
▲必须严肃处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 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 当撤销原批准。
②进行审查或者验收职责,不得要求收 费;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 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 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安十全生六产法律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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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 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
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监督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 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互通情况,发 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 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 记录,接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 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包括: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政府及其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行为。
(2)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记录。
(3)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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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区的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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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 督管理
①对需要审批或者验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要严格把关,并加强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 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不准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未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从事活动的,立即取缔,并予以处理;对已批 准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撤销安。全生产(法律第制度[1五] 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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