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中国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涉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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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考查试卷
《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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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涉外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技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现代社会,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面对越来越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国内企业如何应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在“入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也需要适应科技、经济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现状
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手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 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淡化,技术壁垒的力量日益凸显。涉外公司不只是把知识产权当作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是当作一种市场策略在使用。其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削弱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保卫自己的原有市场;三是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产品的可信度。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企业如何面对来自国际的压力,这是我们不得不深入研究的课题。
涉外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形式
(一)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外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情形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其中,涉外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往往表现得更为突出,其典型表现为以下类型:第一,拒绝许可。第二,搭售行为。第三,价格歧视。第四,掠夺性定价。第五,过高定价。
(二)涉及违反其他法律的知识产权滥用
前文所述的都属于非法限制竞争即构成违反《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除此以外,也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严格地说,权利滥用中的权利本身应是合法获得的,但是有时也将不正当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这种表面上“权利”,或者根本就不应获得的“权利”行使行为称为权利滥用。从广义上说,有关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明知其不应当获得而申请并且获得了有关知识产权,据此行使权利、妨碍他人的行为也属知识产权滥用。
我国企业面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分析
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一些企业甚至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挑战。这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一旦在一个点遭受打击,受损失的往往是一个面,甚至是一个行业。总的来说,国内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第一、主动出击。例如,2007年8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控告其未经方正电子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字库中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五款方正字体,侵犯了方正电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
第二、顽强抵抗。如2004年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应对述莱伏顿公司专利侵权之诉,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积极应对和顽强抵抗,终于在2006年5月拿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
第三、临阵脱逃,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如我国大陆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企业被缺席判决,导致多个行业出口的大门被关闭。当然,这些企业采取回避态度不全是因为怕花钱、怕麻烦、怕责任,有的企业也因为对这种阵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才选择了不应诉。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规避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贸易保护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武器,利用知识产权壁垒进行企业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的趋势。一个企业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间的
竞争,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阐释一下。
(1)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则,进行抗辩
在国际法方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凡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冲突中,企业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判决结果。在国内法方面,要研究侵权行为地国的法律,如果侵权行为地在国外,就应当好好研究外国法的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国内,就应当应用我国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2)更新、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例如在2003年一度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以及目前DVD专利权人联盟与我国DVD生产企业之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我国奇瑞汽车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的背后,也都存在涉外公司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对涉外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从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必须加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法律规范。除了前述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所体现的限制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外,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合同法》第329条和第334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有关法律规范虽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做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极为零散,不完整、不明确,并非专门从防范知识产权滥用的角度做出规范,因此从内容来看,它需要根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以更新、完善。
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都应该尽快建立《反垄断法》。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使得在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