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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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
CIIR HR 2010—2011 2学期
第一章、法与法律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
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5、法的普遍约束性
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
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
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
法律体系的建构:
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第三章、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
2、适用主体
3、行为模式
4、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
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
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
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
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
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
1、根本法和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的条件:
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
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
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法律的时间效力:
生效
失效
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一般是无溯及力原则)
法律的空间效力:在什么领域之内有效
法律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什么人有效
法律的对事效力: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
第五章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
法律与经济:
1、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法作为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首先、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其次: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创建新的经济基础
再次,法还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
最后,法总是通过经济基础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与政治:
1.政治对法的主导作用(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2)法律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3)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1)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3)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政治与法的区别(1)法和政治反映经济关系的内容和角度不同。(2)虽然法和政治实质上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形式,然而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3)虽然法与政治都是调整和控制社会的工具,但二者
调整控制的方式上不同。
法与道德:
区别:1、存在时代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对象不同4、实施手段不同5、违反后果不同
法与道德的一致性:1、同属社会规范2、经济基础相同3、价值评价趋同4、功能相互补充5、作用相互保障
第七章、法系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成文法
英国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
中华法系:中国封建法律体系
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半死不活
第九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1、一定的法律规范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一定的法律规范是一定的法律关系得以持续和实现的强制性保证
3、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三、法律关系的特点
由经济基础决定
1、法律调整型
2、权利义务性
3、强制保障性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可以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A、政治上:18周岁(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民事上: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无精神病)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独立生活来源的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C、刑事上:16周岁(死刑除外)(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A、民事上: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刑事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犯罪情形)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人)A、民事上: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刑事上: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三、法人的行为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