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终极版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第一章序论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2.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特点:重复性(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 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1.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 2.法学和伦理学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3.法学和政治学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4.法学和社会学密不可分,侧重不同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 8.法学和语言学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1.字义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解释法学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第五节法学教育略学习法学的方法 1、哲学方法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2、定位方法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法学导论大一重要知识点
法学导论大一重要知识点一、法学导论的定义和作用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旨在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为学生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
通过学习法学导论,学生可以了解法学的对象、方法和任务,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为进一步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二、法学导论的主要内容1. 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系统研究,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学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实践活动。
2. 法学的分类和分支学科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不同的学科,每个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3. 法学的方法论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法理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历史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等,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法学问题研究。
4.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规定社会生活秩序的总体安排,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不同层级的规范。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等,这些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5. 法律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反思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伦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探讨法律的伦理基础和道德要求。
6. 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文化是指法律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意识形态是指特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7.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法学研究可以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进行,通过参与法学研究机构、法学交流会议等途径提高研究水平。
三、法学导论的学习目标1.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学生应该掌握法学的定义、分类、特点,并能够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法律问题。
2. 培养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学生应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基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能力。
3.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生应该培养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在法学导论课程中,学生们将接触到一系列法律概念、原则和体系。
本文将对大一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学导论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基础性课程。
一、法学导论的定义和学科地位法学导论是一门介绍法学科学的基础性课程,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它涉及了法学的定义、发展历程、学科划分、学术方法和研究对象等内容,为学生们提供了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二、法律和法律规范法学导论中介绍了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特点包括强制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又可分为法律范围与非法律范围的规范,其中法律范围的规范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法律体系和法律分支法律体系是指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在法学导论中对常见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介绍。
同时,法学导论还包括了对法律分支的讲解,如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国际法律等。
学生们应该了解各个分支的基本特点和研究内容。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关系。
法律权利是个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而法律责任则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的追究。
学生们需要理解权利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实际案例中加以应用。
五、法律适用和解释在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而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的过程。
学生们应该了解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能够进行适用和解释的实际操作。
六、法律文书和法律论证法学导论还涉及了法律文书的撰写和法律论证的方法。
学生们应该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写作技巧,并能够进行简单的法律论证。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学生们可以提高法律思维和写作能力。
七、法学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最后,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学术规范。
学生们应该了解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例如法律文献查阅、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
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第二章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宪法做主导得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得有机联系得统一体。 ①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就是按法得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得不同划分得同类法律规范得总称。
1、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构成得统一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② 法律部门得划分依据:1、法律调整得对象社会关系得性质为主要标准
④法律规范得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4、准用性规范---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就是规定有关事
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她法律规定予以实施得规 范。
第四章
①法得种类: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①法律解释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得含义以及相关事项 所做出得阐述与说明。
法律解释得原则 1、准确性原则 2、稳定性原则 3、简明性原则
法律解释得主体 1、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法定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律解释得方法 1、逻辑解释
2、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 4、扩充解释 5、系统解释 6、历史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法学导论法学导论就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与法学得学习与研究 具有引导与知道意义得法学入门课程。 学习法学导论得意义:1 将学习法学得知识基础
2 宏观把握法学学科得需要 3 法学研究得理论准备 4 法律实践得知识要求
第一章
①法与法律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得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得规范性文件。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
法学导论参考资料整理版绪论1.简述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1.理想法、正义法2.实在法3.法的社会功能、法与社会的关系(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1.法律制度问题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2.简述法学的性质。
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1. 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 法学具有务实性 3. 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4. 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5. 法学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3.简述法学发展的规律。
一、法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二、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于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三、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四、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4.何谓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简述法学的基本方法。
(★)(1)规范分析方法(2)社会实证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第一章法1.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二者有何区别(★)1.“法” 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与道德律令。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即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一、法(律)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具有普遍性三、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四、法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调整机制的“双向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六、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3.如何看待法律的本质(★)一、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二、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对法都具有作用2.法的诸多侧面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4.何谓法律规则(★)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辨析(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法的规则的种类逻辑结构假定条件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授权式)应为模式(命令式)勿为模式分类(禁止式)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5.简述法律规则的常见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6.何谓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
[VIP专享]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体系的含义:指一国现行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做主导,由宪法在内的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3:法律体系的特点:a: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整体。
b: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体。
c:法的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内在协调,结构严谨。
d:是客观原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
5: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整体性,均衡性,以现行法律为主6:当代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7:法律的概念: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他是指表示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要素的含义:法律要素也可以成为法的要素9:法律要素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技术性规定。
10:法律规则的特点:明确的指导性,具体的适用性,最大的确定性,明显的可预测性1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或者法的规范,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2:法律概念的含义: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13:法律原则的含义:作为规范的基础或者本原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14:法律的存在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5:成文法的含义: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以文字条文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16:不成文法的含义: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总称。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规范性①特殊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②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明确公开性公开性事前对公众发布在人们没有违反法律的时候④国家强制性在人们违反的时候由隐性转变为显性⑤普遍约束性⑥法的可诉性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社的判段主体的价值一、意志主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①阶级结构所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②人民地位所要求③国家本质所制约④宪法制定所规定的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存在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①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②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③法律部门往往是由主要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主体二、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国际法就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范畴)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公法&私法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1、各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问题2、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行为指导性法律规范适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涉人概念法律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公理性原则普适性真理性恒久性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针对性政治性时间性假定条件特定职务主体适用主体特定社会身份主体特定人身身份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肯定性后果(奖励放任)法律后果否定性后果(制裁)))根据不同法律在强制性上的差异(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民商法中存在任意性规范提供更多好的自由空间发挥法律指引和激励作用)无须以说明无须以参照(表现)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依赖的物质生活条件立法 习惯 法理 学说 各种表现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基本法律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 一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特殊地方性法规根本法&普通法 国内法&国际法 公法&私法 实体法&程序法 一般法&特别法 固有法&继受法(一)形式要件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二)实质要件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不与上位法相抵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社会需要又影响不大)生效 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社会影响大)③公布后等待一定条件①法律本身自己规定失效时间②有其他法定机关或文件宣告失效③新代旧使旧失效第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①为经济基础决定所决定 ②反作用于经济基础①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最终或者说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的 ②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 创建新的经济基础法还组织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 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发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P75-78存在时代不同 同属社会规范表现形式不同 经济基础相同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一致性 价值评价趋同实施手段不同 功能相互补充违反后果不同 作用相互保障第六章法的发展P83P85一、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经济基础不同效力的范围不同二、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历史使命不同三、从自发形成到自觉立法产生的方式不同存在时期不同实施的保证不同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剥削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划分标准:法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P86第七章法系①形式特点②历史传统/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形式作为其显著标志的•古罗马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十二铜表法》时期、“市民法”和“万民法”并存时期(万民法后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古典时代”、查士丁尼法典时期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实际上就是判例法•衡平法是为了弥补判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所以衡平法的内容为一般的法律原则•17世纪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差异中华法系一、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印度法系一、法律渊源的宗教性质二、司法隶属行政二、印度教的教义进入法律三、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三、强制性四、重刑轻民四、僧侣掌管司法五、诸法合体伊斯兰法系一、以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二、体现法律与宗教的高度合一三、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四、以属人主义为效力原则第九章法律关系 P134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三、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事件非物质财富行为。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版
《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1.法学的科学性小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法学是不完全归纳。
2.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学科包括: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部门法学(国内:宪、民(商)、行、经、刑、诉、知、环、劳;国际: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法学(法医学、法经济学、法律心理学、司法会计学、法律语言学)3.法律规范和宗教规范都具有明确性。
4.计划生育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契约自由是公理性原则。
5.自然人是社人概念,动产是社物概念,权利是社事概念。
6.英美法系源于判例传统,大陆法系是自定义法传统。
7.诉讼法和国际法都属于公法。
8.社区市一级有立法权,县一级没有立法权。
9.判决书和物权法都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书的效力无普遍性,物权法具有普遍性效力。
10.法学研究方法的四个层次:哲学的研究方法一最高层次,法哲学一法学家问、哲学家答般科学方法一次高层次,演绎、归纳、比较、分析;特殊科学方法一方法的通用性,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专门学科的方法一法学专有的方法, 概念分析的方法。
11.法律实施包括除立法权外的执法、司法、监督、守法。
12.当代中国的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
13.我国法律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4.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5.司法权不可转让,司法具有终极性、独立性、高成本性的特点。
16.形式推理分为演绎推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如制定法;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如判例法;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的推理。
17.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借助法律解释进行判决。
18.法律部门: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 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一、导论概述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旨在引导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方法论。
通过学习法学导论,大一学生将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为以后深入学习各个法学领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内容和作用等问题的学科。
它是一门承接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学科,通过对法律的研究,法学旨在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作用,并为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三、法学的分类1. 公法和私法公法研究的是国家机构和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研究的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研究的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对世界秩序的影响,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国内法研究的是国家内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
3. 材料法和形式法材料法侧重于法律实施中所涉及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形式法则更注重法律本身的内容和逻辑,侧重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
四、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问题时所采用的思考方法和研究方法。
常见的法学方法包括解释法、比较法、历史法、系统法等。
不同的法学方法对研究问题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和优势,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背景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五、法学发展历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从最早的宗教法到现代的各种法律体系,法学在不同文明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完善。
在中国,法学发展经历了古代法学、近代法学和现代法学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和理论体系。
六、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变革法学的发展与社会变革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社会变革的推动下,法学不断更新和发展,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方向。
同时,法学也对社会变革起到积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七、法学知识的应用领域法学知识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法学人才可以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工作。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完美版
《法学导论》考点总结序言法哲学是从哲学的高度对法的思考,是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应属于对法进行最高层次的抽象和概括基础上形成的理论法学学科。
比较法学又称比较法或比较法研究,是指主要运用比较方法去研究法学,即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各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和法的分类、渊源以及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进行宏观比较,以揭示其共同的规律及特点,剖析其存在的区别与差异,旨在为理解与批判比较的对象和分析、完善我国的法律,并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解当代世界法律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的法学基础学科。
比较法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
边缘法学是以法学与相关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考察,综合运用法学与有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法律思想史(研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进步演化的过程)、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法律行为学(研究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人类行为)、法律信息学、法律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政策学、司法鉴定学(进行相关法律痕迹鉴定)、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
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份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的学科)等。
比较分析方法是要从全局、从宏观角度,对人类所直面的法律命题及其历史嬗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方面考察。
从时间上来看,有历史的纵向比较与同时期的横向比较;从空间上来看,有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从内容上来看,有比较法哲学、比较契约学等。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整理(相对完整版)
(3) 地位:立法主体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 现;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社会主流价值 观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体现,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会性质,国情基本状况,现阶段立法 指导思想
9.法律适用的特点(P179)
(1) 背景 释义——特点 法律适用 形式
一般性原则 特殊性原则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1.主体的确定性: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Eg: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强调:法律适用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授权进行,他 们的工作有明确法律限定,工作专业性也体现主体特定性
执行,其他任何人无此权利,是职权性活动
1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P167)
释义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效力
法律的效力与解释 释义——法律解释释义的必要性 基本要求 法定解释与法理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适用法律的需要(从共性到个性,从抽 象到具体)
5. 适用范围:成文法(一般性)>不成文法(特殊性) (3) 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重要区别: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
体;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是基础;两大法系出现相互靠拢 趋势
4.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P132)
释义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
(1) 背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切权利属于人民 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体现在各个立法环节上:立法权的行使:人民直接或代议机关行使;贯彻 群众路线
立法内容:详尽记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明确规定人 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途径
立法程序:贯彻公开辩论原则;科学解决现代社会代议制问题 (8)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1.提出:边沁
法学导论重点
法律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隐藏在法条的背后,它代表着人们对“美”和“善”的追求。
对法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法背后价值的特殊性与普世性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社会是否需要一些共享的法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秩序等等良法的判断标准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良法的判断标准有三:a 良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法律;b 良法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c 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如果政府制定的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违反自然法,就不能被称为法律(“恶法非法”)。
法律中的自然法原则价值冲突解决方法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价值从属于基本价值。
比如效率价值要服从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要服从自由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比如,在遗产继承中,按照法律规定,甲和乙应该平等地继承财产,但乙是个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法官最后判决乙得65%的财产。
这就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比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② 法的基本属性 ⑴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 ⑵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 法的认可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将已经存在的社会规则宣布为法律,赋 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⑶明确公开性 ⑷国家强制性 ⑸普遍约束性
③法的本质 1.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统治者阶级的意志或者人民的意志 2.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的名义存 在、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3. 法的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宪法做主导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①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按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的不同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 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1. 中国特色的基本依据 ⑴以中国国情为特色基础 ⑵以中国传统为历史前提 ⑶以中国现实为客观依据 2. 中国特色的基本内容 ⑴成文法典是法律体系的制度基础 ⑵实现和谐是法律体系的社会目标 ⑶以人为本是法律体系的价值归属 ⑷党的领导是法律体系的立法保障
第三章
①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1.法律规范 2.法律概念
法律解释的方法 1.逻辑解释 2.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 4.扩充解释 5.系统解释 6.历史解释
第七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法律关系概述:1.是思想社会关系 2.由法律规范调整 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 ②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 人或组织。 1.权利能力: 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 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能够一战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 义务的能力。 1. 有行为能力人 2. 无行为能力人(<14) 3. 限制行为能力人 (14~16)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事业主体社会团 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学导论考点
法学导论考点一、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学科,始终受哲学影响。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
2、法学与政治学: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常规手段,法学与政治学有内在统一性。
3、法学与经济学:法律对经济有能动作用,要为经济运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法学需要吸收经济的研究成果。
经理理论应有益于法学研究。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引入了法学领域。
4、法学与社会学: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5、法学与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法学中的概念范畴学说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是逻辑,重要的是经验。
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可被法学所借鉴。
6、法学与逻辑学: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表现在法律推理之中。
二、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4、法具有普遍约束性。
5、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三、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各种类型的法1、奴隶制类型的法:(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努力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2、封建制类型的法:(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森严;(3)维护专制政权;(4)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3、资产阶级类型的法:(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契约自由制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五、当代中国法制制度的特质:1、阶级性和民族性的统一;2、国家意与客观规律相统一;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相统一;4、强制实施和自觉遵守相结合;5、一国与两制相结合;6、国情与公理相结合六、法的规范作用:1、告示;2、指引;3、评价,评价具有客观性;4、预测,预测具有科学性准确性;5、教育,教育分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6、强制,(国家机器保证)七、法的社会作用1、阶级对立社会中: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2、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精神;(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
法学导论笔记期末总结范文一、导论概述法学导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建立对法学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的初步认识。
本学期的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主要学习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法律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门课程中,我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思维方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与认识。
下面,我将对本学期的法学导论进行总结,并总结自己对法学的认识和体会。
二、法学的基本概念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文化等的一门学科。
它旨在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进行研究,探索法律的本质、功能和存在方式,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2.法学的特点(1)社会科学性质: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通过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来解释和分析社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从而为社会提供法律依据。
(2)实用性:法学的目标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指导,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3)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法学既要关注法律的理论探索,也要关注法律的具体实践。
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某个社会中全部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规范。
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种系统或组织形式。
法律制度是一种既有历史沿革又有内在联系和特定目的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组合。
四、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主要包括逻辑思维和法律认识思维。
1.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是指用逻辑关系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思维方式。
在法律思维中,逻辑思维常常被用来推理和证明法律问题。
2.法律认识思维法律认识思维是指运用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等来学习和分析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它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逻辑分析能力。
五、法学的发展1.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古以来,法学就是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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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終極版CIIR HR 2010—2011 2学期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法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1、根本法和普通法2、公法与私法3、国内法与国际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一般法与特别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条件:1、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法律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一般是无溯及力原则)法律的空间效力:在什么领域之内有效法律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什么人有效法律的对事效力: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第五章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法律与经济:1、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法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法作为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首先、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其次: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创建新的经济基础再次,法还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最后,法总是通过经济基础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法与政治:1.政治对法的主导作用(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
(2)法律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3)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1)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3)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政治与法的区别(1)法和政治反映经济关系的内容和角度不同。
(2)虽然法和政治实质上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形式,然而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
(3)虽然法与政治都是调整和控制社会的工具,但二者调整控制的方式上不同。
法与道德:区别:1、存在时代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对象不同4、实施手段不同5、违反后果不同法与道德的一致性:1、同属社会规范2、经济基础相同3、价值评价趋同4、功能相互补充5、作用相互保障第七章、法系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成文法英国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中华法系: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半死不活第九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1、一定的法律规范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一定的法律规范是一定的法律关系得以持续和实现的强制性保证3、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三、法律关系的特点由经济基础决定1、法律调整型2、权利义务性3、强制保障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可以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A、政治上:18周岁(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民事上: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无精神病)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独立生活来源的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C、刑事上:16周岁(死刑除外)(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A、民事上: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刑事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犯罪情形)(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人)A、民事上: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刑事上:①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三、法人的行为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包括:1、物:指人可以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2、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3、行为:人们在一定思想支配下的人体动与不动的状态。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关系的产生(发生)、变更、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义务)的变化。
包括:事件(case)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行为(behavior)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所支配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行为是法律实施的手段。
正确认识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2、法律行为不等于有效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4、法律行为不包括法律不调整的行为法律行为的类别(不同分类方法)1、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3、作为的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行为4、个人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国家法律行为5、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6、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7、法律许可行为、法律要求行为、法律禁止行为8、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9、法律制定行为、解释行为、遵守行为、监督行为行为的法律调控:指引、激励、制裁第十一章法制法制的概念:1、法律制度的简称2、依法办事的制度。
它的含义不仅局限于法律制度的客观存在。
而且还要求将法律制度予以良好的贯彻和实施。
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
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的环节:1、立法: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执法: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3、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守法:守法是指一定主体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尊崇和服从法律规定的状态。
5、法律监督:是指为了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由一定的主体对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监察与督促。
法制与法治1、法治:法治是指一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一权力制约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目标法治的关键是对权力的制约法治和法制的基本关系1、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首先强调的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它为法治确立制度前提,奠定制度基础。
法治和法制相伴随,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
2、法治是法制的深化法律制度及其被切实实现是法制的目的,法治建立了,法制才能获得最好的立法环境和实施机制、实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