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相关法律关系,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适用于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基本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第六条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综合指标,生产者应当公开产品质量相关信息,如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九条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负有产品质量监督责任,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并协助进行处理;第十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主张产品质量责任,要求退换货、修理、赔偿损失等;第四章产品责任诉讼第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二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集体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形式维护自身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程序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法典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公布的与本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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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行为也逐渐多发。
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是指生产、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常见的侵权行为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1.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生产、销售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的义务;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销售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等。
只有在生产、销售者履行好这些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常见的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1)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最常见的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之一。
假冒伪劣产品往往与正品外观、性能相似,但在质量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消费者欺骗、损失。
(2)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生产、销售者未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这类产品往往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后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生产、销售者通过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虚假宣传会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产生误判,从而引发消费者的损失。
(4)未提供产品质量信息:生产、销售者未能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这会给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带来困扰,也增加了购买后出现问题的风险。
3. 维权途径当消费者遭遇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权途径:(1)联系生产、销售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生产、销售者联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与其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解决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
(2)投诉到相关部门:如果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民法院对当事⼈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的,⼈民法院对当事⼈的请求权不予保护。
⼆、本条规定当事⼈请求权受到保护的期限为两年。
两年的起算⽇期为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
这⾥所讲知道是指当事⼈已经了解到⾃⼰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也了解到具体的侵权⼈。
应当知道是指查不清受害⼈是否知道被侵权和侵权⼈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或者视为知道。
三、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按照民法通则第⼀百三⼗六条和第⼀百三⼗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规定要⽐民法通则的规定长⼀年;但是,起算⽇期同民法通则。
这⾥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适⽤范围不完全⼀致。
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引起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包括对销售者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提出的违约之诉,也包括因产品质量提起的侵权之诉,⽽本条规定仅适⽤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对于产品责任问题的侵权之诉,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的原则和民法通则第⼀百四⼗⼀条关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适⽤本条关于⼆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民法通则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中⽌、中断与延长的规定应予适⽤。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
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两个方面。
这两部法律对于产品质量的保障和相关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情形下的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也对产品质量做出了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关产品的买卖、生产和服务合同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有权得到质量保证。
如果产品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退货、换货、维修等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产品质量的保护不仅限于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进一步促进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产品质量方面,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执行和适用。
正是由于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质量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希望未来民法典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Equalitarianism cannot be practiced. Equalitarianism punishes those who perform well and encourages those who perform poorly. What you get is a bad workfor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一般来说产品质量侵权问题,首先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法院来判断侵权的当事人所失去的相关利益,然后有侵权方来进行相关赔偿。
如果侵权方认为自己没有造成相关的侵权措施,可以列举出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人所提出来的相关证据。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可以归为侵权也可以归为合同纠纷,如果起诉至法院确定案由时,ls要考虑主张侵权能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还是主张合同纠纷能获得最大利益。
如果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确定为侵权的话,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确定为合同纠纷,则起诉时无法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3、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众所周知,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生产的某型号电热水器因产品设计缺陷,导致消费者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人身伤害。
乙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二、案情简介乙在2019年3月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用于家庭日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
在2020年4月,乙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短路,导致乙触电,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乙的伤情为二级烧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乙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甲公司认为,电热水器的设计和制造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测。
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与电热水器本身的质量无关。
甲公司拒绝赔偿乙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电热水器的生产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由于电热水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乙遭受人身伤害,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电热水器存在缺陷,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详解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运⽤详解第⼀章产品责任法的产⽣和渊源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有关缺陷产品致⼈损害的法律,主要是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个新兴法律部门。
它发端于英国⼯业⾰命产⽣的⼤规模⽣产⽅式,勃兴于美国六⼗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潮中。
这⼀⼯业化⼤⽣产社会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神,是英美法系对⼈类社会的⼀⼤贡献。
它的产⽣和渊源,来⾃于下列⼀批重要的判例。
⼀、温特博姆诉赖特(Winterbottom v. Wright)1842年,英国。
原告温特博姆,马车夫;被告赖特,驿站马车制造者。
原告驾驶被告提供的马车运送邮件,车轮塌陷致使原告受伤。
原告提起索赔之诉,被告以原告⾮合同当事⼈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保证车辆良好是其向另⼀签约⼈——驿站站长承担的合同责任,⽽⽆需对合同之外的⼈——原告承担责任。
该案肯定了产品责任案件最早的“⽆合同⽆责任”原则。
此案前后的很长阶段,产品责任案件基本遵循着“合同责任”原则,即原告和被告之间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则不承担责任。
⼆、托马斯诉温彻斯特(Thomas v. Winchster)1852年,美国。
原告托马斯从批发商处购买⼀瓶贴错标签的药物,该药实际有毒性,其妻服后中毒,于是起诉药品⽣产商。
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可以预见,误贴标签的毒药可能会致⼈死亡,由于所出售商品对⽣命健康具有危险性,故该制药商应对最终消费者负赔偿责任。
该案⾸次采⽤“具有危险性”对合同责任加以严格限制,确⽴了如果产品具有危险性,⽆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受害的原告均应获得赔偿的认识。
该判例⾸创“疏忽原则”,但该原则之后长期并未被重视和引⽤。
三、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1916年,美国。
原告麦克弗森从零售商处购买⼀辆别克汽车,在驾驶时车轮破裂,汽车倾覆,原告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产者,⽣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除证明有法定免责条件外,应承担⽆过错责任。
⽽依本条规定,销售者在⼀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本条规定的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个⽅⾯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为(即作为)⽽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个⽅⾯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为(即不作为)⽽使产品存在缺陷,⽐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了⼈⾝、他⼈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规定,避免了发⽣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产者⽽使受害⼈求偿⽆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产⼚名的产品。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如果销售者执⾏了这⼀规定,完全有可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和“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3.对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点与要求⽣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不同的。
对消费者来讲,因销售者的原因造成产品存在缺陷并致消费者⼈⾝、财产损害⽽引起的责任,既有损害赔偿责任⼜有合同责任,也就是两个责任存在竞合。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民法典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民法典主要从产品责任、产品损害赔偿和产品召回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法典相关内容,以及对这些内容的解读。
一、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
产品因设计、制造、加工、安装或者使用说明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未尽到与产品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有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知悉、应知明显缺陷却仍销售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把关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品质,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产品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负有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对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产品召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或者被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这一规定要求生产者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对于提高产品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通过对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产品质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生活中,产品质量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而对于生产机构,保证产品的质量是基本的责任,因此,在法律上,对产品质量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侵权和违约责任
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损失赔偿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损失赔偿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损失赔偿实施细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赔偿标准、申请流程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产品质量损失赔偿实施细则的有效运行。
一、赔偿标准1.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损失的赔偿标准应根据产品类型、损失程度和消费者的受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2.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了消费者财产损失,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利息。
3.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应根据伤害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二、申请流程1.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销售商或生产商提出赔偿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损失证明。
2.销售商或生产商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和调查,并给予回复。
3.如果销售商或生产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回复不合理,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请求调解或处理。
三、赔偿责任1.销售商和生产商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即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共同承担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2.如果产品的质量问题是由生产商造成的,销售商有权向生产商追偿;如果是由销售商造成的,生产商有权向销售商追偿。
3.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产品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四、赔偿方式1.当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经济损失时,赔偿可以以现金、物品或者修理等方式进行。
2.当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时,除经济损失外,还应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等必要的支持。
3.赔偿方式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满足消费者合理要求,并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项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并对不合格产品追责。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曝光,协助受损消费者维权。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落实产品质量管理责任,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解读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进行了司法解释,本文将对其中的关键解释进行解读。
一、关于产品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产品质量是指产品适应使用目的所必需的属性和安全性能,以及与产品有关的公告、标志、标识、包装、说明书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表示。
该条认定了产品质量的内涵和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属性和安全性能,还包括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种表示。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本身的性能,还要注意相关的公告、标志、标识、包装、说明书等内容,以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
二、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解释明确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责任承担的范围。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都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
这进一步加强了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强调了企业和商家对于产品质量的重要责任。
三、关于产品责任期限产品责任期限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产品责任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明确了产品责任期限的起算时间,即自购买之日起。
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第五条,消费者在产品采购时应当仔细核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该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责任,即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这有助于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便于追溯产品的来源和交易记录。
五、关于生产者的义务生产者作为产品的制造者,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近年来,各种损害赔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案件在逐年增多。
产品质量侵权属特殊侵权,它与⼀般侵权相⽐,既有联系⼜有区别。
⼀般侵权,是指⾏为⼈的⾏为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和责任能⼒以及⾏为的违法性和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特殊侵权,是指⾏为⼈的⾏为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般侵权的成⽴要件,法律对此类侵权责任构成⼀般都有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与⼀般侵权相⽐有较⼤区别。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
1993年我国第⼀部《产品质量法》出台。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了⽴法步伐,逐步⾛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1年12⽉6⽇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般侵权诉讼中,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们往往会存在⼀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虽然法律以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因为,不管是⽣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根据我国立法机构的制定,其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而产品质量则是指产品所具备的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和期望的各项属性和特性。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的责任形式,即行为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在产品领域的具体应用,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质量方面,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
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良,包括设计缺陷、生产工艺缺陷和技术缺陷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销售者则应当对于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和验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需要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
在产品质量方面,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权益保护机制。
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或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他们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索赔。
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条件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了一些案件的争议和纠纷。
另外,对于全球化时代涉及跨境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在总结,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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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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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 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产品缺陷 与损害事实之间 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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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 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 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 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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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
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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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受害者的 索赔选择权
3.生产者的 免责条件
4.销售者的 产品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和解。
第二章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第四条产品质量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第八条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当事人陈述;(七)勘验笔录。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提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使用说明、缺陷产品生产日期等证据。
第四章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五条法院审理产品质量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对产品进行检验;(四)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提供情况。
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渐暴露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要关⼼的问题之⼀,那么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历史发展,应该如何请求?下⾯店铺⼩编就告诉您。
⼀、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如上所述,《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都确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责任形式,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
经2000年7⽉8⽇修改并于同年9⽉1⽇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在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第44条第⼀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伤害的,侵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减少的收⼊等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付残疾者⽣活⾃助具费、⽣活补助费、残疾赔偿⾦以及由其扶养的⼈所必需的⽣活费等费⽤;造成受害⼈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亡赔偿⾦以及由死者⽣前扶养的⼈所必需的⽣活费等费⽤。
”由此可见,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已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争议。
但是,关于倍受学界关注的惩罚性赔偿则未见规定。
另外,与93年的《产品质量法》相⽐,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领域增设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损害赔偿中已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仅作如此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充分也存在许多争议。
这⼀切显然还需要做进⼀步的研究。
因此,笔者在加⼊WTO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进⼀步修订、完善的新形势下,⼒求从我国实践出发,结合外国成功⽴法例,对我国产品责任赔偿的形式与范围做⼀些有益的探讨。
⼆、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产品责任作为⼀个法律问题⾃从⾸次出现于1842年英国“温特博汤诉赖特案”[1]以来,便在英美判例法中逐渐形成为相对独⽴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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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日渐暴露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成为消费者首要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都有哪些历史发展,应该如何请求?
一、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
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自从首次出现于1842年英国“温特博汤诉赖特案”[1]以来,便在英美判例法中逐渐形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进入20世纪后,产品责任问题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
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现代工业消费社会的到来,因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欠缺和疏漏,致产品具有缺陷而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
而二战以来,西方各国又都表现出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权益的极大关怀。
在此背景下,各国都纷纷制定出相应的产品责任法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然而,尽管有如此蔚为大观的法律体系,我国在产品责任赔偿方面,还是有诸多不足。
尤其是在如今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完善产品责任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方面,外国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正日益扩大其在华市场份额,在同样发生产品责任的情况下,中国消费者却不能获得外国消费者这同样的保护,显然极不公平。
另一方面,我国销往外国的产品因其产品缺陷而承担产品责任时,必须依照外国相关法律承担更高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也要求我们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从而促进企业加强产品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促使其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二、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
如上所述,《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就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而言,《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都确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责任形式,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
经2000年7月8日修改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在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关于产品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已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无争议。
但是,关于倍受学界关注的惩罚性赔偿则未见规定。
另外,与93年的《产品质量法》相比,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领域增设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中已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仅作如此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充分也存在许多争议。
这一切显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笔者在加入wto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新形势下,力求从我国实践出发,结合外国成功立法例,对我国产品责任赔偿的形式与范围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