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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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
的法律意见(即培训讲稿)
商城一、二期领导: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打假目标瞄准了业内具有较大知名度的商城和市场,我商城成为知识产权打假的重点对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我部在总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我商城实际情况,就日常管理中应做好哪些应对措施及证据保全措施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从国际国内环境看,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加大
国际环境:大量外企(典型代表: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普拉达公司和香奈儿有限公司,涉及的品牌分别为“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打击中国仿冒品、抢占中国消费品市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并行,维权对象一般针对那些形成了一定规模、在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国企业。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外企业的维权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他们从单打独斗发展为形成行业协会、行业联盟进行维权,以产生规模效应,使维权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与此同时,国外企业逐渐把维权的目光从仿冒品的制造者扩大到销售者,进而将目光聚焦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开办主体上。
国内环境: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近年来开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行政查处力度加大、增设司法资源(如增设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下放等)、具体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等。2010年11月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话。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做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时,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就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据统计,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051件,同比上升32.96%,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5.6万件,我们比2009年增长了9.78%。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案件也将逐年攀升。在我部过去办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虽然全部胜诉,但大部分证据多采事后补救方式,证据保全工作仍然缺乏相应管理秩序。
二、市场作为知识产权案件责任主体的依据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市场不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方
市场作为“地出租人”与“销售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市场以出租、物业管理等为其经营主业,不包括批发、零售商品。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其也不具有公示意义的销售者身份。虽然,市场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但市场出具发票一般是接受税务局委托向商户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且发票印章一般显示“代开发票专用章”。目前,各地许多小商品批发市场、服装批发市场都是由市场将场地租赁给商户进行经营,直接销售商品的是承租场地的商户,因此,市场不是销售者。我国司法判例亦否认市场是销售者。
(二)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责任主体的依据
虽然,市场不是销售者,但我们通过梳理市场的从业资格、市场的经营行为以及消费者选择购物时对市场相关服务的依赖,可以大致看出市场究竟为何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侵权责任。
1、市场与单纯的场地出租者的情况不同。单纯的场地出租者,只需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使得其具有与实际经营者签署场地出租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不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而市场实施的是一种积极的经营行为,不仅需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还需要具有企业法人经营资格。
2、市场具体的经营行为包括:(1)确立市场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2)进行招商,与实际经营者(商户)签署相关协议,而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本身实施了一种遴选的行为。这种遴选,不仅仅是对招商的对价的一种选择,而且存在根据其确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方式遴选实际经营者的行为。(3)市场通过与商户的合同约定,获得了对于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权力与能力。(4)在商户从事具体商品经营的同时,市场针对整个市场也从事了经
营行为,即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其中包括对于整个市场的宣传、推广,而非是对于某个商户的宣传和推广,还包括对于整个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必要的监管和控制,以使得全体商户的经营行为符合其所确立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从而最终确保其经济利益的实现。(5)市场在获取利润的方式上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固定的租金获取收益,一种是按照商户实际的经营额的比例分配获得收益。无论市场采取哪种利益获取方式,其与单纯的场地出租者都存在着区别。单纯的场地出租者获取利润的方式仅仅是场地的出租费用,其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联系;而市场只有通过经营行为提高所有商户的获取利润的能力,才能够从长远的角度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回报。因此,市场的利益获取,与商户的具体经营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也与其本身对于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存在直接的关系。准确地说,市场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实施了一种辅助的经营行为。
3、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单纯的场地提供者存在关联。而一旦市场参与进来之后,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过程,就不仅受到具体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的影响,而且,同时会受到市场所提供的经营服务行为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商户销售侵权商品,市场虽然与商户之间,没有共同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也未共同拥有侵权物品,但是却能够共同控制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而销售侵权产品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不仅与商户具体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市场对于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即对于商户经营行为的辅助经营行为有关。从而,在一定条件下,市场应对于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根据市场辅助经营的程度,承担责任的程度亦有不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
(三)市场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
1、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市场教唆、帮助商户实施侵权行为(如传授或提供违法进货渠道、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