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0•【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涉嫌专利侵权案件有关疑问的咨询函》(鄂知函〔2012〕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立案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恢复等事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和专利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我局认为专利权权属变更采取公示原则,专利权的设立、归属、变动、消灭等均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可生效。
而民事司法判决书的拘束力羁束对象仅包括作出裁决的法院、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是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权属变更的依据。
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因此,本案中在司法判决至专利局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前,在专利局登记簿中并没有记录相关的权属变更,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格的专利权属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法立案。
二、关于侵权时间判定我局认为,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将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应始终是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某某某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始终未得到合法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从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之日起即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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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商标侵权案件名称]被告:[被告名称]原告:[原告名称]案号:[案件编号]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就原告[原告名称]与被告[被告名称]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基于已掌握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旨在为原告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议。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情况原告[原告名称]是一家拥有[商标名称]注册商标的企业,该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注册号],注册类别为[类别编号],注册日期为[注册日期]。
2. 被告情况被告[被告名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侵权事实经调查,被告在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以及销售场所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和利益。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分析1. 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商标信誉。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法律意见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停止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商誉损失;(3)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总结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内容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保护力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
二、总体要求1.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维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三、加强法制建设1. 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增加知识产权司法资源投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执法力度1. 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内部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流程。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2.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2. 提高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和参与水平,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际知识产权利益。
七、加大惩罚力度1.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侵权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
2. 完善相关制度,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形成震慑效应。
八、加强监管力度1. 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2.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九、加强科技支撑1.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
2. 推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结合,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和水平。
十、加强督促检查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就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如下批复: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确认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涉及商品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保护其商标权益。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定义违法所得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从中获得的非法收益。
违法所得的计算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时间和范围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三、商标侵权行为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1. 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包括销售商品所获得的利润、未实际销售但预期收益等。
同时,还应考虑扩大销售、商誉损失等相关损害。
2. 违法所得的赔偿计算方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人获得的违法所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计算:(1)行政处罚标准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销售额的三倍或者五倍处以罚款。
(2)实际损失赔偿商标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商标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损失赔偿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3)不公平利益赔偿商标侵权行为造成商标权人的商誉损害、市场份额减少等不可预见的损失,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企业声誉的价值、行业经验等进行合理估计。
四、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方式1. 追缴方式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追缴:(1)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当商标侵权行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影响广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追缴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者:王洁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4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今年1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现就一些相关问题作一解读。
一、“货标分离”时也可认定为假冒产品在查处行动中常会遇到执法部门难以处理“中性产品”的情形。
所谓“中性产品”即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货标分离”的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该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并没有要求需查获数量上和样式上与未贴标产品相匹配的假冒商标标识方能认定。
该规定无疑是在非法经营数额的司法认定的认识上的一大进步,有效解决了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犯罪分子以“货标分离”的方式逃避刑事打击的问题。
我们认为该规定对行政执法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二、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相当猖獗,由于刑事追诉标准不明确,导致难以对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刑事打击。
《意见》第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或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即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意见》还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三、商标有细微差别仍可认定为“相同商标”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是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一些制假售假分子通过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作出细微变动来逃避刑事打击。
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时也常有不同意见。
《意见》第六条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基础上对如何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改变商标文字的字体、大小写、排列、间距以及改变商标的颜色的,可认定为相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见书范本7篇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见书范本7篇第1篇示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以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见书。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财产,为了保护您的知识产权,我们建议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您的权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文化产品和科技成果所形成的产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使用等程序,保护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保护范围、转让方式等,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事项,保护了商标的独占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1. 注册专利、商标: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注册专利和商标,确保您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护。
2. 签订保密协议: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交流,建议您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 依法维权:如果您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1.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创新领域,可能会出现他人对您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进行侵权行为,建议加强对权益的保护。
2. 法律责任:如果您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建议您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您的知识产权,我们建议您根据以上建议,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意见,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敬上第2篇示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为您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见书,旨在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导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浙高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1〕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三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司法力量。
2.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严格、公正、平等、精准、高效、全面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纠纷多、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载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3.工作目标。
锚定“十四五”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使浙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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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即培训讲稿)商城一、二期领导: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打假目标瞄准了业内具有较大知名度的商城和市场,我商城成为知识产权打假的重点对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我部在总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我商城实际情况,就日常管理中应做好哪些应对措施及证据保全措施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从国际国内环境看,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加大国际环境:大量外企(典型代表: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普拉达公司和香奈儿有限公司,涉及的品牌分别为“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打击中国仿冒品、抢占中国消费品市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并行,维权对象一般针对那些形成了一定规模、在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国企业。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国外企业的维权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他们从单打独斗发展为形成行业协会、行业联盟进行维权,以产生规模效应,使维权向深度和广度推进。
与此同时,国外企业逐渐把维权的目光从仿冒品的制造者扩大到销售者,进而将目光聚焦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开办主体上。
国内环境: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近年来开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行政查处力度加大、增设司法资源(如增设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下放等)、具体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准等。
2010年11月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话。
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
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做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据统计,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051件,同比上升32.96%,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5.6万件,我们比2009年增长了9.78%。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案件也将逐年攀升。
在我部过去办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虽然全部胜诉,但大部分证据多采事后补救方式,证据保全工作仍然缺乏相应管理秩序。
二、市场作为知识产权案件责任主体的依据(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市场不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方市场作为“地出租人”与“销售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市场以出租、物业管理等为其经营主业,不包括批发、零售商品。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其也不具有公示意义的销售者身份。
虽然,市场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但市场出具发票一般是接受税务局委托向商户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且发票印章一般显示“代开发票专用章”。
目前,各地许多小商品批发市场、服装批发市场都是由市场将场地租赁给商户进行经营,直接销售商品的是承租场地的商户,因此,市场不是销售者。
我国司法判例亦否认市场是销售者。
(二)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责任主体的依据虽然,市场不是销售者,但我们通过梳理市场的从业资格、市场的经营行为以及消费者选择购物时对市场相关服务的依赖,可以大致看出市场究竟为何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侵权责任。
1、市场与单纯的场地出租者的情况不同。
单纯的场地出租者,只需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使得其具有与实际经营者签署场地出租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不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而市场实施的是一种积极的经营行为,不仅需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还需要具有企业法人经营资格。
2、市场具体的经营行为包括:(1)确立市场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
(2)进行招商,与实际经营者(商户)签署相关协议,而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本身实施了一种遴选的行为。
这种遴选,不仅仅是对招商的对价的一种选择,而且存在根据其确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方式遴选实际经营者的行为。
(3)市场通过与商户的合同约定,获得了对于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权力与能力。
(4)在商户从事具体商品经营的同时,市场针对整个市场也从事了经营行为,即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服务。
其中包括对于整个市场的宣传、推广,而非是对于某个商户的宣传和推广,还包括对于整个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必要的监管和控制,以使得全体商户的经营行为符合其所确立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从而最终确保其经济利益的实现。
(5)市场在获取利润的方式上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固定的租金获取收益,一种是按照商户实际的经营额的比例分配获得收益。
无论市场采取哪种利益获取方式,其与单纯的场地出租者都存在着区别。
单纯的场地出租者获取利润的方式仅仅是场地的出租费用,其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联系;而市场只有通过经营行为提高所有商户的获取利润的能力,才能够从长远的角度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回报。
因此,市场的利益获取,与商户的具体经营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也与其本身对于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存在直接的关系。
准确地说,市场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实施了一种辅助的经营行为。
3、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单纯的场地提供者存在关联。
而一旦市场参与进来之后,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过程,就不仅受到具体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的影响,而且,同时会受到市场所提供的经营服务行为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商户销售侵权商品,市场虽然与商户之间,没有共同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也未共同拥有侵权物品,但是却能够共同控制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而销售侵权产品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不仅与商户具体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市场对于整个市场的经营行为,即对于商户经营行为的辅助经营行为有关。
从而,在一定条件下,市场应对于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具体根据市场辅助经营的程度,承担责任的程度亦有不同,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
(三)市场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1、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市场教唆、帮助商户实施侵权行为(如传授或提供违法进货渠道、明知商户购买的是侵权产品仍为其提供特定物流、教唆商户从河北白沟采购仿冒箱包等),应构成共同侵权人,与商户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秀水市场被诉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秀水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如果市场明知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仍不予及时有效制止仍为商户提供便利条件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研究相关司法判例,我们发现关于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不予制止仍继续提供场地问题,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处理方式不同,有的法院或法官认定市场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如北京二中院),有的法院认定市场与商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朝阳法院),有的法院认定市场仅承担疏于管理范围内的补充侵权责任。
市场未尽监督管理职能,间接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一般仅承担疏于市场管理的责任,仅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
(四)市场是否会因市场内销售侵权产品涉嫌犯罪可能与市场有关的犯罪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两种罪一般犯罪对象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如果市场公司成为该犯罪主体的帮助犯的,也可能涉嫌犯罪,但我商城不存在此种情形,一般不涉及犯罪。
(五)市场内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市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如果我商城内存在违法行为,我商城未予及时有效制止的,我商城可能因此承担一定的行政罚款责任。
三、市场因场内商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可能承担责任的常见责任承担方式(一)停止侵害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一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首先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专利法》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只有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才涉及该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三)赔偿损失由于此类案件中,权利人一般无法举证证明其内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多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类型、侵权人经营规模及经营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裁量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四、我商城如何避免侵权、避免承担责任或减少赔偿金额问题由于我商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是以市场管理方的身份参加诉讼,即便承担责任亦是承担市场管理范围内责任,因此我商城在日常管理中尽到市场管理责任并做好日常证据保全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我部根据以往诉讼经验并结合司法实践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我商城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日常管理及证据保全工作。
(一)建议入场前和入场时所做工作1、租赁合同条款设置我商城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明确告知商户不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目前我商城适用的租赁合同版本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条款中设置了该条款,并将商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设置为我商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