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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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行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围绕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在施工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首先,施工项目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技术和创新,这些技术和创新往往是建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伙伴。

三、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行业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只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此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 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应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对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进行加密和防护。

通过技术手段和物理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不受盗取和泄露的风险。

四、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溯1. 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施工过程中,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2. 侵权责任的追溯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声誉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行为人停止侵权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案例分析以往的实践中,不乏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案例。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的许可,擅自使用了其设计图纸,侵犯了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摘要]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

刑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著作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文章通过分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四个要件,探讨如何实现著作权的刑罚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我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然而,随着我们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在我们生活中逐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仅仅只通过《民法通则》来保护,保护力度已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其中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更为关键。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要件完善(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为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需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发生侵害著作权的危害结果为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具备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

《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权益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权益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设计师的创意和劳动成果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施工方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获得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在建筑工程中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设计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建筑工程中,设计师的创意和设计成果是其知识产权的核心。

为了确保设计师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1 版权登记:设计师可以将自己的设计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并为其在侵权纠纷中提供法律依据。

1.2 合同约定:设计师与业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包括设计师对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可能的授权范围等。

1.3 不公开披露:设计师可以选择不公开披露其设计成果,以减少他人的模仿和侵权行为。

保持设计的独特性和独占性可以增加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程度。

二、施工方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方通常会运用特定的技术和经验,为设计师的构思实施提供支持。

为了确保施工方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2.1 合同约定:设计师与施工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施工方技术和经验的保护。

合同可以规定施工方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等。

2.2 专利保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技术发明或创新。

施工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利保护相关技术,确保其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2.3 合理竞争: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施工方应积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注重合理竞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多方共存、共赢。

三、其他可能的保护措施除了上述对设计师和施工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措施:3.1 教育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历史遗产,是一座国家的文化瑰宝。

古建筑保护在法律上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古建筑保护的问题上,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本文将围绕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展开分析。

一、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1.法律体系不完善古建筑保护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文物保护等方面,但在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存在法律条文不明确、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特别是在城市更新和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都受到了限制,导致了古建筑的破旧和拆除。

2.利益冲突古建筑保护往往与城市发展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

在城市更新中,许多古建筑被拆除或改造,这是因为政府和开发商更看重城市的经济效益和住房供给,而忽视了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了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

3.法律执行不力古建筑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漏洞和不力。

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管理能力和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力,导致了古建筑的保护形同虚设。

二、古建筑保护的对策分析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应当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明确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政府的责任。

还应当增加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代价,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

2.加强利益协调机制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发展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各方利益的沟通与协调。

一方面,政府需要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考虑,同时也要向社会传达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商业开发商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利润,而不是侵犯古建筑的权益。

3.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在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执行中,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追责。

只有通过对于违法者的严惩,才能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著作权主要涉及到设计文件的归属问题,即设计文件的版权归谁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意味着,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对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将归设计单位所有。

设计文件是建筑工程设计的核心成果,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等。

设计文件不仅包含了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和创意,也包含了委托人的需求和期望。

因此,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著作权归属有利于保护设计单位的权益。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智力,具有较高的创作价值。

如果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设计单位可能会失去对自己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无法享有相应的经济收益和声誉利益。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确保设计单位对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著作权归属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委托人作为工程项目的业主,对设计文件有使用权和受益权。

如果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设计单位所有,委托人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使用设计文件的风险。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确保委托人对设计文件享有合法使用权,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著作权归属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明确著作权归属还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

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委托人和设计单位是合作关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积极配合。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氛围。

总之,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以保护各自的权益,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产业,建筑工程也需要积极保护其知识产权。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法律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专利和版权上。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进行保护的独家权利。

在建筑工程中,一些新的建筑设计、施工方法或建筑材料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只有拥有专利权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够合法使用和利用这些创新成果。

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音乐、建筑设计等作品进行保护的权利。

在建筑工程中,一些建筑设计师设计的建筑图纸、施工方案、装修设计等都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复制将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着一些智力成果需要得到保护,以防止他人的未经授权使用和复制。

首先,建筑设计方案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的核心。

设计师通过努力提出独特的建筑概念和创新的设计方案,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设计方案可能受到他人的模仿和抄袭,导致设计师的权益受损。

其次,施工方案也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方案包括了具体的施工流程、技术措施等。

这些方案的制定往往需要经过设计师的深思熟虑和创新,而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复制则侵犯了设计师的知识产权。

另外,建筑材料的研发和创新也是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

一些新型建筑材料通过专利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能够独享其研发成果。

然而,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生产将侵犯创新者的权益,对于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水平也会造成一定的打击。

三、保护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为了保护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有一些措施可以被采取。

首先,建筑设计方案应该尽量突出创新性和独特性。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应该注重自身的创新思维,提出独特的设计理念,以确保自己的方案能够得到保护。

建筑法律知识产权案例(3篇)

建筑法律知识产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生机。

在此背景下,建筑设计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建筑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建筑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著作权侵权事实与理由1. 原告设计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建筑方案,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建筑设计。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认为,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合法有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为建筑方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建筑作品的原创性设计、结构、功能、材料等方面的表现。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设计师们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创新,他们的设计成果是他们的智力财产。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和鼓励创新,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些知识产权。

一、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定义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是指建筑领域中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的设计成果,包括建筑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设计报告等。

这些设计成果是设计师的智力创造,享有著作权,并可以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

二、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价值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设计师和设计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设计师进行创新。

设计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设计,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的努力可能会被他人轻易地复制和使用,这会严重打击设计师的积极性。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带来经济利益。

通过专利保护,设计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自己的设计成果,从中获取经济回报。

此外,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师还可以将自己的设计成果进行授权或转让,进一步扩大其经济收益。

三、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 著作权保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设计师可以通过向相关著作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获得著作权保护。

在申请著作权保护时,设计师需要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并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记,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2. 专利保护某些独特的建筑工程设计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设计师需要向专利管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计说明和图纸等资料。

专利保护可以确保设计师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创新成果,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 商标保护设计机构可以将自己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商标,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识别度和权益保护。

通过商标保护,设计机构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增强设计创新能力。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于建筑工程行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到设计图纸、建筑技术等方面,还涵盖了建筑设计整体的独特风格、创新理念以及专有技术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建筑设计图纸的保护建筑设计图纸是建筑师创作的心血结晶,是具有版权保护的作品。

然而,由于技术复制手段的不断发展,建筑设计图纸受到侵权的风险也在加大。

为了保护建筑设计师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严格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师与业主可以就设计图纸的保密进行约定,明确未经授权禁止对图纸进行复制、传播等行为。

2. 加强技术保护手段:采用加密技术、水印等技术手段,使建筑设计图纸难以被非法复制和使用,提高保密性和安全性。

二、建筑创新理念的保护建筑创新理念体现了建筑师的独特思维和创作能力,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建筑师的创新成果,以下措施值得采纳:1. 注册商标和版权:建筑公司可以注册自己的商标,保护其独特形象和品牌价值。

同时,建筑师可以通过版权注册来保护建筑创作作品。

2. 发布设计成果:通过展览、论文发表等形式向公众展示建筑创新理念,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公众对作品的认同度。

三、专有技术的保护建筑工程涉及到一系列专业技术,这些技术可以为建筑师和建筑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为了确保专有技术的保护,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申请专利保护:对于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建筑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确保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市场优势。

2. 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制定技术保密制度,明确员工在离职后对于专有技术的保密义务,防止技术泄露。

另外,建筑工程中的供应链管理也需要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建筑材料和装备的选用,工艺流程的应用等都涉及到专有技术的保护。

因此,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加强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是维护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与案例

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与案例

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法律要点与案例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由于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建筑行业中,侵权纠纷问题较为普遍,而法律对于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要点和实际案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法律要点1.侵权主体及权利义务在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设计师、设计机构或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设计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委托建筑设计业务时,也应当对设计师的行为进行合理监管,确保设计过程中不会出现侵权行为。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中也可能涉及其他责任主体,如承包商、施工单位等。

2.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构成在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抄袭他人设计方案、违法使用他人专利等行为。

在法律上,设计师的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主观故意或过失和客观侵害结果两个要件,即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明知或应该知道他人的权利,而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侵权责任及民事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计师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如果侵权,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需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原则,如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等。

4.举证责任及证据采信在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中,如果设计师因为侵权行为被他人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设计师的侵权行为,而设计师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过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原则进行判断,合理认定责任主体。

5.救济途径和法律救济当建筑工程设计侵权纠纷发生时,受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事 由存 在 , 以表 明 自己没 有过 错 。㈢ 若 侵 害 行 为人 有 免责
的情 形 ,即不 需要 承担 责任 。 ( 3 )无过 错 原 则 是 指发 生侵 权 行 为造 成 损 害 后 , 既
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 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我 国承认过错原则的表 没有过 错 ,但法律 规 法定责任形式。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严格责任的范 现 。同时,第一百零六 条第三款 规定 “
则。他们认为侵权的意 图不能成为判断侵权 的条件 ,但是
成 为判 定赔 偿数 额 的条件 之一 。 日本 《 著作权 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 定著作权 直接侵权 属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 ,间接 侵权属于过错 责任 原则。 由此我 们 可 以看 出 日本对著作权侵 权方式 的不同实行不 同的归责原 则,并且详细列举了不同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 。 ( 二 )我 国著 作权 归责原 则 的立法 现状 我国 《 著 作权 法 》未 明确规 定侵 权 归 责原 则 ,只 是在 《 民法通 则》第一 百零 六条第二款规 定 “ 公 民、法人 由于 过 错侵害 国家、集体 的财 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 身的 ,应 当承
畴 ,某 些 国家 的法律 对 其有 明确 规 定 ,主要 适用 于工 业 事 故 、交 通事 故等致 人损 害或 高度 危险 的情 形 。 定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这又表 明 了
我国法律不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仍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 最近 ,我国 《 著作权法》修正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归责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 0 8 — 0 0 6 6 — 0 2

再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从“盛放鸟巢”烟花侵权纠纷案谈起

再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从“盛放鸟巢”烟花侵权纠纷案谈起

前言通过举办2008年奥运会,“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

2008年12月以来,市场上出现了由熊猫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以下将上述三公司简称“被告”)。

这种“盛放鸟巢”烟花形状与“鸟巢”的建筑外形相似,包装纸上印有“鸟巢”的钢结构图案。

为此,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至法院,索赔400万元。

2011年6月11日,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剽窃、复制、发行侵犯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相关单位赔偿鸟巢10万元。

该案已经告一段落,而由此引发了对建筑作品著作权及其合理使用等问题的思考和探析。

一、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一)著作权意义上的建筑作品确定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首先应当明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与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

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强调的是建筑的技术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技术方案均包含于其中,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则不同。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

从外观上看,“鸟巢”以其特有的钢桁架交织围绕而成的碗状建筑外观形象,空间结构科学简洁,建筑与结构完整统一,设计新颖,结构独特,被公认为国内外特有建筑。

综合法律及事实依据分析得出结论,鸟巢的设计属于建筑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关系根据《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的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公约的规定在各国现行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美国《版权法》第l01条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

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筑工程设计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设计师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然而,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图纸、设计方案等——是设计师的知识产权作品。

为了保护设计师的劳动成果,确保其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版权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中,版权是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设计师的设计成果在一经创作完成时即自动获得法律保护,无需另行登记或申请。

因此,设计师可以享有对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展示、演绎等一系列权利。

要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的版权,设计师首先应在设计成果上标注版权声明,明确对其享有著作权。

其次,设计师需要妥善保存设计文件,确保证据可靠。

另外,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设计师的作品,设计师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商标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领域,建筑设计公司通常拥有自己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识别来源和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建筑设计公司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商业标识。

为了保护商标的权益,建筑设计公司应尽早进行商标注册,确保独占使用权。

此外,建筑设计公司还可以通过监测市场,发现并打击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专利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技术发明和创新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临时垄断权,它为设计师提供了对其技术成果的独有权益。

要获得专利保护,设计师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保持其技术成果的保密性。

在专利申请被授予后,设计师可以享有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并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制造或销售与发明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四、保密协议除了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外,建筑工程设计师还可以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可以保护设计师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防止其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保密协议应明确规定涉及保密的信息范围、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作伙伴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将对设计师所提供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确保其不会泄露给第三方。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一个建筑设计相关知识保护问题的专题报告,天元事务所是五合的合作单位,陈律师是咱们五合聘请的法律顾问。

天元事务所也是北京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同时陈律师也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陈法律今天能给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国内都很重视,也和在座的我们每个人的关系很密切,包括怎样保护自己、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怎样沟通等等。

我们感觉非常地容幸。

下面,我们大家欢迎陈律师为我们做报告。

(热烈掌声)陈玉田: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建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我也是蜻蜓点水式的,那么我先给大家过一下重点的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相互交流一下。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就是谈一下建筑设计的作品,(一会儿我们可以谈到与我们相关的建设可以分这几类,一种是建设设计,另外一种是建筑产品的本身,还有一种是建筑模型,每一部分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保护的方式。

)第三部分讲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个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与我们日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有关的合同里面得提到的这个问题。

第四部分讲建设设计类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通常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的条款。

再一部分就是讲法律责任,再一部分就是公司的,就是我们设计类企业自己的通常制度。

最后呢,大家有问题,可以一起讨论。

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谈一谈知识产权基本的范畴。

我想我们大家会经常听到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大家也会对它有个基本的认识。

简单地讲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著作权,也叫版权,这一部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是密切相关的。

还有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也是与我们有相关的关系。

非专业性技术,这可能与我们没有太多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设计一些软件、硬件,那我们可以与之相关。

另一块像商约秘密,此外还有域名、企业的名称、商号。

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知识产权广义的范围。

侵犯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浅析

侵犯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浅析
经北京 市新 闻出版局 鉴定 10 3张 光盘 为非法 出版 09 物 。这是我 院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最 20 0 7年 4月 5 日联 合发 布 的《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最
在审理 有正 规营业 执 照从 事贩 卖盗 版光 盘活动 的侵犯 著作 权 案件 时 , 以往 通 常 按 照 2 0 0 4年 l 2月 8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高人 民检 察联 合发 布 的《 最高 人 民法 院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 办理 侵 犯 知识 产 权
变化 , 对该 类犯 罪的 法律适 用 出现 了一定 的冲 突和 问题 。为 此 , 文章 以一个 具体 案件 的 审查批 捕 为
出发 点 , 当前 办理侵 犯 著作权 案件 的基本做 法、 对 实践 问题进 行 了粗 浅分析 。
[ 关键词 ] 著作权 ; 法律适 用 ; 罪名认 定 [ 中图分 类号 ]D 5 3 1 [ F2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 2—10 (00 0 06 0 50 2 1 )3— 0 6— 3
第2 3卷
第 3期
【 民商法研讨】
侵 犯著 作 权 案 件 法律 适 用浅 析
刘 静 , 周 颖
( 北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京 10 2 ) 北 0 0 5
[ 摘
要 ] 对著作 权 的 司法保 护是检 察 机 关的重 要 职 能 , 年 来 随着侵 犯 著 作权 案 件 的不 断 近
《 刑法》 关 著作 权 犯 罪 涉 及 的 罪 名 有 侵 犯 著 有 作 权罪 、 销售 侵权 复 制 品罪 、 法 经 营罪 等 罪 名 , 非 对 侵 犯著 作权 犯罪究 竟 适 用 哪个 罪 名 , 司法 实 践 中不 尽 统一 , 为混乱 , 较 也造 成侵 犯著 作权 犯罪刑 罚适 用 的不一 致 。我 院以往 常常是 以非 法经 营罪批 准 逮捕

浅析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与对策

浅析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与对策

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与对策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建筑业作为一个高度创新的行业,也需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本文将从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出发,浅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建筑业在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方面不断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缺乏意识和重视程度不高由于建筑业一直注重实践和经验总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切实行动。

2. 技术转化不成熟建筑业的技术研发投入较多,但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相对滞后,很多新技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应用,导致研发投入无法实现收益最大化。

3. 侵权成本相对较低建筑业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他人的技术和设计,导致原创企业的利益受损。

4.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对于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建筑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 提高意识和加强教育培训建筑企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制定相关政策,并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技术转化和应用建筑企业应加强技术转化和应用的工作,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技术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3. 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投入建筑企业应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技术保护、品牌保护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成效。

4. 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建筑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建筑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概述:随着建筑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工程项目规模的逐渐扩大,知识产权纠纷在建筑行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涉及到专利、版权和商标等各种形式的创新成果,包括设计、施工和装置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的合理、公正和有效的手段。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技术创新与转让:在建筑工程中,诸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法和装置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常常涉及到多方合作和交流。

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技术转让的问题,即一个团队或个人开发了一项新技术,在未经充分授权下被其他团队或个人使用。

2. 建筑设计的版权问题:建筑设计涉及到建筑师对建筑物的整体布局、外观和内部空间设计等方面的创造性表达。

一旦建筑设计师的创意被其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模仿,就会引发版权纠纷。

3. 专利侵权:建筑工程中的一些创新技术可能会被申请专利,这使得其他竞争者需要获得专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使用该技术。

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就会触发专利侵权纠纷。

4. 商标纠纷:在建筑工程中,往往涉及到各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

如果一个商标被多方应用,特别是如果涉及到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就有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为了解决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途径:1. 合同纠纷解决:建筑工程合同通常会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和使用条件。

当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途径。

2. 专利侵权诉讼:当某人认为其专利被侵权时,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3. 商标纠纷解决:商标纠纷通常涉及到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相似性等问题。

当发生商标纠纷时,可以通过商标专业委员会或法院等途径解决。

4. 建筑设计版权纠纷解决:建筑设计版权纠纷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规定权益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办法分析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办法分析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办法分析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建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了不可忽视的挑战。

施工项目中涉及到多方参与,技术创新和设计成果往往容易遭受侵权和盗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分析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

一、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 技术创新的侵权问题:施工项目中的技术创新是企业积极开展科技研发的结果,但往往会面临侵权问题。

竞争对手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信息并进行抄袭,导致创新成果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

2. 设计成果的盗用问题:设计成果是建筑领域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成果的盗用问题时有发生。

施工团队或合作伙伴可能未经许可将设计成果用于其他项目,损害了原创设计师的权益。

3. 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够完善:在施工合同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往往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二、解决办法1. 加强内部保密管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技术和设计成果的保密管理。

建立起完善的保密制度,限制内部人员对敏感信息的获取和传播。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确保全体员工都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通过宣传教育、内部培训等方式,增强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并充分激发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积极性。

3. 设立合理的合同条款:在与合作伙伴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企业应设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合作行为。

合同条款应具体明确,包括技术创新、设计成果等相关内容的保护和使用规定。

4. 寻求法律保护: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施工企业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推动行业合作:建立行业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行业协会或组织的参与,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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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之浅析赵宪明摘要近年来,在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设计院之间、建筑设计院之间以及建筑设计院与设计师之间,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关键词建筑作品侵权工程建设建筑设计作者简介:赵宪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69-02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这些可以从接受媒体采访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表态可以看出,例如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对于建筑设计维权,我国目前还没出台专门的法律,SOHO中国的这一案例仅仅适用《著作权法》,但建筑设计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有相当水准的专业人士来参与,在审理过程中非常复杂。

”有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

一栋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建筑图纸的设计——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应地,与建筑物有关的产品一般也有三个: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建筑物实物,并不包括图纸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实物才能被称为“建筑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保时捷中心”与“泰赫雅特中心”案(该案被称为“中国建筑作品著作权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为已建成的建筑物。

因此,本笔者认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为有实体建筑构造物体只存在。

二、建筑图纸及建筑效果图著作权侵权分析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该建筑”侵权,因为还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图及效果图的著作的问题。

“建筑图纸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为起诉的依据,但建筑图纸本身仍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建筑图纸是与建筑作品并列受保护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作品。

”据此规定,建筑图纸可以成为独立的一种作品(保护对象)。

就本而言,建筑图纸包括设计图,效果展示图以及各种示意图。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图纸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被称为“作品”的建筑图,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和独特的艺术美感的建筑图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建筑图。

要成为受保护的建筑图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抄袭别人的;第二,确实有艺术性的美感;第三,必须是独特的,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存在。

关于独创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的理解:独创性是指为作者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断。

他将该理解进一步运用到“北京保时捷中心”与“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保时捷建筑系独立完成并无争议,争议的是该建筑是否包含创作者对于该建筑的美学构思或判断。

司空见惯的纯粹以实用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楼房、根据常规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工地中为建筑工人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建筑作品。

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的特征,认定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界定方法分析(一)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之表达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表达之结晶,即,该建筑作品的创作不受其他已经发布、已经公开建筑作品创作之影响。

(二)分析该建筑作品创作源泉是否独立当某一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畴时,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护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应当分析判断该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是否具有独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

(三)过滤“公有表达”(下转第271页)时工人可以将工程进行延期处理,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停窝工费用。

5.如果在施工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给付给承包人尾款,那么发包人同样构成了违约行为。

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发包人交付尾款,如果其迟迟不交,那么承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建成的工程进行拍卖。

当然其中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违约方式,例如:当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将勘察设计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资料在未经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转给他人,那么发包人就构成了侵犯勘察设计者版权构成的违约。

受害者可以针对知识产权方面提出诉讼,而发包人应给付设计者相应的赔偿。

三、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的作用(一)承包人的义务同发包人类似,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也分为两种。

一是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

其主要责任有: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勘查和设计并按约定时间提交成果。

参与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排除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二是施工合同承包人。

主要责任有:为施工做好前期准备,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的规定日期如期交付工程并在一定的保修日期之内负责工程的修缮。

(二)承包人涉及到的违约形式承包人涉及到的违约形式大致有瑕疵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延迟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加害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由于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违约。

(三)承包人违约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在提交设计时不按合同要求而延迟提交,那么承包人则构成延迟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减免设计和勘察费用,必要时赔偿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在提交设计时不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致使勘察设计等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因此承包人构成瑕疵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出现以上情况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延长设计时间或重新设计并适当地减免设计费用。

3.在施工进行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粗制滥造等现象,则承包人构成了瑕疵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如果由于以上施工原因建筑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那么承包人则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如果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那么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支付罚金用以弥补发包人所蒙受的损失。

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那么承包人即构成加害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不但要承担损害赔偿还会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工程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那么承包人就构成了延迟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并且减少最终支付的尾款数目。

在工程建设中,作为合同订立的双方,不但要认真订立相关条款,明确各自所履行的义务。

更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建造出高质量的工程,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秦旋,王付海.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析.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5).某些建筑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师应当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

因为公有领域的内容,必须留给大众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著作权可言。

同时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

比如,海南凤凰岛、巴萨罗那阿格巴、伦敦市政厅、瑞士再保险公司大楼、台北鹅卵石、河南人寿大厦、重庆茶山等,特别是河南人寿大厦和凤凰岛的外形与涉案造型极为相似。

这些表达都是公有领域的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

在建筑作品侵权案中经常会涉及到功能性设计以及为功能所决定的外观的问题,因此除了过滤掉属于公共领域的“公有表达”以外,还应当过滤掉建筑中因实用性、功能性和技术材料、技术方法而产生的外观表达。

受结构力学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法律只保护独特的艺术部分。

而“流线型、点状式、尖锥形的建筑”的外观造型具有实用功能,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四)“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只有有证据证明某建筑作品实际接触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实质上具备了“相似性”,才能谈得上建筑作品纸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关于“接触”的认定,除了面对面实际到现场接触外,在现代传媒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其他公共媒体的方式披露图纸内容,一般也可以推定为“接触”。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这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判断,即使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无法判断,需要建筑领域的专家来判断,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无法判断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对是否实质相似做出判断。

四、小结建筑作品不同于纯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实用功能的要求,并不是最初的设计阶段能完全考虑的,一定情况下,应赋予建筑作品著作权人法律保护之权益,而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有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主体、客体及管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1]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来小鹏.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版权法第2条的第(4)款和第(7)款,就将建筑设计图(以及建筑模型)划入到“美术作品”类。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陈锦川.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上).中国版权.2009(2).(上接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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