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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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自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
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
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换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表决并得到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赞成后生效。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全体社区单位和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开展双向服务,开展以社区建设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
2、管理职能。开展社区自治管理。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的卫生、计生、流动人口、治安、劳动保障、规
划等管理。
3、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成员开展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评选“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有文化氛围。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居民代表十人联名提名、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工作打算,支持和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定期报告制度。社会居民委员会定期向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听取并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汇报下阶段工作计划。
3、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设置公示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4、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走社会化服务道路,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5、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评议一次。社区单位和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代表对本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不满意,应通过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工作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6、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社区监督委员会
第十九条社区监督委员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社区监督委员会成员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3名,设委员会主任1名,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议事会,对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
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自
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2、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建议,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的事宜及社区重大事务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3、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工作规划,协调沟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单位、居民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0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