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生产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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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生产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生产成本(以下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资源耗费。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前提,通过对成本的预测、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归集生产成本,监督费用去向,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确定成本开支围的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历史成本原则;
(三)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四)配比原则;
(五)谨慎性原则。
第二章成本项目及开支围
第七条根据发电行业特点,按照经济性质和经济用途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九个成本项目:燃料费、环境保护费、购入电力费、水费及水资源费、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
第八条成本项目开支围
(一)燃料费
指火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等。本项目包括: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耗用的燃料;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燃料;
4.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属于当年煤耗计算误差而调整的耗用燃料。燃料盘盈以及贮存燃料发生的定额损耗计入本项目,超定额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7.燃料的二次倒运费用;
8.燃料服务费。指支付燃料供应单位提供燃料定购、发运、管理等劳务作业的费用。
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应按品种规格、矿点分别建帐,采用实际价格核算。实际价格组成容包括:
(1)出矿、出厂价;
(2)运杂费,指卸至电厂煤场、油罐前的水、陆运费、石油管道输送费等,包括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杂费,如卸车、卸船费、保险费等;
(3)租用外单位煤场的堆存费;
(4)定额的运输损耗;
(5)驻外燃料采购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工资及委托化验燃料费用等。
(二)环境保护费
指发电、供热生产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废水、灰渣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三)购入电力费
指为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而向电网购入电量支付的费用和为电量转移而购买电量或发电量指标支付的费用。
(四)水费及水资源费
指为发电、供热生产而耗用的外购水费和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本项目包括:
1.火电厂除灰、除尘、冷却和补给水水费;
2.水电厂发电和抽水蓄能用水水费;
3.水电厂按规定提取的库区基金;
4.调相机冷却等用水水费;
5.发电厂按规定支付的其他形式的水费;
6.发电、供热生产取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五)材料费
指电力、热力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燃料。
本项目包括:
1.生产运行所耗用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包括脱硫、脱硝耗用材料以及更换和增添的变压器油、透平油、磨煤机钢球和树脂等;
2.车间通风、照明、消防和清洁卫生用材料;
3.软化水处理用化学药品;
4.生产和管理运输车辆用燃料;
5.生产车间领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玻璃器皿等。
(六)职工薪酬
指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
本项目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
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用,主要是指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设医务室、职工浴室、托儿所、理发室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6.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重组、改组计划、职工不能胜任等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企业不得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围,成本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福利费用等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七)折旧费
指根据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折旧率计提的资产折旧费。
(八)修理费
指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人工(指修理作业中发生的外委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等,包括固定资产重大项目修理费和一般修理费。水电厂预提大坝修理费按大坝大修周期核算,一个大修周期结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调整当年成本。
(九)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以上各成本项目但也应计入电力、热力成本的费用。明细项目及开支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