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一、总则1、为加强和完善对本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3、分支机构隶属于本社会组织,是本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4、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社会组织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社会组织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和民政部门核准的本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5、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二、设立和终止1、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1)尚未建立的行业,市场发育比较成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2)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与本社会组织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4)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5)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2、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1)申报。
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初审。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办公会初审。
3)考核.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4)审核。
负责人办公会审核。
5)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6)登记。
办理登机手续.登记材料准备: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除尘滤布;(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下列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
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与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团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团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第五条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含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与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包含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二)验资报告;(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四)发起人与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七条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者不一致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
不一致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八条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务必的资金并加以管理;(二)征集会员;(三)起草章程;(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它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成立登记一、社会团体(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陕西”、“陕西省”、“秦”等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并依法开展活动。
年审或年检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 年审办法为: 1、年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 2、年审对象:属于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3、年审上报资料: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4、年审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5、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 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6、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 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申办社会团体发起人了解情况, 查看场地, 完成审查工作, 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4、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
5.社团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发给同意成立或不同意成立的文件。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军队干部参加地方社团组织, 须出具军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文件。
(6)会员名册。个人会员50人以上, 单位会员30个以上, 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需50个以上。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按某项业务活动划分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如骨科分会、家具专业委员会、技术培训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禁止成立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分支机构,如阳江分会、株洲分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如河源办事处、汕头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分支( 办事)机构内部民主推举程序,并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直接登记)一、直接登记的范围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社会团体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
行业协会商会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布)。
科技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是指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区)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审查申请时,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应有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应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平方M;.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名以上),.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科技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一)名称要求:.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主要的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并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冠以与所跨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地域名称。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05-2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第四条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应是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已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或分支机构在会员组成和业务范围上相同或相似;五、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特征;六、社会团体须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本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七、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专项基金总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
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宁ann
须明确各类会员的条件和权利,建议单独列出,一般为单 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明确单位会员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
作为全国性社团,应根据自身的职责考虑会员条件,不是 会员越多越好。因此会员的吸收要有门槛,会员的除名须 更严格。
除名:是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会员是理事 ,有矛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 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 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 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 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无独立的会员和会费。只能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 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 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社会团体所有。
2006年,全美捐赠额达到2950亿美元,占GDP的 2.5%,其中75.5%来自个人,12.4%来自基金会 ,7.8%来自遗赠,4.3%来自私人企业。全美还有 1亿多人作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占全国总人 口的1/3。
2、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情况 社会团体:1835个 基金会:165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47个 分支机构8812多个,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127多个,代表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 会员资格:
(一) 年不交纳会费; (二)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
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3、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权利机构,职权不得下放 职权建议增加: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发起人咨询:可浏览漯河社会组织网()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情况、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委托人申请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筹备组织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申请筹备文件。
、批准筹备: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筹备: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筹备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成立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通知。
、发证: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文件存档: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将成立登记文件及有关材料归档。
、公告:市民政局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简易流程图如下: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二、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一般要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作组织形式。
广西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登记成立、变更、注销流程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来源:广西民政厅时间: 2011-11-18 16:17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五、行政审批条件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二十四条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2001年7月30日发布)第十一条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平时操作规范)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书面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2.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协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广西××协会××业分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号桂分证字第××号注销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制填表说明及要求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填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doc
371523010140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业务手册茌平县民政局发布2016-07-06目录一、前言 (1)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审批对象 (1)(四)审批依据 (1)(五)审批条件 (4)(六)审查材料 (7)(七)审批证件 (20)(八)审批时限 (20)(九)审批收费 (22)(十)审批咨询 (22)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22)1.接收 (22)2.登记 (22)3.编号 (22)4.出具凭证 (22)(二)受理 (23)1.审核 (23)2.补正材料 (23)(三)审查 (23)(四)审批决定 (24)(五)决定书送达 (24)(六)审批流程图 (24)(七)决定公开 (24)(八)归档 (24)四、投诉举报 (25)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25)(二)审查与决定类 (26)(三)特别程序类 (26)附件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8)2.审批流程图 (29)3.申请表单 (34)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101)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05)6.受理通知书 (106)7.不予受理决定书 (108)8.变更延续申请书 (109)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 (110)10.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 (111)11.不予批准决定书 (112)13.陈述申辩告知书 (114)14.陈述申辩笔录 (115)15.听证告知书 (116)16.听证权利公告 (117)17.听证笔录 (118)18.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119)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佛山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
佛山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适用范围: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办理条件: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个(含)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含)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行业协会商会不少于个单位会员)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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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流程和相关材料:一、名称核准环节名称核准环节应以下资料:.申请成立登记的申请书(自拟)()标题:《关于成立登记的申请书》。
()申请书抬头写“佛山市民政局”。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名称;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成立的意义)、宗旨、业务范围;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基本情况;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资金来源渠道;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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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由个(含)以上发起人签名或个(含)发起单位盖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简介(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数量不少于个,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社会团体的首届负责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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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起的,发起人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发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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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两年良好经营记录证明(如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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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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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社会团体筹备成立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条件:1、申请筹备社团的须有发起人5人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
二、办理程序:1、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申请预核名称;2、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按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文件;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申报材料:1、筹备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⑴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⑵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⑶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⑷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⑸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筹备申请书须有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的审查意见:⑴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⑵申请筹备的社团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⑶申请筹备的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⑷申请筹备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稳定;⑸申请筹备的社团是否具备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几项条件。
同时载明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同意其筹备。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此表由市民政局印发,一式三份)4、验资报告。
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场所使用权证明。
如自行购买,应提交产权证明;如租用,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6、拟任负责人名单。
7、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民政局印发的表格,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
章程载明下列事项:⑴名称、住所;⑵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⑶会员资格及权力、义务;⑷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⑸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⑹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⑺章程的修改程序;⑻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⑼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意向性会员名单。
载明会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注意事项: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1、申请成立社团的筹备组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成立登记;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登记或不同意登记的文件;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登记的,由申请登记社团的筹备组向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三、申报材料:1、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载明筹备工作情况,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并须有筹备组成员签字或盖筹备组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登记的文件。
载明对申请成立的社团筹备情况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程序、选举结果的审查意见,并明确同意其登记。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如设立)的组成名单。
4、社团章程。
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
5、社团申请成立登记及备案、核准的有关表格。
(由市民政局印制,登记、核准表格一式三份,备案表格一式一份)四、承诺时限:在收到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准予登记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对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章程不完备或有其他问题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公告费按实收取。
六、收费依据: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厅办函[1996]176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月30日批文。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登记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四、承诺时限: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立,办理相应手续。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1、社团依据章程召开相关会议,作出变更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1、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⑶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注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与电话号码;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⑶财务审计报告;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⑶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⑷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四、承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注意事项:社会团体申请办理以上事项变更登记时,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1、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2、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注销银行帐户;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数量可根据社团自身情况而定,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团的领导人及财会人员、社团的会员代表。
清算时如有必要可进行财务审计。
3、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
4、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社团公章)。
2、社团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加盖社团公章)。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
4、社团注销登记申请表。
(一式三份,由市民政局印制)5、清算组织成员名单(加盖社团公章)。
6、清算报告书。
注明收支情况、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情况以及资产去向、原帐户注销情况(附银行注销帐户回执),并加盖公章。
四、承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注意事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该社团的社团登记证正、副本、社团所有印章及未使用的空白财务凭证。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申请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申报材料:1、社团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决议。
4、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一式三份,由市民政局印制)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同意注销的,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