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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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1、申请筹备社团的须有发起人5人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

二、办理程序:
1、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申请预核名称;
2、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按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文件;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三、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⑴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⑵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⑶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⑷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⑸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筹备申请书须有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的审查意见:
⑴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⑵申请筹备的社团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⑶申请筹备的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⑷申请筹备社团的经费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稳定;
⑸申请筹备的社团是否具备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几项条件。

同时载明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同意其筹备。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此表由市民政局印发,一式三份)
4、验资报告。

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场所使用权证明。

如自行购买,应提交产权证明;如租用,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6、拟任负责人名单。

7、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发起人(单位)基本情况填写民政局印发的表格,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

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⑴名称、住所;
⑵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⑶会员资格及权力、义务;
⑷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⑸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⑹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⑺章程的修改程序;
⑻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⑼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9、意向性会员名单。

载明会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成立社团的筹备组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成立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登记或不同意登记的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登记的,由申请登记社团的筹备组向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三、申报材料:
1、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载明筹备工作情况,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并须有筹备组成员签字或盖筹备组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登记的文件。

载明对申请成立的社团筹备情况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程序、选举结果的审查意见,并明确同意其登记。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如设立)的组成名单。

4、社团章程。

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

5、社团申请成立登记及备案、核准的有关表格。

(由市民政局印制,登记、核准表格一式三份,备案表格一式一份)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准予登记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对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章程不完备或有其他问题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公告费按实收取。

六、收费依据: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厅办函[1996]176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
月30日批文。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

(登记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
四、承诺时限: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立,办理相应手续。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章程召开相关会议,作出变更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注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与电话号码;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财务审计报告;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⑷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⑸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四、承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社会团体申请办理以上事项变更登记时,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
2、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注销银行帐户;
清算组织的成员构成,数量可根据社团自身情况而定,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团的领导人及财会人员、社团的会员代表。

清算时如有必要可进行财务审计。

3、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

4、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社团公章)。

2、社团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加盖社团公章)。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

4、社团注销登记申请表。

(一式三份,由市民政局印制)
5、清算组织成员名单(加盖社团公章)。

6、清算报告书。

注明收支情况、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情况以及资产去向、原帐户注销情况(附银行注销帐户回执),并加盖公章。

四、承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该社团的社团登记证正、副本、社团所有印章及未使用的空白财务凭证。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请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申报材料:
1、社团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决议。

4、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一式三份,由市民政局印制)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

四、承诺时限:在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在30个工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注销的决定,同意注销的,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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