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注意事项

合集下载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来扩展其影响力和服务范围。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设置流程的管理办法的授权范围。

一、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社会组织设置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管理办法应该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组织的注册管理情况:管理办法应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

2.组织规模和实力:分支机构的设置应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力和资源支持,能够独立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

3.分支机构的工作需要:分支机构的设置应基于社会组织的工作需要,符合社会组织的宗旨和发展方向,能够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影响力。

4.相应的管理机制:分支机构的设置应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包括管理层次、相关人员的任命与解聘、分支机构的运作方式等,确保分支机构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管理办法还应规定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包括相关手续和程序,以确保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设置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决策和评估: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决策应由最高决策机关进行,需对分支机构的设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工作任务和目标、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

2.提交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书、组织章程、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3.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对社会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查。

4.设立文件的签署:在申请获批后,社会组织应与相关部门签署设立文件,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5.办公场所和设施设置: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包括租赁、装修等事宜。

6.人员任命:社会组织应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需要,任命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它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成立登记一、社会团体(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陕西”、“陕西省”、“秦”等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发挥其在组织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2.分支机构的名称、任务和职责应该明确,并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3.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1.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应该根据其任务和职责进行合理设计,人员配置应当与工作需要相匹配。

2.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指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3.分支机构的下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门主管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任命。

四、分支机构的职责1.分支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全力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

2.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开展研究、组织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等工作。

3.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并接受上级机构的督导与指导。

五、分支机构的运行机制1.分支机构应按照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分支机构内部的民主、平等、公正。

2.分支机构应健全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工作总结和自评,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报告。

六、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撤销1.分支机构的解散必须经过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解散。

2.分支机构的撤销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整体战略进行评估,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七、附则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分支机构能够遵守,发挥作用,为协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保障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定义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应当经过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社会团体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社会团体指定,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活动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因故需要终止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分支机构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分支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团体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05-2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第四条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应是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已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或分支机构在会员组成和业务范围上相同或相似;五、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特征;六、社会团体须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本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七、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专项基金总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协会组织的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 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2. 分支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组织结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

三、分支机构的职责1. 分支机构的职责由协会章程、工作计划和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确定。

2. 分支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组织、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

3.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协会总部的工作,并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相关报表。

四、分支机构的权限1. 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限。

2. 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能超出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

3. 分支机构在决策、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需与协会总部保持沟通和协调,未经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或超越权限。

五、分支机构的管理1. 分支机构由主管理事领导,并组织相应的工作团队。

2. 分支机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总部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4. 协会总部有权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可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分支机构的运行经费1. 分支机构的运行经费由协会总部提供或协助筹集。

2. 分支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运行经费,并定期向协会总部汇报财务状况。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

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能涵盖的事项,可参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会理事签字:____________协会章程第XX条授权发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下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和范围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可以提供有益的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包括慈善组织、文化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

二、登记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管,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登记程序和管理要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会员名单、机构代码等。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通过后,社会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自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包括撤销登记、罚款等措施。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法律救济和申诉机制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社会团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七、其他注意事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团体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其发展状况和困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日期:2012-04-09(一)社会团体登记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

②发起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

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

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

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

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

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发起人一般为3-7个。

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

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

③章程草案。

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X《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为:XX市×××××××专业委员会、XX市×××××××工作委员会或XX市×××××分会。

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一)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征询服务等活动。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具体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第八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

第十条分支(代表)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的有序运行,适用于所有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组织结构1. 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批准,并报相关政府机构备案。

2. 分支机构应设置机构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或小组,具体组织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的章程和工作计划,承担特定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和协调会员活动;- 开展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宣传推广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协助协会总部进行会费管理和财务报告。

2. 分支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不能擅自超越权限或偏离工作方向。

四、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1. 分支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2.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协会总部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进展,并接受总部的指导和监督。

3. 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记录和资料的保存与传递。

五、分支机构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1. 协会总部应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绩效评估,以评估其工作成效和质量。

2.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协会总部可以采取奖励措施,如表彰优秀分支机构或个人;也可以采取惩罚措施,如扣减分支机构的经费拨款。

3. 分支机构应本着诚信、负责、高效的原则,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以满足协会和会员的需求。

六、附则本办法由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在全体会员范围内公布和执行。

*以上为草案,待协商修改后正式生效。

*。

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

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在注册分公司之前,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比如,要确保分公司的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竞争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2.市场分析:在注册分公司之前,需要进行市场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

分析市场规模、发展潜力、市场份额等因素,为注册分公司提供有力的市场支撑和前景。

3.总部支持:分公司的成立离不开总公司的支持。

在注册分公司前,需明确总部对分公司的支持政策和资源配置。

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人员配备等,确保分公司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4.人才队伍:注册分公司之前需要考虑人才队伍的组建和培养计划。

分公司需要合适的人员来进行运营和管理工作。

可以通过内部调配、人才招聘等方式,确保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5.资金需求:注册分公司需要考虑资金需求。

需要评估分公司运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规模,并制定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6.税务规划:在注册分公司之前需要进行税务规划。

根据所在地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7.行政审批:注册分公司需要进行行政审批。

根据当地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获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注册证书。

需确保所有行政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8.商标保护:注册分公司需要考虑商标保护问题。

在选择分公司名称时,需确保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

若分公司自己拥有商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

9.知识产权保护:注册分公司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可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产品、品牌等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

10.企业文化建设:注册分公司后,需要进行企业文化建设。

明确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经营理念、团队精神等,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总之,注册分公司需要从法律法规、市场分析、总部支持、人才队伍、资金需求、税务规划、行政审批、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法律依据解析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法律依据解析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法律依据解析第一、会员分布的广泛性、代表性说明:活动地域必须遍及街道及大部分乡镇;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其身份必须与业务范围相符合,并在其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在拟设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应当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成为本社会团体的会员。

”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不予审批。

第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权威性、代表性说明:在本行业、学科、专业上具有社会认知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不予审批。

第三、对于业务范围相似的,需要充分进行论证。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则不予审批。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

社团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团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团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社团发展,增强社团凝聚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团分支机构是指原社团在学校不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开展各类社团活动。

第三条社团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学生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社团分支机构实行“总支部—支部—小组”三级管理制度,最高权力机构为总支部。

第五条社团分支机构负责执行总社团的决议,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总社团的工作。

第六条社团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宣传总社团的宗旨和目标,增强社团凝聚力,保持团结。

第七条社团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八条社团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及时向总社团报告。

第九条社团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成员的教育管理,提高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条社团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财务支出,确保合理使用社团资金。

第十一条社团分支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社团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保持良好的学校形象,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总支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总支部是社团分支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推动社团发展。

第十四条总支部负责执行总社团的决议,管理和监督支部和小组的工作,对社团分支机构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总支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和预算,审核并执行各项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定期开展工作会议等。

第十六条总支部有权对支部和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支部和小组进行督促和整改,必要时可以对不履行职责的支部和小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总支部要积极配合总社团的工作,向总社团逐步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成果,积极反映社团分支机构的问题和建议。

《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制度》

《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制度》

《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法律依据解析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法律依据解析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法律依据解析第一、会员分布的广泛性、代表性说明:活动地域必须遍及街道及大部分乡镇;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其身份必须与业务范围相符合,并在其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在拟设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应当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成为本社会团体的会员。

”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不予审批。

第二、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权威性、代表性说明:在本行业、学科、专业上具有社会认知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不予审批。

第三、对于业务范围相似的,需要充分进行论证。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则不予审批。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注意事项
1、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
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
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5、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6、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7、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与社会团体的年检工作同时进行。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交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审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秘书长提
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任职期限不应超过该社团本届理事会的任期,应纳入社团理事会一并换届。

10、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