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除尘滤布;(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一、换届工作的一般程序1、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位理事和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本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对拟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2、拟定换届工作方案。

方案包括:拟修订本团体章程情况、拟修订会费标准情况、财务收支报告、新一届理事、监事成员建议名单、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以及需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3、进行政策咨询和上报有关材料。

换届筹备组到民政局咨询法规政策,根据换届所涉事项,领取(或网上下载)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表格。

召开换届大会14日前,将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和拟通过的章程草案、会费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制度、新一届理事以上成员建议名单、新一届负责人基本情况、拟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简要情况介绍以及有关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原则上副会长1-3人,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一般不超过3人,同一班子中一般只能有1名领导在该社团兼职;副县级以上干部兼职社团负责人、名誉会长、顾问需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文件;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需有本人同意的签字。

)5、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各种报告。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6、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议召开7日前,社团应将会议召开的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日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将派人参加,对选举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7、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如因故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需要报送《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报批表》,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换届需要报送的材料(一)换届大会前1、上届财务审计报告书;2、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报批表;3、章程(草案或修订稿,在网上搜索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4、会费收费标准(草案或修订稿);5、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或修订稿,可与会费收费标准合并为一份材料);6、新一届理事以上成员建议名单,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名誉会长、顾问简要情况介绍;(二)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程序1、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听取并审议通过财务审计报告3、听取关于《章程》修改情况及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的说明,并审议通过《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稿);4、关于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5、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许可对象:社团发起人: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与其她组织;(三)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五)许可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与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与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许可程序:1、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向民政局申请社会团体核名:提交核名报告、核名申请表、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表与发起人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情况材料(行业协会注册需6家在工商注册2年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在本地从事本行业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为发起人)。

2、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民政局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决定通不通过核名。

通过核名的发给核名通知书。

3、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住所使用权属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社会团体章程(含电子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员签名名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资报告等。

4、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发给批准成立批文。

5、社会团体在拿到批准成立的文件后须在60日内刻制印章与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民政局在收到验备案材料后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民社发[199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

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由社团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并到民政部和委托管理机关备案。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05-2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第四条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应是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已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或分支机构在会员组成和业务范围上相同或相似;五、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特征;六、社会团体须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本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七、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专项基金总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篇: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何为“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总则”可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应有的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建设,而制定的。

在读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以下几点为我的浅认识。

其一,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

在湖南省公关协会的案子中,公关协会将秘书处以签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谢建军,每年有固定的保底收入2万元,最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该协会被撤销。

湖南省公关协会被撤销的案件引起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社会团体是否都是非营利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我们可知,由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

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据了解,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有四种,即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的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

但是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

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其二,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

由条例可知,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事实上却是,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

针对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民政部自2011年便提出“一手托两家”的方案,即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发起人咨询:可浏览漯河社会组织网()了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情况、发起人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协商成立筹备组织,委托人申请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筹备组织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申请筹备文件。

、批准筹备: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筹备:经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筹备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成立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市民政局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成立登记的通知。

、发证: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设立银行帐户等事宜。

、文件存档: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将成立登记文件及有关材料归档。

、公告:市民政局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简易流程图如下: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二、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一般要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作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3-5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只能冠以“呼伦贝尔”,不得有“市”、“全国”、“中华”等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申请要写明宗旨和业务范围)、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及拟任人员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为实现该团体的宗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备的能力进行全面阐述。

还要包括会员的分布、构成、能力、后续资金来源及实现宗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一周内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而后向发起人下发受理(不予受理)通知;(3)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发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复。

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学技术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选举理事(会员在100名以内的,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不设常务理事;会员在300名以上的,理事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0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低于5-7名),通过章程,形成会议纪要。

东莞市公益类社会团体注册办事指南

东莞市公益类社会团体注册办事指南

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日期: 2011-11-10 来源: 浏览字体: 【大】、【中】、【小】 分享到: 0一、申请成立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1、有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必须反映其业务范围和性质,不得加字号或以人名命名;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要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一)名称核准名称核准须提交下列材料:1、八个以上发起单位或发起人联合签字的申请书;2、社团章程(草案);3、发起单位简介或发起人简历和身份证明;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成立登记表格(草案)。

(二)发布公告登记管理部门在名称核准后应将同意核准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及发起人、发起单位资质等有关内容在相关媒介(含民政部门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避免公众重复申请,同时有利于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接收更多会员。

(三) 开具验资账户证明发起人、发起单位自行到银行开具验资账户证明,并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取得验资报告。

(四) 现场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申请人(单位)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登记管理机关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五)提交申请登记成立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3、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应包括试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引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引2018版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社团新章程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格式草拟;(2)新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新章程履行了本会内部审议程序;(4)新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十、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接收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20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十六、结果送达窗口直接送达。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南一、受理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人个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事程序(一)名称预核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通常包括: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成立该社会团体的目的、意义和可行性、必要性;该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该行业、学科或专业的基本概况;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的解决办法;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渠道;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书应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

社会团体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提供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该行业、学科、专业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且发起人政治素质要好,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为该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带头人或某一特定研究领域的专家,发起单位应为该学科的权威研究机构;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具备该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为某项特定专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人才,发起单位应为该专业的权威机构;行业性社会团体和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为该行业或该区域的龙头企业,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通常应有3至5个,发起人应填写《社会团体发起人简历表》;发起单位应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简介表》。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指南南海区民政局网站:/jyh/mzj/index.html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6239587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咨询电话:桂城:86796857、大沥:85512352、九江:81865639、狮山:86681156、里水:85689250、西樵:86880280、丹灶:86610147注:1、区级社会团体的材料交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镇级社会团体的材料交到所在镇(街道)的驻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2、全部表格在区民政局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栏”下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登记指南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可降低至20个会员)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社区社会团体可降至1万元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阶段(一)核名阶段1、提交发起申请书。

(标题:《关于发起成立XXX的申请书》样式一)(1)由发起人(三人以上或三个单位以上)提交,个人签名、单位盖公章。

(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需要八个以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2)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成立社团的名称;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活动地域、活动方式及办公场所;活动资金和资金来源渠道;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单位发起的要在申请书上面盖公章)2、发起单位提供:《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个人提供:《社会团体发起人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一式两份)(申请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它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成立登记
一、社会团体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陕西”、“陕西省”、“秦”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