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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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

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田某失踪案】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李查蒂一案(Lizardi’s case)】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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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这是哪种类型冲突规范?()A.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B.重叠性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A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国法”,这是一条?()A.重叠性冲突规范B.选择性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D3、属人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A.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C.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D.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正确答案:A4、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B.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D.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正确答案: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5、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双边B.选择C.重叠D.单边正确答案:C解析: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

二、多选题1、冲突规范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中,又被称为()。

A.法律适用规范B.法律选择规范C.直接调整规范D.国际私法规范正确答案:A、B、D2、法人属人法通常适用于()等事项。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下列哪项制度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A.公共秩序保留B.先决问题C.识别D.反致正确答案:A2、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 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D. 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正确答案:A3、在国际私法中,各国通常都设立()制度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A.识别B.公共秩序保留C.反致D.法律规避正确答案:B4、下列关于我国法律规避实践中说法错误的是()。

A.如规避的外国法是正当的、合理的(如禁止与性病患者结婚、近亲结婚)应认定无效B.如规避的外国法是非正当的规定(如禁止种族歧视、男女平等),应认定该规避有效C.规避本国法及外国法均认定为无效D.对于所规避的外国法,应视情况而定是否无效正确答案:C5、下列关于适用外国法错误时的救济说法错误的是()。

A.持折中说的国家不存在是否要上诉的问题B.德国虽持法律说但也不得上诉,英美虽视外国法为事实,但却主张可以上诉C.持法律说国家一般认为应当与错误适用内国法同等看待,可以上诉D.持事实说国家一般认为,上诉审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故不得上诉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1、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正确答案:A、D2、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一般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涉外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B.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C.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D.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正确答案:A、C、D解析: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1冲突规范的结构1、构成一部分:范围、连接对象另一部分:系属、冲突原则还有一部分:关联词2、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A、客观连接点: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B、主观连结点:当事人的意思C、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D、动态连结点:可变的3、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旗国法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

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上或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21、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是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1)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或连接对象(冲突规范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或冲突原则(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用的法律),关联词。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1、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 1 )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 )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 1 ) 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2 ) 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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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国际私法第8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国际私法第8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四)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识别方法 法院地法说 主要代表人物 康恩、巴丹、努 斯鲍姆 沃尔夫德帕涅 理 论 根 据 ①冲突规范是国内法;②法官熟悉本国法律概念;③在解决 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得到适用。 如果不依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外国法,结果等于没有适用。 冲突规范的概念与实体法的概念并不必然同一,由于冲突规 范总是涉及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必须依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形 成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识别问题实质是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则。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地位和立法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 上的表现不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立法均有规定 同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有关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存 在较大分歧,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 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2. 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3.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 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 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是

不是
不是

不是

三、 先决问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 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 这时,把当事人争讼的问题叫“本问题”,而应当首先解决的 问题叫做“先决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

国际私法冲突法一般问题的实务流程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有点特别的话题,就像在一个超级大的地球村里,不同地方的人之间有了一些事情要处理,这里面就有一些有趣的规则呢。

比如说,有个中国小朋友小明,他的爸爸在国外工作。

爸爸在国外买了一个特别酷的机器人玩具,这个玩具在国外的法律规定里有些特殊的地方。

要是这个玩具出现了问题,比如被别人不小心弄坏了,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到国际私法冲突法啦。

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不同的游戏场所有不同的游戏规则一样,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人或者事情的时候,就得看看是按照哪个国家的规则来解决问题。

再给你们讲个故事。

有个美国的小女孩叫露西,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法国的画家叔叔。

露西特别喜欢叔叔画的画,就和叔叔商量,想让叔叔给她画一幅特别的画,并且答应给叔叔很多钱。

可是呢,在付钱的时候出了问题。

美国有美国的付钱规定,法国有法国的付钱规定,这时候就很混乱啦。

那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啊,那些聪明的大人们,就像是在找宝藏的路上需要一张地图一样,他们要先找出这件事情和哪个地方的联系最紧密。

像露西和画家叔叔这个事情,可能要看是露西在美国的行为多一些,还是和法国那边画家叔叔画画的地方关系更大。

如果发现露西是在美国看到叔叔的画,而且是用美国的网络付钱的,可能就会更多地考虑美国的法律。

但要是叔叔是在法国的工作室专门为露西创作的这幅画,而且法国的法律对这种艺术创作的交易有很特别的规定,那可能法国的法律就会占上风。

还有一个例子呢。

一个日本的小男孩,他的爷爷给他留了一块很古老的手表。

这个小男孩去英国旅行的时候,手表被一个英国的小朋友不小心摔了一下。

这就有麻烦了,日本对于这种祖传物品的保护有自己的想法,英国对于在自己国家发生的损害他人财物的事情也有规则。

这时候,就得去看看哪个国家和这件事情的联系更重要。

如果小男孩是带着日本的传统习俗,觉得这块表特别珍贵,而且手表是从日本带来的,日本的一些法律精神可能就要被考虑进去。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1、识别冲突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 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范 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采用不同国 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 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该问题最初由德国 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提出。





3、间接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 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 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 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 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外国法院说 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指英国法 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 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 “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 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三)反致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 1、赞成反致 赞成反致的理由主要有: (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 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获得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一)反致的概念 1、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 已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 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 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6、功能定性说,即主张按各个制度在法律 生活中的功能来识别。 7、两级识别说,即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 院地法)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通 过二级识别(依准据法)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 其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B. 国内民法关系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D. 国际民事关系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A.冲突规范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A. 国际私法B. 区际私法C. 时际私法D. 人际私法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A. 直接调整B. 间接调整C. 非A也非BD. AB同样重要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A. 国内立法B. 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E. 学者的学说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A. 私国际法B. 涉外私法C. 法律冲突法D. 律适用法E. 法则区别说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A. 物权关系B. 财产继承关系C. 劳动关系D. 债权关系E. 知识产权关系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9. A 10. B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冲突法

冲突法

冲突法总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原因有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一、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概念: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特征:其是法律适用规范,不像实体法一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其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冲突规范的构造:, →范围 :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适用→关联词 :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要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的类型:单个连结点:单边(明确到国别)、双边(只规定一个可以推定适用的法律)多个连结点:重叠(多个系属之间以“及”链接)、选择(多个系属之间以“或”连接,多个系属无适用先后则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适用先后为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者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数公式。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动产的法定继承 适用 法律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物质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的国家的法律,它常用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主要解决行为的形式要件问题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合同领域法院地法: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

主要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旗国法: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答: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连接点是不动产所在地。

1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

答: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寻找应适用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单边的连接点是明确的,双边是抽象的;双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单边一般只规定特殊问题。

11、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答: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都是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中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重叠冲突规范要同时适用,而选择冲突规范则则一适用;其中可以任意选择的称为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需要按顺序选择的称为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1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答:(1)法院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需要。

1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答:(1)国际私法中,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应适用准据法;(2)不同国家、学者对于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一;(3)区分的目的在于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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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间的区别:
比较项目
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 点的事实
公共秩序保留
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 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 公共政策相冲突
保护对象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后果不同
既可以 则、基本精神,不是 法律规范 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私人行为 国家相关行为
三、先决问题

1. 先决问题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 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 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 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 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 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构成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 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 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 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 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 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六、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 基本概念: 又称外国法的确定或证明。 是冲突规范适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程序和制度。 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对依据本国的冲 突规范,援引应作为准据法适用的该外国法规定的内 容如何认定的行为过程。认定的内容包括该外国法的 有无、内容及其效力。包含的两层含义: (1)外国法内容通过什么方式查明、哪一方负举证责 任、无法查明时如何适用法律? (2)查明后出现适用上的错误后,能否通过一定的诉 讼程序纠正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 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 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 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 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 份回到了法国。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 籍及离婚、再婚行为均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划为德国公民, 其本国法为德国法。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但法国 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 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1、不动产继承依本国法 2、不动产继承依最后住所地法
日本 不动产
1
阿根廷人
2
英国住所 (死亡地)
3、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4、日本法院受理案件适用了日本法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 (Foreign Court theory)

又称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系英国在 接受反致方面采取的特殊制度: 英国法院若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 英国法官便设身处地地设想该外国法院的法官 若亲自审理当前案件,将会适用何国实体法判 决案件,英国法官便最终适用该外国法院法官 可能适用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依此种理论,若该外国法院基于反致、转动或 间接反致适用其本国法或第三国法,英国法官 亦会适用该外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判决案 件,“外国法院说”的名称亦由此而来。
五、 法律规避
1.法律规避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当事人为实现利己 动机,通过故意变更连接点来规避本应适用 他的准据法,而使于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 以适用的行为。
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 (2)规避法律的行为是通过连接点的变更 来实现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经冲突规范的援 引本应适用的法律,而且通常必须是内国 或某一外国的强行性法律。 (4)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大多持这种 主张。 总之,各国的司法实践关于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 时的解决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上升到立法上的 规定的 则只有适用内国法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种。 △我国采用第二种方式:当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 时即适用中国法
4. 错误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在适用作为准据 法的外国法的过程中,对外国法的规定作了错误的 认定,据此形成错误的判决。错误的适用包括:法 律条款的错误适用 / 法律种类的错误适用/ 对外国 法内容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对错误适用外国法的补救: 1)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纠正(法、德) 2)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纠正(奥、意、中)

各国法院都普遍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同时适当考 虑用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有关法律制度来识别: (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中没有关 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关 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 (2)如果有关冲突规范是由条约规定的,就应依该 条约作为识别的依据; (3)特殊的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 不动产的识别,就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 定来确定。
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基本知识点〕 一 、识别 二、 反致 三、 先决问题 四、 法律规避 五、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六、 公共秩序保留

一、识别

1. 识别的概念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 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 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 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 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 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4)个案识别说,主张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冲突 规范的目的,分别确定依法院地法还是依准据法识别 才比较合适。 5)折衷说,即主张法院在最后选择准据法之前应进行 一种临时的识别,对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的规 定,法院应该从上下文的联系上考虑哪些规定,从它 们的一致结论中决定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6)功能定性说,即主张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 能来识别。 7)两级识别说,即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院地法) 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通过二级识别(依准 据法)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责任
地位和立法上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 的表现不同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高院意见: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止性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 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情况未作规定。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 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时效是实体法问题还 是程序法问题?
程序?
实体法问题:依有关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 法;
实体?
时效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 具有不同的含义。 俺是不动 产?

例如 各国法律都规定“不动产 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 各国对什么是不动产,什 么是动产有不同理解, 如法国把蜂房看做动产, 荷兰则视之为不动产。
2. “保留”的原因: 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将会违反内国的公 共秩序。 为维护内国法律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 的要求,排除因外国法的适用可能造成的 不良后果,适当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 实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键是 如何认定 公共秩序,各国立法对公共秩序有不同的认 定和表述形式,各国有关公共秩序 保留制度 的立法形式主要分三种: 1、直接限制方式 2、间接限制方式 3、合并限制方式
转致
转致含义示意图: 德国法院受理一个法国公民死在德国,留下不动产在 奥地利案件。
不动产继承依本国法 法国 德国 人 死亡
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奥地利 不动产
德国法院受理案件适用了奥地利法
间接反致
一个阿根廷人,在英国有住所并死在英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在 日本法院争讼不动产继承问题
间接反致含义示意图:
双重反致示意图

案例——一个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
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在英国主张继 承此项动产。本来,无论依英国的有关冲突规范 “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或希腊的有关冲 突规范(“继承依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都应适 用希腊的继承法,其财产的一部分应归属于死者 的妻子。但现在需要首先确定她是不是死者的妻 子。由于他们是在英国按民事方式而不是按希腊 法所要求的宗教仪式结的婚,因而对于他们之间 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如果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英 国法的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指定 的准据法(即英国法),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 可以取得这部分遗产;但依“主要问题”准据法 所属国(即希腊)的冲突规范(婚姻方式依当事人本 国法)指定的准据法(即希腊法),他们的婚姻是无 效的,她就不能取得这部分遗产。
二、 反致
反致的含义: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 规范的规定应该援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国际私法又规 定处理这种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 用了本国法。 反致含义示意图:
1、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1
日本国 住所地 死亡地
2、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2 美国纽约 州人动产 所在地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如英美法的对价
伊斯兰法中的婚晨赠 与 德国法的物权行为。
大陆法
概念

英美法

3.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1)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 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 2)准据法说,主张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 据法进行识别。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按照分析 法学的原则和在此较法研究基础上形成 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识别。
2. 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一般方法 1)把外国法看成是“事实”,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外国法看成是“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举证 责任,但法官也可以直接证明并适用。 3)把外国法看成是“法律”,法官有责证明,当事 人无须举证。 4)查明原则上由法官负责,当事人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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