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防范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防范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防范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防范内容摘要:本文在分析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基础上,指出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因素,最后提出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

防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风险对金融机构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意义重大,防范风险首先得认清风险,然后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时,商业银行确认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决定并贷款金额的一项商业行为,是通过银行所聘请的不直接涉及银行的贷款决定的外部或内部估价师,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方式,在考虑到评估房地产未来出售的可能性,顾及到房地产长期的和持续的特征、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情况,房地产的当前用途和可能性的用途改变等条件下,对房地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

二、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因素

(一)政府因素

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估价带来的金融风险。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如果房地产估价价值过高,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银行放出大量长期过高估值抵押贷款后,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呆账坏账,影响金融机构的真实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 蓬勃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 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 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1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 定,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地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房, 地产估价师应“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 出必要的风险提示”。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类房地产,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协议评估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般都只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并 没有同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然后按权重取值,而且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 段、抵押物处置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也未作充分的考虑和分析。在这种评估模式下,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获得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当 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盛行、房价虚高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1.2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在银行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往往是从内部确定的估价机构库中选取一家或几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客户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这些指定的评估机构,虽然原则上是银行在考虑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因素后认为风险性最小的评估公司,但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办之初就被视为一种风险低、利润稳定的信贷产品但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来看该项贷款业务仍然具有诸多风险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房价不断上涨以及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及城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融资途径主要是依靠这种单一地产金融机制使各商业银行承受着来自于商品房开发供应链两端的风险压力而且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可能引起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面临着一定的考验从实际来看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利润风险 1.贷款利率风险 在金融借贷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关系随着经济波动或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住房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若市场利率上升那么贷款人就会因此减少利息收入就会减少收益造成损失 2.存款利率风险

由于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导致存款利率上升利率的上升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贷款利率是根据当时的利率情况加上一定的利润制定的所以一点存款利率上升贷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来提供借款人资金这样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减少 二、市场风险 1.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市场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物价上升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而来就会出现货币贬值即使借款人如约还款但是贷款人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失 2.机会成本风险 这种风险是指当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的报酬率上升超过住房贷款的报酬率的时候贷款人把融资资金投入到以住房贷款的形式发放出去所获得的利润就会少于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其他投资中的利润从而造成收益的减少 3.房地产市场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本质上是属于抵押性质的贷款因而抵押物的价格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开发商故意抬高房价造成房地产价格泡沫当泡沫破碎就会致使房价大幅度缩水银行的贷款风险就会随之提高另外即使开发商准确估价若自然环境政策变化等诸多影响下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损失 三、信用风险 1.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房地产抵押贷款逐渐增加,已成为企业及个人在各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是各商业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金融机构、借款人(抵押人)及评估机构的切身利益,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也变得十分重要,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尚处于发展的阶段,在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同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或多或少的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因此解决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问题,将会利于房地产抵押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概念的基础,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评估方法及各方法的使用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叙述从各方面分析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产生的原因,然后提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以此来防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风险及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良性可循环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抵押估价;估价人员;金融风险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reform,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s increased gradually, has become the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commercial bank loan guarantees in the part of the enterprise and individual,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raisal results is the commercial banks for loans to provid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amount of the loan, so real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raisal is an objective and fair,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borrower (collateral) and assessment agencies' vital interests,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 evaluation has become very important, but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evaluation of China real is still in the development stage, at the same time assess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ortgage exist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risk of these the problem will be real estate mortgages more or less affected,

房产抵押的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的风险防范 导读:本文主要介绍房产抵押风险的类型,房产抵押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解除抵押的方法及法院对执行抵押房产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请看本文具体介绍: 【知识要点】 房产抵押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房屋抵押如何解除? 法院执行抵押房产的规定 【正文内容】 房产抵押有哪些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阅读全文 如何防范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一)进行抵押贷款前做好调查工作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1、对房产“先租后抵”请看的检查。 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问题及对策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2月 162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 刘 辰 周天驰 侯魁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79) 摘 要: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中,不动产抵押贷款成为举足轻重的部分。数据表明商业银行房产类抵押品的变现率仅能达到30%至40%,风险远大于获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梳理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走访调查,分析总结了我国银行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三阶段动态评估的完整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体系,以期资产评估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在银行抵押贷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 抵押贷款 房地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162—02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文献综述 《国际评估准则》是目前最具影响的国际性评估专业准则。其中应用指南201.01提出对担保贷款评估通常使用市场价值类型。此外,收益法和市场法更加适用于担保贷款的资产评估。新的巴塞尔协议(Basel Ⅱ,2004)提出了合格的金融抵押品的认可标准,如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抵押品的市场,存在可以公开得到的抵押品市场价格,特别是协议强调了抵押贷款价值。Fernando Miranda-Mendoza (2010)则进一步将折扣率和随机事项这两个因素引入到传统的抵押贷款评估期权模型中,并将改进的模型应用到实例当中,从而提高了住房抵押贷款的评估准确度。 我国的学者主要是从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以及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三个方面来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进行研究。崔宏(2007)认为,抵押贷款价值是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核心概念,抵押贷款价值类型是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统帅和灵魂,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应以“抵押贷款价值”为核心概念,由“基础理论、概念框架、应用理论、调控理论”四个层次构成。评估方法应以“折现现金流法”为核心,以“期权定价法”为补充。周建佐(2002)指出,在我国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实践中,应采用清偿假设。与之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应为清算价格,评估方法应为清算价格法。刘桂良,招平(2004)认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时要关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清算价值,他们首次构建出到期价值估算法和即期价值修正法两种评估方法的基本模型,对抵押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创新。刘元庆、刘光平(2006)指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普遍存在贷款存续期间价值衰减的现象,认为抵押品的价值管理是抵押贷款管理的核心和难点,并从价值角度分析了抵押在信用风险缓释中的作用机理,提出要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总观国内外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主要是从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时点、评估方法、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以及国内现存问题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研究。对于如何建立一个系统的房地产抵押评估体系,如何从实际操作中更加合理地评估房地产抵押品的价值,以尽可能地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非常少。本文从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实务调查入手,统计分析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中潜在的风险。尝试构建一个包括抵押前、抵押中以及变现时三个阶段的完整的房地产抵押评估体系,从而规范房地产的抵押评估实务操作,降低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评估现状及问题 1、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在国内抵押贷款评估中,评估师总是以持续使用为前提,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但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银行实际上拥有该抵押财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只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行使处置权和收益权,不会对该财产进行“持续经营”。即便对于获得该资产的第三方有可能经营该资产,但至少评估的是银行的权益价值,评估值只能是银行作为资产拥有者时,资产经营或变现时产生收益的价值。由此看来,在该评估目的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持续使用”并不存在。 2、市场价值类型的选择 抵押品评估中,大部分评估师选择以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在经济过热时期,市场价格和预期价值都可能包含有一定的高估成分。由此就形成了了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中包含很大程度的价值泡沫的情况。因此在经济过热时期抵押品评估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抵押品评估作为安全底线的保底作用就不能发挥出来。所以我们考虑用其他价值类型代替市场价值,例如清算价值。从抵押品的作用来看,抵押品及其价值是对贷款人在未来规定时间不能偿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保证,在抵押品评估中考虑未来时点抵押品被“清算”的因素也是正常的。因此,从理论的层面上讲,市场价值不一定是抵押品评估价值类型的唯一选择,清算价值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抵押品在变现处置时的价值。 3、评估基准日与贷款期限问题 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时间,也就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时间,而企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间往往是评估目的实现的时间。除了一年期的抵押贷款与当时资产评估有效期一致意外,多数情况是评估目的实现不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即使是有效期内,其资产的数量和价格也都发生了变化。有的资产被拍卖时,某固定资产早已报废。有些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事前设定了一个抵押率,形成了与放款额一致的安全价格。但是当资产报废或者大幅度贬值时,银行方面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存在评估价格是何时的价格、如何使用的问题。 4、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风险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一、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最新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所属分类:数据/知识/短文 -> 工程合同 资料来源:互联网编制日期:2011-12-12 点击:356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处于“震荡”之中,虽然国家、地方不断出台调控政策措施,如果房地产市场一旦衰退,将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将构成巨大的风险,其“杀伤力”不可低估。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对于保证贷款风险较小,但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不能不引起银行高度的警觉和重视,有必要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防止信贷资产的流失。 一、房地产开发抵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 1、房地产开发应具备“四个证”,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不具备“四证”建筑起来的房产应属于违章建筑,因此银行不应向“四证”不齐的开发商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 2、房地产开发建筑承包商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017791589.html,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一)借款人信用意识淡漠,一物多押骗取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该法确定了贷款发放应当担保的原则。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际接轨日益密切,银行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贵客担保,各担保方式中又以抵押最受欢迎。于是借款人为了多获取贷款,往往将同一财产多次向多家银行抵押,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担保法生效前将财产抵押给甲银行,担保法生效后又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乙银行。由于在担保法生效前,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借款人将不动产抵押给甲银行时,不动产的主管部门没有登记记录。借款人利用这一漏洞,在担保法生效后,又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乙银行,并进行登记。甲银行的贷款担保因乙银行的抵押权的设定而落空。2、抵押人将其不动产的产权证书押于甲银行取得贷款,又在骗得不动产主管部门补发的产权证书后,将该不动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3、利用登记部门工作衔

接失误,将房地产重复抵押骗取贷款。在我国多数城市,房产和土地多由二个部门管理,即分别由房产局和土地局主管,而且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两个部门之间很难沟通。抵押人正好抓住这点,先是和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银行,并到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随后,抵押人又将该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在房产局办理登记。而根据不动产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应同时抵押,这样同一房地产的重复抵押使得甲、乙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势必发生冲突,给贷款造成风险。 (二)转贷或借新还旧时没有重新设定抵押,贷款变为信用放款。 附随性是抵押权的特性之一,即抵押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主合同,随着主债权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信用证垫款转贷款和借新还旧都是用一笔新发生贷款偿还原已存在的垫款或贷款,其结果是一笔新债发生,一笔旧债消灭,其担保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新发生的债权。而在实践中往往错误地认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于转贷或借新还旧时还未到期,甚至长于新贷款的到期日,抵押在转贷或借新还旧时仍然有效,其担保效力应及于新贷款,因而在办理新贷款时,没有与抵押人重新办理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使新贷款变成没有抵押的信用放款。 (三)抵押人擅自以共有不动产抵押,抵押行为无效。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017791589.html,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和防范 贷款风险的种类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1.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1.3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1.4 利率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一、简要案情 2008年5月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信贷部到我局报案,称在2007年11月该行办理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额约20余万元,然而在放贷后,贷款人拒不还贷。经查,该套被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位于本市某某新村,总房价约30 余万元,李某于2004年经过房改获得该房产权,然而李某在未获得该套房屋产权前就将该套房屋使用权私下卖给了王某,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享有该房终身使用权。李某明知其本人不拥有该房使用权,伙同林某凭房产证、土地证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买卖手续,经过公证处公正用该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20余万元贷款放贷后,李某分得16万元,林某分得4万余元。现查明林某为单身,名下仅有被抵押这套房产,李某名下无财产,由于王某享有该房屋终身使用权,银行无法通过保全方式收回该处房产,为此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林某涉嫌贷款诈骗。 二、案件产生原因 1、银行对房贷风险认识不足,贷前考察形同虚设,经办人失查,审批人失核问题突出。多数银行只看到未来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抵押物的审核,仅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真实性就随意放贷,忽视了房屋使用权的归属,没有进行实地考查,给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2、房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本案中李某在取得房屋产权前就已经将房屋使用权卖给了王某,通过法院判决王某已取得房屋终身使用权,而李某却在没有该房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房产部门轻易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不力,导致李某仅凭该房产权证自由买卖房屋。

3、对贷款诈骗的打击力度任然不够。由于银行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些信贷员明知所放贷款无法收回,但考虑到单位内部考核问题直接与其本人经济挂钩,不愿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报案,而是试图通过一些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其它方法提前索回贷款,至使犯罪分子有较长的时间转移财产,挥霍赃款,该类诈骗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给银行等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0银行房贷利率一览表 工行商业贷款(纯商贷、组合贷) 农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流程 三、防范和打击对策 1、银行应把好审查关。从房贷客户申请贷款之时起就提前抓审核,把申请人的身份、房屋产权、使用权、负债情况及有无固定收入都彻底了解清楚,必须实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防止出现虚假的、失实的证明,真正做到零风险。 2、房产部门要把好监督关。房产部门无论在办理房改房还是商品房的时候,都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房屋属性的每个细节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一旦有涉嫌诈骗的线索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金融及房产部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宽,新的贷款种类和项目不断出现,可供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也逐渐增多。银行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部门,在业务和利益得到拓宽,增长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安全防范。公安机关应对金融房产部门及时进行防骗教育,切实搞好安全预防。同时,公安机关要和金融、房产部门建立横向联合执法体系,银行及房产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犯罪行为,要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模板(住宅)汇总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所属的位于×××××××××号××㎡住宅用房 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委托方:×××× 估价机构:××××××××公司 估价人员:×××、××× 作业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报告编号:川××房估报(××)第××号

目录 致委托方函 (1) 估价师声明 (3)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方 (7) 二、估价机构 (7) 三、估价对象 (7) 四、估价目的 (8) 五、估价时点 (8) 六、价值定义 (9) 七、估价依据 (9) 八、估价原则 (10) 九、估价方法 (12) 十、估价结果 (13) 十一、风险分析及相关提示 (13) 十二、变现能力分析及相关提示 (16) 十三、估价人员 (18) 十四、估价作业日期 (18)

十五、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8) 附件 (20) 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仅供上级主管部门查阅和估价机构存档)

致委托方函 ××××: 本公司接受你的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所属的位于××××××××××××××号××㎡住宅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本所秉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谨慎的原则,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利用你提供的资料以及我所估价人员现场查看所取得的资料,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取市场比较法,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进行了估算和判定,现将估价结果报告如下: 截止于××年××月××日,位于××××××××××××××号的房地产在满足本估价报告中“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及“估价价值定义”下的抵押价格如下表: 表1 估价对象抵押价值一览表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14类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14类风险 来源|风控讲堂(一)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 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见,“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租赁在先,所有权变动在后。但抵押与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新的所有权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而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对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房产存在“先租赁后抵押”,借款人(第三人)即

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很难顺利处理抵押房地产。2、代位收取租金收入难以实现。 借款人(第三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地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偿还贷款。代位收取租金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3、抵押物拍卖保留价不客观。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地产用来归还贷款本息。当银行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借款人(第三人)与承租人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存在,房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早在抵押贷款前已一次性收取,借款人(第三人)就以此为由达到了故意压低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格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抵押房产存在20年租赁合同并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将租金一次性付清的情况,就相当于出租人将抵押房产变相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当前,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又难以处置变现,因此,近年来银行发放的房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多。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综合分析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如果不注意办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也可能形成贷款风险,甚至造成贷款损失。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

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注意审查房地产抵押中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关系 1、注意审查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的关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优先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银 行应注意防范建设工程式优先受偿权带来的贷款风险。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筑工程优先权公示制度,导致该 建设工程式的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无从了解该建设工程上是否存 在承包人的优先权。因此,假如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时接受了 在建工程抵押,但开发商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时,贷款银 行的抵押权很可能落空。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权落空 的风险权落空的风险,贷款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注意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贷款银行应 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 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承包商欲行使优先 受尝权时贷款银行应该协助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或超过预算数额时要求 开发商行使拒绝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须在建设工程竣 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之内行使才为有效,因此贷款银行还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掌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 期限,以便及时提出抗辩。 (2)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优先于贷款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受偿,因此银行在确定拟抵押的房地 产(尤其是在建工程和竣工未超过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的价款抵押时,可将工程款相应部分剔除。但是由于开发商支付承包人的价款

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房地产估价 上饶市信州区月泉花城1号楼2单元1002号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 院系建筑工程系 专业工程管理 班级文专土1121 姓名胡鹏程 学号201190610134 指导教师姜艳艳 2013年11月5日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上饶市信州区月泉花城1号楼2单元1002号房 地产 抵押价格评估 委托方: 郭邦年 估价方:上饶市众恒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胡鹏程李锐 估价作业日期: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 估价报告编号:烟评房(1)字第201190610134号

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 1 二、估价师声明———————————————————2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4 四、估价结果报告————————————————-- 5-8 (一)委托方 (二)估价方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价值定义 (七)估价依据 (八)估价原则 (九)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十一)估价人员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五、估价技术报告————————————————— 9-17 (一)个别因素分析 (二)区域分析 (三)市场背景分析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五)估价方法选用 (六)估价测算过程 (七)价格结果确定 六、附件——————————————————————- 18

致委托方函 宁天星先生: 受您委托,我公司对郭邦年拥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月城花泉1号楼2单元1002号住宅在现状利用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为郭邦年先生将此房产转让给您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支行做抵押贷款,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利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详细考虑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估价对象(建筑面积146.36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1年3月2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币种:人民币) 房地产总价:61.38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陆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单位价格:4194元/平方米 胡鹏程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办理有风险吗

一、房产抵押贷款怎么办,办理有风险吗 风险一:贷款用途 为什么说贷款用途存在一定的风险呢?因为银行对房屋抵押贷款用途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购车、装修、留学等正规消费用途,而不能用于投资、炒股等用于上,因为投资一旦失败,贷款势必要逾期,会带来很多麻烦,所以借款人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贷款资金。 风险二:还款 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获贷后若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抵押物,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收入、工作等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风险三:贷款途径 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若个人资质不错,可优先考虑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保障贷款的安全性。若找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那么一定要注意所选机构的正规性,小编要提醒大家最重要的一点是没有拿到贷款前不要支付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 二、怎么选择可靠的贷款对象 (1)谨慎审查出借款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尽量选择合法登记、规范经营、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 (2)坚决拒绝签署内容空白或不完整的文件,在签署《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时仔细审查各条款,切勿草率签字,必须在取得借款后按实际金额出具《借据》、《收条》等。 (3)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各项及总额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就同一笔借款不能重复签署多份《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5)保留好相关的收款、还款凭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还款,并保证收款账户户主与出借人一致,同时在汇款时注明归还哪一笔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是多少等细节。 三、房产抵押的法律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

浅析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因此评估师客观、合理的确定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有效的控制和规避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 1.税收风险。 就目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据了解,根据1998年上海财税局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上海市民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所应缴纳的各种税种统一按5%综合征收。而按照此次政策规定,非居住用房投资者负担的税费要远大于5%。举例来讲,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700万元,期限为1年,估价时点抵押物的评估值为5500元,抵押率为49%,符合银行的相关标准条例规定。如果完全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来测算贷款风险,抵押物是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足额回收贷款的风险比较小。但按照目前税收制度,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涉及到的五项税:①是按房价的0.05%缴纳印花税;②是按转让价与购进合同价的差价的5%缴纳营业税;③是按营业税额的11%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④是按转让房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指购进房价加可以扣除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⑤是个人所得税20%。以“公司的抵押物处置为例,抵押房产原始价格为1200万元,考虑到目前房价波动等因素,假设以拍卖价格为4200万元计(单价约2.1万元),应缴纳税收如下: (1)印花税:4200×0.05%=2.1万元 (2)营业税:(4200-1200)×5%=150万元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150×5%=16.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增值金额3000万元 可扣除项目1200+2.1+150+16.5=136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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