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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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证据的保全及运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我们今天主要讨论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的取得及运用。

一.病历。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就是说,要想证明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必须要先有病历。如何取得一份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的病历?

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因为,经过封存的病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

1.病历封存的提出及办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是对实物的封存,本文暂不讨论)

根据该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也就是,医院或者患者认为有问题就可以提出封存病历,而病历保存方应当配合,不应拒绝。封存时,患者必须在场,医院不能单方面封存。同时,对该条例规定的病历(主要是客观病历),患者有权复印,医院也不能拒绝。

2.封存病历对医患双方均有利。

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封存病历是针对医院的,似乎只对患者有好处。而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

案例a:

某患者因眼科疾病在某医院治疗,后认为治疗不当出院前封存了病历,不久诉至法院。在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了全套病历,含对患者的知情告知书。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病历虚假,治疗时并未真正告知,于是要求医院提供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拆封后,法官发现知情告知书上只有患者签字,无手术方案、术者、时间等要件,遂认定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案例不是太多,多数情况下,医院提供的病历与封存的病历是一致的。

那么,封存病历是不是只对患者有好处呢?

实践中,医院也经常的以未出院、未整理完、患者无权要求等理由拒绝患者的封存及复印,这种行为的背后就是认为,封存病历对自

己没有好处的。

但笔者认为,封存病历作为保全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医院也是有利的。

案例b:

某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在某医院治疗,因认为医院不认真输药多次与医生及护士争吵,并在出院前封存了病历。诉至法院后,患者向法官提出,护士根本就不给及时换药。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原始病历,含护理记录。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出院后添加的,当时的护理不是这样的。法官让他确认封存袋无拆封痕迹后打开封存袋,取出里面的护理记录。护理记录非常详细的记录了给患者换药的情况,对比医院原始病历,无误。患者哑口无言。出院后篡改病历的说法不攻自破。

可见,封存病历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双方都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对守法者是有利的。

二.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

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

案例c:

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但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做的。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该录音证据很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视听资料有时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案例d:

医院在为患者做某项特殊治疗时,需要患者签字。患者以手指酸痛为由没签,并许诺一定补签。当时,医生有所怀疑,于是重复了一遍要求并悄悄做了录音。当然,患者最终也没有签字,医生也没有再坚持。后来,患者诉至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于是,早有准备的医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材料。最终,虽没有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并没有妨碍法官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难做到。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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