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美国法律责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责任体系严谨、完善,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分享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责任案例,以期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辛普森案件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警方很快将矛头指向辛普森,经过调查,辛普森被正式起诉。
2. 案件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强大的辩护策略,使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犯罪事实产生怀疑。
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分析辛普森案件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引发了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
虽然辛普森在民事案件中败诉,但刑事案件的胜诉使得他免受牢狱之灾。
这反映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三、案例二: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1. 案件背景2016年5月7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特斯拉Model S电动汽车自动驾驶事故,导致一名女子死亡。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
2. 案件过程特斯拉公司因涉嫌误导消费者,被指控违反了多项法规。
此外,受害者家属也对特斯拉提起了诉讼。
3. 案件分析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引发了对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美国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特斯拉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
这表明美国在处理新兴技术领域的事故案件时,注重对法规的完善和监督。
四、案例三:Facebook数据泄露案1. 案件背景2018年3月,美国社交巨头Facebook被曝出5000万用户数据泄露事件。
这些数据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用于政治营销活动。
2. 案件过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
此外,Facebook还面临多起诉讼。
3. 案件分析Facebook数据泄露案暴露出互联网巨头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律界典型案例美国(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谋杀案——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枪杀。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美国的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谋杀案,还涉及到了种族、名人效应、法律程序等多个层面。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晚上,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比佛利山的一个公寓门口被枪杀。
现场留下了大量的弹壳和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指纹。
2. 警方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和车内发现了大量的血迹和弹壳,以及与死者相匹配的子弹。
此外,警方还发现了一些证人证词,称他们在案发当晚看到了辛普森与死者在一起。
3. 辛普森被捕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辛普森被指控为谋杀嫌疑人。
1994年7月,辛普森被捕,并被正式起诉。
4. 辛普森案审理辛普森案于1995年在洛杉矶刑事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试图证明辛普森有罪,而辩方则坚称辛普森是无辜的。
5. 辛普森被判无罪经过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许多人对陪审团的决定表示不满。
三、案件争议1. 种族因素辛普森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争议之一是种族因素。
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死者是白人,这起案件被许多人视为种族歧视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多次强调种族因素,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存在着种族偏见。
2. 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他的名声在当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名人效应也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辛普森的名人身份,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3. 法律程序辛普森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程序的问题。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 (英语: Fourth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 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 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 、 1914 年 威 克 斯 诉 合 众 国一 案( 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P6二 、、 “ 马 普 诉 俄 亥 俄 州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P7 1957 年 5 月 23 日, 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 察局接到报告 , 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 和嫌疑人 , 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 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 她看, 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 1984 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 (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 )(裸视原则)中 [89] ,警方 没有搜查令, 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 “不得 侵入”的Constitution )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 旨在 ” 案 (Mapp v.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 ,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 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
美国法律案例判决书(3篇)
第1篇原告:约翰·D·史密斯被告:纽约市警察局案件编号:20-CV-12345判决书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约翰·D·史密斯(以下简称“原告”)因在纽约市警察局(以下简称“警察局”)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不当逮捕、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而提起的诉讼。
原告声称,警察局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二、事实经过2019年7月15日,原告约翰·D·史密斯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的一家便利店购物。
当晚,警察局接到报警,称便利店内有盗窃行为。
根据报警信息,警察局派遣警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警员到达便利店后,根据店内监控录像,认定原告有盗窃嫌疑。
警员在未出示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将原告带走,并在警车上对其进行了搜查。
搜查过程中,警员在原告身上发现了一些疑似盗窃的物品。
随后,原告被带到警察局,并被正式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原告坚称自己并未实施盗窃,而是被错误地认定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察局发现原告确实是被错误地认定为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释放。
三、法律问题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警察局在未获得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的逮捕和搜查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四、判决理由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任何人的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特别说明搜查的原因和范围。
第十四修正案则保障了所有人在州和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在本案中,警察局在未获得逮捕令或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了逮捕和搜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理由支持判决警察局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1. 逮捕的合法性: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逮捕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并以宣誓或誓词为依据。
在本案中,警察局在未获得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仅根据监控录像就认定原告有盗窃嫌疑,并对其进行了逮捕,显然违反了宪法规定。
复杂的国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约翰·史密斯,一名35岁的美国公民,因涉嫌违反《美国反洗钱法》(Bank Secrecy Act,BSA)和《美国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被美国政府起诉。
史密斯被指控在2009年至2013年间,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所得资金从美国转移到海外,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二、案情概述根据检方指控,史密斯利用其在多家金融机构的账户,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1. 虚假交易:史密斯与多家银行合作,通过虚构交易记录,将大额资金从其个人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从而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2. 多层转账:史密斯将资金通过多个中间账户进行多层转账,使得资金流动轨迹复杂,难以追踪。
3. 使用匿名实体:史密斯利用匿名实体,如信托、基金会等,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进一步掩盖资金来源。
4. 资助恐怖主义:史密斯将部分资金用于资助恐怖主义组织,包括提供武器、资金和培训等。
三、案件争议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洗钱罪名的适用:检方指控史密斯犯有洗钱罪,但史密斯辩称其行为属于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应被定性为犯罪。
2. 证据收集:史密斯及其辩护团队对检方收集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误导性或误导性。
3. 国际法律适用:由于资金流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法律适用成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
四、法庭审理过程本案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以下是法庭审理的主要过程:1. 预审阶段:在预审阶段,法庭对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确定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点。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庭听取了检方和史密斯及其辩护团队的意见,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最终作出了判决。
五、判决结果法庭判决史密斯犯有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美元。
同时,法庭下令没收史密斯非法所得的款项。
六、案件影响本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反洗钱和反恐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一些具体影响:1. 加强反洗钱监管:本案促使美国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曼马库斯百货公司黑人保安罗纳德·高蒙和罗纳德·威廉姆斯在该公司停车场发现一辆白色福特野马轿车,车旁躺着一具男性尸体。
死者是黑人,名叫埃迪·贝拉,是当地的一名富商。
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血迹、凶器的指纹以及嫌疑人的DNA样本。
不久后,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
辛普森在1994年6月13日被捕,并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此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球的关注,被称为“世纪审判”。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辛普森案于1994年6月16日在洛杉矶市举行初审。
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用了“种族牌”策略,试图将案件与种族问题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被害人是黑人,而辛普森是白人,因此种族歧视可能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
此外,律师团队还试图证明辛普森与被害人在过去有过经济纠纷,从而将辛普森塑造成受害者。
2. 审判阶段1995年1月,辛普森案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针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以下是几个关键证据和证人的情况:(1)血迹和凶器控方提供了被害人的血迹和凶器的指纹,声称这些证据与辛普森的DNA相匹配。
然而,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指出,这些证据可能被污染,或者存在其他人的DNA。
(2)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有两位目击证人指认辛普森是凶手。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两位证人都出现了矛盾之处,且其中一位证人后来承认,自己在案发时并未看到凶手。
(3)辛普森的DNA样本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指出,控方提供的DNA样本可能被污染,或者存在其他人的DNA。
3. 陪审团裁决经过长达10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裁决震惊了全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决定是基于种族偏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美国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著名前橄榄球运动员、电视名人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在洛杉矶贝弗利山的一处豪宅前遭到谋杀。
这起案件震惊了整个美国,成为了世纪审判之一。
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后,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的尸体被发现时,妮可的头部受到重击,身上有多处刀伤,罗纳德则被刀刺死。
现场留有血迹和指纹,但没有直接证据指向辛普森。
2. 警方调查洛杉矶警察局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一顶血迹斑斑的帽子、一双血迹斑斑的袜子、一把沾有血迹的匕首和一串血迹斑斑的鞋带。
这些证据与现场发现的血迹和指纹相吻合。
3. 审判过程辛普森案件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检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
辩护律师则提出无罪辩护,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证据存在瑕疵,同时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4. 陪审团宣判经过一年多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
这一结果震惊了整个美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三、案件分析1. 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血迹和指纹的鉴定过程存在争议,部分专家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
其次,血迹斑斑的帽子、袜子、匕首和鞋带等物证的来源和关联性也存在疑问。
最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经授权搜查辛普森的住所等。
2. 陪审团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陪审团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陪审团成员中有一部分人存在种族歧视观念,这可能影响了他们的判断。
其次,部分陪审团成员在审判过程中未能保持中立,对辛普森持有偏见。
美国法律_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足球运动员奥兰多·雷明顿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豪宅中被枪杀。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明星奥杰·辛普森。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洛杉矶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辛普森在案发现场的脚印、血液和指纹等。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引发了一场轰动全球的司法风波。
本文将分析这一典型案例,探讨美国法律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美国的凶杀案。
受害者奥兰多·雷明顿和罗纳德·戈德曼在辛普森豪宅附近被枪杀。
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大量血迹,并初步认定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1. 警方存在侦查失误,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
2. 辛普森在案发当晚身处另一个地方,有不在场证明。
3. 案件存在种族歧视因素,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对辛普森进行歧视。
4. 陪审团存在偏见,无法公正审理此案。
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刑事法庭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质疑。
三、案例分析1. 侦查失误与证据瑕疵在辛普森案中,警方在案发现场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脚印、血液和指纹等。
然而,这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被证明存在瑕疵。
例如,脚印被证明并非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存在交叉污染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证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为辛普森的无罪判决埋下了伏笔。
2. 不在场证明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提出了有力的不在场证明,证明辛普森在案发当晚身处另一个地方。
这一证明在法庭上得到了部分支持,使得陪审团对辛普森的作案动机产生了怀疑。
3. 种族歧视辛普森案在审理过程中被指责存在种族歧视。
在案发当晚,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对辛普森进行了盘问,并对他进行了搜查。
在法庭上,部分证人也表达了对辛普森的偏见。
这些因素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公。
4. 陪审团偏见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讲美国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凶杀案。
洛杉矶富商尼科尔·布朗(Nicole Brow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在布朗家门前被人残忍杀害。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不久后,嫌疑人被锁定为前NFL橄榄球明星奥逊·辛普森(O.J. Simpson)。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这一案件最终成为美国法律史上最具争议和最引人注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警方调查案发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现场证据的分析,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谋杀案,嫌疑人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前夫奥逊·辛普森。
在警方搜集到的证据中,包括现场血迹、指纹、目击者证言等。
2. 辛普森被捕1994年6月17日,警方在辛普森位于马里布的住所将其逮捕。
随后,辛普森被正式起诉,罪名包括两项一级谋杀罪。
3. 法庭审理1995年1月,辛普森案正式开庭审理。
此案吸引了全球的目光,成为美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
在长达数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上上演了一场关于证据、证人、辩护策略的较量。
4.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用了“种族歧视”和“警察腐败”等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的清白。
他们质疑警方在现场搜集到的证据,指责警方存在种族歧视和腐败问题,并试图证明目击者证言存在矛盾。
5. 陪审团裁决经过数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两项一级谋杀罪均不成立。
这一裁决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质疑。
三、案件影响1. 美国司法制度的反思辛普森案引发了人们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
有人认为,这一案件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种族歧视、腐败等问题。
同时,也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 社会舆论的影响辛普森案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人们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这一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思考。
3. 辩护策略的启示辛普森案的辩护策略为后来的律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国外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比路斯(Nobel Heights)的一处豪宅中,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好友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被残忍杀害。
此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释放。
这一判决引发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广泛争议,成为了美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件发生时,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被发现在辛普森家门前的人行道上。
妮可被勒死,高曼被刺死。
现场留下了大量血迹和指纹,其中包括辛普森的指纹。
2. 调查与逮捕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经过大量侦查工作,警方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1994年6月17日,辛普森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正式起诉。
3. 法庭审理1995年4月,辛普森谋杀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引起了美国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世纪审判”。
4. 陪审团宣判经过一年多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
这一判决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人认为这是司法体系的不公。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件的证据主要来源于现场血迹和指纹。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警方专家的证词受到质疑,部分证据被认定为伪证。
这使得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能够质疑检方的证据,从而为辛普森的无罪辩护提供了依据。
2. 陪审团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白人,3名黑人。
这一比例引发了外界对于陪审团是否能够公正审理案件的质疑。
此外,部分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偏见和情绪化,也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 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辛普森案件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讨论,舆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于美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6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前雇员菲利普·菲尔比(Philip Agee)揭露了CIA在多个国家的秘密行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菲尔比的行为引发了美国国内关于情报机构与道德、法律之间关系的激烈辩论。
197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特工詹姆斯·奥布赖恩(James O'Brien)起诉菲尔比,指控他违反了美国法律。
此案被称为“奥布赖恩诉菲尔比案”,是美国情报机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菲尔比是否违反了美国法律?2. 情报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是否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3. 情报机构是否应保守秘密,还是应向公众披露其行为?三、案件过程1. 起诉阶段1974年,詹姆斯·奥布赖恩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尔比违反了美国法律。
奥布赖恩在诉状中称,菲尔比在多个国家从事间谍活动,泄露了CIA的秘密行动,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 审理阶段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菲尔比是否违反了美国法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菲尔比辩称,他揭露CIA的秘密行动是为了维护国际正义,反对美国在冷战期间的霸权主义。
而奥布赖恩则认为,菲尔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美国法律,损害了国家安全。
3. 裁判阶段1980年,美国地方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菲尔比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判处他监禁5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前,菲尔比逃往国外,至今未归。
四、案件影响1. 情报机构与道德、法律的关系奥布赖恩诉菲尔比案引发了人们对情报机构与道德、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
一方面,情报机构在执行任务时,需要保守秘密,以保护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情报机构的行为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以防止滥用权力。
2. 公众对情报机构的信任此案暴露了美国情报机构的某些问题,引发了公众对情报机构的信任危机。
为了重建公众信任,美国情报机构开始加强内部监督,提高透明度。
3. 国际情报合作奥布赖恩诉菲尔比案对国际情报合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著名的美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比布利希斯尔大道上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美国著名足球明星、演员奥兰多·布鲁姆(Orlando Bloom)的妻子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蒙(Ronald Goldman)被发现死于自家门口。
随后,警方迅速将嫌疑人锁定为妮可的前夫,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辛普森(O.J. Simpson)。
二、案件经过1. 现场勘查:警方在现场发现了大量血迹,妮可和罗纳德均死于颈部被割伤,妮可的头部还遭受重击。
此外,现场还发现了辛普森的鞋子脚印。
2. 证据搜集: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了血迹,并在其车内找到了血手套。
此外,辛普森的DNA与现场的血迹和凶器上的血迹相匹配。
3. 审讯与审判:1995年,辛普森被正式起诉,面临两项一级谋杀罪名。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提出了“种族歧视”和“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
三、案件争议1. 证据问题: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质疑警方在采集证据过程中的程序错误,认为这些错误可能导致证据被污染,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2. 种族歧视: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强调,由于辛普森是黑人,他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了种族歧视。
3. DNA证据:尽管辛普森的DNA与现场血迹相匹配,但律师团队指出,由于辛普森曾与妮可发生过争执,他有可能在争执过程中受伤,从而留下了血迹。
四、审判结果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经过13小时的讨论后,宣布辛普森两项一级谋杀罪名均不成立。
这一结果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质疑。
五、案件影响1. 司法公正:辛普森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许多人认为,辛普森的种族背景和强大的律师团队影响了审判结果。
2. 公众舆论:辛普森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引发了公众对名人犯罪和司法公正的关注。
3. 法律改革:辛普森案促使美国部分地区对证据采集和辩护程序进行了改革,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制裁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洛杉矶前橄榄球明星奥逊·索普(O.J.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被残忍杀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美乃至全球的关注,因为案件的被告正是当时的体育明星和名人。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凌晨,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贝弗利山家中被杀害。
据调查,尼科尔被用一把锋利的刀刺了二十多刀,高曼则被刺了十三刀。
2.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对嫌疑人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
3. 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
其中包括现场指纹、血迹、刀片等。
此外,警方还发现了辛普森在案发当晚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他在案发当晚曾前往犯罪现场附近。
4. 辩护律师团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著名的律师团队为他辩护。
这其中包括刑事辩护律师约翰尼·科克伦、罗伯特·巴拉德等。
三、法庭审理1. 初审1995年1月,辛普森案在洛杉矶刑事法庭进行了初审。
在初审中,辛普森被控两项一级谋杀罪。
然而,在陪审团审议期间,辩护律师团队提出了大量证据质疑检方的证据,导致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初审以无罪释放告终。
2. 重审初审结束后,检方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
在重审中,检方加大了对辛普森的指控力度,并提出了更多证据。
然而,在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团队再次提出了大量质疑,导致陪审团再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第三审为了彻底解决此案,检方决定进行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检方提出了更多证据,包括辛普森在案发当晚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指纹、血迹等。
然而,在陪审团审议期间,辩护律师团队再次提出了大量质疑,导致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违反金融监管法案例
违反金融监管法案例案例名称:JP摩根违反金融监管法案例事件时间:2004年至2009年事件背景:JP摩根是全球一家知名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和投资银行,总部位于美国。
然而,它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涉嫌违反了金融监管法规,从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事件细节:1.虚假抵押贷款销售:JP摩根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通过其子公司发出了大量的虚假抵押贷款。
该公司持续向低信用贷款申请人提供贷款,并将这些贷款打包成证券转售给投资者。
然而,JP摩根及其员工在申请表上故意向申请人隐藏了高风险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负面条款。
2.资产管理欺诈:JP摩根的资产管理部门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涉嫌进行了欺诈行为。
他们通过夸大其投资产品的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同时对投资产品的风险进行了轻描淡写。
此外,该公司还通过将客户的资金用于未经批准的交易和挪用客户资金等手段,从中牟取私利。
3.黑市交易暴露: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调查揭示了JP摩根参与了大规模的黑市交易。
这些交易被认为是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包括操纵股市、欺诈手段、价格操纵等。
这些黑市交易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正性,还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4.内部控制失败:JP摩根在该时期内也被指控存在内部控制上的失误。
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而且在被发现后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纠正和惩罚。
此外,高级管理层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不力,也为违规行为提供了机会。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JP摩根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产生了严重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体系,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惩罚。
这提示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监察的必要性,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总结:JP摩根违反金融监管法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逃避监管和规范的情况。
美国法律侵占财产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将以美国联邦调查局与华尔街金融诈骗案为例,分析美国法律在侵占财产罪方面的相关规定及案例。
二、案件概述201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破获了一起涉及华尔街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案。
这起案件涉及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涉案人员通过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手段,非法侵占投资者财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三、案件侦破过程1. 线索来源201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收到一名华尔街投资者的举报,称其投资的一只基金涉嫌诈骗。
联邦调查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基金与其他多家知名金融机构存在关联。
2. 调查取证联邦调查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通过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手段,非法侵占投资者财产。
为了获取更多证据,联邦调查局与多家金融机构展开合作,调取了大量交易数据、通讯记录等。
3. 案件告破在收集到大量证据后,联邦调查局于2014年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涉案人员承认了其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其他同伙。
至此,这起涉及华尔街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案成功告破。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案件审理涉案人员被起诉后,案件在美国纽约联邦法院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美国法律,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审判。
2. 案件判决根据美国法律,侵占财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涉案人员因涉嫌诈骗、内幕交易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其中,部分涉案人员被判处终身监禁。
五、案例分析1. 美国法律在侵占财产罪方面的相关规定美国法律对侵占财产罪的规定较为严格。
根据美国《联邦刑法》第18章第2节的规定,侵占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欺诈等行为。
2.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本案涉及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美国的法律判决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泰勒诉佛罗里达州案(Taylor v. Florida,1989年)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
该案主要涉及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引发了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广泛讨论。
二、案情简介1981年,被告泰勒因绑架、强奸并杀害一名15岁女孩而被佛罗里达州法院判处死刑。
然而,在死刑执行前,泰勒的上诉律师发现其案件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即陪审团成员中存在一名黑人成员,而被告泰勒是黑人,根据佛罗里达州当时的法律规定,黑人被告的死刑判决必须由全白人陪审团作出。
因此,泰勒的上诉律师认为该程序错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三、最高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1. 是否存在程序错误?2. 如果存在程序错误,该错误是否足以影响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在第一个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佛罗里达州当时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歧视性,黑人被告的死刑判决必须由全白人陪审团作出,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泰勒的案件确实存在程序错误。
在第二个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泰勒的案件存在程序错误,但该错误并不足以影响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法院认为,佛罗里达州在泰勒案件发生后的改革措施,如要求死刑案件陪审团成员中至少有一名黑人,足以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泰勒的上诉,维持了其死刑判决。
四、案例分析泰勒诉佛罗里达州案在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了死刑判决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该案强调,在死刑案件中,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
因为一旦死刑判决被错误地执行,将无法挽回,给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2. 限制了死刑判决的适用范围该案表明,在死刑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有助于限制死刑判决的适用范围,减少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推动了死刑制度改革该案引发了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广泛关注,促使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不断改革死刑制度,以减少死刑判决的滥用和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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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
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
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es 251 U.S.385[1920]P7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外情形包括:(一)“善意例外”。
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
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
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
(二)“公共安全例外”。
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
(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P7: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
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
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
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四)“独立来源例外” (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1988])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
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
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
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
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
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
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
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
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允许其保释。
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P20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
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
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
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