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伤害是否为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工作来维持生活。
然而,一些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这给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需要鉴定的是返聘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伤。
即使是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也不能排除工作中产生意外和受伤的可能性。
所以,针对返聘期间发生的伤害,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受伤的退休人员争取权益提供依据。
其次,在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结果确定后,相关单位应该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方面,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退休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这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工资福利保障等。
另一方面,单位应从源头上督促工作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伤风险。
最后,还需要建立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由相关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统计体系,及时了解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预防和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工伤防控措施的落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安全和福利。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返聘鉴定工伤是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的必要手段。
通过专业的鉴定工作,及时确定工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同时,还需加强对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监督和评估,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全面做好退休人员返聘工伤的相关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退休后返聘的工作人员,凡在返聘期间发生的工伤,均适用本规定例行的赔偿标准。
二、清晰认定
(一)被授予返聘的工作人员,在新的就业期间,若因工程意外或工作负荷引起的工伤,可在依国家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申请收取工伤赔偿金。
(二)一般情况下,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可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来认定,但因任职情况不同,对于发生工伤的原因,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证实,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方及赔偿标准。
(三)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具体工伤事故,如有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经过实际情况的严格调查确定。
三、具体赔偿标准
(一)被返聘的工作人员,因工负荷等因素导致身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按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赔付,总金额不低于正常工资一个月份所确定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正常工资一年份的标准。
四、适用法律
在返聘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保护。
五、行政实施
本规定由厂党政机关负责实施,由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工应向厂人社部及厂财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厂人社部向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财务部按要求发放工伤赔偿金。
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
近日,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的案例。
该退休人员原是一名企业职工,退休后因生活需要,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担任保洁员。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该公司并未与退休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了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
不久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并未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导致退休人员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表示,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退休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避免因工作内容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 要求签订正式合同:退休人员应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了解工伤保险政策:退休人员应了解我国工伤保险政策,确保自己在发生工伤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4. 保留相关证据: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生意外,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针对这起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出现工伤的案例,有关部门建议:1.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其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
2. 退休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不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行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退休人员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充分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意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 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有关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导致员工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
工伤不仅对员工本人造成了影响,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需要特别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资源。
然而,由于其年龄较大且身体条件可能较为脆弱,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对他们工伤防范的工作。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监控。
通过定期检查工作场所、排除安全隐患、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等措施,减少工作环境对员工健康的潜在危害。
其次,企业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增强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安全意识。
包括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设备、提高工作技能、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等。
培训内容应具体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特点和工伤风险,提供相应的应对和处理方法。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工伤保险政策,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应有的保障。
包括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发生工伤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企业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
通过定期体检、提供健康指导、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等措施,全面关注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总之,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伤防范和保障。
通过加强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购买工伤保险和加强健康管理等措施,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健康和权益,减少工伤风险的发生。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价值,实现共同发展。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许多企业为了弥补人才的流失而选择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人员作为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的老员工,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和贡献。
然而,不可避免地,退休返聘人员也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工伤事故。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首先要看他们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环境安全是防止工伤事故的基础。
例如,一些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被要求在高空作业,如果工作环境没有机械设备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就会发生摔伤等事故。
此外,一些工作环境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在退休返聘人员进行工作前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他们可能会因为接触到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等工伤。
其次,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身体状况也会对工伤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
由于退休返聘人员年龄较大,体力和抵抗力可能不如从业年轻人。
他们的肌肉骨骼可能会出现退行性变化,比如骨质疏松、关节炎等问题,这些疾病会增加发生工伤的风险。
此外,退休返聘人员可能还存在慢性病或心血管疾病等,这些疾病也会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工作环境和个人身体状况决定,有时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工作压力过大、不合理的上班时间安排和缺乏休假机会等都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困扰,还会对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减少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其次,完善工作环境的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根据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体状况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劳累和长时间工作。
最后,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及时的工伤救治和补偿。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工作环境、个人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参考范文)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情况说明及答辩意见答辩人:**公司答辩人现针对张三亲属与我公司因工伤认定相关事宜,作出如下答辩意见,望予采纳:一、基本事实:20**年*月*日13时30分左右,因张三在我单位喝酒后,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几个同事看到他醉酒的状态后,也劝他歇一歇,故下午1点半左右,该员工推着车,因私外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故该员工的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我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钟,且关于上下班时间的规章制度在我单位的墙上予以公示,几名单位的员工也可以证实此事。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员工存在醉酒的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二、我公司与张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张三在去世时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张三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领取退休金,故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张三与我公司之间的用工争议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我公司提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年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案号为****号)给贵局作为参考,该裁定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与本次工伤认定存在相同的情况:均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均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与我单位的主张完全一致。
3、关于该员工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该证据属于我单位无法调查取证的范围,故我单位现依法申请贵局对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关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
最⾼法:关于超过退休年龄⼈员⼯伤问题的三个答复最⾼⼈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伤问题的三个答复1、最⾼⼈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伤的答复([2012]⾏他字第13号,附江苏省⾼级⼈民法院请⽰)2、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伤亡的,应否适⽤《⼯伤保险条例》请⽰的答复([2010]⾏他字第10号,附⼭东省⾼级⼈民法院请⽰)3、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员与现⼯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他字第6号)最⾼⼈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伤的答复[2012]⾏他字第13号江苏省⾼级⼈民法院:你院(2012)苏⾏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伤⾏政确认⼀案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17⽇在给⼭东省⾼级⼈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 <⼯伤保险条例>请⽰的答复》([2010]⾏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单位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伤认定。
此复。
⼆〇⼀⼆年⼗⼀⽉⼆⼗五⽇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伤亡的,应否适⽤《⼯伤保险条例》请⽰的答复[2010]⾏他字第10号⼭东省⾼级⼈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伤保险条例>的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单位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伤认定。
此复。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因此,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当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解答
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解答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便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当列入工伤认定范围。
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却有六旬老伯通过正当维权,拿到了工伤赔偿。
究竟,离退休人员如何鉴定工伤?六旬老伯做门卫被打医药费谁买单?家住杭州上塘路某小区的李大伯今年已经62岁了。
由于老伴在5年前已经去世,一个人在家太孤单,李大伯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找了一家食品加工厂担任门卫。
公司和李大伯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没有拿到养老保险待遇。
尽管如此,李大伯想着现在还能靠自己赚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去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傍晚,一名酒醉男子半夜前往李大伯所在的公司,说是要进去找老板。
李大伯觉得这人是故意来闹事的,所以坚决阻止其进入,但男子硬是不肯走。
该男子被多次阻挠后,恼羞成怒,开始对李大伯大打出手。
李大伯被其推倒撞在桌上后又摔倒在地,手、腿等多处骨折。
在医院住院半个月后,李大伯的女儿拿着李大伯的就医证明向公司提出工伤鉴定,要求报销医药费,并索要补偿。
但公司方以李大伯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无效为理由,不承认工伤。
不过李大伯住院的半个月,以及回家休息半个月的工资,公司会照常对其发放。
为此,李大伯的女儿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请求,认定工伤,要求公司赔偿李大伯所有的医药费。
正确声音:只要未享受退休金退休返聘就算工伤像李大伯这样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后,又被别的单位聘用,发生人身伤害后,工伤如何鉴定的案例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确是存在争议的。
返聘退休人员未签劳务合同
一、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退休人员返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二、返聘退休人员未签劳务合同的危害1. 退休人员权益受损:退休人员返聘后,未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退休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离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等。
2. 用人单位风险增加:返聘退休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是用人单位可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可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证明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3. 社会和谐受损:返聘退休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可能导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加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如何解决返聘退休人员未签劳务合同的问题1.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签订劳务合同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返聘退休人员未签劳务合同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4. 加强监管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返聘退休人员未签劳务合同的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力度,有望实现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作者:覃琪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障,使其减少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工伤;救济年来,很多公司的招聘当中,退休返聘人员备受青睐。
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救济成为了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受到伤害,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返聘人员的地位认定及工作伤害性质探讨(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认定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是解决返聘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问题的前提。
目前,我国法律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此问题意见不一。
有的法律法规认为,此种因工负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另外,在许多地方法规当中,返聘人员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2000年《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企业员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应参加工伤保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也有立法认为,此种因工负伤应被纳入工伤范围。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他们再次被公司聘请时,在劳动期间发生了事故,会不会按照工伤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下文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用人单位聘用这些退休人员时,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不会按照工伤处理的,因为两者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向返聘人员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论文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摘要:对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的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体现。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往往被视为民事雇佣关系而加以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能通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途径获得救济,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不利于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保护。
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对比,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地将退休返聘人员规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并将其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以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伤退休返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司或多或少都喜欢聘用一些退休人员,一来可以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节省社保开支,二来有些退休人员的技术能力方面也相当优秀,这也正是企业所需要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退休后又被返聘的人员,如果在上班期间受伤或者突发一些其它的疾病,能否作为工伤来认定?如果不能作为工伤来认定,那么退休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如何称呼?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因公受伤是否应作为工伤来认定,实质上是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议范畴。
有人认为,退休人员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具体理由如下: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
《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的规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它限制条件,未禁止5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未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 而认为张某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的则认为: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力市场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力就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市场管理,在就业市场上,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限制,年龄就是目前统一的规定。
尽管《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但是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将退出工作岗位。
退休人员工伤举证回复
退休人员工伤举证回复
尊敬的XXX: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关于退休人员工伤举证的问题,我们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仔细研究,并就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和了解。
经过审核,我们向您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不再工作,因此在举证方面可能与在职员工存在一些差别。
退休人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伤的发生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二是由于工伤致使身体发生残疾或者死亡。
因此,退休人员需要提供与工伤事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受伤部位的医疗证明、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此外,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退休人员在举证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退休人员工伤举证,可以适当放宽证明的难度。
退休人员可以提供相关的工作经历、退休证、与工伤相关的医疗证明等,作为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最后,我们鼓励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您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专业的律师将会帮助您分析证据材料,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您争取工伤认定的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机构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
定做出公正裁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谢谢!
此致,
XXX职工伤健康管理中心。
返聘人员工伤有病假吗
返聘人员工伤有病假吗
返聘人员工伤有病假吗?
在现代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导致了许多人频繁地更换工作。
有些人在离职
后可能会被原雇主再次聘用,这种情况被称为返聘。
然而,在返聘人员遭遇工
伤或生病时,他们是否有权利请病假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工伤病假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工作中
发生工伤时,有权利享受工伤病假。
这意味着即使返聘人员在再次被雇佣后发
生工伤,他们也有权利请病假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
这一点在法律上是得到
保障的。
而对于普通病假,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些公司可能会在返聘人员的合同中
规定他们不能享受病假,或者规定病假的待遇与正式员工不同。
这种情况下,
返聘人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然而,如果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生病,他们
依然有权利请病假并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病假待遇。
因此,返聘人员在面对工伤或生病时,应该首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公司的规定。
如果公司的规定与法律相悖,返聘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公司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所有员工在面对工伤或生病时的权益。
总的来说,返聘人员在面对工伤或生病时,有权利享受相应的工伤病假和病假
待遇。
公司应该尊重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
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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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伤害是否为工伤
劳动法实务
【案情】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
2010年8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分歧】
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
李某虽已退休,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李某应按工伤确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李某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
同而受歧视。
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作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
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
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
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
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工作,显然是不足取的。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
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李某与该企业构成劳务关系,李某所受损害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