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退休后返聘的工作人员,凡在返聘期间发生的工伤,均适用本规定例行的赔偿标准。
二、清晰认定
(一)被授予返聘的工作人员,在新的就业期间,若因工程意外或工作负荷引起的工伤,可在依国家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申请收取工伤赔偿金。
(二)一般情况下,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可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来认定,但因任职情况不同,对于发生工伤的原因,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证实,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方及赔偿标准。
(三)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具体工伤事故,如有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经过实际情况的严格调查确定。
三、具体赔偿标准
(一)被返聘的工作人员,因工负荷等因素导致身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按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赔付,总金额不低于正常工资一个月份所确定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正常工资一年份的标准。
四、适用法律
在返聘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保护。
五、行政实施
本规定由厂党政机关负责实施,由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工应向厂人社部及厂财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厂人社部向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财务部按要求发放工伤赔偿金。
返聘人员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龙源期刊网 返聘人员能否参加工伤保险作者:来源:《北方人》2019年第04期《北方人》编辑部:由于有些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单位需要留用,加上退休人员本人也愿意继续发挥余热就留了下来。
对于这些返聘人员,用人单位为了化解用工风险,便要求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些返聘人员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是怎样处理和规范的?小宋讀者小宋:《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曾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该条例2010年修订后虽然取消了这一定义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劳动关系这一条件。
由于新修订的条例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与其编制人员属于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概念不能覆盖,因而取消了这一定义条款。
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企业的“职工”必须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即对于企业而言,只有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而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作原因受伤后也不应认定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来看,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关系范畴,其因履行雇佣工作而遭受伤害,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八类人纳入工伤保险
八类人纳入工伤保险八类人纳入工伤保险,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八类人包括农民工、城市低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志愿者、学生实习生和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
他们的纳入,将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
首先,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常从事体力劳动,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工伤风险较高。
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可以有效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其次,城市低收入者往往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通常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工作,工作稳定性较差。
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减少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困难。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是我国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特点是灵活多变,工作风险也相对较高。
通过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家政服务人员和志愿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工作内容涉及到家庭和社区服务,工作环境相对较为复杂,工伤风险也较高。
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保障水平。
学生实习生和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通常处于工作经验积累的阶段,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都需要特别关注。
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保障水平。
总而言之,八类人纳入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社会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和落实,让更多的劳动者受益于这一改革举措。
深圳退休返聘工伤认定
深圳退休返聘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健康问题。
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提出的工伤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过程。
根据深圳市的有关规定,退休返聘工伤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退休返聘工伤认定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或者患了职业病;二是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及时报告,经医疗机构诊治或者鉴定;四是鉴定工伤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有关。
退休返聘工伤认定也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其次,退休返聘工伤认定还需满足具体实施细则。
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实施办法》,其中明确了退休返聘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退休返聘工伤认定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托,由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鉴定,确认工伤的程度和影响。
同时,退休返聘工伤认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伤发生地点、时间、伤情程度等。
最后,退休返聘工伤认定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深圳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工伤,应按照相应的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退休返聘工伤认定一旦被确认,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以及伤残补助金等相应的待遇。
总结起来,深圳退休返聘工伤认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符合具
体实施细则,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只有在满足以上要求的情况下,退休返聘工伤才能得到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医保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医保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是否享有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医保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首先,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退休后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的人员。
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与其他员工一样,都应当按照工伤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医保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其次,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医保的适用范围与普通员工相同。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保险适用于因劳动事故、职业病或者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疾病、伤残和死亡等情况。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上述情况,应当纳入工伤医疗保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待遇。
再次,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和补助。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则应当承担补差费用。
最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医保的申报程序与普通员工相同。
一旦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申请材料及现场调查等情况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应当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他们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差费用。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医保的申报程序与普通员工相同,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
这一政策的实施,既保障了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安全。
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
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退休人员返聘的现象日渐普遍。
退休人员返聘是指退休后重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
这种现象是因为一些退休人员希望通过返聘来增加收入、充实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和技能继续发挥出来。
然而,退休人员返聘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工伤保险的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疾病或者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一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费用的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职员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
而退休人员返聘后重新参加工作,虽然依然属于职工范畴,但是并不符合在职员工的定义,导致他们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退休人员的权益,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由于缺乏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退休人员在返聘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他们将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给他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极大的压力。
其次,退休人员返聘本身就是为了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发挥自己的余热,但是缺乏工伤保险的保障,会降低他们返聘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使一些退休人员望而却步。
最后,退休人员返聘的现象本身就是劳动需求和劳动供给的一个缺口,如果不能给予他们合理的保障,将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平衡,造成一定的社会不稳定。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解决办法。
首先,应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同样享有工伤保险的权益。
其次,应加强对退休人员返聘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减少工伤事故的概率。
总之,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是一个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培训和提升技能,我们可以为退休人员返聘提供更好的工伤保险保障,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退休返聘工伤保险
退休返聘工伤保险退休返聘工伤保险是指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工作并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
我认为,退休返聘工伤保险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以下是我对其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退休返聘工伤保险有助于保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退休人员普遍面临着养老金不足的问题。
而通过返聘工作并参加工伤保险,退休人员不仅可以得到一定的工资收入,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福利,有效增加其经济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退休返聘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技术。
退休人员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和技术磨练,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通过返聘工作,他们可以传承和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退休人员也可以在返聘工作中继续学习和成长,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再次,退休返聘工伤保险有助于缓解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而退休返聘工伤保险为那些希望继续从事工作的退休人员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延长他们的就业期限,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劳动力支持。
最后,退休返聘工伤保险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
返聘工作中参加工伤保险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同时,退休返聘工伤保险也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其他具有类似需求的人群提供更多选择和保障。
总的来说,退休返聘工伤保险既是对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推广和应用。
同时也需要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退休返聘工伤保险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退休返聘工资最新规定
退休返聘工资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做出贡献。
然而,对于退休返聘工资的规定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近日,国家出台了最新的退休返聘工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最新规定,退休返聘工资将根据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和个人实际工龄计算而来。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退休前基本工资乘以一个系数,再乘以个人实际工龄所对应的比例。
其中,系数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有所差异,主要考虑到了行业发展水平和地区经济情况。
个人实际工龄所对应的比例则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越长,比例越高。
除了基本工资和工龄之外,退休返聘人员还享受一些附加福利。
首先是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这些保险福利的发放将根据个人在返聘期间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其次是职业病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残的退休返聘人员,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抚恤金金额。
再次是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对于居住在外地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将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交通和住房补贴。
根据最新的规定,在退休返聘期间,退休返聘人员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益。
公司或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其工资待遇、取消福利待遇或辞退其工作。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有权利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以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退休返聘工资最新规定的出台,为解决退休人员继续参与社会生产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方面,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激发退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经验和专业优势,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权益,他们不仅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还能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福利。
在落实最新规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切实履行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作用。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工伤保险
退休返聘⼈员是否享有⼯伤保险在⽬前社会中⽼员⼯退休返聘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些退休返聘⼈员作为特殊的劳动者,那么他们是否和普通员⼯⼀样可以享受⼯伤保险呢?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退休返聘员⼯是否享有⼯伤保险只要具有劳动能⼒,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然⼀视同仁,⼀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伤保险待遇,⽽不能因⽼⼈超过退休年龄⽽予以剥夺。
如果发⽣符合条例规定的⼯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伤,并享受规定的⼯伤保险待遇。
返聘员⼯出现⼯伤的,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根据规定,退(离)休⼈员⽆法办理养⽼、医疗、失业、⽣育四险,但可以办理⼯伤保险的规定,在⽤⼯实践中,⼀旦返聘员⼯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可以享受⼯伤保险待遇。
⼆、退休返聘⼈员⼯伤应该如何处理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伤保险条例》来认定⼯伤,应适⽤《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返聘⼈员⼀旦发⽣“⼯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有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等。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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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如下: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在职员工相同,即按照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21396元和4279元。
2.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
同时,单位需
缴纳0.2%的工伤保险费。
3. 缴费方式: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方式与在职员工相同,需按月缴纳。
4.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偿金、工亡补助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
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的退休人员,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2012年11月08日07:58中金在线/保险频道一部分技术工作者和知识工作者,在退休之后,被原单位返聘;又或者被其他单位或企业聘用。
那么,在工作场合受伤,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是个争议的焦点所在,他们到底能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呢?案例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来源:法律快车)安律师:叶先生原是某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
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某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叶先生觉得在家闲着,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
叶先生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
同年6月,叶先生正式到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满后,叶先生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2004年11月6日,叶先生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
随后,叶先生一直要求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
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请问,叶先生作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湖南李卓)李卓同志:叶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
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返聘工伤免除协议书
返聘工伤免除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返聘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返聘至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伤责任免除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返聘条件1.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返聘至甲方工作。
1.2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工伤免除2.1 乙方在返聘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工伤责任。
2.2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保险事宜3.1 甲方应为乙方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减轻乙方因工伤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
3.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保险购买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工作安排4.1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避免乙方因工作强度过大而发生工伤。
4.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退休后重新就业,重新参加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退休返聘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因此需要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的保障。
首先,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设立,有利于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是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赋予了他们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益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退休返聘人员同样需要在工作中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工伤保险机制,可以有效确保其合法权益。
其次,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
用人单位在雇佣退休返聘人员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让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使其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等因素更加重视和关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将工伤保险责任纳入用人单位的成本考虑范围之内,可以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再者,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设立,有助于提高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随着年龄的增长,退休返聘人员身体机能逐渐下降,容易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他们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对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会产生负面影响。
而通过设立工伤保险,可以提供一种安全保障,让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
最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设立,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退休返聘人员是充满经验和技能的劳动力资源,他们通过劳动就业为社会经济增加了新的动力。
如果在退休返聘过程中工伤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设立工伤保险,可以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工伤保险缴纳方案
(完)
第2篇
工伤保险缴纳方案
一、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相应补偿,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现制定本工伤保险缴纳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员工。
2.医疗待遇: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
3.康复待遇:工伤员工在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4.伤残待遇:工伤员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5.工亡待遇:工伤员工因工死亡,其遗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确保本方案的贯彻执行。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附则
1.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方案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3.本方案如有修改,应重新公布并告知全体员工。
2.用人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纳入企业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3.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1.工伤保险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方案的实施与监督
1.本方案经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费率标准,根据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促进人员流动,提高经济效益。
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而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与其工资收入之比。
一般来说,缴纳基数越高,意味着保险责任越大,但同时也意味着缴纳的费用会增加。
对于上海的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来说,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情况并非像一般在职职工那样,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强度、风险等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他们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时,需要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情况,以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大多已经年过半百,身体状况可能不如年轻人那般硬朗。
在确定其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时,应考虑到其年龄和身体状况,适当降低缴纳基数比例,以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退休人员由于工龄较长,工作经验丰富,可能在工作中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和挑战。
在确定其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时,也应考虑到其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适当调整缴纳基数比例,以保证其在工作中受到必要的保护和补偿。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为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鼓励企业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建立更加合理和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使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
政府、企业和退休人员本身都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共同努力,推动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公司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返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返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和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返聘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返聘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对返聘人员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返聘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身体健康,具备完成相应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五)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返聘人员的程序:(一)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返聘人员需求,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二)人力资源部门发布返聘人员招聘信息,组织招聘工作;(三)用人部门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确定拟聘人选;(四)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五)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返聘人员的待遇和管理第七条返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与同岗位在职员工待遇相同。
第八条公司为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九条返聘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条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返聘人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返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返聘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3.反歧视保护。企业不得因退休合法权益。退休员工在返聘期间,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晋升、培训、评优等机会。
五、结论
返聘合同作为企业与退休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双方意愿、保障退休员工权益的前提下,返聘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退休员工也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2.返聘合同的内容。返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同时,企业应当为退休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四、返聘合同的法律保护
1.劳动法保护。退休员工在返聘期间,享有与企业其他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企业不得侵犯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
返聘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一、背景说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流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面临返聘员工的需求。返聘合同作为企业与退休员工之间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分析返聘合同的法律地位,为企业提供参考。
二、返聘合同的法律性质
1.返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返聘合同是退休员工与企业就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达成的一致,符合劳动合同的定义。
2.返聘合同不属于劳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返聘合同中,退休员工并非为他方提供劳务,而是重新加入企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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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问:单位留用退休的技术人员后,希望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对劳动关系的定义。
请问返聘留用的退休人员能否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答: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曾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010年修订的条例虽然取消了这一定义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劳动关系这一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企业的“职工”必须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关系范畴,其因履行雇佣工作而遭受伤害,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要分散此类用工风险,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并与返聘人员约定由商业保险承担意外伤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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