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
退休返聘人员能缴工伤保险吗?人社部答复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60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返聘工伤赔偿标准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退休后返聘的工作人员,凡在返聘期间发生的工伤,均适用本规定例行的赔偿标准。
二、清晰认定
(一)被授予返聘的工作人员,在新的就业期间,若因工程意外或工作负荷引起的工伤,可在依国家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申请收取工伤赔偿金。
(二)一般情况下,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可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来认定,但因任职情况不同,对于发生工伤的原因,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和证实,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方及赔偿标准。
(三)被返聘工作人员发生具体工伤事故,如有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经过实际情况的严格调查确定。
三、具体赔偿标准
(一)被返聘的工作人员,因工负荷等因素导致身体出现运动功能障碍,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规定,按一次性工伤赔偿金计算方式赔付,总金额不低于正常工资一个月份所确定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正常工资一年份的标准。
四、适用法律
在返聘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保护。
五、行政实施
本规定由厂党政机关负责实施,由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工应向厂人社部及厂财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厂人社部向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工伤赔偿事宜,财务部按要求发放工伤赔偿金。
工伤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工伤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工伤退休工资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工伤退休金=工伤赔偿金
额/平均寿命(平均寿命一般为60到70岁之间)。
工伤赔偿
金额是根据劳动者工资、工龄、工伤程度和工伤证明等因素确定的,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确定。
2. 根据《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退休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水平。
3. 工伤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也与退休工资的计算类似,根据参保年限、平均工资和个人缴费基数等因素计算。
4. 一般而言,工伤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退休工资的70%计算。
但是根据不同省市的具体规定和政策,工伤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工伤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
如果您有具体的工伤退休工资计算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
退休人员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指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的一种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就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医疗费用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患病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定,通常在60%以上。
2. 伤残赔偿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3. 生活救助金保障:当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长期伤残或疾病,无法自行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救助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二、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主要有三种:1. 与职工保险合并参保:部分地区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与职工保险合并管理,即由职工保险统一收取保费,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保障待遇。
2. 单独参保:部分地区独立设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由当地社保部门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需要单独缴纳保费。
3. 公司自行购买保险:一些大型企业会自行购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和伤残金赔付标准来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付金额越高。
四、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缴纳一般由退休人员自行缴纳,具体费率由不同地区的社保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工伤保险的保费比例相对较低,以保证其保费的可负担性。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是为退休职工提供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提供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和生活救助金等保障内容,保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所需的费用,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
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
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伤残时的合法权益。
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伤残等级划分、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和赔偿期限等方面内容。
一、伤残等级划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微。
伤残评定机构会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功能障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定,确定其伤残等级。
二、赔偿金额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因伤残等级、地区差异和赔偿年限等因素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伤残等级×赔偿年限×所在地区月平均工资。
其中,赔偿年限一般为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扣除已领取养老金的年限。
三、赔偿期限赔偿期限根据伤残等级和恢复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赔偿期限为20年,二级至十级伤残赔偿期限逐年递减,分别为20年、19年、18年、17年、16年、15年、14年、13年、12年、11年。
四、申请赔偿的流程1.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伤残鉴定报告、事故证明材料、养老金领取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也可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审核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通过后,赔偿金额和期限会予以确定,并向申请人发放赔偿金。
五、注意事项1.伤残评定时间:伤残评定应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以免影响赔偿事宜。
2.保留相关证据: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事故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以便在申请赔偿时提供。
3.申请时效:申请赔偿有一定的时效性,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免丧失权益。
总之,了解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伤残时,退休人员可以根据本篇内容,参照相关规定申请赔偿。
退休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工伤赔偿标准
退休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引起的工伤事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政策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退休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认定:
劳动者退休后如发生劳动能力丧失、死亡等与工作相关的事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只有经过工伤认定,才能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二、退休工伤的赔偿待遇方式: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退休工伤者在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支付医药费用。
2. 工伤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退休工伤者,可以享受工伤伤残津贴。
根据不同程度的残疾,给予相应的津贴。
3. 护理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退休工伤者,可以获得护理费。
4. 生活补助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自理能力差的退休工伤者,可以获得生活补助金。
此项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赔偿。
5. 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退休工伤者,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数
额的丧葬费。
三、退休工伤赔偿标准大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休工伤赔偿标准不固定,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劳动者退休前工资以及退休工伤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通常情况下,退休工伤赔偿标准相对较高,比普通工伤赔偿标准要高出一些。
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退休工伤赔偿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退休后因工伤导致的损失得到补偿。
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旨在减轻退休工伤者以及其家属的负担,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工伤退休养老金计算表
工伤退休养老金计算表工伤退休养老金是指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影响劳动能力,被确认为工伤人员并取得工伤待遇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工伤人员的工资水平、工龄和伤残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是工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表,以便工伤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工伤退休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水平工资水平是指工伤人员在发生工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工伤人员在发生工伤前一年的实际工资收入,按月平均计算出来。
二、工伤等级工伤等级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的伤残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为全残,十级为丧失劳动能力。
三、工伤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工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工伤退休养老金=工资水平×工伤人员工龄×工伤等级系数其中,工资水平为工伤人员在发生工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工伤人员工龄为工伤人员在发生工伤前的工龄;工伤等级系数为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的系数,系数范围为0.3至3。
四、举例说明假设某工伤人员在发生工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为6000元,工龄为20年,工伤等级为七级,那么他的工伤退休养老金计算如下:工伤退休养老金=6000×20×系数系数为七级对应的系数,假设为2工伤退休养老金=6000×20×2=240,000元五、结语工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涉及到工资水平、工伤等级和工龄等多个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工伤人员在享受工伤退休养老金时,应当了解自己的工资水平、工伤等级和工龄情况,以便了解自己的养老金待遇。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工伤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的宣传和解释,让工伤人员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工伤退休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参考资料1.《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3.《工伤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以上就是工伤退休养老金的计算表,希望对工伤人员和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待遇
退休⼈员返聘⼯资待遇退休返聘⼈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资数额不受最低⼯资标准的限制。
北京市最低⼯资1560元,是职⼯实际拿到⼿的数额不得低于1560元。
但退休返聘⼈员不受这个限制,⼯资哪怕是1元也是不违法的。
⼈员返聘是⼜建⽴了退休⼈员与⼯作单位的雇佣关系,同时雇佣单位也要⽀付给退休返聘⼈员⼀定的待遇。
那么,退休⼈员返聘⼯资待遇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站为您解答。
⼀、退休后返聘⼈员⼯资标准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提供劳务,雇⽤⼈⽀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的,雇佣可以是⼝头也可以是书⾯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陆法系各国⼀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德国民法典》。
⼴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对⼆者的区别,著名学者史尚宽先⽣认为主要有两个⽅⾯:⼀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与雇佣⼈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的劳动须“在于⾼度服从雇⽅之情形下⾏之”;⼆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
退休返聘⼈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的调整和保护,所以⼯资数额不受的限制。
市1560元,是职⼯实际拿到⼿的数额不得低于1560元。
但退休返聘⼈员不受这个限制,⼯资哪怕是1元也是不违法的。
⼆、相关雇佣关系中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的劳动法律规范,发⽣劳动争议必须先进⾏,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雇佣关系中发⽣纠纷,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遭受,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通过以上关于退休⼈员返聘⼯资待遇的介绍,相信您已经对此有所了解!虽然仍是⼯作,却从劳动关系变成了只能是雇佣关系,⼯资数额也不受最低⼯资的限制了。
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解答
离退休人员工伤问题解答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便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当列入工伤认定范围。
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却有六旬老伯通过正当维权,拿到了工伤赔偿。
究竟,离退休人员如何鉴定工伤?六旬老伯做门卫被打医药费谁买单?家住杭州上塘路某小区的李大伯今年已经62岁了。
由于老伴在5年前已经去世,一个人在家太孤单,李大伯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找了一家食品加工厂担任门卫。
公司和李大伯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没有拿到养老保险待遇。
尽管如此,李大伯想着现在还能靠自己赚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去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傍晚,一名酒醉男子半夜前往李大伯所在的公司,说是要进去找老板。
李大伯觉得这人是故意来闹事的,所以坚决阻止其进入,但男子硬是不肯走。
该男子被多次阻挠后,恼羞成怒,开始对李大伯大打出手。
李大伯被其推倒撞在桌上后又摔倒在地,手、腿等多处骨折。
在医院住院半个月后,李大伯的女儿拿着李大伯的就医证明向公司提出工伤鉴定,要求报销医药费,并索要补偿。
但公司方以李大伯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无效为理由,不承认工伤。
不过李大伯住院的半个月,以及回家休息半个月的工资,公司会照常对其发放。
为此,李大伯的女儿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请求,认定工伤,要求公司赔偿李大伯所有的医药费。
正确声音:只要未享受退休金退休返聘就算工伤像李大伯这样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后,又被别的单位聘用,发生人身伤害后,工伤如何鉴定的案例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确是存在争议的。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以下是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的多篇精编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年〕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年〕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返聘工资最新规定
退休返聘工资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返聘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做出贡献。
然而,对于退休返聘工资的规定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近日,国家出台了最新的退休返聘工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最新规定,退休返聘工资将根据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和个人实际工龄计算而来。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退休前基本工资乘以一个系数,再乘以个人实际工龄所对应的比例。
其中,系数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有所差异,主要考虑到了行业发展水平和地区经济情况。
个人实际工龄所对应的比例则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越长,比例越高。
除了基本工资和工龄之外,退休返聘人员还享受一些附加福利。
首先是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这些保险福利的发放将根据个人在返聘期间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其次是职业病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残的退休返聘人员,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抚恤金金额。
再次是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对于居住在外地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将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交通和住房补贴。
根据最新的规定,在退休返聘期间,退休返聘人员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益。
公司或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其工资待遇、取消福利待遇或辞退其工作。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有权利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以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退休返聘工资最新规定的出台,为解决退休人员继续参与社会生产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方面,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激发退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经验和专业优势,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权益,他们不仅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还能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福利。
在落实最新规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切实履行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也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作用。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救济作者:覃琪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障,使其减少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工伤;救济年来,很多公司的招聘当中,退休返聘人员备受青睐。
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救济成为了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受到伤害,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返聘人员的地位认定及工作伤害性质探讨(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认定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是解决返聘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问题的前提。
目前,我国法律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此问题意见不一。
有的法律法规认为,此种因工负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另外,在许多地方法规当中,返聘人员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2000年《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企业员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应参加工伤保险。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也有立法认为,此种因工负伤应被纳入工伤范围。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他们再次被公司聘请时,在劳动期间发生了事故,会不会按照工伤处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下文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用人单位聘用这些退休人员时,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不会按照工伤处理的,因为两者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向返聘人员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论文
浅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摘要:对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的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体现。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往往被视为民事雇佣关系而加以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能通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途径获得救济,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不利于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保护。
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对比,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地将退休返聘人员规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并将其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以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伤退休返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司或多或少都喜欢聘用一些退休人员,一来可以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节省社保开支,二来有些退休人员的技术能力方面也相当优秀,这也正是企业所需要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退休后又被返聘的人员,如果在上班期间受伤或者突发一些其它的疾病,能否作为工伤来认定?如果不能作为工伤来认定,那么退休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如何称呼?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因公受伤是否应作为工伤来认定,实质上是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议范畴。
有人认为,退休人员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具体理由如下: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
《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的规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它限制条件,未禁止5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未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 而认为张某与返聘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的则认为: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力市场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力就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市场管理,在就业市场上,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限制,年龄就是目前统一的规定。
尽管《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但是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将退出工作岗位。
湖南工伤退休补偿标准
湖南工伤退休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退休人员的补偿标准如下:
1. 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其本人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和月平均工伤保险费缴费工龄的比例确定,工伤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按工伤规定年限确定。
退休年龄的基准年龄视不同地区而定,通常为50岁或55岁。
2. 工伤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由社保局确定,一般为月工资的60%。
3. 工伤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和定期医疗补助。
工伤伤残津贴按照工伤程度、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定期医疗补助是指工伤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符合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4. 工伤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年度伤残就业补贴和生活补贴。
年度伤残就业补贴是指伤残人员乡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其所在单位所在地劳务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并发放。
生活补贴是指部分丧失或者残疾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规定金额发放。
总的来说,湖南省的工伤退休补偿标准以基本养老金为主,根据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和月平均工伤保险费缴费工龄的比例确定,并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定期医疗补助、年度伤残就业补贴和生
活补贴等福利待遇。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如下: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在职员工相同,即按照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21396元和4279元。
2.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
同时,单位需
缴纳0.2%的工伤保险费。
3. 缴费方式: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的工伤保险缴费方式与在职员工相同,需按月缴纳。
4.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偿金、工亡补助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
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的退休人员,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促进人员流动,提高经济效益。
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而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与其工资收入之比。
一般来说,缴纳基数越高,意味着保险责任越大,但同时也意味着缴纳的费用会增加。
对于上海的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来说,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情况并非像一般在职职工那样,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强度、风险等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他们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时,需要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情况,以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大多已经年过半百,身体状况可能不如年轻人那般硬朗。
在确定其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时,应考虑到其年龄和身体状况,适当降低缴纳基数比例,以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退休人员由于工龄较长,工作经验丰富,可能在工作中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和挑战。
在确定其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时,也应考虑到其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适当调整缴纳基数比例,以保证其在工作中受到必要的保护和补偿。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为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鼓励企业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建立更加合理和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使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上海退休人员返聘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
政府、企业和退休人员本身都应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共同努力,推动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
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摘要:一、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伤残退休标准二、退休人员伤残赔偿的具体标准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2.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三、退休人员伤残赔偿的调整和补足1.伤残津贴的调整2.工伤保险基金的补足正文: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是指退休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相关法规所应获得的赔偿。
这部分赔偿主要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伤残退休标准。
一、退休人员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5 条规定,伤残津贴退休后停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具体来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一方面,伤残退休标准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改办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退休人员伤残赔偿的具体标准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退休人员伤残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根据伤残退休标准,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赔偿退休人员在返聘工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麻烦事情,出现了意外受伤事件,单位怎么处理返聘人员出现工伤的情况,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办法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员工工伤赔偿的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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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
2012 年 11 月 08 日07:58中金在线/保险频道
一部分技术工作者和知识工作者,在退休之后,被原单位返聘;又或者被其他单位或企
业聘用。
那么,在工作场合受伤,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是个争议的焦点
所在,他们到底能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呢?
案例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来源:法律快车)
安律师:
叶先生原是某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
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
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某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叶先生觉得在家闲着,
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
叶先生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
同年6月,叶先生正式到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
合同。
合同期满后,叶先生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
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2004年11月6日,叶先生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
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
随后,叶先生一直要求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
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
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请问,叶先生作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湖南李卓)
李卓同志:
叶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
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
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本案中,叶先生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响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叶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
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叶先生因
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栏目主持人周华中)
案例二: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来源:劳动报)
案情介绍
2006 年 5 月,杨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教育后勤服务公司工作。
2008 年 8 月中旬,杨女士
在工作时不慎摔伤骨折,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009 年 4 月,杨女士伤愈后继续
回原岗位工作。
同年 11 月,她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
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一直为杨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完毕。
2011 年 8 月 22 日,杨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较轻的岗位为由提出辞职,并希望能于 8 月 31 日离职,公司不认可其辞职理由但同意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离职时,杨女士已满 47 周岁。
离职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其 10 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960 元,公司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
于是杨女士于 2011 年 11 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4025.60 元。
律师评析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起涉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新型案例,主要表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与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几方面的变化: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 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社会保险法》实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应发布了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 号),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作了相应调整,即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杨女士仍依据调整前的政策主张由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做了具体调整,并与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相对应。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为 10 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根据沪府发【2011】34 号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 6 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还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时年满 47 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其提出的辞职理由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也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杨女
士只能获得 6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杨女士发生工伤的时间是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前,但是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发生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而工伤人员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相关提示
1、上海根据《社会保险法》对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能降低支付工
伤员工工伤待遇的成本。
2、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如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即使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用人单位也应全
额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三:退休后受聘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长沙晚报)
来电显示:我爷爷 64 岁,退休 4 年了,因为他有一手好技术,退休之后有一个工厂请他过去做技术指导。
双方没有签合同,爷爷按月拿工资。
最近在工厂上班时,因为机器突发
故障,爷爷被机器切断了 3 根手指,请问爷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苏小姐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从苏小姐所述情况看,她的爷爷不能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可以要求工厂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的工作
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目前还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
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如构成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适用。
相关链接:
《劳动法》在劳动者资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
从宪法规定看,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
《劳动法》未禁止50周岁以上公民从事劳动和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按《劳动法》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
但现在
科技发达,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身体衰老速度也在减缓,事实上,目前中国正在步入老
龄社会,退休老人重新返岗、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
《劳动法》既然仅对使用童工一项
作出限制,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
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超过16周岁的人,都没违反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
另外,是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
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
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就不应作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
年满16周岁的
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自然一视同仁,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
而予以剥夺。
由于目前我国退休返聘人员大量存在?这一群体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而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退休返聘人员工伤
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以便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