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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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一、引言信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外信息的发布直接关乎组织形象和声誉。

为了规范对外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发布的效果和质量,本制度旨在明确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任何部门、团队或个人在对外发布信息时的行为。

三、信息发布的原则1. 准确性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故意歪曲、篡改或虚假宣传。

2. 及时性原则:对外信息发布应及时,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3. 适度原则:信息的发布应掌握度和节奏,避免过多或不足的信息传递。

4. 一致性原则:对外信息发布应与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和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四、信息发布的程序1. 编写信息:发布信息前,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

2. 核实发布渠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目标受众选择适当的发布渠道,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

3. 发布方式:信息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演讲等形式发布,根据不同的媒体特点和受众喜好进行选择。

4. 定期更新:信息发布后要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信息发布的责任与义务1. 信息发布责任人:每个发布信息的人员都要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 信息审核责任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核实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并记录审核结果。

3. 信息维护责任人:负责定期更新、维护发布的信息,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正不准确的信息。

六、信息发布违规处理措施1. 警告:对发布虚假、不准确或不合法的信息的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纠正错误。

2. 处分:对严重违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信息发布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信息发布监督部门,负责对组织内外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投诉渠道:建立信息发布投诉渠道,接受各方反映的问题和疑虑,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3.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信息发布的效果和质量,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有效管理机构对外发布的信息,维护机构形象、提升公信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类向外发布的信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新闻稿、发言稿、宣传资料、微博微信文章、网站内容等。

第三条所有参与对外信息发布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发布流程第四条信息发布申请1. 信息发布人员应提前填写《信息发布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信息发布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1)信息标题;(2)发布目的和意义;(3)发布时间;(4)发布渠道和方式;(5)信息内容;(6)相关附件。

第五条信息审核1. 上级主管部门对信息发布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等。

2. 若信息存在风险或争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调整或撤回。

第六条信息修改和完善1. 一旦信息发布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申请人必须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准确、清晰。

2. 若信息内容需要修改或完善,申请人必须填写《信息修改或完善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1. 信息发布应选择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专业平台等。

2. 不同渠道和方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目标受众和信息传播效果。

第八条信息发布时效1. 信息发布应在确定的时间节点内进行,严禁延误或提前发布。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发布时间,申请人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章内容管理第九条信息关键词1. 信息发布时,应根据信息内容确定关键词,以便利搜索引擎排名和用户检索。

2. 关键词的选择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准确表达信息主题的原则。

第十条敏感信息1. 信息发布应避免使用敏感词汇、敏感材料或敏感信息。

2. 若涉及敏感信息,申请人须在信息发布申请表中进行声明,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的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信息公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媒体采访、年报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公布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公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对外信息公布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对外信息公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对外信息公布工作。

第六条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对外信息公布计划,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的审核、发布和跟踪;(三)与媒体、投资者等相关方保持良好沟通,处理信息发布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四)收集、整理和发布公司重要信息;(五)监督和检查对外信息公布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第七条信息发布流程如下:(一)信息收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收集相关信息,报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审核;(二)信息审核: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三)信息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统一发布;(四)信息跟踪:对外信息公布办公室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跟踪,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反馈。

第八条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一)新闻发布: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二)媒体采访:接受媒体采访,向公众传递公司信息;(三)年报发布: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布公司年度报告;(四)投资者关系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九条公司对外信息公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在信息收集、审核和发布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公布监督小组,负责对对外信息公布工作进行监督。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内府办发[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内府办发[2008]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内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档案、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时限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五章附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处依法办理针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协助相关处室、单位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合法性审核,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会商。

宣传处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

其他处室、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并将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备案。

信息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人员名单向信息公开办报备。

第四条信息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答复进行复核;(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加强公司资讯的发布管理秩序,发布资讯的同时严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正面形象,推广企业产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职责1、公司信息的定义?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媒体发布、对外的微信/短信、各类广告宣传、企业宣传等业务所涉及的文字内容和图片。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3.1综合管理中心是公司综合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其经办人员对信息的正确性、有效性负责;3.2投资研究部是公司业务信息、专业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其经办人员对信息的专业性、有效性负责;3.3公司IT部门是各类信息平台发布的技术保障部门;3.4总裁室负责对信息平台的建立和信息的发布进行最终的审核和批准。

三、程序1、信息平台的建立1.1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公司网站;1.2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可申请自媒体平台,比如公众号、公司博客、公司微博等;1.3 公司网站建立由综合管理部门发起,经逐级审核,由董事长进行最终的审定;1.4 公司自媒体平台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经逐级审核,由联席总裁进行最终的审定;1.5 未经公司允许和审核,任何人不得擅自建立与公司相关的媒体平台。

2、信息的发布2.1 公司所有对外的宣传信息,必须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1)重大信息(指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决议、经营指标等)须逐级审核,经董事长终审后才能对外发布;2)一般综合信息(非业务类、非专业类)须逐级审核,由联席总裁终审后才能发布;3)专业信息、业务信息和相关专业评论由常务副总裁终审后才能发布;4)转发其他专业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由相关专业分管领导终审后才能发布。

5)对涉及法务事项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须由法务部门审核。

6)各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校对,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2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公司的任何信息。

公司对外信息沟通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信息沟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沟通工作,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保障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对外信息沟通工作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沟通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信息发布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公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动态;(二)公司重大决策、人事变动;(三)公司产品、服务及市场推广活动;(四)公司社会责任及公益活动;(五)其他对公司形象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前,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规。

第七条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应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二)新闻媒体、行业杂志等;(三)参加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四)其他经公司认可的渠道。

第三章沟通渠道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沟通渠道,包括:(一)新闻媒体沟通渠道;(二)行业合作伙伴沟通渠道;(三)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渠道;(四)其他相关渠道。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在对外沟通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对方,保持友好、诚恳的态度;(二)准确传递公司信息,避免误导;(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四)及时反馈沟通结果,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沟通联络人,负责与外部沟通渠道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章保密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沟通工作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员工在对外信息沟通中,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敏感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对对外信息沟通工作进行定期监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对外信息沟通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子公司及员工的对外信息沟通工作进行考核。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信息公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隐私,顾名思义,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泄露别人的隐私应该受到的惩罚的种类。

信息公开,是针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而言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是政府部门就相关信息的公开。

小编整理了以下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一、隐私▲(一)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相关法律对隐私的保护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我公司对外信息发布行为,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部门、员工以及与我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

三、信息发布权限1.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员工发布权限:员工在对外发布公司信息前,需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查和批准。

3. 媒体接触权限:所有与媒体接触的员工,须经过公司指定人员的培训和授权,才能进行媒体接触和信息发布。

四、信息发布流程1. 确定发布需求: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员工协同,确定对外信息发布的需求和目的。

2. 编写发布内容:由经过授权的员工撰写信息发布内容,确保内容语言准确、简洁、明了。

3. 审查和批准:部门负责人对所编写的信息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修改和调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发布渠道选择: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发布渠道,如公司网站、新闻稿等。

5. 定时发布: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信息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五、发布责任与义务1. 责任分工:明确每个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在信息发布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包括准确传达公司意图、及时回复相关问题等。

2. 内容真实性:对于发布的信息,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

3. 保密要求: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规定,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泄露公司机密和客户隐私。

4. 违规处理:对于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六、信息发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制:公司设立信息发布监督岗位,负责对公司信息发布行为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定期检查:公司将定期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信息发布的效果和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七、违规处罚1. 轻微违规:对于违反本制度中的一般规定或发现轻微错误的,将进行纠正和提醒,督促及时改正。

2.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一、引言信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对于一个企事业单位而言,信息的管理和发布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二、背景与目的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合规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效率和质量,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三、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对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公告、通知、招标文件等。

四、职责分工(一)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对外信息的收集、编辑和发布;(二)公关部门:负责对外信息的策划和传播;(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信息的合规性。

五、信息发布流程(一)信息收集:信息发布部门负责从内部和外部渠道收集相关信息;(二)信息编辑: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简洁性;(三)信息审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编辑好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四)信息发布:信息发布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信息,选择合适的渠道进行发布;(五)信息传播:公关部门负责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和传播,提高信息的影响力和传达效果。

六、信息发布要求(一)真实准确: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误导等内容;(二)统一规范:信息发布应符合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和品牌定位,统一使用企业标识和宣传口径;(三)时效性:信息发布应及时反映当前情况,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四)细致周详:信息发布应考虑到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关切,切实解答他们的疑虑;(五)语言简练:信息发布应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冗长的词句。

七、信息发布渠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官方网站:发布重要信息和公告;(二)新闻媒体:发布新闻稿和报道;(三)社交媒体: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四)内部通讯:通过内部邮件、公告板等发布对内信息。

八、信息发布监督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合规性和质量,需要建立信息发布的监督机制,包括:(一)内部审核:建立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二)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对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和评价,提高信息发布的公信力;(三)追责机制:对于违反信息发布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纠正和追责,以保证信息发布规范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吉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给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外信息发布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对外信息的发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及确保信息的传达方式合规且有效,本公司特制定了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对外信息的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公告通知、社交媒体信息、官方网站内容等。

三、信息发布流程1. 内容准备: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编写、审核并修订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

2. 内容审批:信息发布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至信息发布审批委员会审议,确保信息与公司战略和价值观一致。

3. 发布渠道选择:根据信息类型和目标受众选择适当的发布渠道,如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或第三方合作伙伴,确保信息传播的广度和准确性。

4. 发布时间安排:根据信息的优先级、时效性和相关事件安排发布时间,在确保准确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时机。

5. 发布内容撰写:根据信息发布目的和要求,撰写准确、简明扼要的发布内容,并附带相关的支持材料和图文素材。

6. 审核与校对:发布内容经过多级审核与校对,确保语法和用词准确,没有涉及公司机密或敏感信息。

7. 发布授权:发布内容获得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授权后,方可发布。

四、信息发布责任1. 内容提供者:负责编写与审核发布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布内容,对发布的信息承担最终责任。

3. 信息发布审批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发布信息,确保发布内容符合公司战略和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 信息发布人员:负责将经批准的发布内容准确、及时地发布到指定渠道。

五、信息发布监督与反馈1. 监督机构:设立信息发布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发布情况进行审查与检查,避免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2. 反馈渠道:建立用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用户对发布信息的反馈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效果。

六、信息发布风险管理1. 法律合规性:发布信息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郑政办文[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33号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建立规范的政务短信发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以及现行国家通信短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短信发布是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建立起的一种全新沟通渠道,是实现政务公开、公共信息告知的重要方式,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政务短信发布采用全市统一接入专线的方式,中国移动郑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分别提供政务短信发布的相关硬件设备和通讯服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政务短信发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管理;(二)非应急类公共信息的发布管理;(三)工作性信息的发布管理。

第五条政务短信发布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政务短信发布应在数量和质量上从严控制。

需要进行信息发布的,应填写《郑州市政务短信发布审批表》,经审批后发布;(二)郑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短信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有关规定及现行管理办法发布;(三)郑州市非应急类公共信息的短信发布由发布部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发布;(四)政府部门工作性信息的短信发布由发布部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发布;(五)郑州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政务短信发布的技术支持、硬件维护以及系统安全。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金政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0〕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金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保证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各联合共同起草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确保公司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有效,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外部合作单位在对外发布信息时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权威性、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信息发布内容第四条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重大战略决策、业务拓展、产品研发、市场动态等;2. 公司荣誉、资质、奖项、业绩等;3. 公司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社会责任等;4. 公司合作伙伴、投资者关系等;5. 公司对外合作、招标、招聘等;6. 公司其他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发布内容应确保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夸大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信息发布程序第六条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 一般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发布;2. 重要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3. 特大信息由公司领导审批,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信息发布前,需进行以下程序:1. 信息内容审核:由信息发布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规;2. 法律合规性审查: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信息发布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3. 信息发布审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八条信息发布后,需进行以下工作:1. 信息发布部门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跟踪,了解社会反响;2. 如发现信息发布有误或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3. 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信息发布要求第九条信息发布应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包括标题、正文、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

第十条信息发布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使用口语、方言、网络用语等不规范表达。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应确保文字、图片、表格等内容的清晰、美观。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应注重保密性,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部敏感信息等,应严格控制发布范围。

第五章信息发布责任第十三条信息发布部门负责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及后续跟踪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8〕14号2008年6月1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

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加强公司营销信息、产品信息发布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华腾教育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望遵照执行。

一、公司信息的定义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各类广告宣传、新闻发布、企业宣传照片、经营资料及照片、短信群发、邮件群发等业务所涉及的文字内容。

二、管理目的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保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三、信息发布规定1、公司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必须由营销部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华腾教育的经营信息。

3、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对外信息发布申请》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

4、信息发布平台由华腾营销部负责监督、管理。

短信、邮件宣传内容由华腾销售部和华腾编辑部提供所有发布内容须经华腾营销部总监审核并批准。

5、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

6、所有信息内容由申请人提出经部门各级负责人审核后交华腾营销部总监审批通过后由营销策划在相应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发布。

1. 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应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附件并附信息内容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信息的审批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字后将《信息发布管理表》交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由网络管理员保存《信息发布管理表》并立即将信息对外予以发布。

3. 信息的撤销因各种原因需要撤销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及撤销原因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由网络管理员保存《信息发布管理表》并立即将信息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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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2009年1月17日五届三次教工大会审议)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信息发布的作用,把我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学校信息,全面提升学校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主管全校范围内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新闻类信息发布应报批校长办公室主任,得到批准后,向相关新闻媒体发布,网络发布的,学校电教组负责协助。

第五条非新闻类信息(如个人博客文章等)中,凡以学校名义,或涉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在对外进行发布之前也要向校长办公室报批,批准后方可发布。

凡无批准人签名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发布人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临时接待校外人员采访,应主动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待。

对未经登记审批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和报道。

涉及学校综合性情况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和审核。

涉及班级、学生、教师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必须经教导处主任同意和审核。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分管校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个人隐私。

凡涉及学校名义,在学校范围内,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接受或变相接受新闻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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