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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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2009年1月17日五届三次教工大会审议)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信息发布的作用,把我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学校信息,全面提升学校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主管全校范围内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新闻类信息发布应报批校长办公室主任,得到批准后,向相关新闻媒体发布,网络发布的,学校电教组负责协助。

第五条非新闻类信息(如个人博客文章等)中,凡以学校名义,或涉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在对外进行发布之前也要向校长办公室报批,批准后方可发布。凡无批准人签名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发布人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临时接待校外人员采访,应主动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待。对未经登记审批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和报道。涉及学校综合性情况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必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和审核。涉及班级、学生、教师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必须经教导处主任同意和审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分管校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个人隐私。凡涉及学校名义,在学校范围内,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接受或变相接受新闻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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