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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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结算:资金在国际间转移,通过专门的机构-银行来完成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使用某些结算方式和特定的工具,来实现跨国界的资金转移与收付,就是国际结算。
2.国际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交货条件。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单价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用三个英文字母作为代号来说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具体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损坏的风险及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的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海运和内河运输。CIP)
4.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交货后货物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办理清关手续,海运内河运输,CPT)
5.FOB: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房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用FCA)
6.变式汇票:汇票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有两个是由一人充任的,这种汇票是变式汇票。①指己汇票,已受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②对己汇票,己付汇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③付受汇票,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实为一个人。
7.一般汇票:汇票上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三个不同的人。是汇票的典型形式。
8.商业发票:由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的清单。简称发票。
9.形式发票:卖方在货物销售前向买方开出的非正式发票,预开发票。
10.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装船后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的提单。
11.预借提单: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的监管之下,因故未能装船或正在装船但未能装完,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已到,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提单。
12.洁净提单:不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单据。
13.:多式联运单据,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工具,由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妥善交付货物的单据,联合运输单据。
14.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是保险人对承包标的所承担的最基本的险别。
15.一切险:在水渍险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16.信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航邮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凡金额较小或需用不急的,用此法。17.电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电传或SWIFT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速度快,金额较大或急需用款时使用。
18,票汇:以银行的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时,就是票汇。
19.D/P:付款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后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前提条件。
20.D/A:承兑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而不须同时付清票款,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
21.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保兑行等有关各方面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将信用证片面取消或修改。
22.议付信用证:根据UCP500,议付意指
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
对价,即所谓的议付是指买入在国外付款
的凭证,然后寄指定的偿付行要求偿还的
行为。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某一银
行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它以议
付行以外的第三者为偿付行。
23.保兑信用证: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
银行加具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称保兑信用
证,即委托第三家银行加保。
24.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
人(合约、交易的一方)的要求向受益人
(合约、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书面付款
保证承诺。银行保证在申请人为履行某项
义务或受益人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后
支付一定款项给受益人。
25.保付代理:此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
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
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
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简称保
理业务。
26.福费庭:即包买票据。这是一种中期
的、利率固定、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
方式。
27.“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简称UCP),是国
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
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
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
1.票据的性质和功能:设权性;要式性;
文义性;无因性;流通转让性(最重要);
提示性;返还性。结算功能;信用的功能;
支付和流通功能;融通资金。
2.汇票和本票的区别:
3.单据的作用;掌握基本单据:卖方通过
提供合格的单据来证明他履行了合同规
定的义务,买方通过单据可以对货物进行
全面的了解,以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要求,
从而决定是否付款。银行之所以能介入国
际贸易从事结算、担保、资金融通等,就
是以货物单据化为前提的,即单据代表了
货物,握有全套单据就握有物权,单据的
转移就是货物的转移。基本单据:发票、
提单、保险单。
4.联运提单和多式运输单据的区别:(1)
运输方式的组成不同。联运提单仅限于由
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
并且第一程必须是海运;多式联运单据既
可用于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
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
运。(2)责任不同。联的签发人负责第一
程的运输,当货物转到第二程运输工具上
后,他即处于托运人的代理人的地位,不
代表第二程的承运人向托运人负责;而签
发多式的联运经营人是对整个运程完成
并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失负
责。(3)按UCP500,联必须表明货物已
装船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而多可表明货
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4)联是由
船公司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承
运人是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租赁人;而多
是由联运经营人签发的,不一定自己有运
输工具。
5.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异同:(1)在损
失的构成上,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
又包括共同海损费用;而单独海损仅指货
物的损失,不包括任何费用。(2)在造成
损失的原因上,共同海损是一种主动的、
故意的行为;而单独海损是偶然的、意外
的。(3)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由受
益各方共同分担;而单独海损由受损者自
己承担。另外,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也包
括在共同海损中,属保险人的承包范围。
6.票据行为的种类及做法:〈汇票〉出票
(票据的签发),做法:先做成汇票,由
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人签名,然后交付给付
款人承兑或交给收款人,有时是当面交
付,不在一地的可邮寄交付。背书(汇票
的持有者在汇票背面注明转让的签名并
交给被背书人的行为)提示(汇票持票人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
为)承兑(汇票付款人表示承担到期付款
责任的行为)做法:一是写成;二是交付。
付款(汇票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做法:汇
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
款,然后付款人付款并收回汇票,从而汇
票上的法律关系结束。拒付(当持票人提
示汇票要求承兑和付款时,遭到拒绝就叫
拒付)。追索(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
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称为追索)
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非汇票债务人为防
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
信誉,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参加
被拒付承兑汇票的承兑)。。。〈本票〉除不
必承兑,亦不必参加承兑以及对本票银行
不予贴现之外,其余与汇票相同,即出票、
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
追索权等于汇票的规定一样。
7.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电汇:速
度快,凡金额较大或急需用款时,用此方
式,费用高,但由于其速度快,使资金在
途时间短,节约的在途资金利息足以弥补
所支付的电讯费用。信汇:凡金额较小或
需用不急的,用此种方式比较合适,信汇
无需发电,所以费用较电汇低廉,但收款
时间较慢,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大额资
金的利息损失较为明显。票汇:凭票取款
的很可能不是汇款上的收款人本人,因为
可以转让,收款人可将汇票交给自己的往
来银行托收票款,汇票上的付款行不是持
票人的开户行时,这种情况就发生。
8.保函的作用:提供一种信用方面的担
保,这种担保对国际间商品交易和国际工
程项目中的出口方或进口方来说是非常
重要的;保函对申请人来说,能促使其履
行合同;对受益人来说,其合同项下的权
益及收款的权利有了保障;对银行来说,
为了协助企业向国外输出入商品,也愿接
受,收取费用,进而对各种交易进行资金
融通。总的看:一、保证合同项下款项的
支付,均是银行向受益人保证交易的对方
将按期支付合同的价款;二、保证合同的
履行,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三、保函可
以用于贸易方面的担保,也可以用于非贸
易。
9.保理业务的功能:(1)对进口商进行资
信调查及评估,即保理商代出口商对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及商品的市场情况进行调
查。(2)代收账款(3)账务管理(4)风
险担保(5)贸易融资。
10.信用证的意义:答:它凭物权凭证付
款,不仅向进出口双方提供了担保,而且
对双方都可给予资金方面的融通。对进口
商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首先可以通过
信用证的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品质、
数量和装船日期,使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
度上符合合同的规定。其次,进口商无须
先付货款,使得资金周转较为灵活。对出
口商来说,首先,信用证可以降低信用风
险,使收汇有保证。其次,出口商还可以
获得资金融通。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信
用证时只是贷出信用而不是资金,在无须
占用自己资金的情况下可获得手续费收
入,并且贷出的信用也不是无条件的,通
常要求进口商交保证金。总之,对进出口
商(1)银行的保证作用(2)融通资金的
作用;从银行(1)增加营业收入(2)可
以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发展。
11.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权利:有权在付款前对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若发现矛盾,有权
拒绝付款;申请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对
到港货物有权对其品质数量进行检查;有
时合同要求出口商交履约押金或提供担
保,若出口商未照办,开证申请人有权不
开信用证;属开证行的过失,有权要求开
证行赔偿。开证行义务:应按开证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书上的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
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在
验单付款后,不能对受益人或议付行行驶
追索权,即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
开证行权利:有权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
金和手续费;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有权审查,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
用证条款;一旦进口商无力偿付开证行有
权处理单据或货物。受益人义务:接到信
用证后应在规定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并在
有效期内提交单据,对单据的合格负责;
发运货物的品质应有规定,有保证货物合
格的义务。受益人权利:接到信用证后应
与合同核对,若不符或无法履行,有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