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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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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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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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题库法理学题库一、填空题1 、法的主要调整机制是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_________________所决定的。

2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告示作用、指引作用、____________________ 、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________________ 。

3 、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二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 两部分。

4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和法律行为。

5 、法的要素包括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规则和_______________ 。

6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包括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 。

7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包括:、、法的编纂。

8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总称,包括时间、和三方面效力。

9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和。

10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 、损害结果和_________________四个方面。

11 、立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12 、形式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 、归纳推理、13 、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二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 两部分。

14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和法律行为。

15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 。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法律权利(南京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权利(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法律义务(北化工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3.应有权利(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习惯权利(浙大2004年研)答: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教育知识与综合素质》国考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教育知识与综合素质》国考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教育知识与综合素质》教师教育(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以引导探究为主的教学方法主要是()。

A、探究法B、直观教学C、讨论法D、发现法【参考答案】D2. 在没有教师帮助下,学生通过活动解决学习问题,完成教学任务,成就教学目标的方法是()。

A、渗透法B、解决法C、构架法D、表面深层成就法【参考答案】C3. 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参考答案】C4. 与学生自主性探索的学习方式相适应的教学模式,其教学工作的实施过程不包括()。

A、确定主题B、布置任务C、备课D、制定评价标准【参考答案】C5. 李某的银行存款已经被某机关通知金融机构依法冻结,如今该机关作出了解除冻结的决定,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6. 以下不是影响迁移的客观因素的是()。

A、教师指导B、媒体C、认知结构D、学习材料的特性【参考答案】C7.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参考答案】B8. 教育具有自身的规律,对政治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具有能动作用,这是教育的()。

A、绝对独立性B、相对独立性C、历史继承性D、生产性【参考答案】B9. 法体现的是()。

A、国家意志B、统治阶级全体成员的意志C、被统治阶级的意志D、执政党的意志【参考答案】A10. 人们为实现一定的品德行为所做出的自觉而顽强的努力叫做()。

A、道德认知B、道德情感C、道德意志D、道德行为【参考答案】C11. 游戏准备包括哪四个方面()。

A、游戏时间、游戏地点、游戏材料与经验准备B、教师、小朋友、游戏材料与游戏场所C、游戏主题、游戏材料、游戏场所与心理准备D、游戏内容、游戏材料、游戏时间与游戏地点【参考答案】A12. 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A、起诉权B、批评权C、建议权D、申诉权【参考答案】A13. 陶行知先生提出的“接知如接枝”体现了教学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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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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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及其划分一、法律部门释义: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异同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法律体系是法制体系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②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③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权力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9世纪中后期,“权利”“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益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1、从”法”词源看,汉语中的“法”与西文中的”法”有什么不同?在古代,汉语中的法一般表示刑罚之法,而欧洲民族语言中的法除了有法的涵义之外,还有公平,正义,权利等涵义。

英文中的法law 还有规律,规则含义,因而理解为客观法。

相比较之下,都含有正义性,中文的法更强调惩罚性,西方的法则强调规律性和权利性。

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统治者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发展、保护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价值和目标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3、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的本质是什么?就是法的深层的、稳定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种种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推动力量。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浅层),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水平决定的(深层)。

5、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物质文明:是一种财产契约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级资源的合理配置精神文明:保障社会基本道德水准,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政治文明:规范权利,保证人权。

生态文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6、法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1法仅是众多调整方式的一种。

2法不能有效的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3法本身具有僵化性、保守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实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有哪些?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的政策5国际法6习惯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社会规章和民间合约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基本能力测验(管理岗)》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基本能力测验(管理岗)》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基本能力测验(管理岗)》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自己执行B、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D、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让上级主管机关执行【参考答案】B2.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维护()。

A、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B、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C、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D、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参考答案】B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纪律处分B、行政处分C、刑事处分D、治安处罚【参考答案】B4. 简报的发行日期以()为准。

A、印装日期B、签发日期C、草稿日期D、撰拟日期【参考答案】B5.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关系是()。

A、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B、相互对立的关系C、法决定道德,道德服从法D、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参考答案】D6. 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

A、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B、不能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C、可以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D、视情况不同而决定是否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参考答案】B7. “口感好”“有营养”“无污染”……随着这些理念的_______,有机产品迅速增长。

然而,一些问题也开始_______:有的生产或销售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的企业甚至以普通产品_______有机产品。

A.推行突现替换 B.推进凸现代替C.推动突显冒充D.推广凸显假冒【参考答案】D8. 构成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

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一、填充题: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45~47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46~47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

P46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

P43,P44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

P62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

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

P66~77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P69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P75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P78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

P83~87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

P83~87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P103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

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最新整理)

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最新整理)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3-6章重点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3-6章重点

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做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

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

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特征:1.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3、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4、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权利推定;•5、权利只受法律限制,而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权利与维护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秩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增进效益和福利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保证决定的正当化对尊严的尊重•法律演进的类型(选择):•1、模式——进化论、建构论•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法律继承的概念: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臵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名词辨析

法理学名词辨析

法理学名词辨析一、权利与权力(注意权力强调的是强制性和支配力量)权利:1.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力:狭义的权力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即国家权力,广义的权利是指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压力进而服从的能力。

区别: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

而非有正当、合理而充分的理由,权力不得推定,即“法不授权即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法的渊源:其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指法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区别: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形成过程而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指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之下而仿造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区别:1.判例地位不同。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2.制定法编纂观有差异。

(大陆法主要是法典化国家,而英美法系大多不具有法典形式。

)3.司法诉讼制度上有差异。

(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英美法系则采取“庭辩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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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2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应有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4.习惯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外权利和义务。

5.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6.现实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亦称“实有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运行的重点,又是新权利和义务运行的起点。

因而现实权利和义务是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

7.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7.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释义?第一,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第二,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第三,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

第四,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第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第六,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

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第七,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是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第八,权利是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

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综合上述理解,着重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把义务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哪些分类?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9.权利和义务对于法律的意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正因为如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构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体系。

10.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因而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

当价值目标得以确立并且由权利加以体现之后,义务的设定就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

但它们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是不同的。

第三,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是各自半斤八两,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11.权利本位的特征?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12.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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