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
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
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社会治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而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则成为了衡量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涵盖了很多方面,包括法律、道德、文化、民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进行探讨。
法律的合法性法律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合法性领域之一。
法律的合法性体现在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过程中。
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程序和程序规定,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有关程序和程序规定的制度设施健全,保证司法公正,依法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利。
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会发展潮流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对法律进行灵活和恰当的处理,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道德的合法性道德是社会治理中的另一重要合法性领域。
道德是人们行为方式的规范,是诚信、守信、自律等方面的体现。
当社会治理出现问题时,道德就成为了对社会的重要补充,可以通过人们的自律、自律、守法等方式来解决一些社会治理问题。
不仅如此,道德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人、社会、国家的认知和态度,对保持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文化的合法性文化是社会治理中的另一重要合法性领域。
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
在社会治理中,文化则是整个社会的灵魂,必须对社会发展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准确的把握文化的发展趋势和变化,提高文化的内涵和层次。
民意的合法性在社会治理中,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合理的处理。
民意是对社会问题的整体反映,是社会治理中直接参与群众的体现形式。
政府和有关方面必须关注群众的诉求,依据民意促进社会治理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结束语通过对社会治理中的合法性领域进行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涵盖了法律、道德、文化、民意和其他方面,不能局限于某个层面,必须从多方面加强整体治理,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应该以法律为基础。
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而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是一切人的保护者,也是一切人的主人。
”其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法律是公正的灯塔,照亮着人类的前进之路。
”此外,法律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说,“法令者国之大纲,律令者国之纪律,而纪律者国之正也。
”。
反方,社会治理不应该仅以法律为基础。
虽然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社会治理不应该仅仅依赖于法律。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时间和成本。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漫长的程序和周期,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其次,法律的执行和效果难以保证。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而且法律的效果也难以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
最后,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往往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且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但不应该仅仅依赖于法律。
在社会治理中,还需要充分发挥其他因素的作用,如道德规范、社会风气、公共舆论等,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一、本文概述“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涵盖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合作的过程。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理论内涵方面,本文将详细阐述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
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商合作,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治理环境。
同时,社会治理还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路径方面,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探讨如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政府应转变职能,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治化水平,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再次,应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内涵和路径,以期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二、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其理论内涵丰富且深远。
它强调的不仅仅是政府的单一管理,而是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协同合作与共同参与。
这种协同治理的理念,突破了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局限,将治理视角从单一的政府管理扩展到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社会治理注重权力运行的多元性。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负责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权力运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各方都可以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通过协商、对话和合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治理强调责任分担的共享性。
社会治理不再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政府,而是倡导全社会各界共同分担责任。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社会治理可以有效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中国古代的“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让百姓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务,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其次,社会治理可以促进社会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比如,新加坡的“有序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地提升了社会的整体素质和福利水平。
另外,社会治理还可以提高社会的管理效率,推动社会的进步。
比如,德国的“合作式社会治理”模式,通过政府、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合作,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效率,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应该受到重视和支持。
反方观点:社会治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不是万能的。
首先,社会治理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比如,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可以有效管理社会秩序,但也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
其次,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官僚化。
比如,苏联的“计划经济”就是一种过度的社会治理,导致了社会的僵化和官僚化,最终导致了苏联的解体。
另外,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比如,中国的“户籍制度”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治理方式,导致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
因此,社会治理虽然重要,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治大国若烹小鲜”,这是孟子的名言,意思是治理大国就像烹煮小鲜一样,需要有恰到好处的火候和手法。
这句话说明了社会治理需要恰到好处,不能过度也不能不足。
另外,新加坡的“有序社会”治理模式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通过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自律,新加坡建立了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总结: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在加强社会治理的同时,不断完善和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方法,以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社区治理是指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和制度安排,对社区内部的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实现社区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和谐。
然而,现实中的社区治理往往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阻碍其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本文将详细探讨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权力过于集中问题社区治理中的权力过于集中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部分社区存在由一小部分人掌握社区事务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的现象,导致其他社区成员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满足。
同时,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建立一种民主的决策机制,使得社区成员能够参与决策,表达意见和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
可以通过设立居民代表大会、选举社区领导、建立社区议事规则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利益分配不公问题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是一个常见的挑战。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资源稀缺,社区内部的利益分配往往滞后于需求,导致部分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建立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使得社区内的资源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个利益相关方。
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资源管理机构,明确资源分配原则和标准,制定公正的分配规则来实现。
同时,要加强对资源分配过程的监督,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管理效能低下问题管理效能低下是社区治理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效率不足,导致社区内部事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甚至出现延误和矛盾的现象。
此外,缺乏对社区发展的规划和协调也是管理效能低下的表现。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加强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可以通过培训和培养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来实现。
同时,要加强对社区发展的规划和协调,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实现社区治理的有序进行。
四、社区参与度不高问题社区治理中的社区参与度不高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3篇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2)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2)精选3篇(一)在当今社会,权力与法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权力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是一种能够影响和决定人们行为的力量。
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
权力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有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有权力的支持。
首先,权力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力的合理行使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如果权力滥用或者没有受到规范和约束,就会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出现,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而法治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是一种能够达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它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其次,权力与法治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授予。
而法治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它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来保护公民的权益,确保公民不受滥用权力的侵害。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享受到自由和权利,才能够在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发展和成长。
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就如同万物和谐共生一样,只有相互促进和依赖,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结来说,权力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权力的合理行使需要有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有权力的支持。
权力与法治的相互促进和制衡,可以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
只有在权力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进步和发展。
优秀范文:论权力与法治 (2)精选3篇(二)权力与法治是一个复杂而且非常重要的话题。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法治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关键。
本文将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法治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的委托。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社会治理应该以法律为基础。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它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权益。
首先,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它为社会规范了行为准则,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了明确的规则可循。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也是公正的保证。
”法律的存在能够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益,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其次,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保障,它能够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言:“法律是人民的保护神,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
”法律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使社会治理更加公正。
最后,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准绳,它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说:“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
”法律的存在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使社会治理更加有效。
反方:社会治理不应该仅仅以法律为基础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社会治理不应该仅仅以法律为基础。
法律固然重要,但仅仅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而社会问题往往需要及时解决。
如果仅仅依靠法律,可能会导致社会治理的效率不高。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成本,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过分依赖法律,可能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过高。
最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权力的支持,而权力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治理的不公平。
因此,社会治理不应该仅仅以法律为基础,还需要结合其他手段,如道德、习俗、舆论等,共同推动社会的良好治理。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是否应该以法律为基础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正方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反方则提出了法律的局限性。
在实际社会治理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运用法律和其他手段,共同推动社会的良好治理。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与权力监督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与权力监督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治理和权力监督作为重要的议题备受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础,同时也需要加强权力监督来保障公平公正。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探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和权力监督。
一、制度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与权力监督首先需要依靠制度建设。
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能够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权益。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实现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新时代治理和权力监督的重要方面。
通过广泛开展民主选举、参政议政、社会监督等形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增强人民的积极参与意识以及对政府决策的监督能力。
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主动地为公众提供信息,与公众建立互信互助的良好关系。
三、监督机制为了保障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加强是推动治理和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透明度是重要任务。
此外,还需要建立独立的法律和监察机构,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与权力监督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是推动治理和权力监督的重要方面。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民主参与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权力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发展。
社会治理的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的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首先,社会治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如果社会治理不够严格,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和危险。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人们为了享有自由,必须有秩序;为了有秩序,必须有统治。
”这说明了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严格的措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历史上的案例也证明了社会治理需要严格措施。
例如,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主张“法治”,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另外,新加坡的严格治理也使得这个国家成为了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
这些都表明了严格的社会治理是必要的。
最后,社会治理需要严格措施来应对新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出现,比如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等。
这些问题需要更加严格的社会治理来解决,否则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经验的。
反方,社会治理不应该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应该注重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
首先,过于严格的社会治理容易导致人权受损。
如果政府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就可能侵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一个国家不能同时保障自由和安全。
”这说明了过度的社会治理可能会损害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民主和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过于严格的措施可能会破坏这些原则。
民主和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如果社会治理过于严格,就会破坏这些基本原则,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最后,过于严格的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对立。
如果政府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来管理社会,就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不满和对立,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动荡。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不应该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应该注重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应该以法治为基础。
社会治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首先,法治可以提供公正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也是人民的保护者。
”法治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法治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最后,法治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最公平的裁判者,也是最严厉的裁判者。
”法治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反方,社会治理不应该只依赖于法治。
社会治理不应该只依赖于法治,还应该包括道德建设、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
首先,法治虽然可以提供公正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法不足以自行,而必受教于德。
”只有有道德的人才能执行公正的法律。
其次,法治虽然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制约力并不够强。
比如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法律往往无法起到作用。
最后,法治虽然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只有通过道德建设、文化教育等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结论:综上所述,社会治理应该以法治为基础。
虽然法治并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万能药,但是它可以提供公正的司法制度,规范社会行为,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社会治理不应该只依赖于法治,还应该包括道德建设、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
谁治理 谁使用 谁受益
谁治理谁使用谁受益在任何社会中,治理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环境方面,都需要有一定的治理机制和规则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谁来治理、谁来使用和谁受益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首先,谁来治理问题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点。
传统上,政府扮演着主要的治理者角色,这在一定范围内是必要的,因为政府有权力、资源和人员来推动社会治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政府治理的信任度也在不断降低,尤其是在城市化和信息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元治理机制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治理问题需要实现的是对各种资源和渠道的整合和协调,通过多方的力量统筹规划和执行,充分发挥哪个组织、个体和力量的优势,增强社会治理的自我调节和适应能力。
其次,谁来使用的问题是与谁来治理问题息息相关的。
对于任何一个治理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都会产生特定的使用人群。
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中,治理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当地环境的问题,从而影响居民的生活。
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府、企业和个体都在积极的推进数字经济,在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创新的同时,各方面的利益也开始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因此,治理问题需要建立多元的、规范的使用机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谁受益的问题是社会治理的评价标准。
治理问题的成功与否,首先是针对治理对象,治理手段的合理性和运用效果的判断,其次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情况。
然而,与几十年前困难群众获得利益对治理手段和效果的评价不同,现在更加强调的是“不让一方受损失”。
治理政策的实施,既要尽可能使得社会的各方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要避免治理的负面影响,如强制迁移、停产、通行限制等,导致治理对象的利益受到损失。
只有保证所有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协调,不让任何一方受到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
综上所述,谁来治理、谁来使用和谁受益的问题都是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三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
对立统一规律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对立统一规律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在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这一问题上,也可以体现出对立统一的规律。
个人权力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一种能力和自由,而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为了维护整体和谐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原则。
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看似矛盾,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相互促进,体现了对立统一的规律。
首先,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
个人权力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一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职业选择自由、财产使用权等。
个人权力是个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尊严所必不可少的。
而社会公正则是整个社会为了维护整体和谐发展所需要的原则,包括平等、公平、法治等。
有时候,个人权力可能会与社会公正相冲突,比如个人追求私利而忽视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公正;或者社会为了整体利益而限制个人权力,造成个人权利受损。
因此,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对立关系。
然而,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也是统一的。
个人权力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公正的保障,而社会公正的实现也需要借助个人权力的支持。
个人权力的存在和发展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因为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才能得以正常运转。
同时,社会公正的确立又为个人权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社会环境。
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
因此,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统一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的对立统一关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个人权力的扩大和社会公正的实现之间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例如,在言论自由的保障下,社会各界的声音得以表达,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得以发挥,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而在社会公正得到保障的环境中,个人的权利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现,实现了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综上所述,个人权力与社会公正之间虽然存在着对立关系,但更多的是体现了对立统一的规律。
个人权力和社会公正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
社会治理与个人权利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与个人权利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应当优先于个人权利。
首先,社会治理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稳定而存在的,而个人权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现代社会,社会治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这是比个人权利更加重要的。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个人自由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
”因此,社会治理应当优先于个人权利。
其次,个人权利并非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人权利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
例如,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政府可能会采取限制个人自由的措施,这是出于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保护。
正如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个人自由的边界是社会的责任。
”。
最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历史经验的验证。
例如,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就强调了“君子和而不同”的治国理念,即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
这种理念使得中国古代社会得以长期稳定和繁荣。
因此,社会治理应当优先于个人权利,因为它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个人权利并非绝对的,而且也得到了历史经验的验证。
反方,个人权利应当优先于社会治理。
首先,个人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民有,人权。
”个人权利是每个人的天赋,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
其次,社会治理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和社会不公。
历史上有很多社会治理过度干预的案例,比如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大清洗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
这些事件都是社会治理过度干预的结果,导致了严重的人权侵犯和社会动荡。
最后,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明确规定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
因此,个人权利应当优先于社会治理,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社会治理的过度干预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社会不公,而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
权力的平衡与制衡
权力的平衡与制衡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是确保政治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公正运行的重要机制。
权力的分配和控制必须得到合理的安排,以防止滥用和不正当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权力平衡与制衡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并介绍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一原则的应用。
一、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概述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是一种政治管理原则,旨在确保不同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并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它的基本理念是将权力分散给多个机构和个人,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并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有三个基本要素:分权、制衡和监督。
分权是指将权力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个人。
制衡是指通过设立一些反权力滥用的机制和规则,使各部门或个人相互制约。
监督是指对权力行使进行监察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权力的平衡与制衡的重要性权力的平衡与制衡在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
当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部门或个人手中时,很容易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通过分权和制衡,可以限制某个部门或个人的权力,从而减少滥用的可能性。
其次,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有助于推动合理的决策和政策制定。
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决策往往会偏袒某个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人。
而通过权力分散和制衡,各个部门和机构可以共同参与决策过程,从不同角度提供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最后,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治。
当权力过于集中时,社会往往容易出现不平等和不稳定的情况。
通过分散和制衡权力,可以确保公众利益得到平衡考虑,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权力平衡与制衡的具体实践1.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常见的权力平衡和制衡机制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是权力平衡和制衡的重要力量。
论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潜规则积弊及其清理
论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潜规则积弊及其清理作者:林志军来源:《当代人(下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非规定的、非制度的、约定成俗但又被广泛遵循的一种规则。
它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很多事情运行的规矩。
当今时代的社会治理,越来越垂青于律令法度等“显规则”的方式,然而在现实中“潜规则”力量不容忽视。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治理;潜规则一、潜规则逆化政府社会治理效能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完成好这项任务,需要认真分析我国社会治理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弄清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和旧积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创新,实现社会“善治”之格局。
潜规则是指看不见的、非规定的、非制度的、约定成俗但又被广泛遵循的一种规则。
它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很多事情运行的规矩,当今时代潜规则对政府社会治理的逆化效应积弊已深。
(一)潜规则逆化治理主体的权威效能权威是推进工作的重要基础。
无规矩不成方圆。
领导权威的建立和维护,归根结底是以制度作为根本支撑的。
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体系。
具体到领导活动来讲,制度就是领导活动中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必须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活动的最大权威,既不是领导班子的集体权威,也不是领导者的个人权威,而是制度的权威。
维护领导权威,首先要维护制度权威:依靠制度权威,才能保持领导权威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合法性。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领导者往往忽视制度的权威性,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同时也使自己的做法备受质疑,权威受到挑战。
一是有章不循。
决定重大问题和处理重要事情时,本来有制度规定的,却置制度于不顾,不讲程序,不按流程,完全按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办,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他人。
或者,表面上讲程序,实际上暗箱操作,用自己的意见“统一”他人的思想。
社会治理的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的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应该是以人民的利益为重。
首先,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而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
正如英国哲学家伯克利所说,“国家的权力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剥削人民。
”如果社会治理不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出现动荡局面。
其次,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治理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民有,人治,民享。
”这句话表明了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政府应该为人民谋福祉。
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发展。
最后,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治理可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如果政府只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进行治理,就会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而如果政府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就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反方,社会治理应该以国家的利益为核心。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应该是以国家的利益为重。
首先,一个国家的治理应该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安全,而不是为了满足个别人的利益。
正如中国古代政治家韩非所说,“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国家的利益应该高于一切,只有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保障人民的利益。
其次,以国家的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治理可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如果政府只是为了迎合人民的利益而进行治理,就会导致国家的长远利益受损,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而如果政府以国家的利益为核心,就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让人民生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
最后,以国家的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治理可以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只有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在国际上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正如俄罗斯总统普京所说,“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只有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在国际上立于不败之地。
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安全。
社会治理是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是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社会治理是一项重要的辩题,我们认为社会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社会治理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如果没有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秩序将会混乱,人们的生活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例如,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家韩非曾说过,“法令者,治之纲纪也”。
这句话表明了法律和治理的重要性。
其次,社会治理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可以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比如,新加坡作为一个成功的社会治理案例,通过严格的法律和有效的治理机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
最后,社会治理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下,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因此,我们认为社会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反方观点:社会治理是一项有争议的辩题,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并非必须的。
首先,社会治理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过度的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人民的自由受到限制,权利受到侵犯。
例如,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曾说过,“在民主政体中,官员的权力是有限的,但是他们的权力却是无穷的。
”这句话反映了社会治理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问题。
其次,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创新的受阻。
在一些国家,过度的社会治理可能会限制人们的创新和创造力,导致社会的僵化。
最后,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在一些国家,社会治理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造成社会的不公正。
因此,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并非必须的。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辩题。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求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又可能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求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的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的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理需要强有力的中央集权。
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社会治理需要强有力的中央集权。
首先,中央集权能够有效地统一决策和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的效率。
例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央政府通过统一的决策和执行,使得中国在历史上取得了许多辉煌的成就。
其次,中央集权能够更好地协调各地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地方利益的碰撞和冲突。
比如,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央政府通过统一规划和管理,成功地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最后,中央集权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和挑战,提高国家的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比如,中国在抗击新冠疫情时,中央政府通过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成功地控制了疫情,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名人名句,孙中山曾说过,“天下为公”,这句话表明了中央集权的重要性,只有中央集权,才能实现天下为公的理想。
经典案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正是中央集权的重要作用所在,中央集权为中国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反方,社会治理需要分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社会治理需要分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首先,分权分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和地方利益,避免中央集权带来的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例如,美国作为一个分权分立的国家,其政治体制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了地方的利益,实现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分权分立能够促进政府的创新和进步,避免中央集权带来的官僚主义和僵化问题。
比如,欧洲国家的政治体制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分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政府的创新和进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分权分立能够更好地应对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需求,提高政府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例如,加拿大作为一个分权分立的国家,其政治体制能够更好地应对多元文化和多样化社会的需求,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名人名句,蒙田曾说过,“权力必须受到权力的限制。
”这句话表明了分权分立的重要性,只有分权分立,才能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
社会治理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社会治理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法律法规,政府可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调控,从而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和权益。
社会治理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同时,社会治理也可以帮助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减少社会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和权益。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危险、恶劣的,因此需要政府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社会治理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动荡和混乱,确保人们的生活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社会治理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比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加强社会治理,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反方观点:社会治理往往会对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一定的限制,甚至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一些政府和管理部门可能会利用社会治理的手段来打压异见人士和政治反对派,限制人们的言论和集会自由,甚至滥用职权和资源。
这种情况下,社会治理就成为了一种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
同时,社会治理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的产生,比如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和社会阶层的固化,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社会治理的弊端在于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对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一定的限制。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政府应当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人民为政府服务。
”社会治理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避免对人民进行过度的干预和限制。
同时,社会治理还应当注重公平正义,避免产生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社会治理规章制度内容
社会治理规章制度内容引言社会治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社会层面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良好的社会治理需要建立一套规章制度来规范社会行为、平衡社会利益以及协调社会关系。
本文将介绍社会治理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
1. 法律法规社会治理的基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来规范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义务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正常运转。
2. 政策文件除了法律法规,政府还会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来指导社会治理工作。
政策文件通常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上制定的行动指南,如教育政策、就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解决社会问题、引导社会发展,并为规范市民行为提供指引。
3. 社会因素考虑社会治理规章制度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因素。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政府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会的需求、利益和关切。
特别是对于涉及重大社会问题的规章制度,如教育、医疗等,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和论证,以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4. 规章制度分类社会治理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础。
这些规章制度涵盖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提供、市场监管等领域,旨在调整政府与市民、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2) 公共安全规章制度公共安全在社会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共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用于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
(3) 社会服务规章制度社会服务规章制度旨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这些规章制度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4) 经济发展规章制度经济发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经济发展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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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张康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人的行为可以分为自发行为和自觉行为,自发行为是受到欲望㊁情感等驱动的,是非理性的,因而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㊂而规则就是把自发行为转化为自觉行为的保障性因素㊂在社会治理中,权力的运行应当是理性的,应当得到规则的规范㊂无论是在权治㊁法治还是德治模式中,权力的执掌和行使都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㊂但是,在这三种治理模式中,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㊂由于权治是与统治阶级的意志相统一的,因而对规则的要求较弱,而法治存在着权力的执掌和行使与权力所有者和权力意志相分离的问题,所以时时处处都需要得到规则的制约和规范㊂德治是我们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建构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将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㊂对于合作治理而言,执掌和行使权力的行为会具有自发性的特征,不过,这种自发性是基于道德冲动而作出的,虽然也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但规则应当是具有弹性的,以便为道德功能的发挥提供空间㊂关键词:社会治理;权力;规则;合作治理;权治;法治;德治中图分类号:D035;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5)02-0085-07 福柯认为,规则是用来遵从的,而不是作为思考的对象存在的,也就是说,规则是 非思”的㊂规则的出现,服务于对人的行为规范,因为人有着根源于其自然存在的需求和欲望,也有着根源于人的社会存在的需求和利益,这些因素引起的是个人追求,付诸于行为取向中,汇聚到人的共同行动中,就会构成社会冲突㊂ 冲突这个观念表明,需求㊁欲望或利益即使并不呈现给体验着它们的意识,也能体现在表象之中;规则这个相反概念的作用,就是表明冲突的暴力,需求之明显粗野的强求,欲望之毫无法则的无穷无尽,实际上却早已被非思组织起来了,这个非思不仅为它们规定了规则,而且还从一个规则出发使它们成为可能㊂”[1]472因此,人类的社会治理无非是要对人的需求加以控制和引导,使人的欲望和利益实现都能够不对社会整体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如果可能的话,甚至可以希望人的欲望和利益的实现能够对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有所裨益㊂然而,在社会治理的权治㊁法治和德治这样三种类型中,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则是不同的,只有法治是严格意义上的依靠规则的治理㊂法律本身就是规则,作为社会治理依据的法律是一个系统化的规则体系㊂至于权治,是依靠权力的治理,而德治则被设定为依靠道德的治理㊂但是,就社会治理体系自身的运行而言,都是需要规则的,甚至这三种社会治理类型在功能实现的过程也都需要求助于规则㊂规则是最为经济的治理工具,而且规则也往往能够营造出公平㊁正义的治理效果㊂所以,尽管规则是 非思”的,但是规则与权力之间的关系㊁规则对社会治理的具体影响等是怎样的?却是一个需要加以探讨的问题㊂1 社会治理中的理性与规则从人类的社会治理进化来看,越是文明程度高的社会治理类型,就越是包含着完备的规则㊂我们正欲建构的德治,将是一种高于法治的社会治理形态,它在表现方式上将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或者说,德治是超越了法治又包含着法治的新的治理文明类型,是依据道德的治理㊂对于这种治理类型而言,作为依据的道德,也是需要得到法律支持的,这种道德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出现㊂但是,在这里,法律将不再是我们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所看到的那种普遍性的和从属于形式合理性的法㊃58㊃㊃公共管理㊃ 收稿日期:2015-02-14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大基础研究计划 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去完善社会治理体系”(12XNL003),项目负责人:张康之㊂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 ),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㊂律,而是包含着道德内容和拥有着道德性质的法律㊂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德治是法治的完成了的形态,其根本性质是由道德原则和伦理精神所决定的㊂但是, 德治”一词是对这种社会治理类型性质的定义,而在表现形式上,或者说,在治理行为的特征上,则是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我们也将这一治理类型称作为合作治理㊂合作治理亦如以往的各种社会治理类型一样,也需要得到规则的支持,也必须将治理活动建立在规则规范的前提下㊂我们知道,人的活动中包含着自发的行为和自觉的行为㊂自发的行为或者受到非理性的因素支配,或者受到外在压力的驱使,因而自发的行为又可以分为攻击性的和回应性的行为㊂一般说来,在个人那里, 行为”与 行动”是同义词,而在群体乃至社会那里,行动是由群体㊁组织等发出的,是以个人行为的总和的形式出现的㊂对于个人来说,引发他的行为的非理性因素主要是情感㊁情绪㊁欲望等,虽然这些因素可能是由于某种外在性的条件所引起的,但是当它以人的行为去加以表现时,则是以攻击性的冲动等形式出现的,往往会置一切规则于不顾㊂事实上,在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就已经构成了对一切规则的挑战㊂另一类自发行为则是由某种外在压力引起的,表现为心理学所说的那种 刺激-反应”行为,是在遭遇到了某种外在压力时做出的直接反应,是在未经理性认知和策略性谋划的条件下对外在压力做出的回应,其中可能包含着人的恐惧㊁激愤等情感㊂这种 刺激-反应”行为的出现也不会顾忌规则㊂人的自觉的行为一般说来都具有理性的特征,是人在面对问题时作出了理性认知后做出的行为选择㊂人的一切自觉的行为都包含着对利害的理性权衡㊁行动方案的设计以及对预期结果的期冀等内容㊂在具有自觉性的行动过程中,规则是在行为发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就这种行为是自觉的而言,本身就包含着对规则的自觉㊂在人的社会活动中,自觉的行为显然优于任何自发的行为㊂尽管从结果上看自发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积极的结果,而自觉行为也可能并不总能达成人的预期,但是,包含着理性内涵的自觉行为一直是人们所推荐的㊂所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人们是不愿意看到任何自发行为的,而是希望一切社会治理活动都包含着理性的自觉性㊂事实上,在人的行为通过组织等形式而被整合成共同行动时,都无一例外地被要求消除其非理性的特征㊂群体㊁组织等所开展的共同行动之所以能够获得理性的特征,是因为这种共同行动中包含着规则,是因为共同行动拥有了系统化的完备规则,而共同行动中的行动者又能够遵从规则㊂规则本身就是理性的产物,如果一个群体㊁组织能够在规则的规范之下开展行动的话,那么,这种行动也就是理性的㊂哈贝马斯从认识论的角度解析了自发行为与自觉行为的主体㊂他认为: 认识的自我关系当中的自我与作为自发行为的始作俑者的 自我’不是一回事,但它尽可能地与后者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它是(在回忆中)被共同行动而不是客观化的他者自我的视角所把握住的㊂”[2]201在迄今为止的几乎所有共同行动中,如果说包含着自发行为的话,都可以看到认识关系中的那个理性的自我在向自发行为的 自我”作出了妥协所致㊂共同行动本身应当是理性的,只有在共同行动中的理性不够坚定的情况下,才会伴生自发行为㊂然而,就现实而言,共同行动中的自发行为却比比皆是㊂对于社会治理而言,不仅在权治体系的运行中存在着自发行为,而且在极度推崇规则的法治体系的运行中也随处可见自发行为㊂这说明,尽管认识关系中的理性自我在理论上得到推崇,但在行动中往往是很难保证理性自我能够完全驾驭自发行为的 自我”的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自发行为的 自我”凭着直觉冲动和激情去开展行动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而规则往往因这种行为而受到破坏㊂近代以来,人们在科学追求中总是试图从共同行动中去解读出其理性的一面,也总是试图赋予共同行动以理性的内容,而且是通过规则和制度去规范共同行动的,努力通过规则和制度去增强共同行动的理性特征㊂相应地,自发行为及其主体往往受到了轻视,被斥之为非理性,甚至会受到有意无意的排斥㊂但是,如果说这种自发行为中除了包含着欲望和利益实现的冲动之外也包含着道德直觉的话,则是需要加以辩证地解读的㊂事实上,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应当给予一切包含着道德内涵的自发行为以足够的重视,甚至可以从自发行为出发去构想其转化为共同行动的各种可能性,从中去发现合乎经验理性标准的转化机制㊂在我们看来,首先是需要让认识关系中的自我确立起合作理性的观念,让科学理性包含在合作理性之中和服从合作理性,那样的话,就能够使 认识关系中的自我”与 作为自发行为始作俑者的 自我’”合为一体㊂这样的话,其实是排除了自我的分裂,让自我成为拥有了合作理性的行动者,让他的每一个行为㊃68㊃ 探索·2015年第2期都具有道德的内涵㊂一个拥有了合作理性的行动者,是能够以道德行为去参与合作行动的,而且他可以通过这种行为赋予共同行动以理性的特征㊂当然,在作为个体的行动者这里,他的道德行为也会表现出自发行为的特征,而在实质上,他的行为是基于道德冲动作出的,而不是基于欲望等情感冲动作出的,所以也属于理性行为㊂也就是说,这种自发行为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自发的特征,而在实质上则是包含着合作理性的,是理性化的行为㊂就这种行为与规则的关系来看是合于规则的,因为行为主体所拥有的合作理性和道德决定了他愿意遵从共同行动的规则,而且会对规则作出道德化的自由裁量,使规则的功能得到最大可能性的发挥㊂在社会学的意义上, 理性”一词本身就意味着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需依规则而行,社会治理活动更是如此㊂当然,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权治属于一种弱规则的治理模式,因为这种主要依靠权力的治理会强烈地感受到规则总是碍手碍脚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治不需要规则㊂事实上,在这种依靠权力而开展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也是需要通过规则去对官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㊂严格说来,权治仅仅意味着最高权力可以不受规则的规范,而一切分有这一权力的具体权力则必须受到规则的规范㊂然而,从历史上看,最高权力无非是由皇帝(国王)所掌握,而这个最高权力的执掌者如果不想落个昏君”或 暴君”的骂名,也需要最大可能地使权力的行使合于规则,尽可能避免自己的情感㊁情绪㊁欲望等对权力的行使产生影响㊂应当承认,与现代法治相比,权治带有明显的非理性色彩,权治模式中的权力运行本身,就包含着突破规则限制的冲动㊂因为,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规则都是对权力的约束㊂就权治是依靠权力而开展社会治理的活动和行为模式而言,对规则的强化必然会使权力的功能大打折扣㊂所以,每一个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在主观上都会存在着不愿意接受规则的问题㊂事实上,权治属于统治阶级的治理,是统治阶级掌握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活动,权力与规则都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们之间具有同质性㊂假如说权力和规则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也只是可以把规则理解成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以及长远利益实现的途径,而权力则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个人所掌握和行使的㊂当权力的行使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求时,是不需要刻意地追求与规则相合的,规则只是用来防范那些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构成挑战和破坏的权力行使行为的㊂所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往往表现出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决定是否需要规则和在什么程度上运用规则㊂正是由于社会治理具有这一特征,我们说权治表现为一种弱规则的社会治理过程㊂但是,无论是权治还是法治,都需要得到规则的支持,需要在规则的框架下运行㊂当权力与权力所有者㊁权力意志与权力的行使之间统一的时候,对规则的要求相对要弱一些;随着权力与权力所有者㊁权力意志与权力的行使之间相分离的时候,就表现出了对规则的较强的要求㊂这可以说是权力与规则关系的一般原理㊂至于这一原理在合作治理中会有什么样的表现,则是一个在全球化㊁后工业化进程中需要认识和解决的问题㊂我们认为,合作治理中肯定存在着权力,因为合作治理在某种意义上会更加突出人的共同行动的价值㊂也就是说,后工业化进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个人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会显得力量极其微弱,甚至根本不可能以个人之力去解决任何社会问题㊂所以,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共同行动㊂在共同行动中,行动者之间行为上的协调和配合,既对规则也对权力提出了要求㊂虽然合作治理中的行动者更多地是依靠道德的力量去自觉地整合他们之间的关系并求得行为上的一致,而且这种道德整合力量是以共同行动的任务为依据的,但是在对任务的认识和把握上,在行为的相互配合上,仍然需要得到规则的支持㊂如果考虑到个人在对规则本身的认识和把握上也会存在着差异的话,也需要通过权力去调整人们的行为㊂我们就必须承认,权力与规则都将是合作治理中的基本构成要素㊂2 集权与民主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在谈论近代以来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治理体系时,人们经常使用集权与民主的概念来加以定性,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这两种形态的社会治理体系及其运行方式㊂但是,与农业社会的社会治理体系相比,近代以来所建立的社会治理体系无论是以集权的形式存在还是以民主的形式出现,在其背后都包含着权力与权力意志相分离的内涵㊂这是因为,人民主权原则得到了普遍承认,人民被认为是权力的最终拥有者㊂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如果说在政治权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争论的话,那么在管理权力方面则是没有争议的㊂也就是说,在政治权力方面,人们可㊃78㊃㊃公共管理㊃ 以争辩说民主意味着 人民当家作主”,是 人民的统治”,因而会将政治权力说成是统治权力,而在具体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由行政部门行使的权力,则是以管理权力的形式出现的,执掌权力和行使权力的人并不拥有权力㊂其实,随着现代性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逐步实现了从统治向管理的转变,即便是政治,也包含着管理的内涵,是服务于管理的需要的,在根本上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原则而去开展政治活动的㊂人民主权原则毕竟是理论上的设置,是以观念的形态出现的,它与权力的实际执掌和行使之间存在着不一致㊂正是这种不一致,决定了权力的执掌和行使可以集权或者民主的形式出现㊂一般认为,集权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背离,而民主则较好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㊂但是,如果我们看到权力的执掌和行使是存在于管理过程中的,是以不同的方式去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也就不能说民主一定优于集权,即不能说民主就一定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着比集权更为优异的表现㊂当然,从现实的社会治理情况来看,集权的治理中经常性地发生与人民主权原则不相一致的行为,而民主的治理过程则较少出现这种情况,以至于人们常常对集权抱持怀疑的态度,而对民主则表示更多的青睐㊂其实,在这种不同的表现背后,所包含着的是规则能否得到遵从的问题㊂在集权治理中,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的确会因为权力而生成一种傲慢,从而表现出对规则的轻蔑㊂而在民主的治理中,不遵从规则的行为会更多地招致公众的直接反弹,所以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努力使权力的执掌和行使与规则的要求一致,这种与规则的一致也往往是官员自我保护的手段㊂由此可见,集权的治理与民主的治理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能否遵从了规则方面,即是否使权力的执掌和行使得到了规则的规范㊂如果能够保障权力的执掌和行使切实得到了规则的规范和约束的话,那么在集权的治理与民主的治理之间去比较优劣,可能是无法形成确切的答案的㊂对于人民主权的原则来说,它们都无非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都是在权力与权力意志相分离的条件下运行的㊂从现实表现来看,人们都不难发现,在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集权优于民主,而在另一些社会问题的处理方面,民主又是优于集权的,关键的问题是要保证权力的执掌和行使被置于规则的规范之中㊂集权治理与民主治理都是建立在权力与权力意志相分离的条件下的,集权治理中的权力运行是因为不能得到规则的有效规范才变得声名狼藉㊂但是,人们往往并未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㊂在现代民主语境下,即使集权治理体系处在良性的运行过程中,也会受到诸多诟病㊂而且,一些来自集权体系中的声音也会努力宣称自己是民主的,如果能够说自己正在准备民主化或正在致力于民主化的话,那就已经是非常诚实的了㊂相反,在民主的治理体系中,从来不会存在着肯定集权的声音,从来也不认为集权治理中有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因素㊂这是因为,在近代史上,集权治理为人类造成的诸多灾难性的破坏而让人心有余悸,而集权治理所带来的一切灾难又都是从不遵从规则和破坏规则开始的㊂我们已经指出,对于现代治理而言,无论是集权治理还是民主治理,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下的,而且都建立起了完备的规则体系,只不过民主治理能够保证规则得到有效的遵从,而集权治理却不能做到这一点㊂正是这个原因,人们在集权治理与民主治理之间进行比较时,更为推崇民主治理㊂其实,集权治理与民主治理各有所长,如果能够相互学习和借鉴的话,是能够实现对社会治理的优化的,甚至可以造就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㊂应当承认,在民主治理体系及其运行过程中,较为直观地反映出了权力与权力意志的分离㊂现代社会中的几乎所有集权治理体系也基本上可以说是把人民主权作为建构原则来加以接受的㊂无论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达到了何种程度的集权,却没有公然声明权力不属于人民的㊂相反,一个治理体系越是高度集权的,就越倾向于强调人民主权,以求通过这种声明去获得合法性㊂所以,可以认为,集权治理体系在理论上也认同权力与权力意志的分离,至少是包含着这一规定的㊂但是,集权治理体系在运行中往往不能体现出权力与权力意志的分离,表现出权力的实际执掌者和行使者占有了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㊂这个时候,权力的执掌者和行使者往往是用自己的意志置换了人民的意志,从而演化出了滥用权力㊁以权谋私等问题㊂从我们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民主的语境下,要想让民主治理向集权治理学习和借鉴什么东西的话,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意识形态的因素决定了人们不可能这样做㊂相反,如果让集权治理向民主治理去学习和借鉴的话,则是人人乐意为之的事情,因为在民主的语境已经覆盖全球的条件下,不再存在着意识形态的障碍了,哪怕是心理障碍也都消除了㊂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学习和借鉴却没有发生㊂也就是说,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是,要么抛弃集权治理而转型为民主治理,要么口㊃88㊃ 探索·2015年第2期头宣称实行民主治理而实际上则依然坚守集权治理㊂之所以会存在着这种状况,并不是集权治理不愿意向民主治理学习和借鉴,只是应当学习和借鉴什么,没有搞清楚㊂其实,答案是包含在治理体系的开放性之中的㊂当社会治理体系是建立在权力与权力意志相分离的基础上时,它所拥有的规则能否得到遵从,是由其开放性所决定的㊂关于这一点,昂格尔对社会运行的一段论述也是适用的㊂昂格尔说:个人 加入与离开的自由,其另外一个基础就是生活社群的这样一个需要:向着这样的一种社会存在形式而努力,在这种存在形式中,支配会逐渐消失㊂但是,违反一个人的意志而被迫加入一个群体或者保留在它之内,将会从属于另外一个第二次序的支配,这种支配会破坏群体之内的社会关系㊂就团结来说,如果它是通过对个体性所施加的限制而建立的话,那么它就不能满足合意型理想”[3]402㊂集权治理体系中所存在的就是 第二次序的支配”,因为它的开放性不足,进入或退出这个体系都有诸多限制,即使是由个人自己作出的决定,也会出于利益的㊁名誉的等诸多考虑,而不是反映其志愿㊂因而,当个人处于这个体系之中时,他每日所考虑的是利益的实现㊁地位的提升等,甚至会在一切可能的地方运用权力去谋取私利㊂虽然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完备的规则,但是他的自我谋划往往被放在比规则更重要的位置上,如果这个体系中存在着潜规则的话,而这些潜规则也为他提供了利益实现的可能性,那他更愿意去利用潜规则,即更乐意于接受 第二次序的支配”,而不愿意受到正式规则的约束㊂事实上,民主治理之所以被人们认为优于集权治理,其奥秘就在于民主治理体系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虽然在个人主义的理论视角中,进入和退出这个治理体系的人也有着个人利益的谋划,但是这个治理体系却能够以其开放性而使个人拒绝 第二次序的支配”,并更愿意接受规则的制约㊂显然,集权治理表现出了与开放性的不兼容性,几乎所有集权治理体系都倾向于封闭,即使通过改革去打破封闭和追求开放,一旦因开放而导致了既有秩序式微的迹象,就会立即重归封闭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集权治理是建立在其体系的某种封闭性的基础上的,一旦走向开放,这个体系就会遇到无法承受的莫名压力,甚至会陷入恐惧失序的恐慌之中㊂然而,在社会治理体系不具有开放性的情况下,就会陷入两种规则的博弈之中,一方面体系的运行要求每一个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都必须遵从正式规则;另一方面每一个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又都更乐意于接受非正式规则(潜规则)的支配,而且接受非正式规则支配往往是一种常态现象,正式规则的强化往往是以一场又一场 运动”的形式出现的㊂所以,当一场强化正式规则的运动得以开展的时候,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受到威慑,但往往是消极应对,一场运动结束了,一切又回复如常,正式规则依然得不到遵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㊂这就是集权治理体系总是陷入权力与规则的死循环之中的原因所在㊂在集权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对正式规则的强化还是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对非正式规则的接受,都是以支配的形式出现的㊂或者说,集权治理必然会以支配的方式去表现自己,而支配又是对自由的压抑㊂其实,支配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反自由的,更不用说予人以自主了㊂所以,近代早期的启蒙思想以非常坚决的态度反对任何形式的支配,只不过在其后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因为管理的需要而保留了支配,甚至是无处不使用支配㊂应当说,民主治理体系因其开放性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支配行为及其过程,而集权治理则无法做到这一点㊂如果我们把社会治理体系看作为组织,或者说,如果我们从组织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会发现集权治理的封闭性和民主治理的开放性都是可以还原为组织的封闭与开放的㊂集权治理的封闭性其实是组织的封闭性,由于组织是封闭的,组织成员的同质性就会显得较高,权力无非是在同质群体中的分配㊂一般说来,一个同质性群体拥有着共同的习俗㊁道德和价值观念,这些因素能够对权力的执掌和行使作出规范,因而对规则的依赖性较弱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觉醒,也因为社会的异质化环境的影响,组织成员的同质性被消解㊂这个时候,习俗㊁道德以及价值观念对权力的规范力减弱,从而需要求助于规则㊂然而,集权治理往往在权力规范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规范断裂的情况,以至于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㊂具体地说,一方面,组织成员的异质化使原有的规范不再能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规则体系即使被建立起来了,也不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㊂因而,权力的滥用㊁以权谋私等问题就会显得格外严重㊂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集权治理会保留着原有的惯性,特别是组织的领导层会有着把权力与规则对立起来的冲动,在要求通过规则来制约权力的呼声已经变得非常强烈的时候而敌视规则㊂这是因㊃98㊃㊃公共管理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