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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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港口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货物装置、设备和工艺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风险评估、安全标准、运营管理、应急能力等方面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确保危险源安全可靠。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的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应急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开展,确保监督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协作,形成政府、港口企业、运输公司及相关部门的合力,共同推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倡导企业自律,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危险源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危险货物相关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许可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非法使用相关证照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力度推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应的经费标准保证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