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交办水〔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水〔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为了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以及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港口环境的保护。
二、定义1. 港口危险货物:指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危害性、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等。
2. 重大危险源:指在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设备、工艺或环境因素,如油罐、化工装置等。
三、责任分工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港口企业负责汇报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情况,配合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措施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操作。
2. 港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装卸和存储的监督管理。
4.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6.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配合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指具备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以及能源设施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性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三个类别。
第六条特别重大危险源是指具备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剧毒和放射性物质等。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备可能引发重大危险事故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固体、氧化剂、腐蚀品和感染性物质等。
第八条一般危险源是指具备一定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或者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腐蚀性气体、可吸入性粉尘和一氧化碳等。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应当根据危险性等级、危险特性、数量和存储方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结果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模式。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二)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和措施;(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输;(五)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六)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七)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八)完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文章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审查和审批工作;(三)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四)监督、检查和督促港口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五)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保障相关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六)接受社会监督,处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协同作业的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审查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资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合格的危险源可以继续运营,不合格的危险源必须停止运营并接受整改。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防范措施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衔接效应,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公众和环境安全稳定。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操作、运输等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原则上采用事前分级、动态调整、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照港口危险货物威胁程度、风险等级划定。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和数量;(二)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态;(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处环境的安全状况;(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五)其他可能对安全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划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完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工作;(三)制定危险源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源的安全稳定;(四)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设施和保护装备;(五)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培训;(六)按照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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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YYY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 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 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 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9 号部令) ,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 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 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 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 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
2024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___)、《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____)等相关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按规定对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市公司负责安全、生产、设备、仪表、电气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电气等)等方面进行安全督查。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一)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二)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二)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q1/Q1+q2/Q2++qn/Qn1(1)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 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一、总则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一定数量、性质和产生方式,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对港口安全运营和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货物。
港口管理部门是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内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危险源辨识和分类港口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港口内的危险货物进行辨识和分类,确定港口内的重大危险源。
港口内的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其危险性、危害范围和可能性等特征,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三类。
三、安全评估和监测港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港口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安全风险和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
安全评估应包括对危险源的性质、数量、分布、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以及其对周边环境、人员和设施的可能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港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测机制,对危险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其运行状态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安全保障措施港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对港口内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危险源的设计和工艺流程,提高安全性能;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运行可靠;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五、事故应急预案港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预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后的报警和警示措施;救援和抢险对策;事故扩散的防控措施;伤员救治和灾后重建等方面内容。
港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演练和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处罚。
对于发现的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港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整改、停产停业、罚款等措施予以处理。
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
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是港口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关键要素和有效措施,以提高港口安全管理的水平。
一、制定完善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制度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制度是港口安全管理的基础,也是各项安全措施的依据。
港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应当明确港口的安全目标、责任和职责分工,明确港口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和风险等级,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防范措施等。
二、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需要依托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以及灵敏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机制。
港口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港口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演练,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同时,港口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预警和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
三、加强港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港口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人,而人的意识和素质则受培训和教育的影响。
港口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岗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此外,港口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
四、加强港口的安全技术设施建设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需要依托于先进的安全技术设施,以提高港口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港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布置安全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港口的全方位监控和安全隔离。
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产品的检测和识别,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港口的安全运营。
五、加强港口的安全监管和审计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需要依托于有效的监管和审计机制,以保障港口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港口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和审计体系,定期对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评估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
2023年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023年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生产的不断进步,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可预知的危险。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国于2023年颁布了新的安全生产法,并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2023年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和分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设施、物质或活动。
根据危险源特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可以将重大危险源分为三类:1.爆炸性危险源:主要包括火药、炸药、煤矿等具有较强爆炸性的危险源。
2.放射性危险源:主要包括核能、放射线等具有辐射性的危险源。
3.化学危险源:主要包括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具有化学性质的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
其主要内容包括:1.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和登记: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或单位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风险评估和管控: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
4.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监督检查和处罚: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6.信息公开和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公开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影响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全面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部长航局、珠航局、水科院、天科院、职业资格中心,部安质司、科技司、公安局、海事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2021版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2021版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管理办法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830交通运输 | Transportation 输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交通运输| Transportation 输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重大危险源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办法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确定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级管理标准;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的存储、运输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及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存储、运输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的责任机构和执法措施。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重大危险源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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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交水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27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技术交流城镇燃气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
技术交流:城镇燃气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近日,安全评价部专家群内技术人员针对“城镇燃气是否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安评刘工将讨论内容列示如下,供各位同行阅读交流。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由上述条文可知,城镇燃气不适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O但依据《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应按照18218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如下图所示。
部分地方文件也有相关规定,如《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粤建城[2023]205号)。
那么,为何会出现如此看似冲突的规定呢?这与监管部门的不同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的监管,因此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文件的时候仅将危险化学品纳入,而将城镇燃气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同样的情况还有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水路、管道)不适用于该标准。
但依据《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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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港口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货物装置、设备和工艺等。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风险评估、安全标准、运营管理、应急能力等方面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确保危险源安全可靠。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的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应急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开展,确保监督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协作,形成政府、港口企业、运输公司及相关部门的合力,共同推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倡导企业自律,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危险源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从事危险货物相关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许可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非法使用相关证照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大力度推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应的经费标准保证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