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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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标准范本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41493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1-08字号:[ 大中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5部分:件杂货物-最新国标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5部分:件杂货物-最新国标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5部分:件杂货物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件杂货物港口作业的总体要求、装卸船作业要求、水平运输作业要求、库场作业要求、装卸车作业要求、应急要求和危险货物作业信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件杂货物和危险(件杂)货物港口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560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6993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826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T/T90港口装卸机械风载荷计算及防风安全要求JT/T557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TSG8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件杂货物general cargo港口装卸作业中,以件为作业单元的包装或裸装货物。

注:包装形式包括桶类、袋类、箱类(非集装箱)、筐(篓、笼)类、坛(罐、缸)类、捆扎类、夹板类、托盘类、盘卷类等。

3.2件杂货物港口作业handling of general cargo in port在港区范围内码头、库、场进行件杂货物的装卸、水平运输、堆存等作业。

3.3钩行路线hook line在吊运货物作业中,起重机械吊钩所经过的路线。

4总体要求4.1从事港口件杂货物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4.2企业从事危险(件杂)货物(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具有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并在许可的货种范围内作业。

作业前企业应按规定将危险货物作业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

4.3企业从事危险货物和重大件货物作业的,应制定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号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装卸、驳运、储存三项功能
《港口法》——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
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 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 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 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有确定的港界范围
《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定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 者物品,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定义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物品。
适用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化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前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堆存作业要求、拆装箱作业要求、应急要求以及作业信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6993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XXXXX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交付港口作业的集装箱;包括危险货物和危害性未被清除,仍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2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在港区范围内码头、库、场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堆存等作业。

3.3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4直取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港区堆场存放的作业方式。

3.5易燃易爆危险货物GB6944中1类爆炸品、2.1项易燃气体和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及液态退敏爆炸品、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4.2项易自燃物质、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4.1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4.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并有效实施。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及管理
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分类及管理制度,对危险货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建立明确的存储、处理和运输流程。

2. 港口应制定详细的危险货物管理方案,包括危险货物存储区域的规划、标识、通风与防火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装卸操作安全
1.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装卸区域,严格按照专业操作流程进行装卸作业,并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三、应急预案和演练
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港口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机制,确保应急设施的功能完好,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及监管
1. 港口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存储、装卸、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1. 港口应建立严格的进出港审批制度,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危险货物信息,提高公众对危险货物的防范意识。

以上规定将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

希望广大港口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保障港口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抱歉,我无法完成您的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1—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持、经营活动的单位与相关安排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承担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安排拟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设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拟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2—(四)设立全国港口安全与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与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与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拟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根据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与监管与督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设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管与督查管理,主要职责是:—3—(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与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承担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管与督查检查;(三)监管与督查港口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承担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管与督查管理;(五)监管与督查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安排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七)拟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安排设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与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品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品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品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品包装标志GB 6944 危险品的分类和名称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定GB 12268 危险品清单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 672 海上危险品集装箱包装安全技术要求IMO 国际海上危险物品代字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品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有危险品标志的集装箱。

3.3直接安装 direct lift up危险品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直接提取 direct lift down危险品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易燃易爆危险品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dangerous goods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有毒气体含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4.1 危险货物的分类、执行产品名称及其编号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上危险物品代字》(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际海事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正式)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224-81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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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原创版)目录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和重要性二、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条件三、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意义正文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定义和重要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指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搬运、包装、清洗等作业的港口企业,需要取得的一种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作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稍有不慎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因此,我国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

企业只有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才能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条件根据相关法规,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此外,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

三、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意义近日,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顺利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获批在厦门港后石港区隆教作业区 LNG 码头 1 号泊位装卸液化天然气。

这标志着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正式成为厦门港首家具备 LNG 装卸作业资质的港口企业。

漳州 LNG 接收站码头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将进一步提升我国 LNG 接收和转运能力,有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doc

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堆存作业,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港口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常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应当建有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专用堆场。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的堆存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品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范围”中所载明的作业品种、存放时间、存放数量等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的,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前,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对集装箱箱体四周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表面结构完好,危险货物标签、标记清晰可见,并与作业委托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堆场,堆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堆场作业信息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集装箱进出堆场时间、集装箱号、危险货物信息、集装箱堆存箱位等。

堆场作业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专用堆场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并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进行堆码。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两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允许堆码三层。

堆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不同性质做好有效隔离。

第七条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当放置在最上层。

装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列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内堆场存放时,每年高温季节应当按照安监、消防、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降温防护等措施,以确保存放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1.1项、1.2项、7类以及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当实行直装直取,不得在港内堆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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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成为港口作业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各个港口都设有相应的作业资质要求。

本文将就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涵盖了多个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是港口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资质。

这包括获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运输危险货物的批准证书,以及遵守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标准。

此外,港口还需要拥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队伍,他们必须熟悉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规则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还包括港口设施和装备的要求。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存储,港口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设施和装备。

这包括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危险货物存储仓库和集装箱。

此外,港口还需要具备消防系统、泄漏应急设备和监控系统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还包括港口的管理体系。

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港口应具备清晰的作业指导和规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此外,港口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还要求港口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和检查。

港口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港口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装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对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会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港口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评审。

在获得资质后,港口还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作业的安全和合规性。

总结起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涵盖了法律法规资质、作业人员培训、设施装备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估等多个方面。

港口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对港口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以确保其作业的安全和合规性。

在未来的发展中,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要求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以适应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复杂性。

港口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挑战。

同时,各国港口之间还需加强合作,共享信息和经验,共同推动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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