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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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桂科高字〔2016〕217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

(桂科高字〔2016〕21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3号),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者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院所、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年度备案计划,制定和颁布备案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对运行中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备案计划,组织本地区的众创空间提出备案申请,配合科技厅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组建与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有专职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

(四)具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结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推进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的不断融合。

(五)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

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六)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一定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申请备案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二是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三是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集成或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四是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五是能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六是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填写《广西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初审。

(二)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七条众创空间管理

(一)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享受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同等条件下,科技厅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二)科技厅建立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按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备案目录内的众创空间都应按要求参加绩效考核,报送绩效考核材料。科技厅组织专家对

众创空间以查阅绩效考核材料、到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三)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证后,不再列入广西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评价为“优”的众创空间申报广西科技计划平台建设类项目的,科技厅优先给予支持。评价为“差”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为“差”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协助科技厅做好众创空间自评工作,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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