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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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最全最详细】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标准和流程一、备案标准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和要求,科技部开展对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2.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由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4.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5.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和办公条件。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6.设立投资基金,或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

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无发文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为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必须符合《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贵科通〔2020〕28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对提交的数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请填写《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单位,请填写《贵港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总结报告》,并按《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材料清单》要求整理提供佐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纸质件须装订成册,一式2份,申报材料电子文档(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及签署意见,并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时间安排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冯准、谭宇扬联系电话:************邮箱:****************收件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南侧(西苑小区1-A#)贵港市科技孵化器服务中心6楼附件:1.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2.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3.贵港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4.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总结报告5.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材料清单贵港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3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桂政办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规范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发中心是指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和产业化能力强、专利和标准数量多、新产品产值增速高、拥有技术带头人、辐射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研发中心。

第三条研发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研发中心认定工作,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研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研发中心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研发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五条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广西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具有较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三)企业研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不低于30人;(六)企业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研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七)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八)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桂文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相关直属机构:《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2017年12月21日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前言为进一步推动广西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根据《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我区文化资源优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以打造文化产业品牌为抓手,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原则坚持先进引领。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人民为中心,发掘优秀文化资源,提升文化产品质量,讲好广西故事,弘扬广西精神、中国精神。

坚持改革创新。

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为重点,提升文化内容原创能力,加大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高新区管委会: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应当在试点期满后按本办法考核验收。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为区域试点考核验收的组织单位。

主要职责:(一)受理考核验收申请;(二)组建考核验收小组;(三)组织召开考核验收会。

第四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域试点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第五条考核验收小组由知识产权、科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

主要职责:(一)审查区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二)评议区域试点工作成效;(三)作出验收结论。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区域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知识产权工作的条件、资金支持情况,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情况;(三)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四)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五)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情况;(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情况;(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四条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

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

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

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我区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培养创新文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月日,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号)。

现就本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政府集成扶持政策、依托社会力量,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方式,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二、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应具备哪些条件?(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三、众创空间需要具备哪些服务功能呢?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众创空间应具备个方面功能:(一)集聚创新创业者。

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

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桂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7日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满足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创业就业,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型产业集聚融合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创新创业金融支撑、创新创业开放合作水平提升、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攻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升级八大行动,到2023年全区创新创业生态持续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充分释放,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不断增强。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南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4日南宁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桂科高字〔2016〕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众创空间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众创空间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众创空间省级备案条件及注意事项
备案网址:/record/login.htm 填写备案信息时,除了按照《山东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业运营管理团队人员
10人以上
2、现有服务设施
至少要有宽带、洽谈区、工位、会议室、路演中心、培训中心、报告厅、活动室等(会议室、路演中心、培训中心、报告厅、活动室可为同一地点)
3、创业导师
5人以上
4、自身能提供服务
20个以上。

如:企业登记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法律咨询财务咨询战略咨询市场调研分析产品战略产品推广代理运营投资融资中介保险招投标科技信息与情报
科技咨询科技评估工业设计技术开发专利代理专利托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入股等
5、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2 个以上
6、互联网线上服务平台
至少1个
7、设立投资(子)基金
至少1个
8、联系投资机构
3个以上
9、已获融资
2个以上
10、创客(创业团队)
创客80人以上
创业团队30个以上
11、创业企业
30家以上
2017年4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
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1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5]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5日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众创空间是政府集成扶持政策、依托社会力量,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的开放式综合
【总页数】5页(P27-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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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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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桂科发〔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包括:(一)研发类。

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二)孵化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三)综合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任务名称: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一、众创空间概述众创空间,也称为创客空间或创意工场,是指为创业者、创意人才和创新型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场所。

众创空间的出现,促进了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为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需要对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确保其满足一定的认定条件。

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功能和服务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下是众创空间认定的相关条件:1. 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包括办公空间、会议室、展示区、创客工具、测试设备等。

这些设施要能满足创业者和创客们日常工作和创新创业所需,为他们提供便利和支持。

2. 提供完备的基础设施众创空间需要提供完备的基础设施,包括可靠的电力供应、稳定的网络连接、良好的通风和环境等。

这些基础设施对于创业者和创客们的工作和创新创业至关重要,能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3. 提供专业的服务和资源支持众创空间需要提供专业的服务和资源支持,如创业辅导、创新培训、市场推广、法律咨询等。

这些服务和资源能够帮助创业者和创客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竞争力。

4. 能促进创新创业生态建设众创空间应能促进创新创业生态建设,与相关的产业链条、创业园区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同时,众创空间还应鼓励创业者和创客们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

5.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众创空间需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包括良好的财务管理、自主创收能力、稳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等。

只有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众创空间才能长期发展并为创业者和创客提供持续的支持和服务。

三、众创空间认定的意义和作用众创空间认定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在于提高众创空间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更重要的是为创业者和创客们提供一个可信赖的创新创业平台。

认定后的众创空间具备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能够更好地满足创业者和创客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桂政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2日关于支持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8〕31号)精神,支持桂林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项行动和工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第二条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漓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展中央、自治区、桂林市、示范区内县四级联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试点。

第三条促进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机制。

有效整合各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及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撬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各类桂林市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科创基金,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推动景观资源保育和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探索发展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金融新业态,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示范区专项绿色债券。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四)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桂科管发字[1986]3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08.12【实施日期】1986.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桂科管发字(1986)32号关于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区直各厅局,各地、市、县科委:民办科研机构是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科研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我委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征得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税务局同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以我委名义下发。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二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科研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发社会智力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科技与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桂政发〔1984〕98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学技术工作的十条规定》的第六条第3点“…允许科技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培训等事业”的规定,为加强对民办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我区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统称为“民办科研机构”)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民办科研机构系指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

它应当是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申请建立民办科研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系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离职、退职和社会上自学成才的待业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

属于退休、离休和退职人员,需附原单位证明。

二、有明确的科研和技术服务方向、任务。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在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大专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各科技人员,或确有真才实学的其他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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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桂科高字〔2016〕217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
(桂科高字〔2016〕217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3号),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者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院所、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年度备案计划,制定和颁布备案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对运行中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备案计划,组织本地区的众创空间提出备案申请,配合科技厅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组建与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有专职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

(四)具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结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推进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的不断融合。

(五)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
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六)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一定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申请备案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二是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三是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集成或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四是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五是能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六是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填写《广西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初审。

(二)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七条众创空间管理
(一)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享受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

同等条件下,科技厅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资助。

(二)科技厅建立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按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备案目录内的众创空间都应按要求参加绩效考核,报送绩效考核材料。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
众创空间以查阅绩效考核材料、到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三)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考核以及在绩效考核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众创空间,一经查证后,不再列入广西众创空间备案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评价为“优”的众创空间申报广西科技计划平台建设类项目的,科技厅优先给予支持。

评价为“差”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为“差”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协助科技厅做好众创空间自评工作,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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