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讲课提纲
劳动保障政策讲义
劳动保障政策讲义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 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 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 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类型。
6.㈠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6.㈡劳动者单方解除⑶
3.立即解除事后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6.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⑴
1.劳动者过失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 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⑸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4.试用期的约定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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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关于工资的规定
•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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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一)关于加班时间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
(整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讲义.
立法简史篇第一章外国劳动立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劳动关系的产生劳动法产生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劳工法规——英国的《学徒法》工厂法——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工厂法是劳动法的起源,《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民法中规定的劳动法内容和工厂法内容的融合标志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分的产生。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1、工厂法(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规(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2、工会法(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1871年的《工会法》是世界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3、劳动争议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是新西兰。
4、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一)20世纪前半期特点:1、普及绝大多数国家2、法规体系趋向完整(二)20世纪后半期特点:1、体系完整2、宪法保障3、劳动标准等立法突出4、适用范围扩大第三节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
首先开始于前苏联。
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1、中国产业工人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中国工人阶级自发地开展了反对资本家剥削和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1884年,在香港的广东工人反对法国侵略者挑起的中法战争,继而发展为反对一切外国侵略的斗争,被英国报纸称为:“香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暴动”。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讲课提纲)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法的概念对于劳动法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即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范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又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三、劳动法的主要特征(一)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统一的法律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
劳动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二)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相结合的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在许多方面是以劳动标准为基(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劳动法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兼有的法律,主要是以实体法为主,兼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者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2.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二)用人单位(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权利与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8.劳动者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用人单位的权利1.劳动用工权:(1)招工权(2)用人权,也是劳动力的管理权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工资奖金分配权(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4.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5.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6.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主体合法(2)资信能力2.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1)年龄条件(2)劳动能力条件(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7个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补充条款。
劳动保障法规提纲资料
(七)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2、用人单位的资格,指使用劳动力所必须
具备的法定的前提条件。它决定用人单位 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建立什么样 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资格由有关法律 规定。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3)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为下步用工
登记备案作准备)。 (4)建立正常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5)制定修订定岗定员定额标准。 (6)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七)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 双方主体,即劳动主体(劳动者)和用人主体 (用人单位)所应具备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1)约定保密条款或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 (2)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3)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 (4)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期限。 (5)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围。 (6)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法》基本概述
(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沿革 1、1983年宜昌市作为试点城市,在部分全民所 有制单位新招职工中试行劳动合同制。 2、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 制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在 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职工中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3、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确立了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的全体职 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 动关系。
(十六)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 违约金
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课提纲(1)
争论大。不同利益、不同观点博弈,四 审通过不多见; 关注度高。该法涉及数亿劳动者,上百 万户用人单位,一审稿后近20万件建议; 立法进程后期全力加速。4至6月一个季 度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通过。 高票通过:《反国家分裂法》《劳动合同 法》
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 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立法目的属统率性条款,是立法的指导 思想,是理解和解释具体条款的依据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 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 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 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 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 定性。
四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 践中大量存在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和劳务派遣,约定的内容违法,合同中免 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劳动者 应当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短期化,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等突出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2005年1月,劳动保障部将草案报请国务 院审议; 2005年11月,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 审议;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九次会议进行初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 利益是辩证统一的 劳动关系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 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保护劳动者在一定 意义上就是保护用人单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授课提纲(200808)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授课提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许建宇导论:关于本课程的几点说明一、本课程内容、特点及选用的主要教材本课程的基本情况。
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关系。
本课程课堂教学将以讲授“劳动法学”内容为主,“社会保障法学”内容为辅(主要是讲授社会保险法学)。
本课程的特点:理论体系尚不很成熟;学科发展变化快;学科涉及面广。
本课程使用的主要教材: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劳动法学》的基本框架:6篇20章。
二、课程教学实施计划(教学大纲)本课程教学实施计划另发。
着重了解本课程的重点章节、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以及教学主要环节。
附图: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三、面授辅导及课程答疑课堂面授只讲解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梳理本课程的一些基本思路,帮助学员自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也不一定是考试范围。
课堂外的自学辅导及答疑安排。
四、自学参考用书:其他教材和学术专著(可参阅教材所附“参考文献”);法律法规。
以下为部分参考资料,学员们可以有选择地阅读:(一)著作类1.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2.贾俊玲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3.王昌硕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4.李炳安:《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周伟等:《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郭捷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黎建飞编著:《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郑尚元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一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课时)主要内容:(一)、外出打工前的准备:1、了解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了解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了解就业的基本情况:年满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才可外出打工。
国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建设领域的工作大都是强体力劳动,因此务工者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痫(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建设领域的工作。
4、外出打工需办理的手续:(1)、办理暂住证。
目前我国有大部分城市要求外来打工人员办理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体办理,二是个人去办理。
在建设领域务工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劳务企业成批组织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并统一为务工人员解决住所。
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雇工的企业统一为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由单位开介绍信派人到驻地派出所为外来务工者集体办理暂住证。
二是外来人员个别地进城务工,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企业打工,又住宿在企业提供的住所中,一般也由雇工的企业代为办理暂住证。
外来打工人员也可以自己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的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应据实向登记机关(单位)提供个人有关自然情况,由暂住地派出所为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暂住证》有效期均为1年,逾期作废。
有效期满仍需暂住的外来人员,须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申领《暂住证》。
(2)、办理《暂住证》的手续:①应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三张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②居住在居民或农户家中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薄;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③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单位出具留住证明;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的暂住情况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1. 前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雇主和雇员都十分重要,这样可以避免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讲义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以帮助员工和雇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工资,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雇员则有义务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2.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应该平等对待对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不能因为雇员的性别、种族、宗教等原因而歧视他们,在招聘、用工、晋升等方面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员工。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雇佣劳动应该基于自愿原则,即雇员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岗位和雇主,雇主也有权决定是否雇佣某个人。
双方应通过自愿的合同来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并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相互信任。
2.3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中的较弱一方——雇员进行保护,以避免被雇主侵犯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了雇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职业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并明确了雇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的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
它明确了雇佣关系的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雇主和雇员。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2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雇佣关系应在合同期限内维持,当合同期满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续签或解除。
3.3 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合同中应明确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课件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三、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 天,可以是周末,可以是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 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综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单 位动议在先,481号封顶12个月,劳动合同法不封 顶。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0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因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481号封顶12个月,劳 动合同法不封顶。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 的;经济性裁员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电话: 86112242(办)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一、劳动标准
二、工资支付规定 三、工时制度 四、劳动争议处理 五、劳务派遣风险防范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一、劳动标准 (一)劳动标准的含义 1、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 劳动法的社会功能:调整劳动关系 通行做法:设定法律制度,确立劳动标准。 目的:是对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行必要的限 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法律责任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5条:“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 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法规政策讲座
4、加班以及加班工资标准 1)加班标准《劳动法》41条 程序: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 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 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 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 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 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讲座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企业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20%)和个人(个人工资的8%)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等组成。
1
2、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和 职工(个人工资的2%)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1 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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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③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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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排除的情形
①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 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保障部的宣传提纲
劳动保障部的宣传提纲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职能、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服务,特编写此宣传提纲。
一、劳动保障部的职责与使命劳动保障部是负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劳动关系等工作的重要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依据。
2、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通过政策引导、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措施,提高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
3、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4、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处理劳动争议,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二、就业服务与政策1、就业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就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例如,对于自主创业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支持;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社保补贴;对于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2、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劳动保障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培训涵盖了多个领域和行业,包括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等。
通过培训,劳动者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
3、就业服务平台建立了完善的就业服务平台,包括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网站等。
求职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获取招聘信息、进行求职登记,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布招聘岗位、筛选简历。
三、社会保障体系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旨在减轻劳动者因患病就医带来的经济负担。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劳动保障部的宣传提纲
劳动保障部的宣传提纲劳动保障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它涵盖了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
劳动保障部的职责就是通过制定政策、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等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劳动者获取收入、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劳动保障部一直致力于推动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如提供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税收优惠等,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其次,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
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服务。
通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此外,积极推动就业援助工作。
对就业困难人员,如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大龄失业人员等,实行重点帮扶,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确保他们能够实现就业。
二、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劳动保障部在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在养老保险方面,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同时,不断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确保退休人员能够安享晚年。
在医疗保险方面,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
不断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也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为劳动者在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保障部的宣传提纲
劳动保障部的宣传提纲劳动保障是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特制定此宣传提纲。
一、劳动保障的重要意义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劳动者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
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获得合理报酬、享受安全的工作环境、拥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等。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良好的劳动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时,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劳动保障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二)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权利。
(四)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能够为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五)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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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 方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在劳动合同 的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显 失公平。
3、平等自愿:平等,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互相选择的权利平等,表达意志的权利和 效力平等;自愿,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 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 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除合同管理机关 依法监督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干涉。平 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体现。
(三)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见8条 2、禁止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 见9条 3、合同文本交与劳动者一份。见81条 4、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见7条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 款 (一)法定条款 共9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条款:
试用期属于约定条款,既可以约定也可 以不约定。约定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即续订合同不能再约定试用 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合同期 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 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4)试用期的长短必须依法约定。《劳动 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 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 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但不得扣押) 3、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时间)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 动者的义务条款,包括工种、岗位和工作 的数量、质量等)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法 定的劳动标准之一,是劳动者履行义务应 当从事工作的时间;休假是指带薪休息)
1、11条规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工资 按集体合同支付或同工同酬; 2、用工后订不排除有些人出于要二倍工 资的目的,故意提高要价,导致合同不能 按时订立; 3、不能按时订立给以解除,会导致经济 补偿金后果。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与订立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它是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与义务的协议。
3)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 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 限制范围的大小要合适:你限制了他人的 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期限:不得超过2年。从解除或终止合同 之日起计算。
4)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90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 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起建立”。
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劳动关系存在的 基本法律事实,而不是是否订立了劳动合 同。只要用工行为产生,劳动关系就建立 了,订立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的义务,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 证据之一。这一规定,将劳动关系与劳动 合同区分开了。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与劳动合同的 订立时间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够享受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
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 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 劳动权利。
2)劳动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当服 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履行服务期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 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 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 动合同不能成立。建议:劳动合同期限与 服务期限最好一致。
3)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违约金按尚未履行的期限分摊。 4)服务期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调整工资 的权利。
3、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对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1)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不能 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经济性。具有实用 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措施性。权 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合法性。通过合法 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通过不正当 手段取得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 实信用(第三条) 1、合法: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 合同内 容合法 合同的形式合法 订立合同的程序 合法
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法人; 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 行为能力,不能是越狱逃犯、童工 内容合法: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 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法:约定 优先于规定;劳动法:规定优先于约定。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劳动关系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所负有的义务,是 其所享有的权利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 应权利的保证。因此,各条款的内容应当 尽量细化 ,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订立约定 条款,以更具操作性。
(二)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 守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福 利待遇等 1、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用期。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 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劳动合同。 省劳动监察条例:处3000至30000元罚 款。
归纳:用工前订立;用工之日订立;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都符合规定。 建议:合同订立时间虽然考虑了方便用 人单位,但从其他相关规定看,最好在用 工前或用工之日订立,以避免因各种原因 导致承担其他法定义务的后果。
(二)扩大了调整的人员。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 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以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 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2、培训服务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出资培训时劳动合同处于履行过程中, 可订立专门的服务期协议,也可变更原合 同。
1)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提供专项培训费 用。应当依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予 以认定。或者引进生产线,送职工到国外 学习等。
形式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完备。 程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 程序。如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 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 的义务; 平等协商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订立合同 的程序,反对霸王合同。
4、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合 同订立与否、合同内容等,都只能通过双 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违反协商 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过程, 就是双方协商达到“合意”的过程。
5、诚实信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讲求 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 和社会利益。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双 方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 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 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 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 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
黄杲
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一、 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境内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见第二条 (一)扩大了调整的单位。将“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纳入调整范围。
6、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权利和单位的义 务) 7、社会保险(主要是单位法定义务,包 括登记、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单位的法定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劳动法》17条规定7项法定条款,删 除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纪律、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项。劳动合同只有法定 情形才能终止,不能再自由约定;劳动纪 律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约责任不 能随便约定,只有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2 项才能约定违约责任。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 动合同,其行为也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订立劳动 合同,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 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竞业限制的含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 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同类 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 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同类产品 或业务;构成竞争(时间与地域约定清楚)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