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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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劳动用工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具体形式,按侵权性质作出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力原因。本文通过对这些侵权形式及原因的剖析,着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对策,力图寻求一条能够从立法、司法和实践中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劳动用工单位、劳动者权益、侵权形式、侵权原因、法律保护

目录

摘要.............................................................................................I 目录.............................................................................................II 第一章绪论 (1)

1.1 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 (1)

1.1.1现实背景 (1)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第二章侵权的主要形式 (2)

2.1传统的侵权形式 (2)

2.2新类型的侵权形式 (2)

第三章劳动用工单位侵权原因分析 (4)

3.1劳动用工单位侵权导致劳动纠纷上升的主要原因 (4)

3.2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5)

第四章对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的认识 (7)

4.1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7)

4.1.1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7)

4.1.2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9)

4.1.3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10)

4.1.4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 (11)

4.1.5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 (12)

4.2对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13)

参考文献 (15)

致 (16)

第一章绪论

1.1 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

1.1.1现实背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按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框架下,不同层次的各种规性文件就构成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规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由于这一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这就使得劳动者在自身权益被侵犯时,有时竟找不到可适用的法律规定。比如:当用工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劳动者就很难维权;有关媒体也报道过“骗取住房公积金案”法官审理时遇到的适用法律尴尬[①]。因此,结合我国劳动用工实际,尽快完善各种层次的规性文件,使劳动关系完全纳入法治轨道,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权益就成为我国劳动立法领域颇为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侵权的主要形式

2.1传统的侵权形式

自1994年7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来,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各种报道也越来越多。由于当时正处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阶段,经济扩迅速,粗放性发展模型等原因导致许多中小企业不重视科技的力量,为在竞争中求生存,有些企业往往将一些经营风险通过管理手段变相转嫁到劳动者头上。这个阶段用工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按规定给付劳动报酬。这种侵权状况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借故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主要在按时计酬工种);②以各种借口减少职工工作实效(主要在按件计酬工种):③变相增加职工的工作量(如“减员增效”等各种变相合并岗位现象):④变相或实质性减少职工的各种休假、探亲期。

2、强迫性质的安排劳动。这种侵权状况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勒令职工冒险作业(各种小煤矿表现最为严重);②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他们本不应从事的工作(如在女职工生理经期安排从事冷、热、重体力岗位操作);

③不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就直接安排到一些特殊岗位、危险岗位作业(这在一些资源开采型小企业表现较为突出):④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具(这在如电、气焊工、车工、钳工等工种较为普遍)。

3、侮辱性质的安排劳动。这种侵权状况又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非法的监控及安保措施(如下班搜身检查措施,这在一些零售业及珠宝加工、零售业较为突出);②男女同工不同酬(这在一些外资企业表现较为严重)。

2.2新类型的侵权形式

随着社会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日渐重视,虽然传统的侵权形式仍是侵犯职工权益的主要类型,但一些不为职工所意识的新类型的侵权形式正逐渐明显化、严重化,这一新类型的侵权形式主要是利用了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劳动者对自身权利不完全了解这些空缺。根据这一类侵权的主要案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社会保障法》,企业应为职厂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加之这些行政法规尚未与《劳动法》配套,这就给企业钻制度的空隙留下了可能。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因省份、城市不同而各有差异,客观上也造成了企业职工不完全了解自己的各种合法权利,特别是对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近几年来,职工与企业就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缴纳参保问题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2、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严格来说,住房公积金也属于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部分。虽然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哪些企业及企业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违反这些规定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等方面)规定得并不详细,加之监督力度不够,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当普遍。可当职工与劳动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的缴纳时发生纠纷并诉至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时,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甚至连如何适用法律都难以掌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目前广大职工最困惑的了,同时也折射出我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方面的存在相当大空缺。

3、不正当地阻止人才(劳动)流动

虽然这一类型的侵权早已有之,但由于市场经济早期的粗放型发展及对人才(含技术工人、熟练工)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并不注重约束人才的流动。这几年来,由于人才的流动频繁,加之不少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对核心人才的约束越来越明显,一些企业往往用过高的违约金来阻止人才流动。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被判250万元违约金案[②] 就轰动不小。如何合理规人才流动,保护劳动者及企业两者的利益,是我国立法者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4、将劳动关系扭曲成代理、雇佣、承揽等民事关系

由于我国处理劳动关系与处理代理、雇佣、承揽等民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一些企业就利用劳动者不完全熟悉法律这一点(加之劳动关系与代理、雇佣、承揽在某些方面本来就不易区分),将劳动合同扭曲为代理、雇佣、承揽等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劳动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发生纠纷时,由于收集证据难等各种因素影响,劳动者很难依法维权。

第三章劳动用工单位侵权原因分析

3.1劳动用工单位侵权导致劳动纠纷上升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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