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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再保险业务。分保额,自留额,同业分保,稳健经营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再保险业务目前的发展状况,讨论了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可行性和市场潜力,支出了妨碍业务发展的不利因素,对以后在保险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我国在保险业的历史和现状

再保险是在19世纪西方保险业进入中国之后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果说,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标志着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开始,那么,直到1929年以前,无论是外商还是华商保险企业均以直接业务即原保险为主,独立从事分保业务的中国民族保险机构尚未产生。首先,再保险业务范围由传统险种进一步扩展到卫星发射、海洋石油开发、核电站等高科技、高风险领域;其次,业务量持续发展,年均增长幅度在20%-30%之间;再次,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先后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余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关系。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生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其一,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变化。其二,再保险业务从单一的国际业务向多种业务并存的局面转变。近几年来,尽管经营法定再保险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法定业务始终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1996年7月,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中保集团下属的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一方面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的再保险业务,同时还代表国家统一经营法定分保业务。在成立的第一年公司共实现分保费收入79.35亿元,1998年增长到122.52亿元,共增长54.4%。从全国再保险市场看,1999年以来的商业业务同样呈稳步增长之势。2000年,国内各保险公司共完成商业分出业务19亿元,较上年增长11%;完成商业分入业务6.3亿元,增长57.5%。2000年成立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当年就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分出保费225万美元;同时还加强与国际核共体的交流与合作,分入保费74万美元。可以说在现阶段我国的再保险业务和国际市场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或是业务实力和规模都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

(二)发展再保险业务的可行性

1法定分保没到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将其承保的财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全部业务的20%向国际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有许多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再保险业务的办理,因而在这部分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

2商业分保没到位

目前我国的分保办法是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出业务的20%后,其余80%自行解决。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应该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但是,关于这方面的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中保再保险公司财产再保险部每年的分保费并没有达到本来应该达到的金额,这就表明,各个保险公司仍然选择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分保。如果所有的保险公司能够认真执行规定,那么我国的再保险业务将会有一个很好的发展。这也可以说,我国的再保险业务还是有很多的发展空间的。

3大力加强商业分保,需要降低自留额

从资料显示来看,近几年来,我国主要的几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自留率都很高,例如:中保产79.1%,华泰保险公司65.4%,永安保险公司87.6%。然后,同时期的香港财产保险公司的平均自留率缺很低,台湾的平均自留率只有60%。由此,可以看出,自留率的高低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持续经营等都是很重要的。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留额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可能

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业务。国家对于保险公司自留率的大小事很重视的。自留率的大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公司的资本金,公司经营业务的大小,风险累积程度等。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的实力还是落后于国外的保险公司的,无论是从资本金,还是财产保费占总保额的比重。我我国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高却承担者非常高的保险责任风险,因而,再保险业务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大额投保业务越来越多,比如大型的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等,在很大程度,这些大额保险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很好的进行再保险业务,在更多的保险公司中来分散风险,全面有效的进行风险分散,提高自身的承包能力,保障稳健经营。从防范风险,持续经营的角度,保险公司应该降低自留额,尽量进行商业分保。

4巨灾分保有待开发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使得灾害的分布地域较广,发生频率和灾害种类都相对较高,造成的损失也较大。例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云南大旱,以及今年整个长江流域的大旱,都表明理论自然灾害的多发性,并且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损失补偿,随着民众意识的提高,参加灾害保险越来越多,增强了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但是大灾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如果没有很好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有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发展再保险业务的必要性,增强承保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要性。

(三)发展再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分保意识淡薄,保险公司需要增强再保险意识

从前面的分析以及经济数据,已经得出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进行分保,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过偿付危机,不需要进行再保险业务。还有的认为,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不想把保费分给别人。这些都表明,很多人对再保险业务的本质和重要性没有很好的认识,观念很陈旧,因而需要普及再保险业务的重要性,改变人们的观念,确保分保业务能够顺利的进行,完善再保险市场。

2再保险市场不完善

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成立,为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仅这一家公司,会使得他自身承担很大的风险责任,因而需要更多这样的保险公司,扩大再保险市场,使其健康发展。

3其他方面的因素

分保机制不健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对外分保也不够完善。分保手续费太低,使得分出公司得不偿失,因而分出公司不愿意进行分保。还有一点,我国缺乏大量的再保险的专业人才,这些都制约了我国再保险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四)再保险业务发展的一些建议

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规定

从上面分析,我们看出国家对于再保险业务是非常重视了,出台了很多规定来引导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对再保险业务的分保业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如“除人寿保险业务之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包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业务”。并且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国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如“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业务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再保险的重视,使得再保险业务有法可依,对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和再保险市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2尽快形成同业间分保市场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需要在同业直接进行分保业务交换,这对于保险公司之间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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