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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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九)完结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从2016年3月25日分享的解读(一) 到今天的解读(九), 奥咨达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连载解读已到了尾声。

感谢大家这两个多月来对这篇连载解读的持续关注,后续我们将通过其他方式为大家完整呈现此篇原创解读,敬请关注,谢谢!
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第八十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解读
参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7月3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器械设备或包装上,贴上“XX临床试验专用”标签。

按照规范的临床试验监管规定,申办方同一产品同步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不允许相互调用。

第八十八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解读
此条规定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生产、质检、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整个过程记录的完整性及可溯性。

所有到达研究机构的产品均需进行上述记录。

除伦理审核时申办方应提供研究用器械的注册检验合格报告和自测报告外,在试验进行过程中不同生产批次的研究产品到达研究机构时均需提交该批次的质检报告,以证明临床试验中所用试验用器械的质量合格。

如果研究产品的贮存有特定要求,如低温保存。

那么研究用产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研究机构、试验过程中产品的保存等,均应保留相关温度记录。

如果温度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由生产企业根据具体数据评估产品是否可继续使用。

除试验用器械外,已上市对照产品的相关记录均应按同样要求进行记录。

第八十九条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

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解读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临床试验产品管理职责,产品运输至研究中心时入库清点并日常库存
管理。

研究者按照所在临床试验机构规章制度要求,每次受试者访视按需领取或从机构办库房一次领走所有医疗器械产品集中储存并保管。

研究者需建立研究产品分发表,对单独受试者建立产品分发、使用、回收、销毁文件档案。

具体的销毁程序和责任按照临床试验协议规定的研究者与申办方职责而定。

为保护大众健康和安全,禁止非临床试验受试者接触该医疗器械。

第十章基本文件管理
第九十条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

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

解读
与器械GCP同时发布的附件6中明确罗列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保存的基本文件目录,并明确规定了研究机构/研究者与申办者/CRO在临床试验的准备阶段、进行阶段及终止或完成后三个不同阶段保存各文件的原件/复印件要求。

第九十一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

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解读
临床试验ICH GCP规定研究者和机构保存关键文档的期限是临床试验上市获批后2年,中国药物GCP规定是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医疗器械GCP对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方保存的期限显著延长。

第九十二条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解读
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尤其是研究机构保存的文件将是各级药监局进行临床试验核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因此各研究机构也加强了对临床试验原始文件的质控工作。

参与临床试验执行的相关人员均应按照GCP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记录研究文件,保证研究的原始数据,研究过程性数据,保证文件的完整、真实及可溯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中“临床试验机构”即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研究者,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

如果在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是指该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伦理委员会,是指临床试验机构设置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的独立的机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内设置的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处室或者部门。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三个以上(含三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受试者,是指被招募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是指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开展的临床试验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选派专门人员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监查员,是指申办者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查的专门人员。

核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的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

核查员,是指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员。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检查员,是指监管部门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的人员。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终点,是指用于评估临床试验假设的指标。

源数据,是指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的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致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
面规程。

临床数据,是指在有关文献或者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中获得的安全性、性能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
此次公布的附件1即为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范本,其中罗列了14种需递交伦理审查的文件,并明确在伦理审查之前,除研究者外,研究者所在科室、机构办需给予意见。

再次强调了机构办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职能。

第九十五条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第九十六条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解读
自2016年6月1日起器械GCP开始正式实施,但截至今日,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仍未正式发布。

CFDA已通知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规定出台前,仍然选
择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自2016年6月1日起,5号令将正式废止。

CFDA发布通知规定对2016年6月1日前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照5号令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但对于在2016年6月1日之前尚未结案的器械临床试验,估计会参考器械GCP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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