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异同点
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检验与鉴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检验与鉴定在产品质量法中,质量检验与鉴定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合理有效的质量检验与鉴定过程可以帮助企业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检验与鉴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质量检验的定义和作用质量检验是指通过对产品的检测、测量和观察,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规格、质量指标等进行评估和验证,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质量检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进行自查自纠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督机构对市场产品质量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质量检验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产品质量:通过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可以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维护消费者权益:质量检验可防止次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避免消费者因购买不合格产品而受到经济损失和健康威胁。
3.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可以杜绝以次充好、夸大产品性能等不正当手段的使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质量检验的要素和流程质量检验主要包括以下要素: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人员。
其中,检验对象是指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具体产品;检验标准是参照的评价依据,通常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等;检验方法是用于检验工作的技术手段和操作规程;检验人员是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检验计划:根据产品特点和质量要求,制定检验计划,明确检验的对象、标准、方法和要求。
2. 采样和取样:根据检验计划,对产品进行采样和取样,以便进行后续的检验和测试。
3. 实施检验:按照检验计划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包括外观检查、技术性能检测、物理力学测试等。
4. 记录和评价:将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评价和分析,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5. 缺陷处理和整改:如果产品存在不合格问题,应及时进行缺陷处理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
关 键 词 : 检 机 构 产 品 质 量 司 法 鉴 定 资 质 质
随 着我 国法 制建设 的不 断完 善 , 众 的维权 意 识也 民 多人都会 选择通 过民 事诉讼 的途径 来解 决 。
仲裁 检验和 产 品质量 鉴定 管理 办法 》 ,其 中 第三章 专门 位及 其 构成 、 定组 织 单位 的权 利和 义 务 、 鉴 质量 鉴定 程 序、 鉴定 报告 内容及 对鉴 定报 告 的解 释和 异议处 理等 。
第 十八 条 下 列 申 请人 有 权 向 省级 以 上 质量 技 术
在 逐渐增 强 ,在 消 费过程 中遇 到产 品质 量纠 纷 问题 , 很 对 质量 鉴定 进行 了 规定 , 括 申请 人 资格 、 包 鉴定 组 织单
1 背 景 事 件 、
某 质检机 构受 当地 人民 法院 司法技 术处 委 托 , 某 对
量鉴定 组织 单位承 担 质量鉴 定工作 。 质量 鉴定 组织单 位可 以是质检 机 构 , 可 以是科 研 也
2 关 于质 检 机 构 从 事 产 品质 量 司 法 鉴 定 工 、பைடு நூலகம்
作 的相 关 规 定
( )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 于 司法 鉴 定 1全 关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
定 工作 的资质提 出 了异 议 , 按 照 《 称 决定 》 该 质检 机 构 , 无从 事产 品质量 司法 鉴定工 作的 资质 。
( ) 三 质量 技术监 督部 门或 者其他 行政管 理部 门 ;
( ) 四 处理 产品 质量 纠纷 的有关社 会 团体 ;
( ) 品质量争 议双 方 当事人 。 五 产 第二 十条 省级 以 上 质量技 术 监督 部 门负 责 指定 质
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
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的鉴定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责任认定,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司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产品质量案件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说,他们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因此在对产品质量案件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严谨、客观地进行评定,不能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他们需要以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态度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持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证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专业知识,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对相关产品的性能、结构、制造工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不能片面、肤浅地进行鉴定。
他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实验和检测,得出客观、可靠的鉴定结论。
只有通过全面的评估和分析,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在文章中多次提及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在进行鉴定工作时,他们需要将责任承担作为重要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他们需要及时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提交鉴定报告,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得到权威机构和法院的认可和采纳。
我个人认为,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他们的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责任认定,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行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为法律的公正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回顾: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划分。
具体分类如下:法医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等。
物证类司法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图像技术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等。
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鉴定。
特殊种类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动物制品等的鉴定。
人类遗传资源司法鉴定:包括人类基因组、基因突变等方面的鉴定。
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种类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种类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法院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技术鉴定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的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是指法院对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鉴定,包括产品的材料、加工工艺、使用寿命等方面的质量指标。
质量鉴定通常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实验分析,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3. 损失鉴定,损失鉴定是指法院对产品质量引发的损失进行鉴定,包括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损失进行评估和鉴定。
损失鉴定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缺陷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以确定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种类,以确保对产品质量问题能够进行准确、科学的鉴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客观、权威的依据。
同时,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可以借助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结果,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什么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对依法扣押或查封的涉嫌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消费维权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的质量审定。
在我国,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宁。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流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流程:提交申请质检机构接到申请后,客服人员会帮助申请人书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然后,质检机构会开始根据申请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对样品进行检测。
取样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样品进行取样。
取样时需要遵循专业的取样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样品代表性和可靠性。
检验完成取样后,质检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质检员会使用各种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如仪器分析、光谱分析、质谱分析、电子显微镜等,对样品进行检测。
鉴定经过检测后,质检机构会对样品进行鉴定判定。
鉴定报告需要准确、详细、客观,以科学的方法论和严密的检测技术为依据。
生成报告根据鉴定的结果,质检机构将会生成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一般包括样品来源、检测方法、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范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及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列举几个:《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生产者生产优质产品,推动产品质量提升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劣质商品严重欺骗消费者、打击损害其他经营者信誉、恶意垄断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欺诈或者虚假宣传。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非常重要,视为判定样品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和支撑。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和挑战虽然产品时代司法鉴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保证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浅析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在司法鉴定领域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领域的异同
浅析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在司法鉴定领域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领域的异同作者:孟庆森李晓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8期摘要据统计,2014年全年,我国铁矿石进口量为9.325亿吨,在世界铁矿石进口总量中占比超过60%。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铁矿石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必将继续保持旺盛的需求。
在铁矿石的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都会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测。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装卸两港检验检测机构在人员、检测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加上一些外界不可抗力(如天气等)往往造成装卸两港的检测结果存在差异。
在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诉诸于法律。
但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领域和商品检验鉴定领域的一些具体要求上的差异,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一些难以操作的困难。
关键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争议作者简介:孟庆森、李晓朋,天津路思商品检验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68-02当前我国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签发的各类检验证书或报告(如:检验结论、鉴定报告、检测结果以及检验鉴定意见书等)大多数属于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些或某一类客观实在(物体,现象,状态等)运用特定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对这些客观实在做出可量化的结果,即出具含有数据和数值的书面文件(如检测报告);或者在通过一些必要的专业判断对这些客观事实予以说明,即对这些专业判断做出意见和解释。
我国检验鉴定市场上存在的证书基本上是这两类。
所以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这些检验鉴定活动都属于居间活动,不管其签发的各类书面文件应用在哪个环节,这些数据和结论都属于对客观实在所进行的技术性描述,而其对相关方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其应用性的范围也是很大的,几乎涉及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仅以某司法鉴定机构所承接的一个司法案件为例,阐述一些关于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两类不同检验鉴定领域的区别和联系,并就此问题浅述一下自己的看法,若有不妥请读者予以指正。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本文节选自《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作者惠新岳,刘学森。
第一期介绍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第二期介绍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应用,本期重点介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引言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建立在对产品质量和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认识基础上。
什么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和涵盖的内容,产品质量鉴定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差别是什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应该怎么分,其运用领域和意义是什么,本文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阐述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3.1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分类产品应当从现行法理解,服务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不在产品质量鉴定的范畴以内。
从根本上言,房屋建筑、工程、药品、食品、化妆品、种子、烟草等等出现质量问题同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样,都应当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但鉴于其不同于普通产品之特点,国家分别出台了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种子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等,作为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其同《产品质量法》的共同适用将构成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参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分类为:机械设备鉴定:金属加工机械、泵、轴承、阀门、液压机械、输送机械、制冷机械等通用机械及器材;环保设备、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加工专用设备、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专用机械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等专用设备及器材。
电子产品鉴定:计算机、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视听设备、电子器件、电子元件、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光学仪器等。
电力设备与系统鉴定: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池、家用电力器具、非电力家用器具、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等。
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问题
众所 周知 , 常情 况下产 品质 量检验 机 构接受 客 通 户委 托 , 只能 在其检 测 资质 ( 资质认 定或 实验 室认 可 )
范 围 内依 据标 准检 测产 品 的全部 或部分 项 目, 并根 据 检测 结果 与标 准要 求进 行对 照 , 定产 品或 项 目合 格 判 与 否 , 出具检 测报告 。 并 而且对 于一 个检测 机构来 说 , 其检 测 能力 ( 以检 测 的产 品或参 数 ) 相 当有 限的 , 可 是 笔 者近 年来碰 到 的鉴定 产 品五花 八 门 , 多不在本 检 大
从 20 0 6年开 始 .产 品质量 司法鉴 定作 为一 种实
用性很 强 的鉴定 种类 .很快 被 纳入到 登记 管理 范畴 ,
全 国各 地涌 现 出一 大 批大 大 小小 的产 品质 量 司 法鉴 定机构 . 在原有 司法 鉴定 业务 的基 础上增 加 了产 品 或 质量 司法鉴 定业务 。
Chn s o r a fF r n i ce c s 2 1, o oa N . ieeJ u n l o e scS in e, 0 0 N . T t o5 o 3 l 0
鉴 定 论 坛 F r n i o u o e scF r m
论 产 品 质 量 司 法 鉴 定 问 题
登记管 理制 度 . 且规 定根 据诉讼 需要 由国务 院司法 并
行政部 门商 最高 人 民法 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确定 其他
应 当对 鉴定 人 和鉴 定 机构实 行登 记管 理 的鉴 定 事项 。
换 言之 .国家 在充 分 考虑 到 司法 鉴 定工 作 的实 际需
要 , 了方 便 为诉讼 活 动 提供 鉴 定服 务 , “ 大 类 ” 为 除 三 以外 . 以对在 实践 中 出现 的实 用性 很广泛 的鉴 定种 可 类 通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协商 列 入对 鉴 定人 和 鉴定 机 构 实行 登 记 管理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检验
产品质量法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而产品检验则是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手段之一,通过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一、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应符合的质量标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标准的产品,减少质量问题和风险。
其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救济途径,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最后,产品质量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
二、产品检验的意义产品检验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产品进行科学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产品检验可以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和改进,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其次,产品检验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和安全事故。
再次,产品检验能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竞争力。
三、产品检验的主要内容产品检验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和产品合格评定两个方面。
产品质量检测是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测试手段,对产品的性能、使用寿命、安全性等关键指标进行测试,从而判断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产品合格评定是在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上,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评价,判定产品的合格性,并为产品质量认证提供依据。
四、产品检验的主体和责任产品检验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机构、专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身等。
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产品检验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对产品进行监管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格性。
专业检验机构具备独立、公正、科学的检验能力和条件,为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和评定服务。
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自觉承担起产品质量的责任,积极参与产品检验和质量管理。
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之区别
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之区别前言鉴定是指对事物或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的过程,以确定事实或质量。
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各个领域,如科技、商业、财务、医学等。
这篇文章主要讨论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之间的区别。
什么是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科学进行的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目的是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为法院审判及恢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主要特点是:由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对案件判决结果起重要作用;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的鉴定结果必须为独立客观的科学结论,应避免主观臆断或官僚主义。
普通鉴定普通鉴定是指为解决工作、生活及各个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非法律鉴定活动。
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医学、环保、建筑、商业等。
普通鉴定的主要特点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由需方自主选择或约定;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有一定要求,但程度没有司法鉴定高。
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的主要区别目的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协助法院明确案件事实,判断每个具体案件中涉及的问题,为法院调查案件和判决提供依据。
而普通鉴定是为了解决问题或达到目的,比如商业鉴定是为了解决贸易问题,科技鉴定可以帮助企业产品升级提高等。
鉴定主体不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一般由法院委托完成,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负有法律责任。
而普通鉴定的主体是需方或业务领域的专家,可以自主选择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专家。
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不同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有一定要求。
而普通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只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鉴定的专业性与要求不同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9大类司法鉴定
9大类司法鉴定9大类司法鉴定如下: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类鉴定: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计算机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6.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8.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
9.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谈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与司法鉴定
农 机 使 用 与 维 修
2 1 第 5期 0 1年
谈 农 机 品 的 量 监 督 检 验 与 司 法鉴 定 质
黑龙 江 省农 业机械 试 验鉴 定站 张 贵 杨 晓 彬
在 调解 农 机产 品质 量 纠纷 的实 际工 作 中经 常会 遇 到这 样 的现 象 , 法 院 委 托 不 具 备 司法 农 机 鉴 定 某 资 质 的产 品质量 检验 机 构依 照 推荐 性 标 准 或检 验 细 则对 存 在争 议 的农 机 产 品进 行 全 项 质 量 检测 , 院 法 依据 检 验结 论 或 直 接 使 用 产 品 的 年度 质 检 报 告 , 以 产 品 的检验 结 论 “ 格 ” “ 合 格 ” 为 断 案 的依 合 或 不 作 据 。例 如 ,0 2年 某 法 院在 受 理 一 起 用 户 和 经 销 企 20 业 因脱 粒机 质 量 和服 务 纠纷 的 案 件 中 , 院委 托 某 法 质 检机 构依 照 推荐性 产 品质 量 分 等标 准 对 已使 用 的 脱粒 机 进行 了全 项检 验 , 不合 格项 为 “ 品使 用 说 明 产 书无 安 全规 定 ” 检 验 结 论为 “ 合 格 ” 结 果 法 院 以 , 不 , 该 产 品属 不 合格 产 品 , 定 经 销 企 业 败 诉 。法 院 只 判 是 以一 份农 机 产 品的委 托 检验 报告 作 为判 定 此 案 的
法 鉴定 ) 的共 同点 和差 异性 , 是农 机 产 品 质量 纠 纷 或 安 全事 故责 任 划分 的 民事案 件 的审 理 中应 该解 决 的 个很 重要 的问题 。 产 品质 量 监督检 验 和 司法鉴 定 的共 同点
一
划分 的民事 案件 审理 中都 可 以作为 审理 证据 。 二 、 品质量 监 督检验 和 司法鉴 定 的差 异性 产 由于产 品质量 监督 检 验与 司法农 机 鉴 定 有 上述 诸 方面 的共 性 , 因而 在 实 践 中 常 出现 以产 品质 量 监 督检 验取 代 司法 鉴 定 的情 形 , 以产 品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的合 格 与否 的结论 作 为断 案 的依 据 。这 些 做 法 不 仅 违 反 了有 关 司法 鉴定 的法 律规 定 和 司法 鉴 定 的工 作 程 序 , 且对 于 司法 鉴 定 的发 展 和 司法 鉴 定 在 审 理 而 农机质量纠纷和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的工作实践都产 生 了消极 后 果 。因 此 , 必 要 就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有 与 司法鉴 定 在 概 念 、 验 主体 、 检 操作 、 据 及 工 作 结 依 果 等方 面进 行 具 体 的 区分 , 以便 于正 确 地 理 解 和 使 用 产 品质量 监督 检验 结论 与 司法 鉴 定结 论 来 查 明事 实, 正确 地处 理 农 机 产 品 质量 纠纷 和安 全 事故 责 任 划 分 的民事 案件 。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相关内容有哪些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相关内容有哪些产品质量一般都是由专业的司法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就是指对某些机关或者某些单位的物品进行质量的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产品质量一般都是由专业的司法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就是指对某些机关或者某些单位的物品进行质量的鉴定,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相关内容有哪些吧。
【释义】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一)
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一)惠新岳、刘学森引言: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建立在对产品质量和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认识基础上。
什么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和涵盖的内容,产品质量鉴定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差别是什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应该怎么分,其运用领域和意义是什么,本文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阐述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1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1.1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和特征1.1.1 产品“产品”一词根据不同属性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经过加工、制作。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者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活动的统称。
加工制作的方法众多,如化学加工、电加工、焊接加工、切削加工、火焰加工、激光加工等等。
加工制作后的成果既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甚至还包括被装配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上的整体或作为零部件交付使用的物品,如电流、沼气等。
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适用专门的法律法规。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件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二)用于销售。
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1.1.2产品质量有关质量的定义世界各国各有差异,美国朱兰博士说质量就是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地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或称为适用性,日本松浦四郎教授认为的质量是指产品或作业所具有的能用以鉴别其是否合乎规定要求的一切特性和性能,美国质量管理协会的定义是“质量是指顾客使用时的适用性”,英国标准质量保证名词术语汇编认为质量系指产品或服务的全部特性的特征能满足给定要求能力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质量的定义是产品或服务能满足明确或隐含的需要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问题
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问题韩永明【摘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大区别于已实行登记管理的前"三大类"鉴定,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由于没有可操作性强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发展必将受到严重阻碍,同时也会造成鉴定机构在具体操作上的随意性和遇到质疑时无法寻找依据的问题.事实上,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无法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只能制定一个适合其操作的粗线条的程序或办法.只有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鉴定人才可以有理有据地回答那些委托方提出的专门性问题.【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2页(PS4-S5)【关键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作者】韩永明【作者单位】内蒙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司法鉴定室,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4200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且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换言之,国家在充分考虑到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方便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除“三大类”以外,可以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实用性很广泛的鉴定种类通过协商列入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
从2006年开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鉴定种类,很快被纳入到登记管理范畴,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大大小小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或在原有司法鉴定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业务。
1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要有特定程序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实际操作中,就笔者所碰到的情形而言,涉及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往往是那些长期保存不容易变质、价值相对较高的产品,如车辆、机电产品、机电设备、制冷机组、轮胎、家装材料、塑料管材等。
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司法鉴定和检验是没有联系的,他们有很大的区别:1、两者的成立依据法源不同;2、隶属关系不同;3、业务范围不同;4、受鉴时限宽度不同。
有些人也基本是在影视剧的桥段当中见到过工作人员会对相关的笔记,或者是尸体,物品等进行检验,所以当事人有可能就会觉得检验也是要用到专业的科学技术的,因此会将检验的这一程序和司法鉴定混为一谈。
其实,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本质上来说两者根本互相不冲突。
司法鉴定与检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司法鉴定所与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内容远远超过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具有广泛性。
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则具有局限性。
当民事案件需要认定鉴定意见时,当事者可以对已经做了鉴定结果的鉴定书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出面委托上一级鉴定机构或者大家认为具有影响力的鉴定机构再行鉴定。
司法鉴定和检验是没有联系的,他们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如下:1、两者的成立依据法源不同司法鉴定所是依据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而设立;公安局法医检验所(一般叫叫法医鉴定中心)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而设立。
2、隶属关系不同法医鉴定中心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公安机关管理;司法鉴定所是依法成立(具备法定条件都可以成立),由司法机关管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质量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质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有一个案子,让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宁爽法官很挠头:一份遗嘱做了三次笔迹鉴定,两次鉴定结论是被继承人的笔迹,一次鉴定不是被继承人的笔迹。
那么,到底该采信哪次鉴定的结论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宁爽为难地说:“同一事项的几次鉴定结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而每个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又是一样的,这让法院无所适从。
”这个案子案情十分简单:济南历下区的李老太太去世后,几个继承人闹上法庭。
其中,其表弟王某持有一份李老太太的遗嘱,写明“我百年之后,名下的一处房产及存款由表弟王某继承”。
其他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将王某告上法院。
为了确认这份遗嘱是否伪造,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这份遗嘱进行过三次笔迹鉴定。
但笔迹鉴定不但没有解决纠纷,相反矛盾更大了。
第一次委托了烟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对遗嘱的笔迹和1998年李老太太在房管局档案里留下的笔迹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笔迹相同,即遗嘱是李老太太本人所写。
其他继承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次鉴定则委托了济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是同样的鉴定材料,这家鉴定中心的结论为,遗嘱内容不是李老太太本人笔迹,遗嘱是伪造的。
王某不服,再次要求重新鉴定。
第三次司法鉴定委托了济南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仍是同样的材料,结论为遗嘱是李老太太的笔迹。
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介绍说,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一些专门事项法院无法作出判断,只能采信司法鉴定结论。
司法实践中同一事项几次司法鉴定的结论出入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是一样的,给法院审判和解决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
济南律师张静曾代理过一个案子,患者上午CT脑检查正常,下午输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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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
鉴定异同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异同点
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要求不同,依据也不同。
一个隶属于人民法院系统,一个是隶属于质量监督系统。
具有相同点,也有很多差别。
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它们之间的异同进行阐述,以便于鉴定人开展各种鉴定工作,也为不同要求的申请人和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的区别
1 基本概念
产品的司法鉴定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
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质量鉴定的基本特征,一是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鉴定工作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鉴定的对象是有质量争议的产品;三是已经投入使用一定时间的产品;四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
鉴定过程中只需确定是否有质量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即可。
2 委托人
产品的司法鉴定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除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有权委托司法鉴定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群体都无权委托司法鉴定。
换言之,他们委托的鉴定都不是“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除司法机关外,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而司法机关已执行司法鉴定程序,也就是说,“产品质量鉴定”将不再适用司法机关,仅适用余下的四个群体。
3 鉴定人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
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4 鉴定人的权利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产品质量鉴定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勘察现场;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5 鉴定人义务
产品的司法鉴定
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及时出具鉴定结论;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产品质量鉴定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正确、及时地做出质量报告;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6 鉴定期限
产品的司法鉴定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产品质量鉴定
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协商确定鉴定时间和期限。
7 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产品的司法鉴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①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②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③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④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①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②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③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④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作出决定。
产品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到现
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8 鉴定报告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
产品质量鉴定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9 委托与受理
产品的司法鉴定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
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产品质量鉴定
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的申请:
①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②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③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10 其它
司法鉴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③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④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⑤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⑥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⑦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的相同点
1 工作原则
产品的司法鉴定
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产品质量鉴定
公正、公平、科学、求实。
二者在用词上虽有微小差异,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前者更注重法律程序。
2 回避制度
产品的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①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④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产品质量鉴定
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者所表述的内容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前者规定的更为详细。
3 鉴定程序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审查鉴定委托书;
②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③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④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⑤出具鉴定文书。
产品质量鉴定
通过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检验、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4 鉴定内容
对产品而言,产品的司法鉴定与质量鉴定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产生或造成的原因是什么。
5 监督管理
产品的司法鉴定
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产品质量鉴定
质检机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员在质量鉴定工作中玩物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