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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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根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假设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15年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及“瑞鑫(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

2015年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及“瑞鑫(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利益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利益投保条件投保范围:0岁—— 60周岁保险期间:至85周岁缴费方式:5年、10年、20年;保障描述一、年金【生存金】60/65周岁前,第三年起每年保额3%;【祝寿金】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保额7.5%至84周岁。

二、满期金85岁满期,返还保额的3.5倍;三、重疾金等待期后罹患50类重大疾病,给付保额3.5倍。

四、轻症金罹患10类特定疾病,给付保额15%,一次为限,最高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高残金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3.5倍。

六、身故金18岁前身故按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18岁后身故按3.5倍保额给付。

七、豁免保障可附加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八、高额意外保障:可附加长期意外ABCDE意外身故最高十倍保额;九,红利金每年享受中国人寿不确定的红利分配;十、金账户理财生存金、满期金与保单红利可转入万能账户;注:以上均为描述,详细以正式条款为准!2015版瑞鑫产品特色1.固定返还多60/65岁前返还3%,后返还7.5%至84岁。

2.浮动收益高生存金、满期金、红利金全进万能账户保值增值;3.疾病范围广50种重疾+10种轻症,市场领先;4.意外保障高5款菜单式的意外产品,随便选择,最高保额10倍赔付;5.豁免责任优;投保人身故、高残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体现保险真谛。

投保举例0岁男孩投保瑞鑫两全+附加重疾+豁免+金账户,基本保额10万,年交保费22820元,缴费10年,保障至85岁;投保人附加豁免保费223.6元,缴费10年,合计总缴费230436元;3岁时开始领生存金,每年领基本保额的3%,就是每年3000元,共计:100000*3%*57=171000元。

60岁开始领祝寿金,基本保额的7.5%,就是每年7500元,共计:100000*7.5%*25=187500元。

(整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版)条款

(整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版)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08-09-11 00:56:52)标签:法律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寿瑞鑫财经分类:保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财经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瑞瑞鑫两全保险(2013版)条款及费率表

国瑞瑞鑫两全保险(2013版)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3、身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导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12%
4%
3%
0%
24%
12%
4%
3%
2% 0%
12% 5% 5% 1% 1% 20% 5% 5% 1% 1% 13% + 3 % 6% 5% 1% 21% + 3 % 9% 8% 2% 1% 直接佣金 10% + 3 % 5% 3% 1% 17% + 3 % 9% 8% 1% 1%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 (分红型)和国寿附加 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
三年交 五年交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 (分红型)和国寿附加 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
十年交 三年交 五年交
十年交 三年交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二十年
40%
险种名称
交费年期及方式
交费年度
趸交
第一年
十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第一年
(分红型)S50
二十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三十年
第二年 第三年
趸交
第一年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 (分红型)Y21
十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二十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趸交
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第一年
S19
三年期
备注 X表示被保险人投保时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瑞鑫两全保险速查表

瑞鑫两全保险速查表

50 3262 30000 800 10
8000 21688
保障
固定收
意外 保障金
大病医 疗保障
益合计
30000 30000 43600
30000 30000 43600
30000 30000 42800
30000 30000 42800
30000 30000 42800
30000 30000 42000
30000 30000 44400
30000 30000 43600
(10年
综合收益
148271 146283 144305 140946 139055 137178 133937 132148 130368 127245 125545 123856 120847 119238 117632 114768 113198 111678 108878 107428 105986 103282 101903 100532
30000 30000 39600
30000 30000 39600
30000 30000 38800
30000 30000 38800
30000 30000 38800
30000 30000 38000
30000 30000 38000
30000 30000 38000
综合收益
91510 90266 87808 86608 85418 83035 81885 80740 78433 77331 76232 73998 72935 71881 69708 68691 67678 65568 64590 63616 61566 60625 59688
30 2488 30000 800 16 12800 45008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国寿瑞鑫

国寿瑞鑫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两全分红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瑞鑫保险模板

国寿瑞鑫保险模板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典藏版>>投保人__岁|性别:男_女_|交费年限__年每年保费________|基本保额___10万__一、保障方面1合同生效后180天(观察期)——85岁。

保50种重大疾病保额35万2合同生效后——85岁。

保10种轻疾保额1.5万3合同生效后——85岁。

保身故+高残保额35万4合同生效后——85岁。

保意外身故最高保额45万5合同生效后,在交费期间投保人若身故或高残则豁免所有后续保费二、返利方面1、从合同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返利3000元。

一直返到59岁。

2、从60周岁开始每年返7500元,一直返到84岁。

3、85周岁返还35万。

4、合同同生效后每年返还一笔分红金一直到85岁。

三、免费配送终身万能金账户以上所有返利一经返还立即进入金账户。

万能金账户特点如下:1月复利计息,一年十二次,且利率有保证2随时支取,且利率不受影响3随时存钱,并和原款一起复利4短期借款90%,账户仍按原数额计息5一日拥有终身有效6专属投保人所有,不受婚姻风险7避税、避债,保证传承8从18-75岁此账户为两倍保障四、收益总结1、2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2、25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3、3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4、4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5、5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6、6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7、70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8、85岁,身价保障__________元,金账户金额_________元。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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