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13版新瑞鑫条款
新瑞鑫
重疾提前给付,万能终身养老,开创市场先河,真正贴心呵护。
鑫意十 足 的瑞鑫
鑫意三:高额保障的分红险
3倍保额基本保障,附加海陆空分类保障,多倍赔偿(369倍), 至85周岁可获得满期保额300000元,累积分红571395元, 附加意外保额可自选。 30岁男性
万能账户779311元,共计领取1650736元,约等于购买总保
长期受益的 意外险
丌受限额的 教育险
鑫意十 足 的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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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瑞鑫,30—80岁,共计领取16次,领取基本保额的1.28倍 新瑞鑫,30—85岁,共计领取27次3%保额,领取25次6%保额, 领取保额的2.31倍
30岁男性
85岁前承保40种重疾的同时,连年返还生存金,越返越多。
10年交贶
生效日—85周岁
五年、十年、二十年 生效三年后,60岁前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3%;60岁起每 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的6%,返还至85岁 40种重疾保障 意外身故最低六倍保额,最高十二倍保额
理财功能
特殊功能
分红功能+理财金账户
十八岁前身故责任均为赔付保贶
快速返钱的 健康险
承保重疾的 养老险
高额保障的 分红险
10年交贶 分红累积生息、万能终身受益,意外保至85岁,附 可获得120万赔偿金。 10万保额 加海陆空多种保障责任,多倍赔偿。 假如65岁遭遇意外身故,除获得最低60万,90万或最高120 年交 有事雪中送炭,没事锦上添花! 85岁高龄,呵护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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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系千万家
护航中国梦
新瑞鑫产品篇
产品名称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doc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瑞鑫保险新讲法
做成一个产品组合:瑞鑫+瑞鑫重疾+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 30岁女 4万 4万 2万 1万 1万
1,固定收 益,每隔 两年给你 3200 3200 33 3200 36 3200 39 3200 42 120000 80
讲解:
• 有这样一个产品(不讲什么险种什么的),一经开通马上得到以下利益 • 1,固定收益:每隔两年给你3200元(别说什么返还一类的话,就是给你的) 您今年30岁,到了33时现在上有老下有小,压力那么大,给你3200块钱放松 一下,给自己买条漂亮裙子也好,买讨好化妆品也好,反正让自己开心一下, 不用你掏钱国寿给你 到36随时可以带着家人出去旅游啥的都好同样国寿 给你买单(保险生活化,保险只是一本子纸而已,买的是一个美好的未来, 所以在做业务是一定要给客户一个美好的未来) • 2,到了80岁时只有两种可能1身体健康2身体不好,如果身体健康,您这一辈 子上养老的下养小的好不容易老的送走了小的结婚了总算该清净了,公司给 您12万那时候您可以用来享受生活,可以旅游,还有一句话说得好:哪个孩 子不喜欢兜里有钱的奶奶, • 如果您的身体不好公司给你12万,您可以请上一个保姆来照顾你呀,照顾了 别人一辈子了,也该让别人照顾照顾您啦!!!您说呢 • 总之在自己的脑海里一定要想象一个美好的未来,再用丰富的语言将你所想 象的内容表达出来,这时你卖的就不是一份保单,而是一份幸福美满的生活
• 一张保单可能改变不了您的生活,但是可 一张保
瑞鑫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新瑞鑫测试题
新瑞鑫测试题
姓名部门分数
一、填空题
1.国寿新瑞鑫(2013版)的投保范围是。
2.国寿新瑞鑫(2013版)的保险期间是。
3.国寿新瑞鑫(2013版)生存保险金的返还方式是: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给付生存保险金。
4.国寿新瑞鑫满期保险金的返还方式是: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给付满期保险金。
5.国寿新瑞鑫重大疾病保障承保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6.国寿新瑞鑫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中,至少倍基本保额赔付,最高可达倍基本保额赔付。
7.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期间是,领取年金后,个人账户不得低于元。
二、问答题(每道题15分)
1、新瑞鑫产品组合的主要亮点及适合的客户群是什么?
2、张先生,30岁,现购买新瑞鑫产品组合(附加重疾、意外、金账户),年缴保费27200元,基本保额是100000元,交费10年,请问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有哪些?。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16页word文档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新瑞鑫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 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0
5项全能
版鑫国 寿 瑞 2013
经典传承 5项超能 无所不能
死
身故保障3倍 额外增加海陆空意外保障369
年龄
保费
交费期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30岁
990元
10年
85岁
10万元
(交10年保障至85岁)!
一般意外伤害身 故主险外额外赔 付
客运意外伤害身 故主险外额外赔 付
11
飞机意外伤害身 故主险外额外赔
五项全能全鑫亮相
产品介绍
产品 名称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投保 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付
3倍保额
6倍保额
9倍保额
5项全能
版鑫国 寿 瑞 2013
经典传承 5项超能 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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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盈万能账户 75岁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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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账户 终身
5项全能
【产品话术 】 5项全能
生存金 (年年返还 前3后6) 满期金 (85岁 3倍返还)
国寿瑞鑫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两全分红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新瑞鑫保险最低保额是多少钱?三年返多少钱?有疾病保障,意外保
新瑞鑫保险最低保额是多少钱?三年返多少钱?有疾病保障,意外保深圳平安人寿的网友:是中国人寿的险种,短缴费期,保额低,保障还算是全面但是缴费比较高。
不过缴费期短的险种都是期缴保费较高的。
理财和保障合一的一个险种。
如果你缴费期3年。
估计每年要缴费7万以上才有基础10万的保额。
虽然他的重疾什么的是翻倍赔付。
但是保险是保险,理财是理财。
如果要真正意义的保险,平安的平安福更加具有保险的意义。
欢迎微聊咨询。
郑州太平人寿的网友:我是太平人寿的。
你可以联系我,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我给你做个详细的计划书.不论你是否购买我的保险,我都免费做适合你的计划书.你可以跟其他公司的保险比较下。
买保险是长期的,应该货比三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牡丹江中国人寿的网友:最低可以保1万保额,3年后每年返300元,60岁开始每年750元,80岁还有35000元,年年还有分红有金账户,还有疾病保障意外保障,非常好上饶中国人寿的网友:你好!保险费多少是根据你投保年龄来定的,不知你想给谁买?多少岁?新瑞鑫是交费三年后每年返保额的百分之三;这是一款五项全能的保险,既保健康又保意外,你可以做进一步的了解。
牡丹江中国人寿的网友:最低保额保费2000多元,三年后每年有生存金返还,60岁后双倍返还,85岁有满期金,三金不取自动进入金账户进行日单利,月复利计息,40种重大疾病呵护到85岁,同时拥有高额意外保障,每年享受公司红利。
临沂平安人寿的网友:您好,我是平安售后史洪霞,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瑞鑫是主险不包括住院医疗和意外医疗等但可以附加。
建议与平安的鑫利比较,鑫利的的最低保额是1万,每两年返7%平均每年一直返到80岁,80再一次性给付保额的2倍。
平安发现迅速,服务周到。
现在是世界500前100企业。
值得信赖,这些年平安本着给客户寻找理赔理由的宗旨深受客户欢迎。
茂名中国人寿的网友:年龄不同,价钱不同,合同满三年后领保额的百分之三到60周岁,61岁开始到85岁每年领保额的百分之七点五,有疾病,意外保障郴州中国人寿的网友:您好!新瑞鑫的保额是由您所交保费来决定的。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三条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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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附加合同终止。
若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